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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部分

旧唐书 作者:[后晋]沈昫-第17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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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蚕织。便时惠下,庶得其宜。其土乏丝麻,或地连边塞,风俗更异,赋入不同,亦请
商量,委所司裁酌,随便宜处置。”诏从之。大和四年五月,剑南西川宣抚使、谏议大
夫崔戎奏:“准诏旨制置西川事条。今与郭钊商量,两税钱数内三分,二分纳见钱,一
分折纳匹段,每二贯加饶百姓五百文,计一十三万四千二百四十三贯文。依此晓谕百姓
讫。经贼州县,准诏三分减放一分,计减钱六万七千六百二十贯文。不经贼处,先征见
钱,今三分一分折纳杂物,计优饶百姓一十三万贯。旧有税姜芋之类,每亩至七八百。
征敛不时,今并省税名,尽依诸处为四限等第,先给户帖,余一切名目勒停。”
    高祖即位,仍用隋之五铢钱。武德四年七月,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径八分,
重二铢四絫,积十文重一两。一千文重六斤四两。仍置钱监于洛、并、幽、益等州。秦
王、齐王各赐三炉铸钱,右仆射裴寂赐一炉。敢有盗铸者身死,家口配没。五年五月,
又于桂州置监。议者以新钱轻重大小最为折衷,远近甚便之。后盗铸渐起,而所在用钱
滥恶。显庆五年九月,敕以恶钱转多,令所在官私为市取,以五恶钱酬一好钱。百姓以
恶钱价贱,私自藏之,以候官禁之弛。高宗又令以好钱一文买恶钱两文,弊仍不息。至
乾封元年封岳之后,又改造新钱,文曰“乾封泉宝”,径一寸,重二铢六分,仍与旧钱
并行。新钱一文当旧钱之十。周年之后,旧钱并废。
    初,开元钱之文,给事中欧阳询制词及书,时称其工。其字含八分及隶体,其词先
上后下,次左后右读之。自上及左回环读之,其义亦通。流俗谓之开通元宝钱。及铸新
钱,乃同流俗,“乾”字直上,“封”字在左。寻寤钱文之误,又缘改铸,商贾不通,
米帛增价,乃议却用旧钱。二年正月,下诏曰:“泉布之兴,其来自久。实古今之要重,
为公私之宝用。年月既深,伪滥斯起,所以采乾封之号,改铸新钱。静而思之,将为未
可。高祖拨乱反正,爰创轨模。太宗立极承天,无所改作。今废旧造新,恐乖先旨。其
开元通宝,宜依旧施行,为万代之法。乾封新铸之钱,令所司贮纳,更不须铸。仍令天
下置炉之处,并铸开元通宝钱。”既而私铸更多,钱复滥恶。
    高宗尝临轩谓侍臣曰:“钱之为用,行之已久,公私要便,莫甚于斯。比为州县不
存检校,私铸过多。如闻荆、潭、宣、衡,犯法尤甚。遂有将船筏宿于江中,所部官人
不能觉察。自今严加禁断,所在追纳恶钱,一二年间使尽。”当时虽有约敕,而奸滥不
息。仪凤四年四月,令东都出远年糙米及粟,就市给粜,斗别纳恶钱百文。其恶钱令少
府司农相知,即令铸破。其厚重径合斤两者,任将行用,时米粟渐贵,议者以为铸钱渐
多,所以钱贱而物贵。于是权停少府监铸钱,寻而复旧。则天长安中,又令悬样于市,
令百姓依样用钱。俄又简择艰难,交易留滞。又降敕非铁锡、铜荡、穿穴者,并许行用。
其有熟铜、排斗、沙涩、厚大者,皆不许简。自是盗铸蜂起,滥恶益众。江淮之南,盗
铸者或就陂湖、巨海、深山之中,波涛险峻,人迹罕到,州县莫能禁约。以至神龙、先
天之际,两京用钱尤滥。其郴、衡私铸小钱,才有轮郭,及铁锡五铢之属,亦堪行用。
乃有买锡熔销,以钱模夹之,斯须则盈千百,便赍用之。
    开元五年,车驾往东都,宋璟知政事,奏请一切禁断恶钱。六年正月,又切断天下
恶钱,行二铢四絫钱。不堪行用者,并销破复铸。至二月又敕曰:“古者聚万方之货,
设九府之法,以通天下,以便生人。若轻重得中,则利可知矣;若真伪相杂,则官失其
守。顷者用钱,不论此道。深恐贫窭日困,奸豪岁滋。所以申明旧章,悬设诸样,欲其
人安俗阜,禁止令行。”时江淮钱尤滥恶,有官炉、偏炉、棱钱、时钱等数色。璟乃遣
监察御史萧隐之充江淮使。隐之乃令率户出钱,务加督责。百姓乃以上青钱充恶钱纳之,
其小恶者或沉之于江湖,以免罪戾。于是市井不通,物价腾起,流闻京师。隐之贬官,
璟因之罢相,乃以张嘉贞知政事。嘉贞乃弛其禁,人乃安之。
    开元二十二年,中书侍郎张九龄初知政事,奏请不禁铸钱,玄宗令百官详议。黄门
侍郎裴耀卿李林甫、河南少尹萧炅等皆曰:“钱者通货,有国之权,是以历代禁之,以
绝奸滥。今若一启此门,但恐小人弃农逐利,而滥恶更甚,于事不便。”左监门录事参
军刘秩上议曰:
    伏奉今月二十一日敕,欲不禁铸钱,令百僚详议可否者。夫钱之兴,其来尚矣,将
以平轻重而权本末。齐桓得其术而国以霸,周景失其道而人用弊。考诸载籍,国之兴衰,
实系于是。陛下思变古以济今,欲反经以合道,而不即改作,询之刍尧,臣虽蠢愚,敢
不荐其闻见。古者以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管仲曰:“夫三币,握之
则非有补于暖也,舍之则非有损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是
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故与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
之在君。是以人戴君如日月,亲君如父母,用此术也。是为人主之权。
    今之钱,即古之下币也。陛下若舍之任人,则上无以御下,下无以事上,其不可一
也。夫物贱则伤农,钱轻则伤贾。故善为国者,观物之贵贱,钱之轻重。夫物重则钱轻,
钱轻由乎物多,多则作法收之使少;少则重,重则作法布之使轻。轻重之本,必由乎是,
奈何而假于人?其不可二也。夫铸钱不杂以铅铁则无利,杂以铅铁则恶,恶不重禁之,
不足以惩息。且方今塞其私铸之路,人犹冒死以犯之,况启其源而欲人之从令乎?是设
陷阱而诱之入,其不可三也。夫许人铸钱,无利则人不铸,有利则人去南亩者众。去南
亩者众,则草不垦,草不垦,又邻于寒馁,其不可四也。夫人富溢则不可以赏劝,贫馁
则不可以威禁。法令不行,人之不理,皆由贫富之不齐也。若许其铸钱,则贫者必不能
为。臣恐贫者弥贫而服役于富室,富室乘之而益恣。昔汉文之时,吴濞  ,诸侯也,
富埒天子;邓通,大夫也,财侔王者。此皆铸钱之所致也。必欲许其私铸,是与人利权
而舍其柄,其不可五也。
    陛下必以钱重而伤本,工费而利寡,则臣愿言其失,以效愚计。夫钱重者,犹人日
滋于前,而炉不加于旧。又公钱重,与铜之价颇等,故盗铸者破重钱以为轻钱。钱轻,
禁宽则行,禁严则止,止则弃矣,此钱之所以少也。夫铸钱用不赡者,在乎铜贵,铜贵,
在采用者众。夫铜,以为兵则不如铁,以为器则不如漆,禁之无害,陛下何不禁于人?
禁于人,则铜无所用,铜益贱,则钱之用给矣。夫铜不布下,则盗铸者无因而铸,则公
钱不破,人不犯死刑,钱又日增,末复利矣。是一举而四美兼也,惟陛下熟察之。
    时公卿群官,皆建议以为不便。事既不行,但敕郡县严断恶钱而已。
    至天宝之初,两京用钱稍好,米粟丰贱。数载之后,渐又滥恶,府县不许好者加价
回博,好恶通用。富商奸人,渐收好钱,潜将往江淮之南,每钱货得私铸恶者五文,假
托官钱,将入京私用。京城钱日加碎恶,鹅眼、铁锡、古文、綖环之类,每贯重不过三
四斤。十一载二月,下敕曰:“钱货之用,所以通有无;轻重之权,所以禁逾越。故周
立九府之法,汉备三官之制。永言适便,必在从宜。如闻京师行用之钱,颇多滥恶,所
资惩革,绝其讹谬。然安人在于存养,化俗期于变通,法若从宽,事堪持久。宜令所司
即出钱三数十万贯,分于两市,百姓间应交易所用钱不堪久行用者,官为换取,仍限一
月日内使尽。庶单贫无患,商旅必通。其过限辄违犯者,一事已上,并作条件处分。”
是时京城百姓,久用恶钱,制下之后,颇相惊扰。时又令于龙兴观南街开场,出左藏库
内排斗钱,许市人博换。贫弱者又争次不得。俄又宣敕,除铁锡、铜沙、穿穴、古文,
余并许依旧行用,久之乃定。
    乾元元年七月,诏曰:“钱货之兴,其来久矣,代有沿革,时为重轻。周兴九府,
实启流泉之利;汉造五铢,亦弘改铸之法。必令小大兼适,母子相权。事有益于公私,
理宜循于通变。但以干戈未息,帑藏犹虚,卜式献助军之诚,弘羊兴富国之算,静言立
法,谅在便人。御史中丞第五琦奏请改钱,以一当十,别为新铸,不废旧钱,冀实三官
之资,用收十倍之利,所谓于人不扰,从古有经。宜职于诸监别铸一当十钱,文曰“乾
元重宝”。其开元通宝者依旧行用。所请采铸捉搦处置,即条件闻奏。”二年三月,琦
入为相,又请更铸重轮乾元钱,一当五十,二十斤成贯。诏可之。于是新钱与乾元、开
元通宝钱三品并行。寻而谷价腾贵,米斗至七千,饿死者相枕于道。乃抬旧开元钱以一
当十,减乾元钱以一当三十。缘人厌钱价不定,人间抬加价钱为虚钱。长安城中,竞为
盗铸,寺观钟及铜象,多坏为钱。奸人豪族犯禁者不绝。京兆尹郑叔清擒捕之,少不容
纵,数月间搒  死者八百余人。人益无聊矣。
    上元元年六月,诏曰:“因时立制,顷议新钱,且是从权,知非经久。如闻官炉之
外,私铸颇多,吞并小钱,逾滥成弊。抵罪虽众,禁奸未绝。况物价益起,人心不安。
事藉变通,期于折衷。其重棱五十价钱,宜减作三十文行用。其开元旧时钱,宜一当十
文行用。其乾元十当钱,宜依前行用。仍令京中及畿县内依此处分,诸州待进止。”七
月敕:“重棱五十价钱,先令畿内减至三十价行,其天下诸州,并宜准此。”宝应元年
四月,改行乾元钱,一以当二,乾元重棱小钱,亦以一当二;重棱大钱,一以当三。寻
又改行乾元大小钱,并以一当一。其私铸重棱大钱,不在行用之限。
    大历四年正月,关内道铸钱等使、户部侍郎第五琦上言,请于绛州汾阳、铜原两监,
增置五炉铸钱,许之。
    建中元年九月,户部侍郎韩洄上言:“江淮钱监,岁共铸钱四万五千贯,输于京师,
度工用转送之费,每贯计钱二千,是本倍利也。今商州有红崖冶出铜益多,又有洛源监,
久废不理。请增工凿山以取铜,兴洛源钱监,置十炉铸之,岁计出钱七万二千贯,度工
用转送之费,贯计钱九百,则利浮本也。其江淮七监,请皆停罢。”从之。贞元九年正
月,张滂奏:“诸州府公私诸色铸造铜器杂物等。伏以国家钱少,损失多门。兴贩之徒,
潜将销铸。钱一千为铜六斤,造写器物,则斤直六百余。有利既厚,销铸遂多,江淮之
间,钱实减耗。伏请准从前敕文,除铸镜外,一切禁断。”元和三年五月,盐铁使李巽
上言:“得湖南院申,郴州平阳,高亭两县界,有平阳冶及马迹、曲木等古铜坑,约二
百八十余井,差官检覆,实有铜锡。今请于郴州旧桂阳监置炉两所,采铜铸钱,每日约
二十贯,计一年铸成七千贯,有益于人。”从之。其年六月,诏曰:“泉货之法,义在
通流。若钱有所壅,货当益贱。故藏钱者得乘人之急,居货者必损己之资。今欲著钱令
以出滞藏,加鼓铸以资流布,使商旅知禁,农桑获安,义切救时,情非欲利。若革之无
渐,恐人或相惊。应天下商贾先蓄见钱者,委所在长吏,令收市货物,官中不得辄有程
限,逼迫商人,任其货易,以求便得。计周岁之后,此法遍行,朕当别立新规,设蓄钱
之禁。所以先有告示,许有方圆,意在他时行法不贷。又天下有银之山,必有铜矿。铜
者,可资于鼓铸,银者,无益于生人。权其重轻,使条专一。其天下自五岭以北,见采
银坑,并宜禁断。恐所在坑户,不免失业,各委本州府长吏劝课,令其采铜,助官中铸
作。仍委盐铁使条流闻奏。”
    四年闰三月,京城时用钱每贯头除二十文、陌内欠钱及有铅锡钱等,准贞元九年三
月二十六日敕:“陌内欠钱,法当禁断,虑因捉搦,或亦生奸,使人易从,切于不扰。
自今已后,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宜但令本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如有容隐,
兼许卖物领钱人纠告,其行头、主、人、牙人,重加科罪。府县所由祗承人等,并不须
干扰。若非因买卖自将钱于街衢行者,一切勿问。”其年六月,敕:“五岭已北,所有
银坑,依前任百姓开采,禁见钱出岭。”
    六年二月,制:“公私交易,十贯钱已上,即须兼用匹段。委度支盐铁使及京兆尹
即具作分数,条流闻奏。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并须禁断。”其年三月,河东节度使王
锷奏请于当管蔚州界加置炉铸铜钱,废管内锡钱。许之,仍令加至五炉。七年五月,户
部王绍、度支卢坦、盐铁王播等奏:“伏以京都时用多重见钱,官中支计,近日殊少。
盖缘比来不许商人便换,因兹家有滞藏,所以物价转高,钱多不出。臣等今商量,伏请
许令商人于三司任便换见钱,一切依旧禁约。伏以比来诸司诸使等,或有便商人,钱多
留城中,逐时收贮,积藏私室,无复通流。伏请自今已后,严加禁约。”从之。八年四
月,敕:“以钱重货轻,出内库钱五十万贯,令两市收市布帛,每端匹估加十之一。”
    十二年正月,敕:“泉货之设,故有常规,将使重轻得宜,是资敛散有节,必通共
变,以利于人。今缯帛转贱,公私俱弊。宜出见钱五十万贯,令京兆府拣择要便处开场,
依市价交易。选清强官吏,切加勾当。仍各委本司,先作处置条件闻奏。必使事堪经久,
法可通行。”又敕:“近日布帛转轻,见钱渐少,皆缘所在壅塞,不得通流。宜令京城
内自文武官僚,不问品秩高下,并公、郡、县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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