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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部分

旧唐书 作者:[后晋]沈昫-第9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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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今与学官等详议讫,谨具分析如后:献祖宣皇帝、宣庄皇后、懿祖光皇帝、光懿皇后、
文德皇后、高宗天皇大帝、则天皇后、中宗大圣大昭孝皇帝、和思皇后、昭成皇后、孝
敬皇帝、地敬哀皇后已前十二座,亲尽迭毁,宜迁诸太庙,祔于兴圣庙。禘祫之岁,乃
一祭之。东都无兴圣庙可祔,伏请且权藏于太庙夹室。未题神主十四座,前件神主既无
题号之文,难伸祝告之礼。今与礼官等商量,伏请告迁之日,但瘗于旧太微宫内空闲之
地。恭酌事理,庶协从宜。”制可。
    太常博士段瑰等三十九人奏议曰:
    礼之所立,本于诚敬;庙之所设,实在尊严。既曰荐诚,则宜统一。昔周之东西有
庙,亦可征其所由。但缘卜洛之初,既须营建,又以迁都未决,因议两留。酌其事情,
匪务于广,祭法明矣。
    伏以东都太庙,废已多时,若议增修,稍乖前训。何者?东都始制寝庙于天后、中
宗之朝,事出一时,非贞观、开元之法,前后因循不废者,亦踵镐京之文也。《记》曰:
“祭不欲数,数则烦。”天宝之中,两京悉为寇陷,西都庙貌如故,东都因此散亡。是
知九庙之灵,不欲歆其烦祀也。自建中不葺之后,弥历岁年。今若庙貌惟新,即须室别
有主。旧主虽在,大半合祧,必几筵而存之,所谓宜祧不祧也。孔子曰,“当七庙五庙,
无虚主也”,谓庙不得无主者也。旧主如有留去,新庙便合创添。谨按《左传》云:
“祔练作主。”又戴圣云:“虞而立几筵。”如或过时成之,便是以凶干吉。创添既不
典,虚庙又非仪。考诸礼文,进退无守。
    或曰“汉于郡国置宗庙凡百余所,今止东西立庙,有何不安”者。当汉氏承秦焚烧
之余,不识典故,至于庙制,率意而行。比及元、成二帝之间,贡禹、韦玄成等继出,
果有正论,竟从毁除。足知汉初不本于礼经,又安可程法也?或曰“几筵不得复设,庙
寝何妨修营,侯车驾时巡,便合于所载之主”者。究其终始,又得以论之。昨者降敕参
详,本为欲收旧主,主既不立,庙何可施?假令行幸九州;一一皆立庙乎”愚以为庙不
可修,主宜藏瘗,或就瘗于坎室,或瘗于两阶间,此乃百代常行不易之道也。
    其年九月敕:“段瑰等详议,东都不可立庙。李福等别状,又有异同。国家制度,
须合典礼,证据未一,则难建立。宜并令赴都省对议,须归至当。”
    工部尚书薛元赏等议:
    伏以建中时,公卿奏请修建东都庆庙,当时之议,大旨有三:其一曰,必存其庙,
备立其主,时飨之日,以他官摄行。二曰,建庙立主,存而不祭,皇舆时巡,则就飨焉。
三曰,存其庙,一瘗其主。臣等立其三议,参酌礼经,理宜存庙,不合置主。
    谨按《礼祭义》曰:“建国之神位,右社稷而左宗庙。”《礼记》云:“君子将营
宫室,宗庙为先。”是知王者建邦设都,必先宗庙、社稷。况周武受命,始都于丰,成
王相宅,又卜于洛,烝祭岁于新邑,册周公于太室。故《书》曰:“戊辰,王在新邑,
烝祭岁。王入太室祼。”成王厥后复立于丰,虽成洛邑,未尝久处。逮于平王,始定东
迁。则周之丰、镐,皆有宗庙明矣。又按,曾子问“庙有二主”,夫子对以“天无二日,
土无二王,尝、禘、郊、社,尊无二上,未知其为礼”者。昔齐桓公作二主,夫子讥之,
以为伪主。是知二主不可并设,亦明矣。夫圣王建社以厚本,立庙以尊祖,所以京邑必
有宗社。今国家定周、秦之两地,为东西之两宅,辟九衢而立宫阙,设百司而严拱卫,
取法玄象,号为京师。既严帝宅,难虚神位,若无宗庙,何谓皇都?然依人者神,在诚
者祀,诚非外至,必由中出,理合亲敬,用交神明。位宜存于两都,庙可偕立;诚难专
于二祭,主不并设。
    或以《礼》云“七庙五庙无虚主”,是谓不可无主。所以天子巡狩,亦有所尊,尚
饰斋车,载迁主以行。今若修庙瘗主,同东都太庙,九室皆虚,既违于经,须征其说。
臣复探赜礼意,因得尽而论之。所云“七庙五庙无虚主”,是谓见飨之庙不可虚也。今
之两都,虽各有庙,禘祫飨献,斯皆亲奉于上京,神主几筵,不可虚陈于东庙。且《礼》
云:“唯圣人为能飨帝,孝子为能飨亲。”昔汉韦玄成议废郡国祀,亦曰:“立庙京师,
躬亲承事,四海之内,各以其职来祭。”人情礼意,如此较然。二室既不并居,二庙岂
可偕祔?但所都之国,见飨之庙,既无虚室,则叶通经议者,又欲置主不飨,以俟巡幸。
昔鲁作僖公之主,不于虞、练之时,《春秋》书而讥之。合祔之主,作非其时,尚为所
讥。今若置不合祔之主,不因时而作,违经越礼,莫甚于此。岂有九室合飨之主,而有
置而不飨之文?两庙始创于周公,二主获讥于夫子。自古制作,皆范周孔,旧典犹在,
足可明征。臣所以言东都庙则合存,主不合置。今将修建庙宇,诚不亏于典礼。其见在
太微宫中六主,请待东都建修太庙毕,具礼迎置于西夹室,閟而不飨,式彰陛下严祀之
敬,以明圣朝尊祖之义。
    吏部郎中郑亚等五人议:“据礼院奏,以为东都太庙既废,不可复修,见在太微宫
神主,请瘗于所寓之地。有乖经训,不敢雷同。臣所以别进议状,请修祔主,并依典礼,
兼与建中元年礼仪使颜真卿所奏事同。臣与公卿等重议,皆以为庙固合修,主不可瘗,
即与臣等别状意同。但众议犹疑东西二庙,各设神主,恐涉庙有二主之义,请修庙虚室,
以太微宫所寓神主藏于夹室之中。伏以六主神位,内有不祧之宗,今用迁庙之仪,犹未
合礼。臣等犹未敢署众状,盖为阙疑。”
    太学博士直弘文馆郑遂等七人议曰:“夫论国之大事,必本乎正而根乎经,以臻于
中道。圣朝以广孝为先,以得礼为贵,而臣下敢不以经对。三论六故,已详于前议矣。
再捧天问,而陈乎诸家之说,求于典训,考乎大中,庙有必修之文,主无可置之理。何
则?正经正史,两都之庙可征。《礼》称‘天子不卜处太庙’,‘择日卜建国之地,则
宗庙可知’。则废庙之说,恐非所宜废。谨按《诗》、《书》、《礼》三经及汉朝两史,
两都并设庙,而载主之制,久已行之。敢不明征而去文饰,援据经文,不易前见,东都
太庙,合务修崇,而旧主当瘗,请于太微宫所藏之所。皇帝有事于洛,则奉斋车载主以
行。”
    太常博士顾德章议曰:
    夫礼虽缘情,将明厥要,实在得中,必过礼而求多,则反亏于诚敬。伏以神龙之际,
天命有归,移武氏庙于长安,即其地而置太庙,以至天宝初复,不为建都。而设议曰:
“中宗立庙于东都,无乖旧典。”征其意,不亦谬乎?
    又曰“东都太庙,至于睿宗、玄宗,犹奉而不易”者。盖缘尝所尊奉,不敢辄废也。
今则废已多时,犹循莫举之典也。又曰“虽贞观之始,草创未暇,岂可谓此事非开元之
法”者。谨按定《开元六典敕》曰:“听政之暇,错综古今,法以《周官》,作为《唐
典》。览其本末,千载一朝。《春秋》谓考古之法也。行之可久,不曰然欤?”此时东
都太庙见在,《六典》序两都宫阙,西都具太庙之位,东都则存而不论,足明事出一时,
又安得曰“开元之法”也?又三代礼乐,莫盛于周。昨者论议之时,便宜细大,取法于
周,迁而立庙。今立庙不因迁,何美之而不能师之也?又曰“建国神位,右社稷而左宗
庙,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者。谨按《六典》,永昌中则天以东都为神都。尔后渐
加营构,营室百司,于是备矣。今之宫室百司,乃武氏改命所备也。上都已建国立宗庙,
不合引言。又曰:“东都洛阳祭孝宣等五帝,长安祭孝成等三帝”。以此为置庙之例,
则大非也。当汉两处有庙,所祭之帝各别。今东都建庙作主,与上都尽同,概而论之,
失之甚者。又曰“今或东洛复太庙,有司同日侍祭,以此为数,实所未解”者。谨按天
宝三载诏曰:“顷四时有事于太庙,两京同日。自今已后,两京各宜别择日。”载在祀
典,可得而详。且立庙造主,所以祭神,而曰存而勿祀,出自何经?“当七庙五庙无虚
主”,而欲立虚庙,法于何典?前称庙貌如故者,即指建中之中,就有而言,以为国之
先也。前以非时不造主者,谓见有神主,不得以非时而造也。若江左至德之际,主并散
亡,不可拘以例也。或曰“废主之瘗,请在太微宫”者。谨按天宝二年敕曰:“古之制
礼,祭用质明,义兼取于尚幽,情实缘于既没。我圣祖澹然当在,为道之法,既殊有尽
之期,宜展事生之礼。自今已后,每至圣祖宫有昭告,宜改用卯时”者。今欲以主瘗于
宫所,即与此敕全乖。又曰:主不合瘗,请藏夹室”者。谨按前代藏主,颇有异同。至
如夹室,宜用以序昭穆也。今庙主俱不中礼,则无禘祫之文。又曰君子将营宫室,以宗
庙为先,则建国营宫室而宗庙必设。东都既有宫室,而太庙不合不营。凡以论之,其义
斯胜。而西周、东汉,并曰两都,其各有宗庙之证,经史昭然,又得以极思于扬榷。
《诗》曰:“其绳则直,缩板以载,作庙翼翼。”《大雅》“瓜瓞”,言丰庙之作也。
又曰:“于穆清庙,肃雍显相。”洛邑既成,以率文王之祀。此《诗》言洛之庙也。
《书》曰:“成王既至洛,烝祭岁,文王骍牛一。”又曰“裸于太室”,康王又居丰,
“命毕公保厘东郊。”岂有无庙而可烝祭,非都而设保厘?则《书》东西之庙也。逮于
后汉卜洛,西京之庙亦存。建武二年,于洛阳立庙,而成、哀、平三帝祭于西京。一十
八年,亲幸长安,行禘礼,当时五室列于洛都,三帝留于京庙,行幸之岁,与合食之期
相会,不奉斋车,又安可以成此礼?则知两庙周人成法,载主以行,汉家通制。或以当
虚一都之庙为不可,而引“七庙无虚主”之文。《礼》言一都之庙,室不虚主,非为两
都各庙而不可虚也。既联出征之辞,更明载主之意,因事而言,理实相统,非如诗人更
可断章以取义也。古人求神之所非一,奉神之意无二,故废桑主,重作栗主,既事理之,
以明其一也。
    或又引《左氏传》筑郿凡例,谓“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而立建主之论。按鲁庄
公二十八年冬,筑郿,《左传》为筑发凡例,《谷梁》讥因薮泽之利,《公羊》称避凶
年造邑之嫌。三传异同,左氏为短。何则?当春秋二百年间,鲁凡城二十四邑,唯郿一
邑称筑,其二十三邑,岂皆有宗庙先君之主乎;执此为建主之端,又非通论。或又曰:
“废主之瘗,何以在于太微宫所藏之所;宜舍故依新,前已列矣。”按瘗主之位有三:
或于北牖之下,或在西阶之间,庙之事也。其不当立之主,但随其所以瘗之。夫主瘗乎
当立之庙,斯不然矣。以在所而言,则太微宫所藏之所,与汉之寝园无异。历代以降,
建一都者多,两都者少。今国家崇东西之宅,极严奉之典,而以各庙为疑,合以建都故
事,以相质正,即周、汉是也。今详议所征,究其年代,率皆一都之时,岂可以拟议,
亦孰敢献酬于其间?详考经旨,古人谋寝必及于庙,未有设寝而不立庙者。国家承隋氏
之弊,草创未暇,后虽建于垂拱,而事有所合。其后当干戈宁戢之岁,文物大备之朝,
历于十一圣,不议废之。岂不以事虽出于一时,庙有合立之理,而不可一一革也。今洛
都之制,上自宫殿楼观,下及百辟之司,与西京无异。銮舆之至也,虽厮役之贱,必归
其所理也。岂先帝之主,独无其所安乎?时也,虞主尚瘗,废主宜然。或以马融、李舟
二人称“寝无伤于偕立,庙不妨于暂虚”,是则马融、李舟,可法于宣尼矣。以此拟议,
乖当则深。
    或称“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邑曰筑,都曰城”者。谨按春秋二百四
十年间,惟郿一邑称筑。如城郎、费之类,各有所因,或以他防,或以自固,谓之尽有
宗庙,理则极非。或称“圣主有复古之功,简册有考文之美,五帝不同乐,三王不同礼,
遭时为法,因事制宜”。此则必作有为,非有司之事也。如有司之职,但合一一据经;
变礼从时,则须俟明诏也。
    凡不修之证,略有七条:庙立因迁,一也;已废不举,二也;庙不可虚,三也;非
时不造主,四也;合载迁主行,五也;尊无二上,六也;《六典》不书,七也。谨按文
王迁丰立庙,武王迁镐立庙,成王迁洛立庙,今东都不因迁而欲立庙,是违因迁立庙也。
谨按《礼记》曰:“凡祭,有其废之,莫敢举也。有其举之,莫敢废也。”今东都太庙,
废已八朝,若果立之,是违已废不举也。谨按《礼记》曰:“当七庙五庙无虚主。”今
欲立虚庙,是违庙不可虚也。谨按《左传》:“丁丑,作僖公主。书不时也。”《记》
又曰:“过时不祭,礼也。”合礼之祭,过时犹废,非礼之主,可以作乎?今欲非时作
主,是违非时不作主也。谨按《曾子问》:“古者师行以迁庙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
狩,必以迁庙主行,载于斋车,言必有尊也。今也取七庙之主以行,则失之矣。”皇氏
云:“迁庙主者,载迁一室之主也。”今欲载群庙之主以行,是违载迁之主也。谨按
《礼记》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尝、禘、郊、社,尊无二上也。”今欲两都建庙
作主,是违尊无二上也。谨按《六典》序两都宫阙及庙宇,此时东都有庙不载,是违
《六典》不书也。遍考书传,并不合修。浸以武德、贞观之中,作法垂范之日,文物大
备,儒彦毕臻,若可修营,不应议不及矣。《记》曰:乐由天作,礼以地制。天之体,
动也。地之体,止也。”此明乐可作,礼难变也。伏惟陛下诚明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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