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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部分

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1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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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五
六期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今后除父母、祖父母承重
者丁忧外,其余期丧不许奔,但遣人致祭。”从之。
    ○士庶人丧礼
    《集礼》及《会典》所载,大略仿品官制,稍有损益。洪武元年,御史高元侃言:
“京师人民,循习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竟无哀戚之情,甚非所
以为治。乞禁止以厚风化。”乃令礼官定民丧服之制。
    五年诏定:“庶民袭衣一称,用深衣一、大带一、履一双,裙袴衫袜随所用。饭用
粱,含钱三。铭旌用红绢五尺。敛随所有,衣衾及亲戚禭仪随所用。棺用坚木,油杉为
上,柏次之,土杉松又次之。用黑漆、金漆,不得用硃红。明器一事。功布以白布三尺
引柩。柳车以衾覆棺。志石二片,如官之仪。茔地围十八步。祭用豕,随家有无。”又
诏:“古之丧礼,以哀戚为本,治丧之具,称家有无。近代以来,富者奢僭犯分,力不
足者称贷财物,夸耀殡送,及有惑于风水,停柩经年,不行安葬。宜令中书省臣集议定
制,颁行遵守,违者论罪。”又谕礼部曰:“古有掩骼埋胔之令,近世狃元俗,死者或
以火焚,而投其骨于水。伤恩败俗,莫此为甚。其禁止之。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宽
闲地为义冢,俾之葬埋。或有宦游远方不能归葬者,官给力费以归之。”
    ○服纪
    明初颁《大明令》,凡丧服等差,多因前代之旧。洪武七年,《孝慈录》成,复图
列于《大明令》,刊示中外。
    先是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服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奏曰:“周《仪礼》,父在,为
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
敕翰林院学士宋濂等曰;“养生送死,圣王大政。讳亡忌疾,衰世陋俗。三代丧礼散失
于衰周,厄于暴秦。汉、唐以降,莫能议此。夫人情无穷,而礼为适宜。人心所安,即
天理所在。尔等其考定丧礼。”于是濂等考得古人论服母丧者凡四十二人,愿服三年者
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太祖曰:“三年之丧,天下通丧。观愿服三年,视愿服期
年者倍,岂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
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仍命以五服丧制,并著为书,使内外遵宁。其制服五。
曰斩衰,以至粗麻布为之,不缝下边。曰齐衰,以稍粗麻布为之,缝下边。曰大功,以
粗熟布为之。曰小功,以稍粗熟布为之。曰缌麻,以稍细熟布为之。
    其叙服有八。曰斩衰三年者:子为父母,庶子为所生母,子为继母,谓母卒父命他
妾养己者,子为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女在室为父母,女嫁被出而反在室为父母;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及为所后祖父母承重;
夫为后则妻从服,妇为舅姑;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母;妻妾为夫。
    曰齐衰杖期者: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母,为嫁母、出母、父卒
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夫为妻。
    曰齐衰不杖期者: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父母为女在室者,继母为长子及众子,慈
母为长子及众子;孙为祖父母,孙女虽适人不降,高曾皆然;为伯叔父母;妾为夫之长
子及众子,为所生子;为兄弟,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在室者;妾
为嫡妻;嫁母、出母为其子;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继
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己者;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子,妇人为
夫亲兄弟子女在室者;女出嫁为父母;妾为其父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女适人为兄弟
之为父后者;祖为嫡孙;父母为长子妇。
    曰齐衰五月者:为曾祖父母。
    曰齐衰三月者:为高祖父母,为继父昔同居而今不同者,为继父虽同居而两有大功
以上亲者。
    曰大功九月者: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为
众子妇,为女之出嫁者;祖为众孙;为兄弟之子妇;妇人为夫之祖父母,为夫之伯叔父
母,为夫之兄弟之子妇,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及为兄弟与兄
弟之子,为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妻为夫本生
父母;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曰小功五月者:为伯叔祖父母,为同堂伯叔父母,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为祖姑在室者,为从祖姑在室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兄弟之
妻;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适人者;为嫡孙妇,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为孙女适人者,为
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女孙在室者,为外祖父母,为母之兄弟姊妹,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
为姊妹之子;妇人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为夫兄弟之孙及夫
兄弟之女孙在室者,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曰缌麻三月者:为族曾祖父母,为族伯叔祖父母,为族父母,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
室者,为族曾祖姑在室者,为族祖姑及族姑在室者,为兄弟之曾孙,女在室同,为曾孙
玄孙,为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同,为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为祖姑、从祖姑及从
祖姊妹之出嫁者,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为乳母,为舅之子,
为姑之子,为姨之子,为外孙,为婿,为妻之父母,为兄弟孙之妇,为同堂兄弟子之妇,
为同堂兄弟之妻,为外孙妇,为甥妇;妇人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为夫之叔伯祖父母,
为夫之同堂伯叔父母,为夫兄弟之曾孙,为夫之同堂兄弟,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孙女同,
为夫再从兄弟之子,为夫兄弟之孙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妻,为夫
同堂姊妹,为夫之外祖父母,为夫之舅及姨,为夫之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女出嫁为本
宗叔伯祖父母,为本宗同堂叔伯父母,为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为本宗祖姑及从祖姑在
室者,为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为人后者为本生外祖父母。
    嘉靖十八年正月,谕辅臣:“昨居丧理疾,阅《礼记·檀弓》等篇,其所著礼仪制
度俱不归一,又不载天子全仪。虽曰‘三年之丧,通乎上下’,而今昔亦有大不同者。
皇祖所定,未有全文,每遇帝后之丧,亦未免因仍为礼。至于冠裳衰绖,所司之制不一,
其与礼官考定之。自初丧至除服,冠裳轻重之制具为仪节,俾归至当。”于是礼部议丧
服诸制奏之。帝令更加考订,画图注释,并祭葬全仪,编辑成书备览。
    
      志第三十七  乐一    
 古先圣王,治定功成而作乐,以合天地之性,类万物之情,天神格而民志协。盖乐
者心声也,君心和,六合之内无不和矣。是以乐作于上,民化于下。秦、汉而降,斯理
浸微,声音之道与政治不相通,而民之风俗日趋于靡曼。明兴,太祖锐志雅乐。是时,
儒臣冷谦、陶凯、詹同、宋濂、乐韶凤辈皆知声律,相与究切厘定。而掌故阔略,欲还
古音,其道无由。太祖亦方以下情偷薄,务严刑以束之,其于履中蹈和之本,未暇及也。
文皇帝访问黄钟之律,臣工无能应者。英、景、宪、孝之世,宫县徒为具文。殿廷燕享,
郊坛祭祀,教坊羽流,慢渎苟简,刘翔、胡瑞为之深慨。世宗制作自任,张鹗、李文察
以审音受知,终以无成。盖学士大夫之著述止能论其理,而施诸五音六律辄多未协,乐
官能纪其铿锵鼓舞而不晓其义,是以卒世莫能明也。稽明代之制作,大抵集汉、唐、宋、
元人之旧,而稍更易其名。凡声容之次第,器数之繁缛,在当日非不烂然俱举,第雅俗
杂出,无从正之。故备列于篇,以资考者。
    太祖初克金陵,即立典乐官。其明年置雅乐,以供郊社之祭。吴元年,命自今朝贺,
不用女乐。先是命选道童充乐舞生,至是始集。太祖御戟门,召学士硃升、范权引乐舞
生入见,阅试之。太祖亲击石磬,命升辨五音。升不能审,以宫音为徵音。太祖哂其误,
命乐生登歌一曲而罢。是年置太常司,其属有协律郎等官。元末有冷谦者,知音,善鼓
瑟,以黄冠隐吴山。召为协律郎,令协乐章声谱,俾乐生习之。取石灵璧以制磬,采桐
梓湖州以制琴瑟。乃考正四庙雅乐,命谦较定音律及编钟、编磬等器,遂定乐舞之制。
乐生仍用道童,舞生改用军民俊秀子弟。又置教坊司,掌宴会大乐。设大使、副使、和
声郎,左、右韶乐,左右司乐,皆以乐工为之。后改和声郎为奉銮。
    洪武元年春,亲祭太社、太稷。夏祫享于太庙。其冬祀昊天上帝于圜丘。明年,祀
皇地祇于方丘,又以次祀先农、日月、太岁、风雷、岳渎、周天星辰、历代帝王、至圣
文宣王,皆定乐舞之数,奏曲之名。
    圜丘:迎神,奏《中和之曲》。奠玉帛,奏《肃和之曲》。奉牲,奏《凝和之曲》。
初献,奏《寿和之曲》,《武功之舞》。亚献,奏《豫和之曲》,终献,奏《熙和之
曲》,俱《文德之舞》。彻豆,奏《雍和之曲》。送神,奏《安和之曲》。望燎,奏
《时和之曲》。方丘并同,曲词各异,易望燎曰望瘗。太社太稷,易迎神曰《广和》,
省奉牲,余并与方丘同,曲词各异。
    先农:迎神、奠帛,奏《永和之曲》。进俎,奏《雍和之曲》。初献、终献,并奏
《寿和之曲》。彻豆、送神,并奏《永和之曲》。望瘗,奏《太和之曲》。
    朝日:迎神,奏《熙和之曲》。奠玉帛,奏《保和之曲》。初献,奏《安和之曲》,
《武功之舞》。亚献,奏《中和之曲》,终献,奏《肃和之曲》,俱《文德之舞》。彻
豆,奏《凝和之曲》。送神,奏《寿和之曲》。望燎,奏《豫和之曲》。夕月,迎神易
《凝和》,奠帛以下与朝日同,曲词各异。
    太岁、风雷、岳渎:迎神,奏《中和》。奠帛,奏《安和》。初献,奏《保和》。
亚献,奏《肃和》。终献,奏《凝和》。彻豆,奏《寿和》。送神,奏《豫和》。望燎,
奏《熙和》。
    周天星辰,初附祀夕月,洪武四年别祀:迎神,奏《凝和》。奠帛、初献,奏《保
和》,《武功舞》。亚献,奏《中和》,终献,奏《肃和》,俱《文德舞》。彻豆,奏
《豫和》。送神,奏《雍和》。
    太庙:迎神,奏《太和之曲》。奉册宝,奏《熙和之曲》。进俎,奏《凝和之曲》。
初献,奏《寿和之曲》,《武功之舞》。亚献,奏《豫和之曲》,终献,奏《熙和之
曲》,俱《文德之舞》。彻豆,奏《雍和之曲》。送神,奏《安和之曲》。初献则德、
懿、熙、仁各奏乐舞,亚、终献则四庙共之。
    释奠孔子:初用大成登歌旧乐。洪武六年,始命詹同、乐韶凤等更制乐章。迎神,
奏《咸和》。奠帛,奏《宁和》。初献,奏《安和》。亚献、终献,奏《景和》。彻馔、
送神,奏《咸和》。
    历代帝王:迎神,奏《雍和》。奠帛、初献,奏《保和》,《武功舞》。亚献,奏
《中和》,终献,奏《肃和》,俱《文德舞》。彻豆,奏《凝和》。送神,奏《寿和》。
望瘗,奏《豫和》。
    又定王国祭祀乐章:迎神,奏《太清之曲》。初献,奏《寿清之曲》。亚献,奏
《豫清之曲》。终献,奏《熙清之曲》。彻馔,奏《雍清之曲》。送神,奏《安清之
曲》。其社稷山川,易迎神为《广清》,增奉瘗曰《时清》。
    此祭祀之乐歌节奏也。
    洪武三年,又定朝会宴飨之制。
    凡圣节、正旦、冬至、大朝贺,和声郎陈乐于丹墀百官拜位之南,北向。驾出,仗
动。和声郎举麾,奏《飞龙引之曲》,乐作,升座。乐止,偃麾。百官拜,奏《风云会
之曲》,拜毕,乐止。丞相上殿致词,奏《庆皇都之曲》,致词毕,乐止。百官又拜,
奏《喜升平之曲》,拜毕,乐止。驾兴,奏《贺圣朝之曲》,还宫,乐止。百官退,和
声郎、乐工以次出。
    凡宴飨,和声郎四人总乐舞,二人执麾,立乐工前之两旁;二人押乐,立乐工后之
两旁。殿上陈设毕,和声郎执麾由两阶升,立于御酒案之左右;二人引歌工、乐工由两
阶升,立于丹陛上之两旁,东西向。舞师二人执旌,引武舞士立于西阶下之南;又二人
执翿,引文舞士立于东阶下之南;又二人执幢,引四夷舞士立于武舞之西南;俱北向。
武舞曰《平定天下之舞》,象以武功定祸乱也;文舞曰《车书会同之舞》,象以文德致
太平也;四夷舞曰《抚安四夷之舞》,象以威德服远人也。此大乐二人,执戏竹,引大
乐工陈列于丹陛之西,文武二舞乐工列于丹陛之东,四夷乐工列于四夷舞之北,俱北向。
驾将出,仗动,大乐作。升座,乐止。进第一爵,和声郎举麾,唱奏《起临濠之曲》。
引乐二人引歌工、乐工诣酒案前,北面,重行立定。奏毕,偃麾,押乐引众工退。第二,
奏《开太平之曲》。第三,奏《安建业之曲》。第四,奏《大一统之曲》。第五,奏
《平幽都之典》。第六,奏《抚四夷之曲》。第七,奏《定封赏之曲》。第八,奏《大
一统之曲》。第九,奏《守承平之曲》。其举麾、偃麾,歌工、乐工进退,皆如前仪。
进第一次膳,和声郎举麾,唱奏《飞龙引之乐》,大乐作。食毕,乐止,偃麾。第二,
奏《风云会之乐》。第三,奏《庆皇都之乐》。第四,奏《平定天下之舞》。第五,奏
《贺圣朝之乐》。第六,奏《抚安四夷之舞》。第七,奏《九重欢之乐》。第八,奏
《车书会同之舞》。第九,奏《万年春之乐》。其举麾、偃麾如前仪。九奏三舞既毕,
驾兴,大乐作。入宫,乐止,和声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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