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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23部分

小说: 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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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此案过程中,明显违法。 
  2005年2月28日,王维忠跟吉林省高院打招呼,让其转告最高人民法院,他们这些人大代表要当面了解此案。2005年3月3日上午,在京参加全国人代会的王维忠在驻地约见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和相关办案人到场谈话。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派遣民事庭纪厅长与主审此案的法官胡仕浩到场,王维忠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直接向他们提出了三个问题:“购房面积由43 700平方米变成32 770。88平方米,减少10 729。12平方米是不是事实?”胡仕浩:“是事实。”王维忠问:“此案最根本要件既然属实,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密令辽宁省高院将一审判决硬是翻过来?”接着他又问:“吉禾公司多次提出对其发给嘉信公司关于装修函中的第四项的真伪进行鉴定,为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庭不予理睬?为何主审法官在开庭时,根本不理睬吉禾公司提交的函(三条)作为证据采信,却将被告存伪的函作为证据要件装入卷中呢?”胡仕浩:“我们只想以调解来解决,不想提交鉴定。鉴定还得花钱。”王维忠问:“对此法庭打算怎么办?”胡仕浩:“我尽量作调解,如不成,可提交鉴定。”然后王维忠又严厉地质问胡仕浩:“你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名主审法官,你说过,退休前也结不了案,但这个案子还得在最高法院审,总不能拿到联合国去审吧?”胡仕浩:“前面的话我没说(实际有双方多人在场听到),到联合国审是我说的。”王维忠严厉地指出:“我不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现这种不正常现象。”他又明确表示,吉林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对此案密切关注,只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办案,尽快将此案审结。这时,站在一边的纪厅长连连表示:“我们回去抓紧办,如果调解不成的话,就依法下达判决。”可是又一年过去了,本案还是没审结,法院就是拖着不判。由于吉禾公司不同意调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将“存伪函”提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6月16日得出结论:检材内容中第四项与检材其他内容不是一次连续打印形成。公安部的权威鉴定证明了这是一份伪证!鉴定材料出来后令最高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措手不及,非常紧张。胡态度发生极大转变,连续四五次找到吉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律师一再要求和解,态度发生了极大转变。但吉禾公司方坚持不调解,只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吉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征询王维忠的意见。王维忠让他转告主审法官:“作为人大代表,我不干预法院独立办案,但我一定会依法跟踪此案并对其违法进行监督。”随后,他又就此特意写信给有关法官,明确表示了态度,并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在审理此案中的违法事实递交全国人大办公室联络局督办。见调解不成,胡仕浩又向吉禾方提出将此案重新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并辩解说:“我们做出判决,嘉信公司会有意见,交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更好。”目的很清楚,最高人民法院想把矛盾转移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他们的非法要求,吉禾公司极力反对,并严正指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同一个案例不能再次发回重审。这点,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当然应该比一般人更清楚。胡法官等不甘心,再次开庭时对鉴定书内容提出质疑。公安部鉴定中心的技术人员到庭接受质证,对法官及嘉信公司刁钻的质问予以详细答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嘉禾方无法再提出异议。2005年11月14日,胡仕浩允许嘉信公司申请对本案有关证据进行鉴定。此时,此案严重超过审限已达一年,早该做出判决。吉禾公司立即提出反对嘉信公司申请鉴定的意见,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3)   
  他们还特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以前的审理中,合议庭曾明确告知了双方向合议庭提交和补交证据的时限。嘉信公司此次鉴定申请早已远远超过了合法的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若对申请鉴定意见准许,纯属知法违法。2005年12月20日,王维忠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有关法官的违法行为,分别向吉林省委书记王云坤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凤君作了书面报告。他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大连吉禾谷物有限公司与大连嘉信公司‘购房合同’违法办案依法提出质询”,并指出这是一起最高人民法院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拟在十届全国人代会四次会议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质询,希望能得到省领导的大力支持。王维忠和多位人大代表根据本案中存在的违法事实,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质询:1。在本案审理中,最高法院自始至终违法审理,明显袒护嘉信公司,何以体现“公正、效率”这一原则?2。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为什么如此惧怕嘉信公司?若是吃了人家的就吐出来,拿了人家的就交回去,向组织讲明情况。3。奉劝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不要以身试法,越走越远。丢掉幻想,早日摆脱授人以柄的困境。4。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清楚,嘉信公司已犯有伪证罪、欺诈罪,当如何追究?5。本案何时做出公平、公正的终审判决,给我们一个明确答复。6。我们要求对在本案审理中违法法官给予追究。与此同时,王维忠又找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何勇副书记恳请其介入此案,对涉嫌违法违纪者给予查处,并做出严肃处理。但令他们大失所望的是,胡仕浩经精心策划,最终以单方证言作依据,还是违法做出折中判决。王维忠严厉地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这么做,既堵住了嘉信公司的嘴,又使自己的腐败行为不会暴露,而使吉禾公司合法利益大大受损,告状无门。后来,在王维忠等代表的帮助下,吉禾公司又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却被该院有关领导搁置起来,不审不理不处。王维忠感慨地说:“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执法部门,更应知法守法。但为何还频频出现法院公然违法甚至犯罪的事件呢?”后来,王维忠通过深入调研发现,近年来,各地法院审判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徇私枉法、随意执法、裁判不公、执法不廉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个别基层法官把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作捞取金钱的重要手段。这些法官对案子审判的随意性很大,他们看权势看金钱不依事实根据,钻法律空子,枉法裁决。2004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代会二次会议上,王维忠特意向大会提交了一份一万多字的“制定‘监督法’的议案”。他指出,制定“监督法”的呼声,早在十多年前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就有了,这些年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也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九届全国人代会五次会议后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审。全国人大代表都热切期望“监督法”早日出台,其涵盖内容应该是:人大及其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新闻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检察院对公安、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他指出,在这部“监督法”中,除了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必须坚定不移地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外,还应明确人大代表应该履行以下职责:在人代会开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充分利用询问和质询,对检察院和法院实施监督职能。 
  在人代会休会期间,参加由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检查和视察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通过一级人大常委会协调,人大代表可持证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专项视察,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对确有冤情的案例,可向当事检察院或法院提出事后跟踪建议,但不干预“两院”办案;“一府两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或对“两院”提出的事后跟踪案件,应给予认真答复。   
  监督违法执法,不惧威胁(1)   
  王维忠多次提出国家要立法保证人大代表行使权力和保护人大代表的人身安全。2004年十届全国人代会二次会议上,王维忠向大会提交了一份修改《代表法》的议案,并要求增加第43条,即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应给予法律保证。对煽动群众,围攻、威胁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应该按犯罪予以界定,并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在过去的几年中,王维忠身为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为不少遭受判决不公的当事人讨回公道:吉林省董桂秋购房合同纠纷案、马玉华租赁房屋执行案、陈志贤房屋合同纠纷案等多起冤案,都是在得到他的帮助后,案情才出现转机。王维忠说:“他们向我递交了材料并详细介绍了案情。我从大量法律文书中看出,法院工作人员确有不公正裁决和违法执行,最终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诸多问题,我就以法律为主,指导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由于检察机关的介入,使这些案件都得到公平公正判决,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人民有冤人大代表应该给予帮助。”但是,关注每一件违法案子的过程,并非都是一帆风顺。人大代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自然会触及部分人的利益,引起他们的不满。因此,出现推脱、躲避、阻挠等情况是常有的事,甚至有法官为达目的,公然教唆当事人对人大代表进行威胁、恐吓和人身攻击。2004年,王维忠因监督一宗法官违法执行的案例,遭到威胁。1995年,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向黄龙信用社(第一申请执行单位)担保为第三者贷款,吉林农安县法院将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全部固定资产查封。第四申请执行单位长春汇源信用社以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为第三者贷款担保为由将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告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以[1998]长经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判汇源信用社胜诉,于1998年将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所有固定资产两次全部查封。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对此不服,于1999年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法院审理后以[2000]长经再字第17号文撤销[1998]长经初字第500号判决,汇源信用社败诉,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接到判决结果后,汇源信用社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省高法审理后维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但汇源信用社还是不服,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01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中院[2000]长经再字第17号判决,认定汇源信用社与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抵押担保无效,并撤销[1998]年长经初字第500号判决,认定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1998年查封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所有固定资产无效。 
  汇源信用社仍不服,一再要求省高法再审,省高法再审后又作出了[2002]吉高法民再经字第4号民事判决,认定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对45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农安县法院为农安黄龙信用社1995年查封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合法有效。另外,第一、第三申请执行单位此前已分别由相关法院作出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欠此两申请执行单位款项,应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判决。至此,长春市法院执行局应按[2002]初约定将四申请执行单位合并移交朝阳区人民法院,并依法对台乡旅游公司合并执行。第一、第二、第三申请执行单位卷宗早已调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但是,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某局长却将第四申请执行单位的案卷留在自己手中。在第四执行单位终审败诉的情况下,某局长仍不移交,致使第一、二、三申请执行单位迟迟得不到执行。 
  某局长坚持把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全部固定资产执行给长春第四执行单位汇源信用社,而不顾其他三个申请执行单位利益,根本不理会“建筑方有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并公然说,我们就不按规定执行,就是执行也没有第一申请单位的份儿。并坚持对终审败诉的汇源信用社优先受偿,把第四申请单位案卷压在手,拒交朝阳区人民法院。此案一拖两年多,不但拖延了本案的正常执行,更给其他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特别是建筑方吕振有债台高筑,无钱发工资,从而拖欠农民工工资,每逢春节索债人不断,只能东躲西藏。他曾多次找到执行局局长,但对方一拖再拖,并且蛮横地说:“就是执行回来也得先给汇源信用社,不可能有你的份儿。”万般无奈下,吕振有通过吉林省人大的一位朋友找到王维忠,向他求助。王维忠听了案情,看了判决书,又经过多方调查后认为,此执行案中,两级法官均有违法行为!某局长依仗手中权力明显徇私枉法。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王维忠将此违法执行案联合32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转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将此案转吉林省高法。某局长知道后气急败坏地说:“王维忠不就是一个人大代表吗?又不是中央领导!他敢告我?哼,就是告到联合国我也不办!”气焰十分嚣张。吉林省高法执行局的卢局长和长春市中院院长孙万胜等都极为重视,当天迫使某局长将汇源信用社案移交朝阳区人民法院。   
  监督违法执法,不惧威胁(2)   
  在王维忠的大力关注下,不久,某局长被免去职务,调到另一家区法院任院长,但有关他的违法问题却无人追究。当听说王维忠向有关部门写信要求查处他时,他还四处找人说情。此案转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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