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15纵论国际法-朱文奇-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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徊浚榷怨史私猓倍怨业氖导世妫Ω迷趺凑展耍卜浅5厍宄虼四兀谡庖环矫妫鸩莩隼吹亩髂兀冉先菀妆还宜邮埽敲凑庖环矫婺兀蠹胰绻匆幌拢�1947年以后,在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东西,以后又被国家讨论同意然后又制定成国际条约的,那是相当多的,而且有一些是相当相当重要的,你比如像1958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再比如1961年外交关系方面的公约,1963年,领事关系方面的公约,还有1969年《条约法公约》等等,这些东西它全都是首先在国际法委员会里面起草,然后交给国家呢最后制定成法律。因此呢,这些国际法委员会特别地重要,就是在《国际法》这些作用的过程中间,它发挥着比较积极的作用。那么现在国际法委员会它1947年刚刚成立的时候,是15个委员,那么现在呢,它这个里面有43个委员,当然其中也有我们中国的委员。
《国际法》的作用除了我刚才说的,就是它起调解作用,解决国家之间争端以外,它还有一个作用。就是说,因为它是一个法律,所以它就告诉你国家,什么你应该做,什么你不应该做。那么大家学法律都知道,这个是法律重要的属性之一,也是它重要的一个特性;那么这一点,不仅是在国内法上面、在国内社会中间很重要,就是在国际社会也同样地重要。因为你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当你不可以做的时候,那么运用《国际法》上面的原则就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这个是不应该做的,或者说这个是违法的。那么在国际刑事法庭上面,有这么一件事情,给我的印象特别地深。
国际刑事法庭所谓法庭它就是审案子的,那么在1997年,在一个案子中,他是一个将军,在审这个将军的中间,检察长就发现,有必要向克罗地亚政府和克罗地亚国防部长取证,那么就这样子向他们要求证据。它们不给,于是法官在检察官的请求下面,马上就发了一个传票。作为法庭来说,法官发个传票是家常便饭的事情。那么当时,主持这一案审的法官,它是非常有经验的,所以他这个时候也没当一回事情。为了审判公正,为了能够获得必要的证据,所以他就马上签了,也没什么犹豫。但是想不到,这一签就构成了《国际法》上面的先例,因为在这个以前,任何国家都从来没有被一个国际的司法机构所传票,那么这个传票它最早是从拉丁语过来的,最基本的含义是什么?它最基本的含义就是说,我传票给你,你就必须要来,你如果不来的话,我就一定要惩罚你。那么这样的话,就有一个问题,就是在《国际法》上,国家能不能被你所惩罚?如果国家能够随便被你惩罚的话,这个世界不就乱了吗?所以它这个传票就构成了《国际法》上面的先例。于是呢,克罗地亚马上就把这个(传票)打回去,非常干脆,就说你这个不符合《国际法》的原则,破坏了《国际法》里面的一些基本的准则,那么法官他在发传票的时候,他没有什么大的考虑。但是这个一打回来以后呢,他才知道,《国际法》上面还有国家主权原则。那么这个事情上面他一看国家打回来以后,很有经验,马上就发了两个命令:第一个把原来发传票的命令,暂时地挂起来,先挂起来;第二个命令,你克罗地亚说这个违反国家主权原则,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你国防部长也是这样说,那可以,你先到我国际刑事法庭来,来讲一下怎么个违反;于是第二命令就是定什么时候,然后你到国际刑事法庭来陈述一下理由。那么除了这两个命令以外,国际刑事法庭还发了第三个命令,这个命令它是给全世界的,包括所有的国家、包括所有的政府、也包括所有的国际上面从事国际法研究的,就要求他们作为国际法庭的朋友,也是从拉丁语来的,要求他们从这个角度也来陈述一下,就是说国际法庭能不能向它们发传票,那么说克罗地亚它就派了两个代表,也是它们国家认为就是说能够保护它们国家利益的,能够把问题说清楚的。在国际刑事法庭开庭的时候,一下就滔滔不绝,讲了两个多小时,他而且思路清楚;第一《国际法》它是维护整个国际社会所不可缺的,那么它里面有一些基本的原则,其中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然后第二,这国家主权原则,它有一些具体的表现,你比如像国家主权不能被侵犯等等,然后如果一旦被侵犯以后,可能会出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他描绘一下,然后第三,解释制裁国家,这么一个作用,那么作为你国际刑事法庭来说,你制裁国家这是不合适的;那么第四,然后讲了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成立的,那么因为这一个传票,它的作用特别地厉害,那么如果联合国安理会它给你这个权利的话,它肯定会非常清楚地表达出来,但是它现在没有清楚地表达出来,因此你自己违反了成立联合国安理会这么一个意愿,因此是违法的;然后第五,你这个国际刑事法庭,应该把传票这一命令给撤回,一下子讲了两个多小时,非常清楚。
那么除了克罗地亚这两个代表,在法庭陈述以外,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学者,全世界搞国际法的学者,都是比较出名的,还有一些国家也都向国际刑事法庭提交了自己的意见。那么最后呢,国际刑事法庭,在综合所有这一些意见以后,最后得出结论,就是说虽然国际刑事法庭,可以向国家发布具有拘束力的命令,但是在发送传票方面,在国际法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那还没有这一个权利,因此就是在这一判决以后,这一点就比较清楚,就是说国际司法机构,向国家不能发送传票,那么这样说的意思就是综合这一案子,就是说克罗地亚这一国家还有克罗地亚的政府官员就是国防部长,那么他就是运用《国际法》上面的一些基本原则,那么在这儿具体的就是国家主权原则,成功地维护自己国家利益。当然这一个原则它很重要,其实也不仅仅是克罗地亚,它对所有的国家,都有影响。这个也是有一些国家,就是也包括中国,就是向国际刑事法庭在这个问题上面,陈述意见的必要性。
那么除了《国际法》的作用以外,下面就要讲一下《国际法》的发展,那么讲到《国际法》的发展,有没有发展这个是肯定的,就是说国际法它和所有其他学科一样,都在不断地发展。那么刚才,在前面的《国际法》的作用,还有什么是《国际法》,就是我谈到国际法院。那么现在《国际法》向前面发展了以后,它除了国际法院以外,还有很多其他的机构;比如像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1994年又成立了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那么2002年7月1号又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那么这个里面,又是国际法院,又是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又是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又是国际刑事法院。所以就是从报纸上面,从媒体来看,我都觉得有的时候在报道上面有点混淆,有点弄不清楚。那么这个也难怪,因为它这个里面确实,确实从名称上面来看有的时候不太好分。另外从它们的职能作用方面来看,好像似乎又显得有点穿插,因此有的时候好像会混起来。但其实,你如果从《国际法》上面稍微分析看一下,应该说,它们之间还是有差别的,而且差别还是挺大的,那么国际法院大家都知道,国际法院它是处理国家和国家之间争端,也就是说它的当事方都是国家;只有国家才可以到国际法院去打官司。当然国际法院它除了国家以外,它有的时候也提供一些国际法上面的咨询意见。你比如像1996年的联合国大会,就要求国际法院就使用核武器或者威胁使用核武器。那么在《国际法》上面是不是合法?它是不是合法?那么国际法院就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就这一问题发表了咨询意见,因此就是发表咨询意见方面,有的时候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那么还有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在经过联合国大会以后,也可以要求,国际法院发表意见。但是简单一点来说,国际法院它只不过是解决国家争端的这么一个司法机构;那么国际刑事法庭不一样,国际刑事法庭,它的当事人,或者说它的被告方就是个人,因为在国际法下面的个人刑事责任,应该说这一块它的发展比较快。那么以前,国家如果犯有不法行为以后,都是国家承担责任,那么国家你不能把它关到监狱里面去,具体地也不能对它惩罚,那怎么办呢?那就是让它赔偿。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一方面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很快,那么现在最根本的理论就是说,你不管什么团体行为、国家行为,你如果深入到里面去看的话,总会发现有具体的个人在负责任,它总是有具体的个人。你比如“侵略罪”,它总是有具体的个人,在里面计划在里面组织、在里面操纵。因此它觉得,如果要制止国际罪行,只有通过惩治个人来实行,它这个逻辑是这样的。于是联合国安理会,在1999年的2月22号,通过了第808号决议,以后又在1993年的5月25号,通过了827号决议,就成立了国际刑事法庭,那么它这个为什么要通过两个决议呢?这个主要因为在联合国的历史上面,有自己来成立一个刑法方面的司法机构这还是第一次。那么这个规约呢,虽然比较简单,因为它比较原则性,《国际法》它是在不断地向前发展。
那么这个发展过程中间,大家知道,2002年7月份现在又成立了一个国际刑事法院。那么国际刑事法院,现在从报纸上面看,它又容易和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相混淆,那么这样应该说它是非常不一样的。首先通过我刚才说的,就是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成立这些国际刑事法庭,大家就看得到,就是这些国际刑事法庭,它成立了以后,它是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附属机构。因此它是属于联合国的,而现在刚刚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呢?它是一个单独的国家组织,它是有主权的国家呢谈判相互之间进行谈判,然后通过签订规约,这规约是1998年7月份在罗马签订的。所以有的时候又叫《罗马公约》,或者罗马规约,那么签订这个以后,它成立,它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这个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不一样。
第二就是我刚才说的,就是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也好,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也好,它是属于临时性的,而这个国际刑事法院,它一旦成立以后就是长期的,它就是永远地存在下去,那么从这个意义上面来说它是非常不一样的,而且非常深远的,因为它以后要起很大的作用。
那么第三就是我刚才解释,不管是前南斯拉夫也好,卢旺达也好,它对它的管辖权都有限制,限得很死。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它就是1991年以后,然后前南斯拉夫领土范围之内,然后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那么卢旺达也是这样的,它的时间范围呢,就是1994年,也就是1994年的1月1号到1994年12月31号,然后它的领土范围就是在卢旺达本国的领土之内,或者卢旺达本国的公民,在它的邻国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当然这个中间包括种族灭绝,因此它这个限得比较死,但作为国际形势法院来说它现在虽然也定有《国际法》下面的罪行,它现在定的罪行它有“战争罪”,“反人道罪”,还有“种族灭绝罪”。那么这些罪行在联合国讨论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时候,把这些罪行称为《国际法》下面核心罪行。但是国际刑事法院它一旦成立了以后,以后每七年,它都有可能在大多数的缔约国的同意下面,修改它的规约。因此现在里面暂时没有了罪行,比如像“侵略罪”,以后完全都有可能进入到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那么从这一点来说它和国际刑事法庭应是相当不一样的,那么因为这些不一样,因此国际刑事法院,它以后对国家的利益,国际社会的关系等等,都会发生比较深远的影响。那么这个国际刑事法院,在英语中间呢就叫它的ICC,ICC就是它和上面说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TCTY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ICTY都不一样。
那么从我刚才说的就是在《国际法》上面通过这些国际组织国际机构的发展,大家又可以看得出,《国际法》它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它的实质方面,都有很大的发展。比如像原来《国际法》上面它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特权豁免原则,在这个原则下面,国家的元首,政府首脑,还有外交部长等等,他们在国际关系中间,相互来往的时候,处于他们职务上面的需要,当然也是一种外交礼遇,外交待遇,因为又是特权吗。因此呢,他们都享有特权豁免,就是说他们不受任何国际机构或者说不受另外一个国家的司法管辖,那么这个是传统《国际法》上面比较重要的一个内容,豁免。但是现在呢,随着国际法向前面发展,那么现在豁免这一块有了很大的改变。《国际法》它是在往前面发展,具体到这一些,原来它有关豁免方面的理论和原则呢,现在也因为《国际法》下面的罪行的发展也在有所变动。
总而言之呢,谈了这么多,中心的思想就是一个,就是说在国家和国家的交往中间,离开不了《国际法》。因此,我们今天在我们中国改革开放的形势下面呢,在发展加强其他学科的时候呢,对《国际法》也有加强研究的必要。
那么今天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