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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部分

白话古文观止-第7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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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就:即刻成功。[73]坐:因他人获罪而受牵连。废退:指远谪边地,不用于朝廷。[74]有气力:有权势和力量的人。推挽:推举提携。[75]穷裔:穷困的边远地方。[76]台省:御史台和尚书省。[77]自力:自我努力。[78]为将相于一时:被贬“八司马”中,只有程异后来得到李巽推荐,位至宰相,但不久便死,也没有什么政绩。此处暗借程异作比。[79]元和:唐宪宗年号。十四年,即819年。十一月八日:一作“十月五日”。[80]万年:在今陕西临潼县东北。先人墓:在万年县之栖凤原。见柳宗元《先侍御史府君神道表》。[81]周七:即柳告,字用益,宗元遗腹子。[82]河东:今山西永济县。裴行立:绛州稷山(今山西稷山县)人,时任桂管观察使,是宗元的上司。[83]节概:节操度量。[84]重然诺:看重许下的诺言。[85]尽:尽心,尽力。[86]卢遵:宗元舅父之子。[87]涿(zhuó卓):今河北涿县。[88]从而家:跟从宗元以为己家。[89]庶几:近似,差不多。[90]惟:就是。室:幽室,即墓穴。[91]嗣人:子孙后代。 
陋室铭
  [唐]刘禹锡
  【作者小传】刘禹锡(772—842),字梦得,号宾客,洛阳(今河南省洛阳市)人。唐德宗贞元九年(793)进士,同年登博学宏词科。贞元十一年以文登吏部取士科,授太子校书。后历任监察御史、屯田员外郎。顺宗永贞元年(805),王叔文集团的革新运动失败,刘受牵连被贬为连州(今广东连县)刺史,赴任途中再贬为郎州(今湖南省常德市)司马。宪宗元和十年(815)应召回长安,旋又贬出,历任连州,夔州(今四川省奉节县)、和州(今安徽省和县)刺史。文宗大和元年(827)返回洛阳,宦途始告平稳。晚年任太子宾客,分司东都(洛阳),加检校礼部尚书。有《刘梦得文集》四十卷。 
  刘禹锡自幼好学,攻读经典之外,于九流百氏,乃至书法、天文、医学,亦广泛涉猎。其文学创作,以诗歌最著,白居易说他“文之神妙,莫先于诗”(《刘白唱和集解》)。在古文运动中,他占有重要地位,当时李翱、韩愈主盟文坛,引之以为伦辈。刘说自己“长在论”,他的论文条分理析,论证周密,文彩沛然。散文则思路清晰,简洁晓畅。  
  【题解】《陋室铭》一文,刘禹锡诸集均未见收录,近年有人疑为伪作。但此文前代屡见献文记载,内容又与作者行事相合,似仍以视为刘作为宜。本文作于和州任上(824—826)。《历阳典录》:“陋室,在州治内,唐和州刺史刘禹锡建,有铭,柳公权书碑。”
  铭是古代刻于金石上的一种押韵文体,多用于歌颂功德与昭申鉴戒。《陋室铭》以寥寥八十一字,谱出一曲陋室颂歌,流芳千载。开头以山水起兴,仙龙一经点出,陋室主人情趣即显,读者则已入佳境。随之而来,苔绿草青,是淡雅之色,又是生机勃勃之景;弄琴读经,从容之态可掬,闲逸之致堪羡;诸葛庐、子云亭,含着引古代高士为同调的自豪;以孔子云作结,则表示对最高道德规范着意追求的坚定信念。文中有譬喻,有对比,有白描,有隐寓,有用典,句句如金石掷地,又自然流畅,一气呵成,曲虽终而余音不绝,意更绵远。使人感到不只是写了陋室,连陋室主人遇变不惊,处危不屈,坚持节操的形象也隐隐现出。  
  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斯是陋室[1],惟吾德馨[2]。苔痕上阶绿,草色入帘青。谈笑有鸿儒[3],往来无白丁[4]。可以调素琴[5],阅金经[6]。无丝竹之乱耳[7],无案牍之劳形[8]。南阳诸葛庐[9],西蜀子云亭[10],孔子云:“何陋之有[11]?”
  ——选自《全唐文》卷六0八  
  山不在于它的高低,有仙人居留便会出名;水不在于深浅,有蛟龙潜藏就会显得神灵。这虽然是一间陋室,但我的道德高尚却到处传闻。苔痕布满阶石,一片碧绿;草色映入帘帷,满室葱青。往来谈笑的都是博学之士,浅薄无识之徒不会到此。可以随心抚弄素琴,可以潜心阅读佛教。没有嘈杂的音乐扰乱听觉,没有繁忙的公务催劳伤神。这间陋室如同南阳诸葛庐,又如西蜀子云亭。正如孔子所说:“有什么理由认为它是粗陋的呢?”
  (李祚唐)   
  【注释】
  [1]斯、是:均为指示代词。陋室:陈设简单而狭小的房屋。[2]惟:同介词“以”,2起强调原因的作用。德馨(xīn新):意指品行高洁。馨:能散布到远方的香气。[3]鸿儒:这里泛指博学之士。[4]白丁:未得功名的平民。这里借指不学无术之人。[5]素琴:不加雕绘装饰的琴。[6]金经:即《金刚经》(《金刚般若经》或《金刚般若波罗蜜经》的略称),唐代《金刚经》流传甚广。[7]丝竹:弦乐、管乐。此处泛指乐器。乱耳:使听力紊乱。[8]案牍:官府人员日常处理的文件。[9]南阳:地名,今湖北省襄阳县西。诸葛亮出山之前,曾在南阳庐中隐居躬耕。[10]子云:汉代扬雄(前53—18)的字。他是西蜀(今四川省成都市)人,其住所称“扬子宅”,据传他在扬子宅中写成《太玄经》,故又称“草玄堂”。文中子云亭即指其住所。川中尚有纪念他的子云山、子云城。[11]何陋之2有:之,表宾语提前。全句意为“有何陋”。《论语·子罕》:“子欲居九夷,或曰:‘陋,如之何?’子曰:‘君子居之,何陋之有?’” 
驳复仇议
  [唐]柳宗元
  【作者小传】柳宗元(773—819),字子厚,河东(今山西永济县)人。唐代杰出的唯物主义思想家、文学家,与韩愈齐名,世称“韩柳”,“唐宋八大家”之一。出身于中小官僚家庭,二十一岁中进士,二十六岁登博学宏词科,授集贤殿书院正字,后调任蓝田尉、监察御史里行。他政治上属于以王叔文为首的主张改良革新的政治集团,在王叔文一派执政期间,任礼部员外郎。不久革新失败,被贬为永州(今湖南省零陵县)司马,十年后,又改贬柳州(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刺史,卒于任所,年四十七岁。
  在文学方面,柳宗元是中唐古文运动的主将,对扩大古文运动的影响和推动当时文体、文风的革新,起过重大的作用。他本身的文学创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他的文章以朴实峻严著称,思想深刻,反映了当时的政治斗争、阶级压迫和社会上种种不合理的现象;其中的山水游记,更善于描绘自然景物,富于诗情画意,又蕴含着作者自己的丰富感情,读来耐人寻味,在艺术上达到了很高的成就。著有《柳河东集》。  
  【题解】这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全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臣伏见天后时[1],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2],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3],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4];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5]。
  臣闻礼之大本[6],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7]。旌其可诛,兹谓僭[8];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9],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10],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1],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12],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13],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14],枕戈为得礼[15],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16],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17],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18],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19],是悖骜而凌上也[20]。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21],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22]:“调人[23],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24]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25],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选自中华书局校点本《柳宗元集》  
  据我了解,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
  (胡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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