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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论犯罪与刑罚-第9部分

小说: 论犯罪与刑罚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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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指出,当受审人有罪或无罪还没有被认定时,虽然他由于证据不完备而被释放,但是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妈果发现法律所规定的新的罪证,那么他还会因为这个罪而重新受到拘押和审判。我认为这是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安全和自由的手段。如果构成每一个公民的不可缺少的和同等的; 财富的这两种权利将得不到保护(一个是由于遭到公开的或隐蔽的专横所侵害,一个是由于遭到狂暴的人群的无政府状态所侵害),那就很容易偏重一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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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难以证明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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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要只考虑到这些原则但则忽略理智几乎从来也不是国家的立法者,就会感到奇怪。为个么对于极残酷的或十分神秘的或想象出来的即难于置信的罪行,却满足于推测和极其无国或令人怀疑的证据呢?似乎法律和法官所关心的并不是寻求真理,而是为了证明有罪。似乎当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的时候,判处无辜的人的危险性并不增大。大多数人都缺乏犯严重的罪和建立伟大的功勋都同样需要的那种勇敢精神。看来。正是由于这种原因严重的罪和伟大的功勋才同时发生在这样一些民族中。这些民族与其说是由于国家的大小或者由于自己的法律永远是杰出的而继续存在,还不如说是由于政府的活动和致力于公共福利的热情而存在。显然,在这一种民族中,减弱了热情与其说是有助于改善政体。还不如说是有助于保存面有的政体。由此应该得出一个很重要的结论:在某一民族中出现极其严重的罪行,并不总是这个民族衰落的证明。
有这样的一些罪行,它们经常在社会上重复出现。但是却很难证明它们的存在。对于这些罪行往往因为证明困难便认为大概无罪。由于这些罪的传播并不取决于是否逍遥法外,而是取决于其他原因。所以因逍遥法外而产生的损害所具有的意义也就较小了,因此侦查所需要的期间和时效期间都应该同样地缩短。
通奸,鸡奸是很难证明的犯罪行为,对于这些罪行根据已定的规则。要适用武断的推定。如采用证据和半证据(好象一个人可以走一半无罪一半有罪。即一半应受惩罚一凌晨应宣告无罪似的)。正是在这些罪行方面,拷打对受审人、证人甚至对不幸者的家庭才表现出自己残酷的统治。而且这正如学者以令人愤怒的若无其事的态度所教导的、法官又视为规则和法律那样。
从政治观点来看,通奸是一种由下列两个原因产生的促成的罪行,人们的反复无常的法律和两性之间的强烈的吸引。这种两性之间的吸引在很大程度上与宇宙的万有引力相似,它随距离的增加而减弱,如同万有引力改变着物体的一切运动一样,两性的吸引,只要它不定期继续存在着也几乎改变人们内心的一切运动。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引力碰到障碍的增加会更加强烈起来。
如果要谈到还没有被宗教的光芒照耀着的民族,那么我还能指出这种罪与其他罪之间的一个重要的区别。这种罪是由于滥用先于社会而存在的甚至是引起社会形成的那种要求而产生的。而破坏社会的其他罪行。与其说是由于天然的要求而产生的,还不如说是由于一时的欲望而产生的。对于通晓历史和了解人们的情况的人来说。这种要求(这里所指的是在同样的气候条件下)从来都是具有一定的量,并且是经常的。如果这是正确的话,那么应该认为企图减少这个总的数量的那些法律和习惯是无益的,甚至是有害的,因为它们的八月和就表现在一部分公民由于担负了自己和别人的要求而过于劳累。相反的,那些就象顺着平原上的微小斜坡一样,把这一要求的总的作用分解和分成那么多的相等的小沟,以便既能预防旱灾又能预防水灾的那些法律,则是英明的。夫妇间忠实总是同结婚的次数和结婚的自由成正比例的。在遗传下来的成见占着统治地位的地方,在父母有权为子女缔结婚姻或干涉婚姻的地方,色情行为却不顾一般的道德,暗地破坏着婚姻,而一般的道德对这样的后果虽感到愤怒,但却从宽容的态度来对待产生这种后果的原因。但是这种观点对于信奉真正宗教的人们来说是多余的,因为他们遵循着制止天然互相吸引的那种更崇高的动机,犯这种罪行是这样迅速和神秘,它是这样被法律本身所放上的掩盖物(它是必要的,但却是透明的,它不是减低了而是抬高了对象的价值)掩盖着,犯这种罪的借口是这样容易找到而后果又是这样不固定,所以立法者的权力与其说是纠正这种行为,还不如说是预防这种行为。一般规律是:对于就其本性来说大部分都应该不处罚的一切罪行,刑罚本身会变成一种教唆行为。我们的想象力的特点在于,如果障碍产东是不可克服的,如果它同每一个人以具有的的精神的懒惰比较起来并不过分的大的话,那么会更加刺激想象力并使对象的意义增大,因为它同时又是妨碍徘徊不定的想象力脱离对象的障碍,不得不包括各种相互关系的想象力将停留在比较令人愉快的事物上,很自然,我们的心灵对于比较令人愉快的事物是比对它要回避和尽量离开的阴沉的悲伤的东西更加响望的。
鸡奸——对它的处罚是这样的残酷,人们由于它又是这样的容易遭受到拷打,无罪也不能幸免——与其说是由孤独的自由人的要求引起的,还不如说是由生活在社会中处于奴隶状态的人的情欲所引起的。这种罪行配其说是在对欢乐发生厌倦中获得力量,还不如说是在热情的青年聚集的家中所进行的那种教育里获取力量,这种教育在企图使人产成为对其他人有益的人的时候,首先却使他们成为对自己无用的人。日益发展的本能,由于找不到任何其他的出路,使被对人类毫无益处地耗费着,从而甚至引起过早的先衰。
杀婴是妇女成了自己的懦弱与暴力的牺牲者后所处在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矛盾状态的结果。她需要替还不能感觉到自己的不幸的人选择耻辱或死亡。在这种死亡和她、她的不幸的婴儿必然会遭受到的痛苦之间她怎么不宁可选择死亡呢?真正保护弱者以防反对恶习(如果不能用道德的外衣掩盖它的话)的专制力量的侵害的法律。会是预防这种犯罪的最好的手段。
我不想减轻这些罪行应该受到的应得的灾难。但是在我指出产生这罪行的原因的时候,我认为自己有权作出一般性的结论,当法律为了预防犯罪没有使用在该条件下可以为民族所接受的最好的手段的时候,对犯罪行为判处的刑罚也就不可能被认为是公正的(或者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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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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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是这样的一种罪行,看起来好象对它并不能适用原义上的刑罚,因为这时刑罚的对象或者是无罪的人或者是冰冷和无感觉的尸体。如果说在后一种情况下,刑罚给活着的人们留下的印象如同鞭打雕象一样的话,那么在前一种情况下,刑罚将是不公正的和残暴的,因为政治自由必须以刑罚只能由个人来承担为前提,人们十分热爱生活。而人们周围的一切都加强着他们的这种爱的精神。他们被享乐的迷人概念和普通人的甜蜜的迷惑——希望。为了这种希望们贪欲地饮着搀着几滴幸福汁的痛苦洒——强烈地吸引着。因此,对于自杀一定会对人们能产生的某种影响,是用不着耽心的。谁怕痛苦,谁的服从法律,但死亡会消灭身体中的一切痛苦的源泉,那么什么才能够抑制住自杀者的绝望的手呢?
剥夺自己生命的人给社会带来的损失,要比永远离开该国领域的人为少,因为前者把自己全部财产留给社会,而后者却把一部分财产带走了。其次,因为社会的力量取决于公民的人数,所以离开它并且迁移到邻国的人同自己的死亡从社会中消灭的人比较起来,给自己的社会带来的损失是双重的。由此可见,问题在于给予社会的成员离开国境的经常自由,对于国家是有利还是有害的?
不以力量作后盾的法律和由情况本身决定的无能为力的法律是不应该颁布的。因为控制着智慧的是社会舆论,社会舆论只能接受立法者长久的和间接的影响,而不能够接受直接和和强力的影响,对人们不利的和人们所鄙视的法律会把自己的弱点感染给更良好的法律。那时这些法律不会被看作是保护社会福利的,而是应该被铲除的障碍。正如上边所指出的,如果我们的感情是有限度的话。那么人们对于同法律背道而驰的事物所给予的尊敬愈多,那么留给对法律本身的尊敬的比重就愈少。公共幸福的英明创造者可以从这一原理中作出若干有益的结论。如果我来阐述它们,那么这就会使我远远地离开我的任务——证明把国家变成监狱是无益的。这样的法律是无益的,因为若是没有攀登不上的高山或不能通航的海洋把一个国家要同一切其他国家隔开的话,那么封锁通往这个国家的国境的所有各个途径和看守住它的人,已经不可能受到惩罚了。既然这种罪行已完遂了,就不可能惩罚了,如果在事情发生之前惩罚它,那么这就意味着惩罚人们的意志,而不是惩罚他们的行为。命令他们的意图——人们的不受人类法律支配的最自由的部分。
*(用没收留下来的财产的方法惩罚不在的人,就意味着停止民族之间的一切贸易,同时不以专制主义的态度来对待契约,也就是不可能预防不可避免的和容易实施的诡计。)*
惩罚归来的罪人,就意味着妨碍他纠正使社会遭受到的祸害并且会使离开了该社会的人们永远也不再返回。禁止出国的本向只能够强加本国的成员离国的愿望并且阻止外国人入境。
对于除了恐吓以外,没有其他方法将从童年有最初的印象起对祖国就产生了天然的爱恋的人们留在祖国的地种政府,我们应该有个么想法呢?将自己的公民留在祖国的最正确和可靠的方法就是,改善他们每一个人的福利。正如竭力使贸易差额对我们有利一样,主权者和一个民族最关心的是,使本民族获得的幸福比周围的其他民族都多。奢侈带来的欢乐并不是这一幸福的主要条件,虽然奢侈也是反对随着民族所取得的成就而增长的不平等现象的必要手段,而且没有它财富会积累在一部分人的手里。在国家的面积比国家的人口增加得更快 地方,奢侈是有利于专制主义的。
*(因为人口愈稀少,工业就愈薄弱,工业愈薄弱,贫困亦愈加取决于财富。被压迫者联合起来反对压迫者就愈困难和愈可怕。奢侈是有利于专制主义的,还因为使弱者和强者之间的距离更加显著的尊敬、职位、功绩和从属关系容易落在少数人身上而不容易落在多数人身上,对人们的监督的愈弱,人们就愈加独立。被监督的人愈多,这种监督就愈弱。)*
而在国家的人口比国家的面积增长得更快的地方,奢侈则成为专制主义的障碍,因为奢侈使工业和人们的活动活跃起来,而满足需要会为富人带来这么多的享乐和舒适,以致加重依赖感的装门面的奢侈竟会占次要地位。因此,可以指出,在辽阔广大但软弱而人口又稀少的国家里,如果没有其他原因防害它的话,虚荣心引起的奢侈多比追求生活的日益舒适的奢侈更占优势。但是在面积不辽阔而人口较多的国家里,装门面的奢侈始终是为了追求舒适的奢侈所排挤着。但是对奢侈的享乐却与这样一个缺点联系着。即虽然很多人却参与提供享乐和买卖奢侈品的工作,可是它们的大部分却仅仅被极少数人享受着。因此与其说由实际情况还不如说由此较而造成的贫困的感觉并没有减弱。但是只有安全和受到一些法律所限制的自由才是民族幸福的主要基础。在得到上述安全和自由的条件下,对奢侈的享乐能给居民带来益处。在相反的情况下,这种享乐就会变成暴政的工具。正如高尚的野 蛮动物和热爱自由的鸟儿将肥沃的美好的平原留给迫害它们的人,而到荒芜和不能通行的森林去一样,人们也免受暴政所分给的享乐。
由此可见,把国家变为国民的监狱的法律是无益的和不公正的这已得到证明。因此,对于自杀行为的处刑也同样是无益的和不公正的。自杀是应受上帝惩罚的罪过(因为只有他才能在人死后给以惩罚)。而不是人间的犯罪行为。因为刑罚并不落在罪人身上,而落在他的家属的身上。如果有谁将反驳我说,这种刑罚也还是可以制止决心自:1人。将回答说,既然一个人心平气和地抛弃生活的幸福,既然一个人憎恨在地球上生存到了这种程度,以致他宁愿接受永久的不幸。那么关于子女和父母的不太实际和不着边际的想法是决不能使他动摇的。

三十三???? 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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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是给主权者和民族带来的损失的真正犯罪,但是不应该是丑辱刑,因为这一罪行并不会引起民社会舆论对它的丑辱。当对于并不应算作这样的罪行也判处丑辱刑的时候,这将缩小它在应该受到丑辱刑的那些罪行方面的意义。例如,对于杀死野鸡和杀人或者伪造重要要文件都规定死刑。那么在这三种罪行之间将失去任何区别。从而在若干世纪中付出许多鲜血的代价者极缓慢和很困难地在人的心灵中发展起来的道义感觉也将消失,而为了这种道义感的产生曾需要向最崇高的动机和无数重要仪式求援。
这种罪是由法律本身在产生的,因为随着关税的增长,由于犯罪而得到的利润也总是在增长着,从而使人们犯罪的诱惑力也在增长着,由于应防守的边界的扩大和商品额的缩小,走私就更加容易了。最公正的刑罚是没收违禁品同它一起去进来的一切物品。关税愈低,则刑罚侥幸成功时所能够得到的利益的大小,才来冒险的。
可是为什么犯这种罪——对于国王从而对于国家来说是盗窃行为——的人,不应受到丑辱呢?关于这点我将回答说:根据人伞兵意见,不能触犯他们本身的罪行,不会使他们感到这样的不安,以致引起人们对罪犯的公愤,而走私正是这种罪行,对于人们遥远的后果只能产生极微弱的印象。人们并未感觉到走私可能使他们遭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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