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法〕卢梭-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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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的地位乃是一种非常之痛苦而又非常之危险的职位似的。所以这里的危险就不在于滥用权力而在于贬低权力了,这就使我要指责罗马早期对这种至高无上的行政官制度的运用是不够审慎的。 由于当人们把这种制度滥用于选举、奉祀以及各种纯形式的事务上的时候,就有理由担心它在必要的关头反而会变得不够坚强,并且人们也会习惯于把仅是用之于无谓的仪式方面的这种官衔看作只是个空头衔。及至共和国的末期,罗马人已经变得更为慎重了,但是他们又同样毫无理由地吝惜独裁制,正像他们以往滥用独裁制那样。 十分容易看出,他们的戒心是缺乏根据的,当时首都的力量薄弱,在它内部那些行政官的面前反而成了安全的保障;一个独裁者在某种情况下能够保卫公共自由,可永不能觊觎公共自由;罗马的枷锁并不是在罗马本身之内铸成的,而是在它的军队里铸成的。 马留乌斯对苏拉以及庞培对凯撒都没有进行任何抵抗,这就足以说明以内部的权威去抵抗外来的武力,可能期待着什么结果了。这种谬误使罗马人犯了重大的错误。 例如,关于卡提里那事件并未任命一个独裁者,就是这种错误:因为这一事件既然只是罗马城内的问题,最多也只是意大利某几个省区的问题;所以一个独裁者运用法律所赋予他的无限权威,是十分容易消除阴谋的。 可那次阴谋只是由于有种种幸运机缘的巧合才被阻止;而这种机缘却是人类的审慎所永不应当期待的。元老院却并不这样做,反而满足于把它的全部权力都交给执政官;从而就发生了西塞罗为使行动的有效而不得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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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根本要点上逾越了这种权限。 假如说开头一阵的欢悦竟使得人们赞同了他的行为的话,那么到后来人们又要他对公民违反法律的流血事件负责,也应该是公正的;而对于一个独裁者,就不能加以谴责了。 可是这位执政官的辩才却迷惑了大家;他本人尽管是罗马人,可是他爱自己的光荣有甚于爱自己的祖国;他追求的与其说是保卫国家的最合法而又最妥当的办法,倒不如说是要使自己享有这一事件的全部荣誉的办法。所以他就很公正地被视为罗马的解放者而受到尊敬,而又很公正地被当作法律的破坏者受到惩罚。 对他的判决的撤销无论是多么光彩,可那确实只能是一种恩赦。此外,无论这一重要的委任是以何种方式来授予的,但最重要的是必须把它固定在一个极短的期限之内,绝对不能延长。 在需要建立独裁制的危机关头,国家很快地不是被毁灭就是被保全;当紧急需要过去以后,独裁制不是变为暴君制,就是徒有虚名。在罗马,独裁者的任期只能是六个月,他们绝大部分都是在期满之前就退任了。如果任期规定得再长,他们可能还会企图再加以延长,就象十人会议对于任期一年所做过的那样。 独裁者只许有时间来应付使他被选为独裁者的那种紧急情况,但不准有时间来梦想其他的计划。
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
正如公意的宣告是由法律来体现的一样,同理,公共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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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的宣告就是由监察官制来体现的。 公共的意见就是一条法律,监察官就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并且监察官也按君主的前例只能应用于极个别的情况的。所以,监察官的法庭远不是人民意见的仲裁者,它只是人民意见的宣告者;一旦脱离了人民的意见,它的决定就是空洞的、无效的。要把一个民族的风尚和他们所崇尚的对象区分开来,那是徒劳无益的;由于这二者都依据同一个原则,所以必然地混在一起。 在世界的所有民族中间,决定他们的爱憎取舍决非天性,而是意见。 只要矫正人们的意见,他们的风尚也就会自然纯正。 人们总是爱好美好的事物,或者说,爱好他们自认为是美好的事物;然而正是在这种判断,人们会犯错误;所以,这种判断就需要加以规范。 评判风尚的人就是在评判荣誉,而评判荣誉的人则是从公共意见里得出他的法则的。一个民族的一切意见,是从它的体制里诞生出来的。 尽管法律并不能规范风尚,但是使风尚得以诞生的却是立法。立法工作薄弱的时候,风尚也就退化;而这时,监察官的判断也不能做出法律的力量所未曾做出的事情。可见,监察官制也许对保持风尚是有用的,但是对于重建风尚却是绝对无用的。 你可以当着法律力量旺盛的时候设置监察官;然而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所有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所有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防范公共意见的腐化,以贤明的措施来保持它们的正确性,有时甚至于在它们尚未确定的时候就把它们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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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监察官制就是这样来维系风尚的。 决斗时要带副手的习惯,在法兰西王国中曾经举国若狂地盛行一时,可它只是由国王一纸诏书里寥寥的这么几个字就被废除了的:“至于那些怯懦得要找副手的人们。”这一判断预见了公共的判断,所以一下子便决定了公共的判断。 但是当同样的诏书想要宣布,举行决斗也是一种怯懦,——这本来是很正确的,但却违背了一般人的意见,——公众便对这一决定加以嘲笑;因为对这件事,公共的判断早已经形成了。我已经在别处说过,公共意见是决不会屈从于强制力的,于是在为了代表公共意见而设置的法庭里,并不需要有丝毫强制力的痕迹。 对于罗马人是以怎样的艺术——而且拉西第蒙人还要更加高明地——在运用这种已经被近代人所完全丧失了的能力,我们是无论如何赞扬都不可能过分的。有一个道德败坏的人,曾经在斯巴达的议会里提出了一条好建议,监察委员们置之不理,反而让另一个有德行的公民来提出相同的建议。 这对后者是怎样的荣誉,而对前者又是何等的侮辱啊;同时又对两者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没加赞扬,也没加以谴责。有几个萨摩岛的醉汉玷污了监察委员的席位,第二天就有明令许可萨摩人可以下流。 这种惩罚,要比真正的惩罚更为严厉。 当斯巴达已经宣布了什么是正直、什么不是正直的时候,全希腊却没有请教他们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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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
当初,人类除了神之外并没有别的国王,除了神权政体之外就其它政体。 他们所做的,恰是卡里古拉的想法;而在当时,他们的想法是对的。 必须经过一个长时期的感情与思想上的变化之后,人们才会决定用自己的同类拥为自己的主人,并且还自诩这样做会有好处的。每一个政治社会的头上都奉有一个神;单凭这一点就可以知道,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神。 两个彼此相异的并且近乎总是在敌对着的民族,是不可能长期拥护同一个主人的。 两支交战的军队是不会服从同一个首领的。 因此,民族的区分就造成了多神的局面,并且由此产生了神学上的与政治上的不宽容;下面我们谈到,这两种不宽容原本是一回事。希腊人曾经抱有一种幻想,要在野蛮民族中去寻找他们自己的神;这种幻想源于他们所抱有的另一种幻念,即要把自己看成是这些野蛮民族的天然主人。 但是在当今,竟然还把各个不同民族的神混为一谈,那未免渊博得荒谬可笑了:竟好像莫洛克、萨土林、克罗诺可以是同一个神,竟好像腓尼基人的巴尔、希腊人的宙斯和拉丁人的周彼得可以是同一个神,竟好像这些各有其名的虚幻的神明至今还可以有着某些相同之处似的!
假如有人问,何以在异教时代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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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崇拜和它自己的神,却从来不曾有过宗教战争呢?我回答说,只有是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独特的宗教崇拜以及它自己的政府,因此这些国家根本就不区别它们的神与法律。政治的战争也即是神学的战争;每个神的领域可以说是都被民族的界限所固定下来。 一个民族的神于其他的民族并没有丝毫权利。 异教徒的神绝非嫉妒的神,他们彼此间互相划分了整个世界;就连摩西以及希伯来人在谈到以色列的神时,有时也是采用这种观念的。 是的,他们把那个被流放的、注定了要毁灭的、并且那块土地还应该由他们来占领的民族——即迦南人——的神,是视同无物的;但是请看他们是怎样在谈论那些抵御了他们进攻的相邻民族的神明的吧。 耶弗他向亚扪人说:“属于你们的神基抹的所有,难道不是合法地算作你们的吗?我们也同样有资格占有我们的神所征服而获得的土地”。
以我之见,这里正是非常好地承认了基抹的权利和以色列的上帝的权利是相等的。可是犹太人,先臣服于巴比仑的国王,继而又臣服于叙利亚的国王,却仍然要坚持除了自己的神之外决不承认任何其他的神;所以,这种抗拒就被视为是对于征服者的一种反叛,并且还给他们招致了种种迫害。 这些是我们在历史上读到过的,而且在基督教之前我们还并没有见到过其他任何的先例。每种宗教既然是完全依附于规范着这种宗教的国家法律;所以,除了奴役一个民族之外,就决没有什么其它方法可以使一个民族皈依,除了征服者而外,也决没有别的传教士;而且改变宗教崇拜的这一义务既然就是被征服者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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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谈到改变宗教崇拜以前就必须先从征服着手。 绝不是人类在为神而战,反而正如荷马的书中所说的,倒是神在为人而战;每一方都向自己的神祈求胜利,并且要偿付给神以新的祭坛。 罗马人在攻占一个地方之前,先召请该处的神退位;当他们把塔伦土姆人的恼怒的神留下给塔伦土姆人的时候,那是由于这时他们认为这些神已经屈服于他们的神,并且不得不向他们的神行臣服礼了。 罗马人把自己的神留给被征服者,就似罗马人把自己的法律留给被征服者那样。 向罗马加比多尔神殿的周彼得奉献一顶冠冕,经常即是罗马人所索取的唯一贡品了。最终,罗马人随着他们的帝国一起也就扩张了他们的宗教崇拜和他们的神,而且他们自己还常常采用被征服者的宗教崇拜和神,并对于两者都给予城邦的权利;所以这个广大帝国的各民族才发觉自己不知不觉地已经有了大量的神和宗教崇拜,而且到处几乎都是一样的。 这就是何以在当时的已知世界中,异教信仰最终成为了独一无二的宗教。耶稣就是在这种局势下出来在地上建立起一个精神王国的;这便划分开了神学体系和政治体系,从而使国家不再为一元的,并且造成了那种永不间断地在激荡着基督教各个民族的内部分裂。 但是既然另一个世界的王国的那种新观念永远不能为异教徒的头脑所接受,因此异教徒就总是把基督徒当作是真正的反叛者;他们认为这些伪装恭顺的反叛者,只是在窥伺时机想要自己独立作主人,且想要狡猾地篡夺在自己力量软弱时所佯为尊敬的那种权威。 这便是宗教迫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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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教徒所惧怕的事情终于来临了。 这时,所有一切就都改变了面貌。 谦卑的基督徒改变了他们的语言,而不久我们便看到这个所谓另一个世界的王国,在一个有形的首领下,竟然变成了世界上最狂暴的专制主义。但是,既然永远都只能有一个君主以及公民的法律,结果这种双重权力就导致了一种法理上的永恒冲突;这就使得基督教的国度里不可能有任何良好的政体,而且人们永远也无从明白在主子与神父之间到底应当服从哪一个。也有过许多民族,甚至于就是欧洲或欧洲邻近的民族,曾经想要保存或者重建古代的体系,可是都没有成功;基督教的精神随处都获得了胜利。 神圣的宗教崇拜始终是、或者重新变成是独立于主权者之外,并且与国家共同体没有必要的联系。 穆罕默德具有很健全的眼光,他把他的政治体系联系得非常好;而且当他的政府形式在他的那些继承者哈里发的统治下还仍然存在的时候,这个政府近乎是一元的,并且非常之好。然而阿拉伯人后来变得昌盛了,开化了,文明了,柔靡而又怯懦了,所以他们就被野蛮人所征服;这时,两种权力之间的分裂便又开始了。 这种分裂,虽然在回教徒那里比起基督徒来并不那么明显,但仍然是存在的,尤其是在阿里的教派里;并且在一些国家,如波斯,则这种分裂至今还可以被人察觉到。在我们中间,英国国王已经自立为教会的首领了,沙皇也已经这样做了;可是他们采用这个头衔与其说是让自己成为教会的主人,不如说是成了教会的大臣;他们所获得的与其说是改变教会的权利,倒不如说是维护教会的权力;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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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会里绝不是立法者,而不过是君主。 只要在教士形成为一个共同体的地方,则教士在其自己的部门之内就是主人和立法者。 所以,在英国、在俄罗斯也和别处一样,便有着两种权力、两个主权者了。在所有的基督教作家之中,哲学家霍布斯是唯一一个能看出了这种弊病及其补救方法的人,他竟胆敢提议把鹰的两个头重新结合起来,并完全重建政治的统一;因为没有政治的统一,不管是国家还是政府就永远不能很好地组织起来。然而他也应该看到,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体系不相容的,而且牧师的利益永远比国家的利益。 霍布斯之所以为人所憎恶,倒不在于他的政治理论中的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