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史-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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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她与父亲北条时政(公元1138年—公元1215年)合谋,建立幕府元老13人'注5'的协商体制,剥夺将军赖家裁决诉讼之权。以此北条时政及其子北条义时(公元1163年—公元1224年)掌握了幕政。赖家为了反击,乃削减获得恩赐地500町以上的御家人的土地面积,用以扶植自己的宠臣。这就把许多御家人推到北条氏一边。建仁3年(公元1203年)赖家以患病为由,决定两分天下'注6',将关东28国授予其嗣子一幡,将关西38国授予其弟干幡,并将将军职让给千幡(实朝)。此举引起千幡的外祖北条时政同一幡的外祖比企能员之间的争斗。政子、义时消灭能员及其一族,杀死一幡,翌年害死赖家。时政当上政所“别当”,与大江广元并列。元久2年(公元1205年)时政谋杀实朝未遂,引退。北条义时继其父位,建保元年(公元1213年)灭和田义盛,兼侍所别当,确立名为“执政”的地位,成为幕府的主宰者。
此后,这个出身伊豆地方小豪族的北条氏一家,便以执政名义几乎在整个镰仓时代掌握着幕府的实权。承久元年(公元1219年)源实朝被暗杀。至此,源氏的正统自赖朝以来仅三代27年便断绝了。北条义时从京都迎来一个幼小贵族藤原赖经作将军,以后更迎立皇室宗族作将军。这是由于北条氏还要依靠传统的封建等级制,利用皇室贵族的精神权威来巩固自己一族的地位。
二、“承久之乱”
尽管源赖朝和北条氏对皇室贵族都持妥协态度,但皇室还是不甘心于部分权力的丧失而伺机反扑。皇室乘幕府内江之机逐渐恢复了势力,迫使亲幕派的关白藤原兼实下台,免掉源氏功臣之子佐佐木经高的三国守护之职。公元1221年,以后鸟羽上皇为首的皇室贵族发动了倒幕战争,因为这是承久3年的事,所以史称“承久之乱”。
皇室依靠的不过是争取过来的畿内及其附近几国1万几千名武士和憎兵的力量,而主要寄希望于正在内争的镰仓方面的御家人的大量倒戈。然而皇室错误地估计了形势,据《吾妻镜》记载'注7',这时北条政子召集大江广元、北条义时等以下御家人,向他们指出幕府建立前御家人的悲惨情形,歌颂了源赖朝的恩惠,警告大家:幕府方面一旦失败,武士们低三下四地受贵族任意驱使的时代必将重新到来。她声泪俱下的讲话促进了御家人的团结,御家人纷纷率领自己一族参战。北条义时采纳大江广元短期决战的主张,以长子泰时(公元1183…公元1242年)为大将,弟时房为副将,分兵三路(东海、东山、北陆)向京都进发。进军路上,兵力迅速增加到19万人。皇室军队不堪一击,幕府军出镰仓不到一个月就占领了京都。
战后,幕府把后鸟羽、顺德和土御门三上皇分别流放到三个孤岛上,废年仅4岁的仲恭天皇,立后掘河天皇(公元1221年—公元1232年在位);对站在皇室一边的公卿、武士分别处以斩、流之刑,没收他们的领地3000多处,使有战功的御家人充任这些领地的地头,称“新补地头”,以区别源赖朝时的“本补地头”。幕府按庄园11町给免租田1町的比例对新补地头赐田,以这些田地的年贡作为他们的所得。同时还从向庄园领主交纳年贡中按田地1段5升米的比例抽出“加征米”(“新补率法”),作为新补地头收入的另一部分。幕府新设“六波罗探题”取代京都守护,赋予监视朝廷并行使迄今幕府统治力量薄弱的三河(爱知县)以西各国司法和行政权力,监督和指挥西国御家人,北条氏世袭其职。
三、武士政权的建立
承久之乱后,幕府的经济基础迅速扩大,在政治上确立了对京都朝廷的绝对优势,甚至皇位继承和朝廷官职的任命都需要帮府同意,京都朝廷的权力大为削弱。元仁元年(公元1224年)北条泰时任执权,在其任职的18年间采取了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是制定大规模的武藏野开发计划并付诸实施。'注8'条泰时还不断地完善幕府的统治体制。为加强执权的职能,增设其副职“连署”'注9';为保持统治集团的团结,设置“评定众”,使前此设置的13人协商制度化。“评定众”由北条氏一族、幕府元老及执权、连署
等组成,共约十三、四名,研究重要政务,裁决诉讼,成为幕府最高决策机关。北条时赖(公元1227年—公元1263年)任执权后又在“评定众”之下设“引付众”。责成其协助评定众审理诉讼案件。幕府的统治体制由
是臻于完善。
贞永元年(公元1232年)在北条泰时主持下,幕府根据源赖朝以来幕府的政策和有关审判、处罚等个别法令精神制定《御成败式目》51条,亦称《贞永式目》。《贞永式目》肯定了御家人的土地所有权,赋予他们守护职、地头职以法律根据,从而巩固了封建武士的胜利成果。但就其阶级实质而言,一如天皇制政府的律令,《式目》乃是一部保卫包括皇室公卿贵族在内的整个封建主利益,维护封建秩序的法典,是强化封建剥削阶级实行对劳动人民专政的工具。它明确规定、:农民必须向封建主交纳年贡,欠交的年贡限期交足(第42
条);各国守护的任务是对谋反者、杀人者(“夜讨”、“山贼”、“海贼”、“强盗”)实行监督和镇压(第3条)。另外《式目》还通过有关御家人的规定,巩固幕府同御家人之间的封建主从关系。与京都朝廷的律令比,《式目》有许多自己的特点,例如文字通俗易懂,重视女性地位等。它施行的范围最初仅限于幕府管辖地区,后来逐渐扩大到全国。《式目》作为武家的基本法典,对后来的武家法制影响很大。
四、武士政权出现的意义
评价历史上一个政权存在的历史意义时,必须把它同该政权对当时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联系起来。封建武士借助农民群众反对朝廷的斗争壮大了自己,进而建立了政权,并且在同公家政权对抗中不断夺取阵地,扩大政权影响。武士大多数原为中小土地所有者;具有组织和管理生产的经验,作为新兴封建主,他们在精神生活上比较富有生气,与京都贵族那种奢侈、昏庸、腐朽、无能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因此,这个政权对日本封建经济的发展起了促进作 用,草创这个武家政权的政治代表人物源赖朝、北条义时等采取的一些经济措施,证明了这一点。这说明,在当时的日本历史条件下武家政权和公家政权的一兴一衰是合乎规律的现象。武家政权的出现是日本封建社会发展时期开始的标志。但是,农民没有获得解放,恰恰是武家政权的出现强化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所以此后封建统治阶级同广大劳动群众的阶级矛盾又有了新的发展。
第三节 镰仓时代的社会经济
一、庄园制经济的进一步强化
庄园制是镰仓时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这个时代虽然也存在着少量国衙领即国有地,但基本上也已庄园化。庄园的统治者是庄园领主(国司)和由御家人担当庄官(在厅官人)的地头。地头拥有“下地”(产生收益的土地)的管理、征税、警察和裁判等职权,因此也就拥有与这种地头职权相应的收益权。收益所产生的对象按当时语言称作“所领”。地头所领按其收益形态计有“给田(上白下田)”、“杂免地”,和“免在家”等。“给田(上白下田)”指地头的宅地及其附属土地,不负担任何年贡、“公事”(劳役、杂税),地头把它作为完全的私有地领有,收益全归自己。“杂免地”亦称“给名”,只向庄园领主交纳少量年贡,年贡以外的赋课(“公事”),成为地头的收益。“免在家”是免除“在家”赋课的意思,即庄园领主免征对农民房屋、宅地、园田的赋课,而将这些转作地头的收益。此外,地头的收益中还有加征米和“检断得分”(从对犯人的处分中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等。
庄园农民大体可分为四个阶层:大名主、小名主(“百姓名主”)、作人(“小百姓”)、“下人”和“所从”。拥有3至10町名田的大名主多将自己名田相当部分交给因失去名田而变成“作人”的佃农耕种,余下的直营地则役使半奴半农身份的“下人”和“所从”。大名主是名主中的少数,他们往往取得御家人身份,爬到地头、庄官的地位。拥有l至2町左右名田的小名主是名主的多数,他们以自家的劳动为基础,以l至2名下人、所从的劳动为辅助进行生产。小名主和作人、下人、所从是庄园里的基本劳动群众,是被统治阶级。
名主向领主交纳的贡租分田租(水田租)和皂租(旱田租)两 种。田租包括“本年贡”和“付加米”。“本年贡”相当于产量的30—40%。
自租的标准因作物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名主的负担还有“万杂公事”和“夫役”。前者是对农副产品、家内手工业产品、山野产品、水产品等的课税,后者是被征课的徭役,主要是为领主和地头群种直营田,修建和维修水渠、堤坝,警卫领主住宅、仓库、搬运贡租等无偿劳动。名主的负担繁杂而沉重,只是大名主例外,因为他们总是把这些负担转嫁给手下的“作人”和“下人”。
二、农民的斗争
规定的封建负担已经压得农民喘不过气来。地头凭借手中权力巧取豪夺,横征暴敛,更使农民痛苦不堪。农民们被迫集体逃亡或上诉,进行抵抗。建治元年(公元1275年)12月28日高野山领地纪伊国阿氏河庄上村(今和歌山县有田郡和清水四)的百姓名主向庄园领主递交了一份“诉状”,控告地头的非法暴行。其中说,百姓们忍受本了地头的暴行逃走了,地头追回来一部分,强令他们在逃亡者的田地里劳动,如不听从就要“拘拿妻子,割耳削鼻,剃发为尼,捆以绳索,严加处治”。'注10'但是地头的暴行制止不住农民的反抗斗争,离村弃耕之举是对地头领主的一大威胁。这是镰仓晚期的例子,实际上幕府早在《贞永式目》中就已不得不对地头们的横暴行为加以制止,并规定对待名主们的去留“宜从民意”。'注11'同一时期,在边疆地带的出云国鳄渊寺领地,地头被迫放弃无限制役使百姓名主的作法,规定一年之内不能强迫一个居民工作25日以上。说明通过斗争,地头的恣意役使不得不用法律加以限制。'注12'
镰仓时代,尤其自中期起,在那些生产力较高、和市场有联系的经济先进地区,阶级分化十分显著,总的趋势是下层农民、尤其半奴半农的所从、下人等的地位不断提高。位于山城国的东寺庄园上久世庄,原来拥有的50町耕地是由分为3至4町的13块名田组成,到了1324年,登记在领主土地册上的农民增加到34名。这
34名农民中大多是从“下人”、“所从”升上来的,获得土地,独立经营;原来的一些“作人”则上升为新名主。'注13'上述纪伊国阿氏河庄上村,1194年“作人”有25户,至1273年增至55户。“作人”仍是地头领主和大名主的依附农民,但同“所从”、“下人”相比,减少了一些无偿劳役,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弱。有一些且有自己的土地并摆脱了大名主的中间剥削而和地头领主直接发生租佃关系。
三、地头制的确立
随着幕府权力的扩大,地头势力逐渐强大。庄园内征收年贡是地头的任务之一,可是有许多地头并不把征收来的年贡交给庄园领主,而是攫为已有,引起同庄园领主的不断纷争。庄园领主大多住在京都、奈良、距庄园较远,自己又缺乏实力,不能制止地头的横暴。庄园领主遂索性将庄园的一切支配权都交给地头,而靠地头包收年贡(“地头请”)的办法来取得年贡的一部分。幕府从保护御家人的立场出发,肯定了这种办法。使它得到推广。13世纪中叶,在前摄政九条道家的40余所庄园中就有8所是实行“地头请”制的庄园。然而地头往往不交足他所承包的年贡额,后来庄园领主便干脆采取分庄园土地(包括土地上的农民)为两部分的“下地中分”'注14'的办法,以保证双方互不侵犯对方权益。地头以分得的一半庄园为阵地,蚕食其余部分,在乡领主阶级于是日益壮大。后来这些地头又处于守护支配之下,全国庄园就逐渐掌握在守护之手,奠
定了守护领国制形成的基础。
四、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关东和九州边远地带由于开垦荒地、大规模扩大了水田面积。在开垦基本上达到饱和状态的畿内及其周围地带,农民努力于集约经营,通过推广育苗,增加品种,利用奋力,普及农具,生产大有提高。同时也注重多种经营,小麦的种植得到普及。从镰仓中期起,又开始了水稻和小麦的轮作,一年两次收获。这在日本农业发展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文永元年(公元1264年)幕府曾命令各前(冈山县),备后(广岛县)两国的御家人免收农民收割后的稻田上种植小麦的麦税,借以鼓励水稻和小麦的轮作。为了防止地力减迟,便充分利用草木灰和人粪尿等肥料,也致力于对水车等灌溉设施的有效利用。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手工业和商业也有了进一步发展。京都、奈良等先进地区仍是手工业的中心,但地方手工业也纷纷兴起。在靠近各种原料产地和交通便利的地点,金属冶炼、铸造、丝织、麻织、造纸、酿酒、陶瓷制造等各种手工业都有发展,出现了诸如镰仓,博多等地一些新的手工业中心。手工业者日益脱离农业而独立;分化成为专职工匠,技术水平大大超过前代。例如锻冶业。农具和武器的锻造已经专门化、出现“镰刀锻冶”、“锹锻冶”、“箭锻治”、“刀锻冶”等工匠名称‘锻造技术,尤其刀的锻造技术发展突
出。陶瓷业已有悠久历史,至镰仓时代由于“獭户烧““,这种陶瓷器浇制成功,引起烧窑技术的巨大飞跃。
市集已从不定期发展到定期,每月三次,并且从先进地区畿内及其周边一带普及到全国各地。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优势的庄园,此时大抵都在不同程度上卷入交换经济的波涡。至镰仓末期,从庄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