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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部分

荀子译注-第60部分

小说: 荀子译注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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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22.3 今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是非之形不明,则虽守法之吏、诵数之儒(1),亦皆乱也。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然则所为有名,与所缘以同异(2),与制名之枢要,不可不察也。
  [注释]
  (1)数:指礼制。(2)缘:依照,根据。以:使。参见《古书虚字集释》。
  [译文]
  现在圣明的帝王去世了,名称的管理松懈了,怪僻的词句产生了,名称和实际事物的对应关系很混乱,正确和错误的轮廓不清楚,那么即使是掌管法度的官吏、讲述礼制的儒生,也都昏乱不清。如果再有王者出现,一定会对旧的名称有所沿用,并创制一些新的名称。这样的话,那么对于为什么要有名称、使事物的名称有同有异的根据、以及制定名称的关键等问题,就不能不搞清楚了。
  [原文]
  22.4 异形离心交喻(1),异物名实玄纽(2),贵贱不明,同异不别。如是,则志必有不喻之患,而事必有因废之祸。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
  [注释]
  (1)这句与“贵贱不明”相应。形:形体,指人。离:背离。(2)这句与“同异不别”相应。玄:通“眩”,迷乱。纽:结。
  [译文]
  不同的人如果用不同的意念来互相晓喻,不同的事物如果让名称和实际
  内容混乱地缠结在一起,那么社会地位的高贵和卑贱就不能彰明,事物的相同和相异就不能分别。像这样,那么意思就一定会有不能被了解的忧患,而事情就一定会有陷入困境而被废弃的灾祸。所以明智的圣王给万事万物分别制定名称来指明实际事物,上用来彰明高贵和卑贱,下用来分辨相同和相异。高贵和卑贱彰明了,相同和相异区别了,像这样,那么意思就不会有不能被了解的忧患,事情就不会有陷入困境而被废弃的灾祸。这就是为什么要有名称的原因。
  [原文]
  22.5 然则何缘而以同异?曰:缘天官(1)。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2),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3)。形体、色、理(4) ,以目异;声音、清浊、调竽、奇声(5),以耳异;甘、苦、咸、淡、辛、酸、奇味,以口异;香、臭、芬、郁、腥、臊、洒、酸、奇臭(6),以鼻异;疾、养、ě、热、滑、铍、轻、重(7),以形体异;说、故、喜、怒、哀、乐、爱、恶、欲(8),以心异。心有征知(9)。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然而征知必将待天官之当簿其类然后可也(10)。五官簿之而不知(11),心征之而无说(12),则人莫不然谓之不知(13)。此所缘而以同异也。
  [注释]
  (1)天官:天生的感官,指耳、目、鼻、口、身,见 17.4。(2)比方:比拟,指对事物进行描摹。疑(n!你):通“拟”,模拟。(3)以上几句说明“何缘而以同”。由于天官对事物的体会相同,所以对同类的事物可以使用相同的名称。约名:概括的名称。以马为例,“■”(毛色黄白相杂的马)、“驳”(毛色青白相杂的马)、“骆”(白身黑鬣的马)、“騂”(赤色马)、“駽”(青黑色的马)、“驵”(公马)、“■”(赛马)、“骀”(劣马)、“驹”(少壮之马)、“驽”(低能的马)、“骏”(良马)……等等是异名(这些可以用来说明“何缘而以异”),而“马”就是约名。期:会合,交际。(4)此下说明“何缘而以异”。由于天官对事物有名种各样的区别功能,所以对具体的事物就应使用相异的名称。(5)声音:古代乐音分为宫、商、角、徵、羽五音,单发的某一音叫“声”,相配合而发出的几个音叫“音”。竽:古代的一种吹奏乐器,由排列的竹管制成,有些像后代的笙。竽是各种乐器中最主要的用来协调其他乐器的乐器(《韩非子·解老》:“竽也者,五声之长者也,故竽先则钟瑟皆随,竽唱则诸乐皆和。”),所以这里只说“竽”。(6)郁:鸟身上一种腐臭的气味。腥:猪身上的臊臭气味。臊:狗身上的腥臭气味。洒:是“漏”(l¥u 蝼)字之误,通“蝼”,马身上类似蝼蛄一样的臊臭气味。酸:是“庮”(y¥u 尤)字之误,牛身上类似烂木头一样的臊臭气味。《礼记·内则》:“牛夜鸣则庮,羊泠毛而毳、羶,狗赤股而躁、臊,鸟皫色而沙鸣、郁,豕望视而交睫、腥,马黑脊而般臂、漏。”奇臭(xi)嗅):奇异的气味。(7)疾:即“痛心疾首”之“疾”,与“痛”同义。养:通“痒”,ě(C1ng 仓):寒冷。铍:当为“钑”字之误。“钑”(s8 涩)通“涩”,不滑爽。(8)说:通“悦”。故:通“苦”。(9)有:犹“能”,参见《古书虚字集释》。征:验,验证。(10)当:抵,触及。簿:通“薄”、“迫”,迫近。类:同类的事物。其类:指各自能感觉的那一类事物。例如耳朵能感觉的是声音之类,眼睛能感觉的是形状颜色之类。(11)五官:见 17.4 注(2)。(12)“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征之而无说”,是因为没有异名的缘故。例如,如果没有“■”、“驳”……等异名,那么碰到毛色黄白相杂的马、毛色青白相杂的马……(见注(3))就会产生“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征之而无说”的窘况。这几句是在强调说明“何缘而以异”。(13)然:认为……是对的。“谓之不知”是”然”的宾语。
  [译文]
  那么,根据什么而要使事物的名称有同有异呢?回答说:根据天生的感官。凡是同一个民族、具有相同情感的人,他们的天生感官对事物的体会是相同的,所以对事物的描摹只要模拟得大体相似就能使别人通晓了,这就是
  人们能共同使用那些概括的名称来互相交际的原因。形体、颜色、纹理,因为眼睛的感觉而显得不同;单声与和音、清音与浊音、协调乐器的竽声、奇异的声音,因为耳朵的感觉而显得不同;甜、苦、咸、淡、辣、酸以及奇异的味道,因为嘴巴的感觉而显得不同;香、臭、花的香气、鸟的腐臭、猪腥气、狗臊气、马膻气、牛膻气以及奇异的气味,因为鼻子的感觉而显得不同;痛、痒、冷、热、滑爽、滞涩、轻、重,因为身体的感觉而显得不同;愉快、烦闷、欣喜、愤怒、悲哀、快乐、爱好、厌恶以及各种欲望,因为心灵的感觉而显得不同。心灵能够验知外界事物。既然心灵能够验知外界事物,那么就可以依靠耳朵来了解声音了,就可以依靠眼睛来了解形状了,但是心灵之验知外物,却又一定要等到感官接触事物的性状之后才行。如果五官接触了外界事物而不能认知,心灵验知外物而不能说出来,那么,说他无知,人们是不会不同意的。这些就是事物的名称之所以有同有异的根据。
  [原文]
  22.6 然后随而命之: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1);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2),虽共,不为害矣。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异实者莫不同名也(3)。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4),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遍举之(5),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6)。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有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物有同状而异所者(7),有异状而同所者(8),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9),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此制名之枢要也。后王之成名,不可不察也(10)。
  [注释]
  (1)单:单名,指单音词,如“马”。复:复名,指复音词或词组,如“骆驼”、“白马”、“千里马”。(2)共:指共用。如“马”与“白马”、“千里马”共同使用“马”这一名称。(3)异:当作“同”。(4)共则有共:共用的名称之中又有共用的名称。如最大的共用之名“物”之中又有“无机物”、“有机物”之类,“有机物”之中又有“动物”、“植物”等等。这些都共同使用了“物”这个名称,所以说“共则有共”。参见注(2)。(5)遍:当作“偏”。(6)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举例来说,“兽”这个大别名中又有“牛”、“马”等等,“马”这个别名中又有“驹”、“驽”等等,到了“驹”、“驽”就到底了。(7)所:处所,这里用来指形状寄寓的实体。同状而异所:如两匹马形状相同而它们的实体是不同的(两个身体)。(8)异状而同所:如一个人从小到老,形状不同了,但实体是相同的(同一个身体)。(9)有化而无别:如一个人由幼小变为衰老,仍为此人。(10)此两句宜在 22.1 之末。
  [译文]
  这些道理明确后,就依照它来给事物命名:相同的事物就给它们相同的名称,不同的事物就给它们不同的名称;单音节的名称足以使人明白的就用单音节的名称;单音节的名称不能用来使人明白的就用多音节的名称;单音节的名称和多音节的名称如果没有互相回避的必要就共同使用一个名称,虽然共同使用一个名称,也不会造成什么害处。知道实质不同的事物要用不同的名称,所以使实质不同的事物无不具有不同的名称,这是不可错乱的,就像使实质相同的事物无不具有相同的名称一样。万物虽然众多,有时候却要把它们全面地举出来,所以把它们叫做“物”。“物”这个名称,是个最大的共用名称。依此推求而给事物制定共用的名称,那么共用的名称之中又有
  共用的名称,直到不再有共用的名称,然后才终止。有时候想要把它们部分地举出来,所以把它们叫做“鸟”、“兽”。“鸟”、“兽”这种名称,是一种最大的区别性名称。依此推求而给事物制定区别性的名称,那么区别性的名称之中又有区别性的名称,直到不再有区别性的名称,然后才终止。名称并没有本来就合宜的,而是人们相约命名的,约定俗成了就可以说它是合宜的,和约定的名称不同就叫做不合宜。名称并没有固有的表示对象,而是人们相约给实际事物命名的,约定俗成了就把它称为某一实际事物的名称。名称有本来就起得好的,直接平易而不违背事理,就叫做好的名称。事物有形状相同而实体不同的,有形状不同而实体相同的,这是可以区别的。形状相同却是不同的实体的,虽然可以合用一个名称,也应该说它们是两个实物。形状变了,但实质并没有区别而成为异物的,叫做变化;有了变化而实质没有区别的,应该说它是一个实物。这是对事物考察实质确定数目的方法。这些就是制定名称的关键。
  现代圣王确定名称,是不能不弄清楚的。
  [原文]
  22.7“见侮不辱”(1),“圣人不爱己”(2),“杀盗非杀人也”(3),此惑于用名以乱名者也(4)。验之所以为有名而观其孰行,则能禁之矣。“山渊平”(5) ,“情,欲寡”(6),“刍豢不加甘,大钟不加乐”(7),此惑于用实以乱名者也(8)。验之所缘无以同异而观其孰调(9),则能禁之矣。“非而谒楹”(10),“有牛马非马也”(11),此惑于用名以乱实者也。验之名约,以其所受悖其所辞(12),则能禁之矣。凡邪说辟言之离正道而擅作者(13),无不类于三惑者矣。故明君知其分而不与辨也(14)。
  [注释]
  (1)见侮不辱:这是宋钘的说法,见 18.9。(2)圣人不爱己:这可能是指《墨子》中的说法。《墨子·大取》:“天之爱人也,薄于圣人之爱人也。……圣人恶疾病,不恶危难。”此文所说,可能就是指圣人因为爱人而不顾自己的危难。(3)杀盗非杀人也:这是墨子的说法,见《墨子·小取》。(4)荀子认为,“侮”就是“辱”,所以被侮必辱;圣人爱人,而自己也是人,所以自己也应在所爱之列;盗也是人,所以杀盗也就是杀人。以上三种说法看不到“侮”与“辱”、“人”与“己”、“盗”与“人”这些名称的内在联系,实际上也就搞乱了这些名称,所以是“惑于用名以乱名者”。但荀子的说法也有所偏颇,因为“见侮”是一种事实,“不辱”是一种对事实的态度,两者是有分别的。爱人是指爱别人,当然不包含自己。“盗”只是“人”的一部分,所以“杀盗”与“杀人”也是有所不同的。(5)山渊平:这是惠施的说法,见 3.1 注(3)。(6)情,欲寡:这是宋钘的说法,见 18.10。(7)刍豢不加甘,大钟不加乐:这是墨子的说法,但此文不见于今本《墨子》。其思想则可参见《墨子》的《辞过》、《三辩》等篇。刍豢:见 4.12 注(3)。(8)荀子认为,高山与深渊不一样平,人的本性是贪欲的,肉食好吃而音乐使人快乐,这些才是事实,所以“山渊平”之类是“惑于用实”的说法。(9)“无”是衍文。(10)非:通“飞”。而谒:当作“矢过”,古字形近而误。非矢过楹:飞箭经过柱子。指飞箭射过柱子后时间长了会停止。这是墨子的说法。《墨子·经说上》:“止,无久之不止,当牛非马,若矢过楹。”飞箭虽然时间长了会停止,但经过柱子的时候并未停止,所以用“过楹”来说明“止”,是用推理来扰乱了事实,所以荀子说它是“惑于用名以乱实者”。(11)有牛马非马也:这是墨子的说法。《墨子·经说下》:“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无难。”单说“牛”就是指牛,单说“马”就是指马。如果说“牛马”,就既不是牛,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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