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文读本 夏中义-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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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考察在存在对婚外情的惩罚的情况下人们对婚姻的选择问题。首先,
惩罚肯定会使所有的人更小心地选择婚姻对象。在没有惩罚的情况下,正人君子担心的是和
一个花花公子结婚;在有惩罚的情况下,和花花公子结婚的可能性下降了,但正人君子现在
必须更担心婚姻的质量,因为如果找错了对象,他知道离婚成本很高,而婚外情又要受到惩
罚。一个解决办法是投入更多的时间更慎重地去寻找合适的对象,以便获得高质量的婚姻。
这时,正人君子中结婚的比例会因为对婚外情的惩罚而下降。另一方面,对于花花公子来说,
寻找成本高低对他们影响不大,因为他们本不打算对婚姻进行多少投资,而婚外情又可以为
他提供补充。这样一来,对婚外情的惩罚要么没有改变花花公子和正人君子结婚意愿之间的
相对强度,要么还会使正人君子比花花公子更不满意结婚。无论发生哪种情况,惩罚都不会
增加社会中高质量婚姻的数量。
总而言之,当离婚成本很高的时候,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可能与惩罚的目的恰恰相左。
因此,离婚成本的高低是决定对婚外情的惩罚能否奏效的关键因素。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
法律虽然对离婚的限制很少,但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压力以及离婚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
养问题使得离婚对多数人来说仍然是成本高昂的行动,因此才有“懒得离婚”之说。在城市,
这种说法还带有几分调侃的意味;在农村.离婚就变成实实在在的战争了。同时,农村地区
自由恋爱的比例仍然不高,“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仍然是惯常的做法。在某些情况下,法
律对婚外情的惩罚可能会被坏人利用来打击无辜者。举个极端的例子。一位农村女子因为家
境贫寒被父母嫁给一个付得起彩礼的男子,婚后丈夫对她百般摧残,她因此愤而出走。在流
浪和打工的过程中,她遇到了一个自己喜欢的男人,两人因此同居。如果婚外情受法律的制
裁,她的丈夫就可以利用法律来惩罚她。赞成惩罚的人想到的可能更多是那些“包二奶”的
花花公子,却忘记了法律也会被用来惩罚那些善良的人。
因此,中国目前要做的可能不是惩罚婚外情,而是增加人们选择婚姻对象的自由度,并
使离婚更加容易。离婚成本的降低使得人们在婚姻破裂的时候及早离婚,重组家庭。离婚当
然对社会不利,但是,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和整个社会的变迁相关,不是增加法律惩罚所能扭
转的事情。退一步说,即使法律惩罚可以减少由于婚外情所导致的离婚,但是,我们需要的
不是“更多”的婚姻,而是“更多、更高质量”的婚姻;至于对婚外情的惩罚,可以让位给
非正式约束,如舆论、社会网络、亲朋等,其结果可能反而会好一些,因为只有在特定的社
会网络中,谁是花花公子、谁是正人君子才是较容易识别的,而法律由于其普施于人的正式
性却无法做到这一点。就目前的道德标准而言,花花公子的婚外情受人们的指责,而正人君
子在万般无奈下的婚外情即使不会受到人们的同情,也会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宽容。
在结束本文之前,我还想对我的分析的一个结果做一点说明。这个结果是,当离婚成本
很低时,惩罚婚外情对社会是有利的。那么,是不是等到中国的离婚成本下降之后,我们就
可以引进这样的法律呢?如果别的条件不发生变化,我不得不对这个问题做出肯定的回答。
但是,要降低离婚成本,别的条件可能必须改变。这首先要求我们的社会和文化心理具有足
够的弹性,接纳高离婚率这个现实并在伦理和社会组织方面做出相应的调适。由此我想到了
像冰岛这样的北欧国家,那里的离婚率和非婚生比例都很高,人民对此也习以为常,生活的
节奏没有因此而打断。这是一种均衡。我们的文化心理大概还无法接受较高的离婚率和非婚
生比例,(《婚姻法》专家建议稿不就是一个证明吗?)中国因此处在另一个均衡,并且大概
永远也不会达到北欧国家那样的均衡。可是,如果中国真的有朝一日达到了那样的均衡,我
们还会提出要对婚外情实施惩罚吗?回答肯定是否定的,因为支持那个均衡的文化心理不会
认可对婚外情的惩罚,这不是因为婚外情在那个均衡里的普遍性,而是因为惩罚已经没有必
要了:既然离婚成本很低,人们自然可以进行无障碍的“连续婚配”(我的一个学生发明的
名词),婚外情本身因此变得没有必要了。
婚姻
罗素
(1872…1970),英国哲学家、文学家。本
文选自《真与爱——罗素散文集》,江燕
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88。
在这章中我们要讨论的是婚姻,它同儿童无关,而仅仅是作为男女之间的一种关系。当
然,婚姻不同于其他性关系,因为婚姻乃是一种法律制度。在大多数社会中,婚姻也是一种
宗教制度,但婚姻的法律方面是主要的。这种法律制度体现着一种习惯,它不仅存在于原始
人类之中,而且也存在于猿和其他各种动物之中。动物实际上也从事婚姻的行为,而且无论
在哪里,对于哺养新生动物来说,也需要雄性动物的合作。一般说来,动物中的婚姻是一雌
一雄的.而且按照有些权威人土的说法,在类人猿中更是这种情况。如果这些权威人士的说
法是可以相信的,看来这些幸存的动物并没有遇到那些缠扰人类社会的问题,因为雄性类人
猿一旦同某个雌性类人猿结婚之后,就失去了对任何其他雌性类人猿的吸引力;同样,雌性
的类人猿一旦同某个雄性类人猿结婚之后,也就失去了对任何其他雄性类人猿的吸引力。因
此在类人猿中间,虽然没有宗教的帮助,却不知道犯罪,因为本能足以产生道德。有些证据
说明,在最低等的野蛮人类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据说在南非布西门族中就存在严格的一夫
一妻制,而且据我所知,塔斯马尼亚人(现在已经绝迹)就是必定忠于他们的妻子的。即使在
有文化的人类中,有时也能发现隐隐约约一夫一妻制本能的痕迹。考虑到习惯对于行为的影
响,人们也许感到惊奇的是,一夫一妻制对于本能的约束并不比本能本身强。不过,作为人
类理智特点的一个例证,从那里可以同样迸发出他们的罪恶和智慧,亦即具有打破旧习惯和
引入一系列新行为的想像力。
看来也许最早打破原始人类一夫一妻制的是经济动机的介入。这种动机影响着性的行
为,它是十分不幸的,因为它以奴隶或买卖关系取代了以本能为根据的关系。在早先的农业
和畜牧业社会中,妻子和孩子都成为男人的经济财产。妻子替男人工作,孩子长到五六岁之
后也开始从事耕种或看守牛羊的工作。这样一来,那些最有能力的人就以尽可能地占有更多
妻子为目的。一夫多妻很少能够成为一个社会的普遍的事情,因为一般说来女性并不是大量
超额的,因此一夫多妻只是头人和富人的特权。许多妻子和孩子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财产,因
此,也就提高了所有者原先的特殊地位。这样,作为一个妻子的主要作用就变成一种为了获
利的工具,就如同驯养的动物一样,而她的性的作用就成为次要的了。在文明这个发展阶段
中,一般说来男人同他的妻子离婚是很容易的,虽然他必须为此退还女方的嫁妆。但是,一
般说来女方要想摆脱她的丈夫却是不可能的。
大多数半开化的社会对于通奸的态度是同这种观点一致的。在最低等的文明阶段,通奸
有时是被允许的。据说萨摩亚岛人外出旅行时,十分希望他们的妻子在他们不在的时候,想
法安慰自己。但是,在稍高文明发展阶段中,妇女通奸就要被处死或尽可能地给予很严重的
惩罚。在我年轻时,人们都知道蒙哥·帕克①谈到过关于盂巴·诚巴②的事,但我感到痛心
的是,最近我发现有教养的美国人却把孟巴·诚巴说成是刚果的一个神。实际上它既不是神,
也同刚果无关。他是上尼日尔河的人捏造的虚
构的魔鬼,用来恐吓犯了罪的妇女的。蒙哥·帕克这样说必然暗示出伏尔泰关于宗教起源的
观点,而这种观点遭到现代人类学者谨慎的压制,因为他们不能忍受有理性的卑鄙举动去干
涉野蛮人的行为。一个同别人的妻子发生性交的人当然是犯了罪的,但一个同未婚女子发生
性交的人不会招致任何罪,只是他降低了这位未婚女子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
由于基督教的出现,这种观点发生了变化。从此,宗教在婚姻中的成分逐渐增加了,而
且对于违背婚姻法律的惩罚,其根据是戒律,而不是财产。对于同别人的妻子发生性交,那
个人固然是犯罪,而婚姻之外的任何性交的发生也都是对上帝的犯罪,而且按照教会的看法,
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由于同样的理由,以前允许男人可轻易休妻的权利,现在已成为不
可能的事了。婚姻成了一种圣礼,因此是终生的了。
这对于人类的幸福来说,是得还是失?这很难说。在贫苦的农民中间,结了婚的女人的
生活始终是很苦的,而且大体说来,没有文化的农民生活是最苦的。在最野蛮的民族中,女
人到了 25 岁就衰老了,别想保持这个年龄应有的姿色了。把女人当做一种家畜的观点,对
于男人来说无疑是很高兴的事,但对于女人来说,这意味着劳苦和辛酸的生活。基督教虽然
在某些方面使妇女的地位下降,特别是在富人阶级中是这样,但它至少还承认在神学上妇女
同男人是平等的,而且否认她们是男人的绝对的财产。一个结了婚的女人虽然没有权利抛开
她的丈夫去和别的男人生活,但她却能为了宗教生活而抛开她的丈夫。大体说来,在大多数
人中,基督教的观点比基督教以前的观点更容易使妇女得到更高的地位。
当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今天的世界,并反躬自问,造成幸福和不幸的婚姻一般说来是什么条件
时,我们会得出一种多少有点奇怪的结论:那就是愈是有文化的人,似乎愈不能同他的伴侣
享有偕老的幸福。爱尔兰的农民虽然直到现在婚姻还由父母包办,但据那些了解他们的人说,
大体上他们的婚姻是幸福的,而且夫妇生活是贞洁的,一般说来,婚姻在那些彼此之间差别
较小的民族中是最容易的。如果男人与男人之间、女人与女人之间均差别甚小,那就没有什
么特别的理由后悔同这个人结婚而没有同别的人结婚。但是,如果人们的兴趣、职业都各种
各样,那么就会要求其伴侣是情投意合的,而且当他们发现已得到的比可以得到的要少时,
就会产生不满足的感觉。教会仅从性的观点看待婚姻,它不知道为什么这个伴侣同那个伴侣
不一样,因此它虽然主张婚姻是不能解除的,却认识不到,这种婚姻中常常包含着痛苦。
造成幸福的婚姻的另一个条件是没有其他女人插足,和尽可能减少男人同其他有风度女
人接触的社交机会。如果除了自己的妻子,不可能同其他女人有性的关系,那么大多数人也
就完全满足于这种状态,而且除了极坏的情况外,他们也将觉得这是十分可以的了。对于做
妻子的来说也同样如此,特别是如果她们并不想从婚姻中得到更多的幸福的话。这就是说,
如果夫妇双方都不想从婚姻中获得更多的幸福,那么婚姻大概可以说成是幸福的。
同样,社会习俗的固定性也可以避免所谓不幸的婚姻。如果我们承认婚约是最终的和不
可改变的,那就没有什么刺激能引起我们的幻想去迷失于婚姻之外,以为可以得到更心醉神
迷的幸福。在这种思想状况下,为了获得家庭的和睦,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只需要不至于堕落
到一般所承认的正派行为的标准之外就行了,不论这种标准是什么。
在现代有教养的人们中间,这些造成所谓幸福婚姻的条件都不存在,因此,人们发现经
过最初几年之后而仍然幸福的婚姻并不多见。其中虽然有些婚姻之所以不幸是同文化有关。
如果男人和女人具有更高的文化教养,那么还有些不幸的婚姻是可以避免的。现在让我们先
讨论后一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中最重要的是坏的性教育,而且这种教育在富人中比在贫苦农
民中更普遍。农民的孩子在小时就习惯于生活中的这种事,他们不但在人类中,而且在动物
中都可以观察到这种事。因此,他们对此既不会无知又不会过于严正。相反地,那些娇生惯
养的富人家孩子却被禁锢于有关性的实际知识之外,而且即使是最现代的父母,他们虽然能
给孩子以书本知识,却不能给孩子以一种农民孩子从小就能熟知的实际知识。基督教教义的
胜利就在于,当男女双方结婚时,任何一方都不预先具有性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中,大多数
的结果是不幸的。人类中性的行为不是出于本能,所以没有经验的新娘和新郎,也许对此十
分无知,因而也就会因为含羞和不愉快而感到难为情。如果说只有女人是天真的,而男人从
娼妓那里已经有了知识,这还差不多。大多数人没有认识到,婚后也需要一种求欢之情,而
许多出身名门的女子不知道,如果婚后她们仍然保持拘谨和肉体上的冷淡,这于她们的婚姻
是有害的。所有这一切都可以通过较好的性教育来加以纠正,而且事实上对现在这一代青年
的性教育,比起对他们的父母和祖父母要好得多。在女人中经常有一种普遍的看法,那就是
她们在道德上要比男人高尚,因为女人在性关系中快感比较地要少些。这种态度使得夫妇之
间不可能保持真诚的伴侣关系。当然这是完全不应当的,因为性交中得不到快乐,不是道德
的,这完全是由于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点造成的,正像不能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