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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3部分

小说: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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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是我在没有按照严密的几何次序证明以前,想要简单陈述的一些理性的命令。这样我就或许可以赢得那些相信“人人莫不各自寻求自己利益”这一原则为祸乱的根源而不是道德与信义的基础的人的注意。现在我既已简略地证明了他们的信念恰好与事实相反,我就可以继续按照前此所采用的方法来证明我的说法。

    〖命题十九〗依照他自己本性的法则,每一个人必然追求他所认为是善的,而避免他所认为是恶的。

    〖证明〗善恶的知识据第四部分命题八就是我们所意识到的快乐和痛苦的情绪的自身。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每一个人必然追求他所认为是善的,避免他所认为是恶的。但这种追求或欲望据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关于冲动的界说和第三部分情绪的界说一不是别的,即是人的本质或本性的自身。所以单独依照他自己本性的法则,每一个人必然追求他所认为是善的,避免他所认为是恶的。此证。

    〖命题二十〗一个人愈努力并且愈能够寻求他自己的利益或保持他自己的存在,则他便愈具有德性,反之,只要一个人忽略他自己的利益或忽略他自己存在的保持,则他便算是软弱无能。

    〖证明〗德性据第四部分界说八即是人的力量的自身,此种力量只是为人的本性所决定,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只为人努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所决定。所以一个人愈努力并且愈能够保持他的存在,则他便愈具有德性,而且据第三部分命题四与六只要他忽略了保持他自己的存在,他便是软弱无力。此证。

    〖附释〗由此可见除了为外界的原因,和为违反他自己的本性的原因所征服的人以外,绝没有人会忽视追求他自己的利益或保持他自己的存在。我看,没有人出于他自己本性的必然性而愿意拒绝饮食或自杀,除非是由于外界的原因所逼迫而不得已。象这类被迫而自杀,可以有种种不同的方式。一个人可以被迫而自杀,如果他的右手,偶然执着一刀,被别人扭转过来,向着他自己的胸膛刺去;或者,一个暴虐的君主可以下命令,强迫他的臣子,自己割开他的血管,如象塞内卡Seneca的情形,因为,这样一来,他可以忍受较小的祸害,避免较大的祸害。又如许多潜伏的外在原因,可以支配人的想象,感动人的身体,使得他另具一副违反原有的本性的性质,这种性质的观念据第三部分命题十在心灵中本来是没有的。任何人只要稍费一点思索,即可看出,要一个人,依照他本性之必然,去努力取消他的存在,或将自己改变成别一种形式,实无异于无中生有,那是不可能的。

    〖命题二十一〗没有一个人可以有要求快乐、要求良好行为和良好生活的欲望,而不同时有要求生命,行为和生活,亦即要求真实存在的欲望。

    〖证明〗关于这个命题的证明,或这个命题的本身可以说是自明的,且从欲望的界说看来,也就是自明的。因为欲望,不论是要求良好行为的欲望或要求快乐生活的欲望,据第三部分情绪界说一即是人的本质,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七,亦即人竭力保持他自己存在的努力。所以没有一个人可以有要求快乐等等的欲望,而不同时要求真实存在的。此证。

    〖命题二十二〗我们不能设想任何先于保存自我的努力的德性。

    〖证明〗保存自我的努力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即是事物自身的本质。因此假如我们能够设想一个先于自我保存的努力的德性,那么我们应当可以设想据第四部分界说八事物的本质先于事物的本身。这显然是不通的。所以我们不能设想任何先于保存自我的努力的德性。此证。

    〖绎理〗保存自我的努力乃是德性的首先的唯一的基础。因为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二先于这个原则,我们不能设想别的基础,而没有这个原则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一我们又不能设想任何德性。

    〖命题二十三〗一个人,只要他由于被不正确的观念所决定而有某种行动,决不能完全说是遵循德性而行。唯有他的行为是被他的理解所决定,方可说是遵循德性而行。

    〖证明〗只要一个人因为有了不正确的观念,被决定而有某种行为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则他便是被动的,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界说一与界说二,他作了一件事,而此事不能单独从他的本质得到理解,或者据第四部分界说八此事不是从他的德性发出的。但只要他的行为是为他的理解所决定,据第三部分命题一他便是主动的,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界说二他作了一件事,此事可以单独从他的本质得到理解,或者据第四部分命题八此事是正确地从他的德性发出的。此证。

    〖命题二十四〗绝对遵循德性而行,在我们看来,不是别的,即是在寻求自己的利益的基础上,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我的存在此三者意义相同。

    〖证明〗绝对遵循德性而行,据第四部分界说八不是别的,只是依照我们固有本性的法则而行。但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唯有当我们能理解时,我们才能主动。所以遵循德性而行不是别的,即是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己的存在,而且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二绎理这样作是建立在寻求自己的利益的基础上的。此证。

    〖命题二十五〗没有一个人努力保持他自己的存在,而其目的是为了别的东西。

    〖证明〗一物竭力保持自己的存在的努力,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只是为那物自身的本质所决定,而且这种努力必然地是只出于那种物的本质之自身,而不是出于他物的本质据第三部分命题六。此外,这个命题如果根据第四命题二十二的绎理看来,也很明白。因为假如一个人努力保持他自己的存在,而他的目的是为了别的东西,则这个别的东西将成为他的德性的首先的基础这是自明的,但据方才所引的绎理这是不通的。所以没有一个人努力保持他自己的存在,而其目的是为了别的东西。此证。

    〖命题二十六〗凡一切基于理性的努力,除了企求理解之外,不企求别的;而且当心灵运用理性时,除了按照它的判断,认为能促进理解的东西是有利益的之外,不承认别的。

    〖证明〗保存自我的努力据第三部分命题七不是别的,即是一物的本质之自身,此物既有存在,即被认为有力量以保持其存在据第三部分命题六且作自其所具有的性质必然而出之事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欲望的界说。但是理性的本质除了心灵能清楚明晰地理解外,不是别的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二关于清楚明晰的理解的界说。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一切基于理性的努力除了指向理解之外,不指向别的。再则,这种运用理性来思考的心灵复努力保持其存在,而心灵的这种努力既然不是别的,只是指向理解的努力据本证明前一部分由此推知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二绎理,这种指向理解的努力乃是德性之首先的唯一的基础,并且我们努力理解事物并非为着任何目的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五,反之,就心灵运用理性的思考而言,除了认能促进理解的东西为善外,不能设想别的善物据第四部分界说一。此证。

    〖命题二十七〗除了那真正能促进理解或能阻碍我们理解的东西以外,我们不确定地知道什么是善或者什么是恶。

    〖证明〗运用理性来思考的心灵除了企求理解以外,没有别的欲望,除了认能促进理解的东西为有利益以外,也不承认别的善物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六。但是心灵惟有具有正确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一及四十三,并请参看其附释,或者同样的意思,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心灵只有能运用理性来思考时,才具有确定性。所以除了真正能促进理解的东西以外,我们不确定地知道什么是善,反之,除了阻碍我们理解的东西以外,我们也不确定地知道什么是恶。此证。

    〖命题二十八〗心灵的最高的善是对神的知识,心灵的最高的德性是认识神。

    〖证明〗心灵所能理解的最高的东西就是神,亦即据第一部分界说六绝对无限的存在,没有神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五就没有东西可以存在,也没有东西可以被认知。因此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六及二十七最有益于心灵,或据第四部分界说一心灵的最高善是对神的知识。再则唯有就心灵能理解而言据第三部分命题一与三,它才是主动的,也唯有就心灵能理解而言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三,我们才可以无条件地说,它是遵循德性而行动。所以心灵的绝对德性就是理解。但是我们既已证明,心灵所能理解的最高的东西是神,所以心灵的最高的德性就是理解神或认识神。此证。

    〖命题二十九〗凡性质与我们完全不同的个体事物,既不能增进我们的活动力量,也不能阻碍我们的活动力量;一般的说来,凡是与我们没有任何共同之点的东西,对我们既不能是善的,亦不能是恶的。

    〖证明〗一个个体事物的力量,据第二部分命题十绎理亦即人所借以存在和行动的力量,只可为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八别一个体事物所决定,但是要理解这个个体事物的性质据第二部分命题六必须与理解人的性质凭借同一属性。因此无论从那方面去看,我们活动的力量,可以为别一个具有和我们相同性质的个体事物的力量所决定,亦即为其所助长或阻碍,而不能为一个性质和我们完全不相同的事物的力量所决定。但一物之被称为善或恶,既然是由于那物据第四部分命题八是快乐或痛苦的原因,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既然是由于那物增加或减少,助长或阻碍我们的活动力量,所以一个性质与我们完全不同的事物,对我们既不能是善的,也不能是恶的。此证。

    〖命题三十〗一物决不能通过它与我们的本性相同之点对我们是恶的,反之,唯有因为它违反我们的本性,才能对我们是恶的。

    〖证明〗如果一物是引起痛苦的原因据第四部分命题八,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痛苦的界说如果一物减少或阻碍我们的活动力量,则我们便说它是恶的。因此假定一物通过它所具有的和我们本性相同之点,对我们是恶的,那么它将会减少或阻碍它与我们本性的共同点,据第三部分命题四这是不通的。所以一物决不能通过它与我们所同具的共同点,对我们是恶的。反之唯有因为它与我们相反据第三部分命题五,才能对我们是恶的,换言之正如我们所指出的那样才能减少或阻碍我们的活动力量。此证。

    〖命题三十一〗凡符合我们的本性之物必然是善的。

    〖证明〗任何符合我们本性之物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决不能对我们是恶的。所以此物必然或者是善的,或者是不善不恶的。今试假定此物为中性或不善不恶,则据第一部分公则三及第四部分界说一从它的本性里推不出任何于保持我们的本性有补之物,这就是说据假设,推不出任何于保持它自己的本性有补之物。但这据第三部分命题六是不通的。所以只要一物符合我们的本性,则那物必然是善的。此证。

    〖绎理〗由此可以推知,一物愈符合我们的本性,则那物对我们愈为有益,换言之,对我们愈是善的,反之,一物对我们愈为有益,则那物与我们的本性便愈相符合。因为如果一物与我们的本性不相符合,则那物不是必然与我们的本性不同,便是必然与我们的本性正相违反。假如与我们的本性不同,则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九它对我们既不善也不恶。但假如与我们的本性违反,则它也将与本性和我们符合之物相违反,这就是说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一与善相违反,或者是恶的。所以只有与我们的本性相符合之物,才是善的,而且一物愈符合我们的本性,便愈对我们有益;反之,愈对我们有益,便愈符合我们的本性。此证。

    〖命题三十二〗就人们是受情欲的控制而言,他们不能说是与本性相符合的。

    〖证明〗凡可以说是与本性相符合之物,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应了解为按力量说相符合,而不是按薄弱无力或否定性说相符合,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三附释他们也不是按情欲说相符合。所以就人们是受情欲的控制而言,他们不能说是按本性说相符合。此证。

    〖附释〗这一命题是自明的。因为假如一个人说黑与白唯一相符合之点即在于二者都不是红色,那么,他实在是无条件地肯定了黑与白间毫无符合之处。同样,如果有人说石头与人唯一相符合之点即在于二者同是有限,同是薄弱无力,或同不是基于本性之必然而存在,或同是无限度地为外界原因所支配,那么他无异于根本肯定了石头与人之间毫无符合之处,因为凡物与物间,只是在否定性方面相符合,或只是在所无有之点相符合,它们实在是毫无符合之处。

    〖命题三十三〗只要人们为情欲所激动,则人与人间彼此的本性可相异,只要同是一个人为情欲所激动,则这人的本性前后可以变异而不稳定。

    〖证明〗情绪的本性或本质据第三部分界说一与二不是单独通过我们的本性或本质所能解释,但必须通过外界原因的力量据第三部分命题七亦即外界原因的本性与我们的本性相比较所决定。由此可以推知,有多少种事物激动我们的情绪,则每一情绪便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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