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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定宋-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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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禁止贩卖华工及保护华侨
    3、解除“贱民”身份
    4、提倡女权
    四、改革旧习俗方面
    1、限期剪辫和劝禁缠足
    2、严禁鸦片和禁止赌博
    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
    五、整饬吏治,严格铨选方面
    六、财政金融方面
    七、行政及军事方面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变革
    1、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2、军事司法机关
    3、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二、保障司法独立的措施
    1、实行法官考试
    2、崇敬法官,排除干预
    3、建立律师制度
    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
    2、禁止体罚
    3、实行公开审判和陪审制
中国法制史(四)
    天天更新是必须的,成绩怎么样,不是精灵能够左右的,更新是精灵能够做的事情。做好精灵能够做的事情,其余的,就看弟兄们的了!
    唐朝行政法律
    一、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三省六部制
    2、地方:州、县二级制
    二、官吏管理制度
    三、其他制度
    唐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①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②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③御史台:中央监察机关
    三司推事、小三司
    2、地方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一)告诉的方式
    1、被害人及家属的告诉
    2、邻居间的告诉
    3、主管官吏的告诉
    (二)告诉的限制
    1、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
    2、对奴告主的限制
    3、生理上的限制
    4、对囚徒的限制
    (三)不合要求告诉的处罚
    三、审判制度
    (一)审判期限的规定
    (二)审判官回避的规定
    (三)刑讯的规定
    1、刑讯的条件。
    2、刑讯的工具。
    3、禁止刑讯的对象。
    4、刑讯的执行。
    (四)判决与上诉的规定
    (五)死刑复奏制度的规定:三复奏、五复奏
    四、司法官的责任
    (一)审判责任
    (二)执行责任
    (三)监管责任
    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唐后中国陷入分裂割据的五代十国时期。直到宋朝结束分裂的局面。宋王朝加强中央集权,发展商品经济的措施,对立法产生深刻的影响。
    五代十国法律制度
    一、五代十国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1、《新集同光刑律统类》:以刑统为法律形式,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
    2、《大周刑统》:即《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
    (二)法律形式及其发展
    刑统的完善及“编敕”的确立
    二、五代十国法制内容的演变与特点
    (一)刑罚空前酷烈
    1、增设严酷的刑罚:①出现凌迟;①流刑演变为刺配;③杖刑演变为“合欢杖”、“随年杖”
    2、增加罪名,加重量刑
    (二)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渐趋完备
    三、五代十国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三)监狱管理制度
    宋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和,通商惠工
    二、立法概况
    1、刑统:《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删除重复、矛盾及无普遍指导意义者,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布。
    3、编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
    4、条法事类:《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淳祐条法事类》
    三、法学成就
    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对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专著。
    四、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宋朝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
    二、刑罚制度
    刑罚的变化:①折杖法;②刺配;③凌迟。
    三、罪名
    新设“天地坛非执事辄临”与“盗剥桑柘之禁”罪名
    宋朝民事法律
    一、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权:义庄
    三、债权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权
    宋朝行政法律
    一、行政组织
    二、监察制度
    三、官吏管理制度
    宋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新设审刑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大案奏裁制
    2、鞫谳分司制
    3、翻异别推制
    4、务限制度
    5、理雪制度
    三、监狱制度
    辽、金、西夏、元朝法律制度
    与宋长期对峙的辽、金、西夏各朝,都编纂了具有民族特色的成文法。公元1206年蒙古民族英雄铁木真经过多年努力之后,终于统一了蒙古各部落,建立起“大蒙古国”,1279年,建立元朝。
    辽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咸雍重修条制》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三、司法制度
    金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泰和律义》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三、司法制度
    西夏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天盛改定新旧律令》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三、财产法律制度
    四、诉讼与审判制度
    元朝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循旧礼,重纲常之教
    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二、立法概况
    (一)蒙古部落时期的立法
    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
    (二)蒙古国建立以后的立法
    《条画五章》
    (三)元朝建立后的立法与法律汇编
    1、《至元新格》
    2、《大元通制》
    3、《经世大典》
    4、《元典章》
    三、身份法律制度
    四、刑事法律制度
    以七为尾数的十一等笞杖刑
    五、财产法律制度
    确立了不动产买卖的固定手续:先问亲邻、经官给据、答押文契、印契税契
    六、诉讼与审判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大宗正府
    2、宣政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的法律制度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高度发展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明初重典治国及明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
    立法概况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一)“刑乱国用重典”
    1、吸取元代“宽纵”亡国的教训;
    2、以“重典”为消灭异己的手段;
    3、“重典”是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二、立法活动
    1、《大明律》的制定:六部分篇,开创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的一大变化。
    2、《大明令》的制定: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中以“令”为名的法典。
    3、大诰和榜文:刑事特别法
    4、条例的编纂和修订
    5、《大明会典》的编修
    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二、刑罚制度
    1、充军
    2、刺字
    三、定罪量刑的主要变化
    “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民事法律
    一、物权制度
    二、债权制度
    三、婚姻家庭制度
    行政法律
    一、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三、职官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全称“三法司”
    2、地方司法机关:省、府、县三级
    3、厂卫组织:
    ①锦衣卫
    ②东厂、西厂、内行厂
    二、诉讼制度
    (一)诉讼管辖制度
    (二)诉讼权利之限制
    1、“干名犯义”之限制
    2、年龄、性别之限制
    3、现禁囚犯之限制
    4、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
    (三)禁止越诉
    (四)诬告加等反坐
    三、审判制度
    1、朝审
    2、大审
    3、热审
中国法制史(三)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推向新的发展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儒家伦常法制化的表现。
    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的发展变化
    (一)“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二)严刑重禁,信赏必罚,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
    礼进一步融入到法律中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的立法:《曹魏律》
    1、在篇目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二)两晋的立法:《晋律》
    1、在篇目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三)南北朝的立法:《北齐律》
    1、在篇目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八议制度入律
    2、官当制度的实施
    3、重罪十条的确立
    4、亲属相犯“准五服以制罪”
    二、罪名
    三、刑罚
    初步形成封建五刑:死、流、耐、鞭、杖民事法律
    一、关于人的身份
    二、土地所有权
    1、曹魏屯田令
    2、西晋占田制
    3、北魏均田制
    三、债权
    四、婚姻制度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曹魏:律博士
    2、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刑讯的制度化
    1、南梁:测囚法
    2、南陈:立测法
    (二)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北魏法制的一项新创
    (三)直诉制度的形成
    登闻鼓的起诉制度
    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完成了儒家思想法典化的进程。《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对后世封建立法及东南亚诸国的立法产生极大的影响。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一部律,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3、《大业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二部律,隋炀帝时制定,未得到实施。
    二、隋律的体例和内容
    1、体例:十二篇五百条,这一体例被唐律全盘接受。
    2、内容:①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
    ②关于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为唐朝继承;
    ③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构已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的格局。其中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
    唐朝立法概况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3、格:皇帝颁发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机构组织法。
    (二)、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二、唐律的制定
    1、《武德律》:开端
    2、《贞观律》:总其成
    3、《永徽律》及其《律疏》:疏其义
    4、《开元律》及其《律疏》:告终
    三、唐律的结构
    1。名例律
    2。卫禁律
    3。职制律
    4。户婚律
    5。厩库律
    6。擅兴律
    7。贼盗律
    8。斗讼律
    9。诈伪律
    10。杂律
    11。捕亡律
    12。断狱律
    四、唐律的特点
    1、礼法结合: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2、首创“疏议”:它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简述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解释律文;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3、内容简约:十二篇五百条,比以往的律简约。
    五、唐律的影响
    1、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中国唐后的各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本,唐律的影响深远。
    2、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涉及日本、朝鲜、越南等国,这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唐律刑事法律
    一、有关刑罚和一般原则的规定
    (一)刑罚
    五刑:笞、杖、徒、流、死五刑二十等。
    1、笞刑:5等,自笞10至笞50,每等递加10。
    2、杖刑:5等,自杖60至杖100,每等递加10。
    3、徒刑:5等,自徒1年至3年,每半年递加。
    4、流刑:3等,从2000里至3000里,每等递加500里。
    加役流:作为减死之刑,流3000里,并服苦役3年。
    5、死刑:2等,绞和斩。
    (二)重点打击的十类犯罪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三)贵族官吏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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