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与垃圾-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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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行为: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提供服务。 在XX公司组织的说明会上,EF公司的工作人员对“EF国际语言学校”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而他们并不是以EF公司的名义,而是冒用“EF国际文教机构”“EF国际语言学校”的名 称。
总之,EF公司与XX公司故意告知上诉人虚假情况,诱使上诉人做出了错误意思,其行为 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EF公司与XX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EF公司与XX 公司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对上诉人的欺诈行为。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及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 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 的费用的一倍。”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EF公司和XX公司共同以虚假广告、虚假的现场说明误导上诉人,使 上诉人做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选择。对上诉人因其欺诈而遭受的损失,EF公司与XX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中介把我送英国 我把中介送法庭被告用“婚介所”开脱责任
2002年月2日,中介公司的代理人张律师就此案向笔者谈了自己的看法,他首先强调无论李 杰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都和XX公司没有任何关系,XX公司没有进行任何欺诈活动。他 说,作为中介公司不可能断定李杰是否在国外挨饿,如果其权益的确受到了侵害,公司也主 张李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但是XX和EF之间只是一种代理关系,和李杰之间是一种留学 服务关系,XX的责任十分明确。张律师对笔者分析,以前大家都把留学看得很神秘,但是 完全可以把留学中介比喻成婚姻中介,你不能因为种种原因到离婚后再回头来状告婚介所。 同样,李杰建立了入学关系后,XX的中介作用也就完成了。因此,李杰在这起诉讼当中告 错了对象,从程序上是错误的。 被告虽然赢了官司,但是,其名声同样遭到了严重的影响。他们自己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看 看北京某家媒体的一段报道: 被告一:EF中国法律顾问说文化差异造成彼此误解。 EF中国法律顾问解释说,EF成立于1965年,迄今为止有37年的历史。目前,EF成为世 界上最大的语言国际机构。从1994年进入中国以来,每年EF都送4000名中国学生到英国、法 国、爱尔兰、德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学习。李杰的诉讼案是目前为止EF的第一例法律 诉讼案。因为,EF在中国的员工都亲身经历过海外学习、工作。所以,对李杰所作的陈述都 感到吃惊,甚至震惊。EF之所以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就是因为已经注意到越来越多的 中国人都有出国留学计划。但是,文化差异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凸显出来。EF曾经为德国、法 国、意大利、瑞典、芬兰、挪威等西方国家学生提供去英语母语的国家,英国、美国、加拿 大、澳大利亚等其他西方国家留学的服务。结果,即便同样在西方社会里也存在巨大的文化 差异,更不用说东西方文化差异更大。 被告二:EF副总裁建议中国留学生需入乡随俗。 前不久,EF国际语言学校副总裁菲利普·约翰逊(Philip Johnson)取消了全家的圣诞节休 假计划,特为此案飞抵北京约见了京城媒体。约翰逊副总裁告诉记者,中国学生在海外面 临着一些跟别的国家相比非常突出的问题: 第一,相对而言,中国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比较差一些。相比别的西方国家来说,他们的语 言程度稍微差一点,特别是在他们刚刚到达英国的时候,这样阻碍了他们跟学校、寄宿家庭 的沟通。而这往往是造成一些问题的第一步。 第二,文化上的差异。相对于别的国家而言,中国学生不是很喜欢主动把问题说出来,或者 很 主动跟别人沟通,总是希望别人能够主动来询问他们的问题,他们过得怎么样,是不是吃得 好。一旦碰到问题,他们比较倾向于首先打电话跟自己的父母抱怨。很多寄宿家庭打电话告 诉我说,很多中国学生把自己关在房间里面,也不出来跟别人沟通,也不告诉别人他在想什 么,也没有好奇心了解一种新的文化,或者融入一种新的文化,把自己封闭起来。 第三,社交方面,中国学生除了不喜欢跟别人主动沟通之外,在一些口头用语上面不是很礼 貌。比如,在英国几乎每个人一天到晚都在不停地说“谢谢”和“请”这两个字,很多中国 学 生不善于表达感激,或者没有这样一个礼貌用语的习惯。特别在英国,很多学生被寄宿家庭 视为非常粗鲁,不懂得礼貌,不懂得感激。 第四,期望值的问题。中国出国留学的学生都来自家庭不错,或者生活水平比较高、收入相 对比较高的家庭。他们到英国之后,很多学生感觉非常失望,感觉出国了,但进入寄宿家庭 的生活条件不如他在家里的好,不是很新的房子,不是全新的装修,或者设施各方面没有在 国内的条件好,所以有一个很大的落差。 第五,饮食的不同。我本人以前在英国的学校里面就在帮助当地EF的同事意识到这个差异, 让他们意识到英国的食物或者美国的食物跟中国的食物有什么区别,我们不能改变每个家庭 的饮食习惯,但最起码我们意识到这个差别,跟学生做一个解释沟通工作。 约翰逊特别建议,中国学生要有一个非常正确的符合客观实际的期望值,要尽早自立,培养 其正确的使用金钱的观念,并在饮食上一定要做好最充分的心理准备。此外,必须掌握一定 的社交技巧,怎样更礼貌对待周围的人,让别人觉得你是一个有教养的人。培养自己解决问 题的能力,碰到事情之后不是向父母求助,而是自己去考虑怎么样通过别人的帮助,通过周 围人的帮助来找到解决问题的渠道。让孩子自己具备一定的处理能力、判断能力,什么事情 是可以自己解决,什么事情要回家跟父母说。出国之前有意识让孩子多面临一些挑战,多在 独立的环境下自己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让孩子自立一些,使他们在出国前就有一个类似于 已经出国之后所独立面对问题的环境。不得不承认,出国留学对大多数中国学生来说是非常 有挑战性的事情。但是,无论对学生还是对我们而言,只有我们感觉到这种差异,适应了这 种差异,才能让学生得到国际性的世界观,并且让他们从出国留学中真正受益。 坦白地说,如果我去采访,肯定不会这么报道。在中介与学生之间,学生显然是弱势群体。 在李杰案中的很多问题确实是存在很多疑点的,而这些疑点没有答案。
第二章 中介把我送英国 我把中介送法庭留学中介“黑洞”深不可测
法庭外,一个自称是“圈内人”的男士向笔者透露了留学中介的一些问题。他告诉笔者,由 于留学热潮始终没有降温,近几年自费留学的人越来越多,留学中介服务也应运而生并不断 发展壮大,但中介服务并没有因为发展而得到相应的规范,像李杰这样的事近年来时有发生 。他举例说,国外的学校也是分为三六九等的,如果一个中介公司代理一所较为知名的学校 ,大家比较了解,中介操作起来也比较容易。但如果是一个一般的而且国内并不了解的学校 ,中介公司就会为其进行有效的“包装”,回避一些不好的信息。“究其根本,中介公司毕 竟是一个商业机构,赢利是其惟一也是最终的目的。不论把留学说得多么好,生活学业如何 如何,中介都无法回避获取服务费用这一事实。”据他介绍,由于中介公司垄断了赴外留学 的信息,留学人员与国外学校之间的沟通完全通过他们,因此必然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双方 因此发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目前尚无什么有效的办法解决这一问题,作为一个‘圈内人’,我只能提醒那些做着出国 梦的年轻人和他们的家长一定要‘货比三家’,尽可能多地获取留学信息作为参考。” 上述案件向人们传出的信息是,在这一留学过程中,留学生本人、留学生家长、中介公司、 外国学校、国家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从其典型性看,这个案子是中国整个留学 纠纷的一个缩影。 2001年,笔者在采访英国驻华大使馆高级签证官时,他曾告诉笔者一个非常令人吃惊的事情 :一个还未成年的中国留学申请人在面对签证官时说:“我不想去英国,也不想去留学,可 是,我爸妈偏要让我去。签证官,求您把我拒签了吧!”我在调查李杰一案时发现,李杰本 人也并不想去英国,他本人对整个去英国留学的材料准备所知甚少。我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