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 何家弘主编[网罗论坛]寒寒-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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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他人有意或无意地侵犯而蒙受损害的情况下,由法院出面
裁定责任,给予受害人应有的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又
称作“民事损害赔偿法”。美国侵权法是在继承英国普通法的
基础上形成的;伴随着美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
完善,现已形成一套范围广泛、内容繁杂的法律体系。从内
容上说,美国侵权法在19 世纪侧重于保护对制造商、厂商及
政府的权益,在20 世纪以后以保护雇员、个人和消费者的利
益为重点。当代,美国侵权法则处处体现出刘个人人身和私
有财产权利的高度保护,它将合同法、财产法、刑法等法律
中所没有涵盖的民事责任都统统管辖起来,同时在内部发展
出故意侵权、过失侵权、严格责任、公害、产品责任、诽谤、
侵犯隐私、虚假表述等复杂的侵权责任理论。从功能卜讲,
美国侵权法以补偿损失、倡导正义和防患未然为目的,在维
护与协调美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秩序方面功不可没。下文主要
介绍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和抗辩事由三部分重要内容。
(一)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依据过错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故
意侵权责任,过失侵权责任和严格侵权责任。
1。故意浸权责任。
所谓“故意”,是指侵权人期望某种损害结果或者确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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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损害结果将为发生的主观状态;确定“故意,,的依据是客观
行为,即依据当时存在的旁证推敲和分析〔。故意和动机不
同:虽然二者都与人的思想有关,但故意是希望引起某种后果
的愿望,而动机只是一个人行为的原因。构成故意侵权责任
的要件是:故意〔而非动机)、行为和因果关系,即被告要有侵
权的故意,还要实施了浸权的行为,并且被告的行为与原告
的伤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2。过失侵权责任。
所谓“过失”,也就是,’非故意”,是指侵权人的行为低
于合理的注意标准(保护他人不受损害的必要标准)时的主观
心理状态。过失与故意不同:故意侵权对将要发生的后果不仅
是希望,而且是肯定的;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只造成了一个可预
见伤害的风险,这个风险可能实现,也可能消失,那么他的
行为就是过失,而不是故意。构成过失侵权责任的要件是:(1)
责任,指被告有责任按照一定的标准行动以避免给其他人带
来不合理的危险; (2 )不履行责任,即被告没有按照这个标准
行动;(3)实际损失或伤害,即受害人遭受到实际损失或伤害;(4)
因果关系,即被告人的过失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伤害之间有
因果关系。可见,过失侵权责任和故意侵权责任的区别不仅
在于“过失”和“故意”的主观状态不同,也表现为是否以
“实际损失或伤害”为要件。确定过失侵权责任,就是要根
据行为人的过失大小来决定他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3。严格侵权责任。
严格侵权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是指被告
虽既无侵权的故意也无过失,但还是发生了本应避免的伤害
事故,依据法律规定应该承担严格侵权责任。构成严格责任
的要件是:(1)被告负有保证他人安全的绝对责任;(2)被告未能
履行其责任;(3)被告未能履行责任与原告的伤害有因果关系;
(4)原告受伤害事实的发生。严格侵权责任包括危险物品侵权
责任、动物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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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行为
浸权行为,依据客体不同,可以划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行
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前者包括:殴打、威胁、非法监禁、
诽谤、侵犯他人隐私、虚假表述等;后者包括:对土地的不法侵
害、对动产的不法侵害及侵占。此外,还有些浸权行为既可
能侵犯财产权,也可能侵犯人身权,如公害、从事超常危险
活动的侵权、动物侵权及产品责任侵权等。下面,择要予以
简介。
1。殴打(battery)
殴打,是指被告对原告进行的蓄意伤害性和攻击性接触。
理解“殴打”,应注意:(l)殴打并不要求被告企图进行特定的伤
害,只要企图接触即可。例如,甲为开玩笑用手将乙的眼睛
蒙住,致使乙跌倒受伤。甲应负殴打责任。(2)殴打所要求的
接触必须是有害的和攻击性的。判断的标准是:如果一般有正
常思维、情绪和判断力的“合理的人”看来是有害的和攻击
性的,那么就构成殴打。例如故意往他人身上吐口水,强行
亲吻他人等。如果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而实施接触,其接触的
目的即使是有利于原告的,也可能构成殴打。例如医生不经
原告同意面给他做了手术,有可能构成殴打。(3)接触,不仅
指对身体的直接接触,还包括对身体相连的东西的接触。如
将别人的帽子打落在地,攻击别人正在开着的汽车,如果是
故意侵犯他人,将构成殴打。{4)在殴打发生的时候,原告不
一定知道他受到了殴打。例如,甲在沉睡中被乙亲吻,当时
甲并不知道,但如果甲知道后感受到了侮辱,则可以告乙殴
打。
2。威吓(assault)
威吓,是指被告故意以某种语言和行为,使对方合理地
担心暴力即将发生一1 威吓同殴打有紧密的联系,但不需要
接触。理解威吓,应注意:(1)原告的担心必须是合理的,而不
是过度反应,如一个患被害幻想症的人,看见别人迎面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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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幻想对方要殴打自己,不属于合理的担心。(2)被告必须有
明显的能力去实现威吓,即被告说的必须是他马上就能做到
的;如威吓射杀某人,当很明显现场没有枪时,则不构成威吓。
一般说来,单纯的言词而不伴随身体的行动,将不足以构成
威吓。(3)原告必须意识到威吓的发生,但不要求原告必须产
生真心的恐惧。如果甲举枪从乙的背后瞄准乙准备射击,但
乙转过身发现甲时,甲已将枪收起来。则甲刚才的行为对乙
不构成威吓。再比如甲举拳准备打乙,但乙是世界拳击冠军,
对甲的行为并不恐吓,但引起了警觉,甲的行为构成了威吓。
3。非法监禁(false imprisonment)
非法监禁,是指行为人有意将他人限制在他所指定的区
域内。这一侵权责任主要用来保护人们不被错误关押和白由
移动的权利不受侵犯。除了司法机关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外,
一般人没有权力随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即使被告坚信他有
正当的理由关押他人也不行。理解非法监禁,应注意:(1)非法
监禁必须是一种故意的行为,而非过失行为。被告必须企图
去限制某人的人身自由,否则不构成非法监禁。例如,某商
店管理员因过失没有发现商店内有顾客而锁门离去,将该顾
客困在商店内整整一夜。商店管理员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监禁,
但应承担过失侵权的责任。(2)对他人限制人身自由可以采取
多种方式。除了关押外,还可以用行动或言语相威胁。比如
被告以原告的工作相威胁( “如你敢离开此地,我就开除你”),
使原告因怕失去工作而不敢移动,也构成非法监禁。对原告
的威胁或身体攻击必须能够限制一个正常人的行为。例如,
一个人被告诉呆在房间里,但没有以其他行为阻止其离去,
则不构成非法监禁。另外,监狱中的超期羁押也构成非法监
禁。(3)关于非法监禁的区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一座
无法自由出去的院内,一辆汽车内,一座野岛上,甚至是旷
野上,总之原告要被阻拦在某个区域里不能出去或不敢出去。
(4)关于非法监禁的例外:一些州已通过法律认定,只要以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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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商店有权将他们怀疑是小偷的人留下来盘问,而不
构成非法监禁,以保护商店的利益及减少诉讼。
4。精神伤害(inflietia} of mental distress)
精神伤害是最近数十年发展起来的独立的侵权责任,从
主观状态上讲分为故意伤害和过失伤害。(1)故意伤害,表现
为被告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被告的行
为如构成“故意伤害”,则必须是“极端骇人,不可忍受的”,
而不仅仅是一般的羞辱、裹读、骚扰甚至威胁。例如甲在朋
友乙家自杀身亡,乙目睹了甲自杀的惨状大病一场。乙可以
告甲的遗产代理人,要求精神伤害赔偿。(2)过失伤害。精神
伤害的过失侵权是一个较新的概念一般要求侵权行为所造成
的情神伤害是可以合理预期的。例如,母亲亲眼目睹自己的
孩子遭遇车祸而死,这给母亲带来的精神伤害应是可以合理
预见的,因此可以要求精神伤害赔偿;而陌生人看到了同样的
事件要求精神伤害赔偿,必须有某种生理上损害的证据,如
心脏病突发、流产、晕倒等,否则不予支持。另外,法院也
不允许没有亲眼看到自己孩子出车祸的父母,寻求精神损害
赔偿的救济。
5。诽谤( defamation )
诽谤,是指对一个良好的名誉的损害影响到其与他人的
关系或带来工作或经济上的损失。理解诽谤,应注意:(1)诽谤
要求被告表述的内容是虚假的。如果被告言论内容是真实的,
就不是诽谤。但是,证明言论内容是否真实的责任,在涉及
一般私人名誉的案件中属于被告,即被告必须证明自已的言
论是真实的;但当案件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时候,美国宪法第 1
修正案要求,原告有责任证明被告的言论是捏造的,如若原
告证明不了,被告的言论就不构成诽谤。(2)诽谤要求虚假表
述必须是公开的。“公开”是指被告将诽谤的语言传达给除原
告以外的第三者。传播诽谤声明的人,承担与原传播者相同
的责任。诽谤的原传播者通常要对“再传播”造成的损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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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责任。当决定公开要件是否成立时,一定要看被告主观上
是否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无过错的公开,不导致诽谤。如
甲在日记里写的内容被别人偷走后公开。对此“公开”,甲主
观上没有过错。(3)诽谤造成对原告名誉的伤害,即它损毁了
一个人的名誉,以致降低了该人的社会评价或妨碍了与他人
的正常交往。原告本人对声明的感受并不重要,关键是社区
的大多数人,或一小部分受尊重的人因被告的言论而对原告
产生了坏印象。一般情况下的名誉损害,原告不需证明他因
此受到了实际L 的“特殊伤害”。但涉及口头形式的诽谤及由
于受诽谤而造成了“金钱上的损失”时,原告需加以证明。
如果原告是官员或公众人员,还应由原告证明被告主观上有
诽谤的故意或过失;证明不了的,则不构成诽谤。t)不构成诽
谤的言论。言论的“绝对特权”保护履行一定重要职责的人
免受起诉,而不考虑该人的动机或声明内容的真假。“绝对特
权”通常出现在司法和立法的过程中或凭借高级政府官员的
身份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言论等。另外,为了保护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利益,若言论符合“有条件的特权”时,也不
构成诽谤。“有条件的特权”的条件是,被告言论不是出于恶
意、重大过错,事先也不知道自己言论的错误。例如,甲有
理由相信乙偷了他的东西,而向警察报告他怀疑乙是小偷,
则不构成诽谤。但若甲为了毁坏乙的名誉,到处向他人散布
乙是小偷,他就可能构成诽谤了。
6。侵犯他人隐私权(invasion of privacy)
侵犯他人隐私权有以下四种行为形式:(1)盗用他人姓名
和肖像权,即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姓名和
肖像权。例如,未经本人同意而将他人的姓名或肖像使用在
产品)’告中,则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被告使用姓名或肖像的
目的,是为了姓名或肖像所有人的利益,比如提高他的知名
度,那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2)侵扰他人私生活。侵
扰对象必须是他人隐私而不愿对外公开的地方或事情。如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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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住宅、病房或个人习惯、婚姻史等。侵扰的方式有很多,
如私闯他人卧房,窃听他人电话,私拆他人信件等。侵扰的
程度应该是一个正常的合理的人都感到是“高度冒犯难以容
忍的”,从而造成他人心理恐惧、烦恼和精神不安,有时还会
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造成经济利益损害。例如一个邻
居凭借自己精心安置的一面镜子,不断地观看附近一个牙科
医生进行手术。从而构成侵扰他人私生活。(3)公开他人隐私,
即未经本人许可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公开他人的私人秘
密,该秘密不是众所周知的,一旦公布于众,被公开者就会
陷人难堪或窘迫的窘态,由此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物质上的
损害。(4)扭曲他人形象,即被告编造他人的故事,将他人错
误地披露在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