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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杂集]叫我如何不宰你 作者:邬敬民-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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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海南旅游管理条例》出台,取消旅游定点购物单位,放开旅游市场。但为实行佣金制,同时又规定要接待旅游团队的购物点,必须建立结算中心系统,纳入到统一管理的网络中。于是在许多旅游商店,还堂而皇之地挂着国家旅游局定点购物单位的招牌。    
  这个统一结算中心系统,主要的业务靠出售结算中心的终端系统与收取交易手续费来产生效益。    
  由于政府部门的硬性规定,许多大的旅游购物单位安装了佣金结算系统,每个导游也都配备了IC卡。但没有安装这个系统的商家的却占的比例更多,而即使是安装了结算中心系统的商家,绝大部分没有完全运用。为什么呢?    
  这套结算中心需要人来操作,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和成本,增加交易时间,增加结算的工序,成为旅行社、商家、导游都不欢迎的机器。但由于政府的强制执行,无可奈何也要接受。但不受欢迎绝不是产生障碍的主要原因。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只有佣金结算系统起用了,但其他的配套管理完全跟不上,甚至于根本没有启动,至使这个佣金结算系统在短短的时间内就偃旗息鼓了。    
  最基本的一点,要建立公开公平的导游人员工作报酬机制,只是摆在桌面上而已,海南岛的导游自始至终也没拿过一分钱工资,但是各个旅行社,每个月却有一份清清楚楚的工资报表,上交到劳动局和旅游局。海南岛有6000多个持证导游,这么大的谎言要装作视而不见需要多么大的勇气和智慧啊。可是三、四年过去了,居然什么事儿也没有,不得不佩服那些妄想一手遮天的人的本事了。        
三十九         
  同时要求制定旅游购物及佣金比例等相关契约的规定,也只是一纸空文,实际的购物和佣金比例契约根本没有改变,甚至更变本加厉。在其他配套管理体制跟不上的情况下,花费重金购买的结算中心系统也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    
  为什么就这么难呢?因为公对公的佣金制,打破了海南旅游长期以来形成的一套不成文的游戏规则。这个规则看不清也说不清,但确确实实地维系着海南发展的某种平衡。    
  就是这个规则,不仅维系海南旅游发展的某种平衡,在全国各地的旅游市场上,都可以见到它的影子,甚至在国外,它也一样无处不在。它是一个幽灵,阻碍着旅游市场的正常发展。    
  幽灵的存在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旅游界的每一个人都有知道它的存在而听之任之。让它消失并不是一件不可能的事,但其中牵涉到太多的黑幕,以至旅游市场的主管部门也对之视而不见。    
  这很容易弄明白,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淮河治污一向是个老大难,国家下大决心和力气总不见太大的成效。其中有一段治污的成绩相当不错,但当地的经济却大受影响,环保局的人在当地根本抬不起头来,同时苦于管理经费的不足而陷入困境,甚至到了工资都发不出的地步。相反那些臭水横流的地方的经济却欣欣向荣,当地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个个都脑满肠肥,生活优越。为什么呢?隔三差五的下面就会有人来上贡,找个借口下去巡视一番又会满载而归。不肥能行吗?至于治污治的好的地方,有谁会来上贡?又有谁会让你满载而归呢?    
  河流污染的后果可想而知,养肥了无良的厂家和当地政府,坑了下游的地区和百姓。旅游界的幽灵又养肥了谁?又坑了谁呢?    
  养肥了谁且不要追究了,但被坑的是游客是板上钉钉的事实。有人把它归咎于游客的不理性消费,只看到低价游的吸引力,在参团之前却不多问几个为什么?为什么到海南岛旅游双飞三晚四天的报名费只有600元?为什么在广州有55元的香港一日游?为什么会有1元泰国游的大馅饼从天上掉下来?这样低价格要吃什么样的餐?要住什么样的酒店?要乘什么样的车?会得到什么样的服务?里面会不会有什么陷阱?    
  实际上很多人都明白,没关系啊,导游不就是要赚回扣吗?导游带我们去的地方东西都很贵,自费参加的项目也没什么值得看的,我不买不就行了呗!不就是带我去购物吗?不就是让我参加自费吗?不参加自费不就行了呗!难道导游还能吃了我?花上这么一点钱就能出去玩一圈,为什么不呢?    
  他们不懂什么叫旅游!也不懂为了低价的原因,他们会失去自己的尊严!会失去国家的尊严!没有人能够告诉他们!      
四十         
  7、导游的管理   
  ——导游形象的黑暗,跟管理者有很大的关系。如果管理部门和旅行社能真正保证导游的利益,维护导游的合法权利,并按照社会对导游的正当要求去管理时,导游形象的改善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然而这一点却总也做不到,这是为什么呢?    
  我国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全国导游队伍日益壮大。每年一度的导游资格考试场面越来越火爆。到2005年底,我国持有全国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已超过20万人。其中,社会导游人员预计为12万人。这些导游既有专职的,也有业余的,水平不一,良莠不齐,工作经验存在一定的差异,对管理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导游的管理分为两个阶层,最基层的当然是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中心)了。最高层呢?毋庸置疑,是旅游局下属的管理部门以及导游协会。    
  导游是否到了供不就求的地步,反正每年全国各地都在疯狂地招考导游,使得现有导游数量远远地超过它实际所需要的数量。以海南岛为例,大概需要2000个导游就差不多够了,而在海南岛的导游超过了6000人。在某些地方,一年两次导游资格考试,但对导游的质量却不管不问。报考导游的要求之低形同虚设,高中毕业即可,这样的规定几乎没有什么实质的限制意义。导游行业低门槛使用权得大量的中专职高生涌入,从而降低了这个行业的人员素质水平。从业人员水平不高,进而导致社会对导游行业产生了不好的看法,使得许多高素质的人不愿加入,而这种情况又会阻碍着导游队伍水平的提高,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不知旅游管理部门是不是象世人所说的那样,是为了收取一笔可观的费用。各种报名费、考前培训费、考试费、书本费加在一起就上千元。以前还有补考的机会,但现在又准备实行一次过的政策,不及格者又得重新开始,据说这样就能有效地控制导游的数量。每次口试的内容又不一样,你又不可能单买那改变内容的那一本书,一买就是一套。这样的做法不得不让人怀疑举办这种考试的目的。    
  这样的考试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无论是口试是笔试,只要你能死记硬背,把那几本书上的主要内容啃下来,一般说来通过考试,获得《导游资格证》是不成问题的,但是获得证书你就能成为一个导游了吗?导游的重要性和时代对导游的要求,那可不是一般人可以担当的。旅游管理部门就没有想到过,随随便便地让人通过考试,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当时在实施《导游资格证》这样的制度的时候,根本没有顾及到那些已经在这个行业中工作了多年的、很有经验的老导游,他们的记忆力当然比不上刚出校门的年轻人,结果造成了许多老导游的流失。有的为了能继续工作,不得不用假导游证。旅行社呢,也愿意继续使用这些老导游,毕竟他们的经验和能力是那些新导游无法比拟的。他们就是那些所谓的“黑导”。有些地方的旅游管理部门对如此黑导也是无可奈何,因为会受到旅行社的压力吧。所以就出现了一些很奇怪的现象,每次当上面有什么检查行动时,总会有人提前得到消息,结果呢,旅行社和旅游局都不会丢面子。    
  可是旅行社愿意继续使用他们说明了什么问题呢?一是这样的考试制度并不合理,很多优秀的导游被阻挡在这个行业之外;二是作为事业单位的管理部门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只知道忙着赚钱,却没有时间采取具体措施去规范旅游市场,也没有想到过四、五百元的培训费,只上七、八天,每天四、五个小时的课,会让人们觉得他们比起被骂做“黑心”的导游来,也白不了哪里去。而这些尚未进入旅游界的准导游们,已经给好好地上了一堂课,旅游界是多么地“黑”!      
四十一         
  一、专职导游    
  导游分为两种,“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专职导游”隶属于旅行社,旅行社要承担对导游全部的教育、管理责任,特别要承担导游带团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后果和责任。不知这一点是否就可以成为旅行社向隶属的“专职导游”收取管理费的借口,而在旅行社注册的导游,无论你是不是为这个公司工作,管理费也是少不了的,少则三、四百,多则五、六百。对于在本公司带团的导游,这个管理费的存在似乎让人有些质疑,他们的工作就是给公司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仅没有工资,却还要收取管理费,这种情况在其他行业几乎是不可能的。    
  对于只是在旅行社注册,而工作是以四海为家的导游,收取管理费似乎情有可缘,旅行社为其代交保险和办理有关的年审手续。这种方式就属于“挂靠”,导游一般与所挂靠旅行社的某个部门或人员关系密切。为摆脱“挂靠”带来的其他麻烦,旅行社多就会与“挂靠”的导游签署协议。具体方法就是收取工作押金,1000—5000不等。    
  但是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赋予旅行社“挂靠”免责的权利。以挂靠形式在旅行社取得正式或临时工作的导游,在公民权益与社会保障上,理应视为与正式员工是平等的。然而,在现实当中,又有多少旅行社会顾及到导游的各项权益呢?仅仅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挂靠导游”就几乎在各个层面被全面剥夺了。    
  从现行的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导游既然是挂靠在某旅行社,则那家旅行社就应该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许多旅行社没有意识到,在一名导游挂靠到你的旅行社后,旅行社没有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经营行为事实上已经触及并违背了现行的法律。而一些旅行社采取欺瞒、变相的形式不给从业人员上三险,就不仅仅是危及到企业的信用,而且更会涉嫌是对国家正式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的漠视和挑战。    
  旅游行政法规中明文规定旅行社要与导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旅行社必须依法明确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要为导游购买社会保险。    
  这本是一件好事,但到旅游界却又变了质。按规定,社会保险的购买金额由用工单位承担70%,个人承担30%。但是,导游却承担了所有的费用。如果说此行业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这样做的话,为什么却在打印出的所交纳的社保基金单中,却又说是旅行社交纳了其中的70%呢?这张单是给谁看的呢?    
  那么多的旅行社不信邪,漠视旅游行政法规,简直跟儿戏一样。他们是有恃无恐,还是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什么心照不宣的默契呢?他们采取的手段也非常简单,你不是要求有最低保障吗?有啊,每个月的工资表上写的很清楚啊!每个月还有为导游购买的社会保险单,上面也清清楚楚地罗列着导游的姓名、年龄、社保号码、工资、以及公司交纳和个人交纳的数额及所占的比例。这个谎言只有一张纸那么薄,多年来经历了那么多的风风雨雨,却破不了,的确让人纳闷它背后的东西了。    
  导游交纳的社保基金是其他行业的3倍,是不是将来会有3倍的社会保险费呢?一点也不,导游享受的是与别人一样的待遇。更有甚者,当某位导游无法面对恶劣的竞争,也交不起社保的时候,想退出这个行业,所退回的社会保险费也只有30%,也就是说另外的70%是为社会做了贡献了。这可是无奈的贡献啊!    
  本应是正大光明的事,到了旅行社这儿却成了偷偷摸摸的、遮遮掩掩的。这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合理?还是管理不严格,让违法者有机可乘呢?    
  一个旅行社要想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拥有属于自己的核心接待队伍,构筑稳定的接待梯队,从而形成一支能征善战的生力军至关重要。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从以下两点入手:    
  第一,完善管理制度,既要培养导游无私奉献的精神,同时也要从制度上确保导游的正当权益。    
  导游被誉为“民间使者”、“友谊桥梁”,这些宣示了导游工作的崇高性,也是对导游工作的定位。换句话说,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导游,必须具备使者般的无私与奉献以及桥梁般的坚韧与挺拔。为此,对导游进行操守的教育,促使每一个人在接待工作中都能以职业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以客人的利益为先,以集体观念为重,这样既打造了导游自身的良好形象,也为旅行社带来了较高的声誉。当然,在严格要求导游的同时,导游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管理者足够的重视,尤其是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导游的积极性,解决导游的后顾之忧。      
四十二         
  在实际的旅行社对导游的管理当中,制度上是相当的完善,每个旅行社都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套专门针对导游的管理制度。但千变万化都离不开一个宗旨,“你砸我的团,我就砸你的饭碗。”旅行社视导游为纯粹的赚钱工具,规范导游的行为,一个“罚”就够了,毕竟是经济社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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