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40-吕景琳正说洪武大帝朱元璋-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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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官吏对农民的敲诈勒索,元璋对他们的活动给了很多限制。比如,严厉禁止乱摊派,乱科敛。当时科敛摊派的名目很多,如造黄册、官吏赴京朝觐,折收税粮各种附加,造上、中、下三种户等民册,等等,朱元璋三令五申予以禁止。为了便利官员进京朝觐和出公差,元璋特给予路费补贴,并且向老百姓公开、申明,如果此后此官此吏仍不改前非,故行搅扰,可随时赴京申诉,以凭问罪。其他哪些是百姓应该负担,哪些为朝廷法度所不允,都公布给老百姓。额外科敛,许百姓对官吏进行告发和扭送。但是百姓怕官,官欺百姓,是几千年的传统,一时难变风气。为此,元璋规定:严禁官吏、皂隶下乡。如有擅自下乡扰民,许百姓捉拿赴京。为了防止有人假称衙门人员在乡下胡作非为,命令各布政司、府州县各衙门,将各自的吏员、皂隶的人数、姓名张榜公布,各谕周知。各衙门对百姓有公务差遣,必须将所差遣人的乡村姓名书写于唤民牌,而后由吏员、皂隶持牌下乡。若三牌而民不至,方许遣皂隶前往勾拿。民至,必询问不至的理由。恐怕他们单夫只妻,为生理而远出,或近处有急事办理。果然如此,非民之罪也。若加以罪,实有司故虐吾民。
这里附带说一下朱元璋对吏的严厉惩治的态度。在元明时代,官和吏是不同的。官是有品级的政府官员,吏则是衙门文秘书办和其他具体办事人员,一般称吏典或胥吏。在府州县,与中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相对应,也设置办理饯粮、兵政、讼狱、工程、学校等事务的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办事吏。经验表明,很多贪赃枉法的事都要通过他们的手,或者由他们的主意而进行,故而这是一个十分黑暗的阶层。元朝蒙古贵族把持各级衙门的实权,而又不清治道,常常诸事由吏摆布,吏的乱政虐民就表现得更为血腥与明显。这就使元璋对吏加倍厌恶,而特予限制和惩治。他说:“天下诸司所用走卒不可无者,特簿书亦无可无者。然良家子弟一受是役,鲜有不为民害者。”他规定,吏与娼优堕民一样,不准参加科举考试,因为这些人心术已坏,天生劣根,不可造就。官宦之家不得与吏通婚。江西布政使李宜之以小吏为婿被降罚为一个边远县份的主簿。在服装上,他们不但不能丝绸侈华,而且只能用黑色,与衙门服役的隶相同,隶称皂隶,吏也可以称为皂吏。优伶娼家也只准着皂色,只是他们又多了一条绿头巾。显然,黑色着装是贱民的标志。在地方上交结官府,营充吏或隶,被元璋当做地痞无赖和游民给以打击。吏的生活待遇也很低,起初只免除一定赋役,后来发给俸禄,最低的每月给六斗米。所以像嵩县典史那样只靠薪俸生活,肯定是相当拮据的。为此,元璋特意征发富民子弟为吏。元璋讨厌官与吏相勾结,讨厌官受吏的摆布,而鼓励主管官员像对待奴仆一样驾驭、管制属下的吏。为此,他改革文牍制度,将它删繁就减,易知易晓,以免文书吏把持文案,上欺长官,下蒙百姓。他说:“元末官府文移案牍最为繁冗,非积岁莫能晓,欲习其业,必以吏为师。凡案牍出入,惟有老吏之言是听。每曹(部门)自正吏之外,又有主文、贴书、小书生等名目。繁冗如此,吏焉得不为奸弊害我民也。”元璋制定简约的案牍定式,颁行各衙门,便利了主管官员对吏的监督。凡是正官严以驭吏的都受到表彰。洪武十九年六月,苏州知府王观将奸贪府吏钱英杖死,向皇帝作了报告,元璋遣使赍诏敕美酒慰劳,说他“秉公心,行正道,颇得驾下之方。如此,政令必行,奸邪斯远,境内肃清,民安有日矣。”可以看出,元璋不得不用典吏,但他是把各衙门之吏当做是污浊的渊薮、廉政的祸胎来对待的。
元璋打击贪官污吏态度之坚决、刑法之严厉,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第七章 穷人的孩子穷当家二、空印案、郭桓案:杀鸡给猴看(3)
在洪武三年以前,对元朝残部的战争仍在继续,各处经济残破,各种制度正在逐步建立。朝廷还抽不出更多精力加强廉政建设。但是,随着经济的慢慢恢复,贪赃枉法的现象逐渐严重起来。洪武四年(1371)闰三月,元璋在一个手诏中曾说:“元失天下,由俗尚虚名,干权势以希用。朕备尝艰难,灼见世情。近来习俗未移,贪沓者如蝼蚁蝇蚋,不知悔悟。”可见元璋的愤慨。这年十一月,他发布诏令:“自今犯赃罪者无贷。”洪武八年(1375),令犯赃罪官吏贬谪到凤阳屯种。据洪武九年(1376)韩宜可的奏疏,在凤阳屯种的官吏近万人,其中大部应为犯贪污罪。洪武十年(1377),犯赃罪被罢官判刑的官吏络绎于道路,官员的迅速更替像走马灯。十年(1377)十一月,元璋对新上任官员说道:“近者,天下有司奏缺官,朝廷以时选补。比除末久,有司又复奏缺,是何犯罪罢黜者之众也?若移其作奸之心以为善,亦何不可?国家俸禄如井泉,汲而不竭,彼皆不思守法以保之,欺人欺天,竟为赃利,虽积钱充屋,一旦事觉,皆非已有。今汝等之官,宜鉴前非,勉于为善,则永保禄位矣!”据说,那时的官吏稍有赃罪,怀中之印未暖即被逮去。量刑标准,往往因时而异,按《大明律》,犯枉法贪赃罪一百二十贯发北方边地充军。据现存判刑案例,有的受赃四十贯即处以流放,受赃一百贯,处以绞罪,有一段时间,为进士监生初入仕途,曾有三赦死罪的规定。但合计赃钞超过四百贯,也就达到仁至义尽,非要杀头不可了。还有一段时间,元璋对贪官污吏冥顽不灵、朝惩而暮犯十分气愤,下令所有案犯不问赃数多少,一经发现,一律处死。受贿者杀,纳贿者也流放边方。
除去用刑法规定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对付贪污官吏,元璋还常常法外用刑,包括抽筋、挑膝盖、剁指、剁脚、剥皮等酷刑。在官衙前,往往有一个剥皮场,和一个挑贪官人头的长杆,在官衙办公书案旁,则有一个实草的人皮,用以震慑和恐吓那些心存贪渎之想的官吏。
元璋打击贪官污吏两次最集中的行动,是两次震惊全国的大案。一次是空印案,发生在洪武九年(1376)。原来,元璋制定了一种月报制度,府州县将各地户口、钱粮、学校、讼狱等统计数字逐月上报。洪武六年(1373)改为季报和岁报。除了逐级上报,各府州县及布政司每年终还要将户口钱粮等项向中央户部呈报。为了表示至公无私,确凿精到,明代所有会计账目都要精确到分厘毫丝。这样地方与户部的账目就很难丝丝入扣,遭到户部驳回的事是经常发生的。所以,地方呈报的账目只有同户部对账以后才能最后敲定,就是说,他们往往要在南京重新登造一次账目。这个账目要用上原报衙门的大印。如果这些报账官吏从南京返回本地用印,有的要往返数千里,上万里,自然要拖延时日,很不方便,于是,他们都带上预先盖好衙门印章的空白文书。很难说这是合法的,但权宜之计,大家都这么做,也似乎不悖于情理。洪武九年,朱元璋了解了官员们以空白印纸在京城闭门造账,感到受到了各地方官员甚至中书省的欺骗和愚弄,认定这是一帮奸诈之辈,赃利之徒,把他多年的教诲与整顿的心血置若罔闻。他不由得怒火中烧。于是下令逮捕了各地方衙门的主要官员,加以处死,有关吏员杖一百,充军边防。中书省、御史台有无可推御的责任,在皇上的气头上谁也不敢澄清事实。后来一个叫郑士利的布衣百姓上书讲明事情原委,元璋认为郑士利是为他受空印案牵连的哥哥湖广按察司佥事郑士元辩解,而将他逮捕入狱。
第二个打击贪污的大案是郭桓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1385)。这年三月有人告发掌户部事户部侍郎郭桓通同北平布政司、按察司官贪赃舞弊,盗卖官粮。元璋大怒,下令严刑追赃,据当年十月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审案例汇编《大诰》所载,郭桓的罪状是:“《卖放浙西秋粮》,户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粮,合(应该)上仓四百五十万石。其郭桓等只收六十万石上仓,钞八十万锭入库,可抵二百万石,余有一百九十万石未曾上仓。其郭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钞五十万贯,致使府县官黄文等通同刁顽人吏沈原等作弊,各分入己。”又,“郭桓所盗食粮,以军卫言之,三年所积卖空。前者榜上若欲尽写,恐民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若将其余仓分并十二布政司通同盗卖现在仓粮,及接受浙西四府钞五十万张(贯)、卖米一百九十万石不上仓,通算诸色课程、鱼盐等项,及通同承运库官范朝宗偷金银,广惠库官张裕妄支钞六百万张(贯),除盗库现在宝钞、金银不算外,其卖在仓税粮及未上仓该收税粮,及鱼盐诸色等项课程,共折米算,所废(贪污)者二千四百余万(石)精粮。”据元璋说,他要求问赃必须追出根底缘由,如六部犯赃罪,必究赃从哪里来。如布政司贿部,则拘布政司官吏。问布政司赃贿从哪里来,指府,则拘拿府官吏,而指州,指县,指民,都一概拘拿到案。“至此之际,害民之奸,岂可隐乎!奸臣何逃之有哉!”这种刨根问底的追赃逼供办法,便把六部以及各直省的大部分官吏都牵连进去了。元璋自己也说:“郭桓赃罪发露,天下诸司尽皆赃罪,系狱者数万,尽皆拟罪。”因为追赃由官到民,也把很多富室特别是江南富家牵扯进来。据《明史·刑法制》记载: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都处死了,供词连直省诸官吏,逮捕判刑处死的数万人,寄赃遍天下,百姓中产之家大抵皆破。足见这是一次很大的血案。
第七章 穷人的孩子穷当家二、空印案、郭桓案:杀鸡给猴看(4)
说这是两起大规模地集体作案,显然把事情搞复杂化了。特别是空印案,定罪的依据不足,主印官不分贤愚一概杀戮更达不到惩恶扬善、激浊扬清的目的。百姓郑士利冒死上书,道理原委讲得很清楚,元璋自然明白弄错了,所以只给以薄惩罚做苦役而没有要他的脑袋,这也就是皇恩浩荡了。还要怎么办呢?人已经杀过了,难道皇帝还要推翻这个案子,自己承担责任吗?古往今来有哪个皇帝能够勇于这样做呢?郭桓案的真象现在已无法搞清楚,但瓜蔓株连的人如此之多,显然在很多人是一场冤狱。看得出来,这是元璋有意制造的一场血案。它一方面打击震慑贪官污吏,另一方面也要借此打击地方富家豪强。这些人横行乡里,梗顽地方,鱼肉百姓,危害国家。打击铲除就是目的,至于在什么时机,用什么借口,取什么手段,玩政治搞权术的人便各有各的高招了。不过,若怨愤不平之气在地下鼓动得很厉害,则需要戳一个出气孔。像郭桓案,搞得从上到下惴惴不安,在追赃的过程中,地方官情急无奈,便向百姓科敛摊派,连老百姓都受到牵累,那冤郁之气实在是愈积愈厚。元璋便把审刑官吴庸等拿来杀了,下一道诏书说:“朕让有司除奸,哪想到他们又生奸扰吾民。焉能纵逃刑宪。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宥。”这件事也就这样平息了。
元璋直到临死都没有停止对贪官污吏的斗争,没有懊悔,没有手软。而且始终觉得没有达到自己所希望的廉政境界,贪赃枉法时有发生,此起彼伏。但是,如果据此说元璋打击贪官污吏似乎没什么成效,那就有欠公允了。古语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是说百姓们已经被逼上绝境,对死也就看得不那么重了。但历史上还没有见过很多不怕死的贪官。他们叫别人活得不痛快,正是为了自己活得更痛快。贪恋富贵享乐的,都是怕死的,所以用严刑峻法打击贪官污吏,肯定是厘清政治、严肃官场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明嘉靖时候刚正不阿的著名清官海瑞就向往祖宗时候的酷刑驾吏,主张恢复剥人皮治贪官的办法,向往朱元璋时候吏治的清明。其实,元璋晚年依然对吏治不满,对贪官污吏横行表示愤慨,正表示了他对理想政治孜孜不倦的追求,对社会污浊影响长治久安的担心。就当时整体吏治水平说来,应该是一个相当清廉的时期。那时没有多少官府人员公然下乡骚扰,没有多少人公然行贿受贿。就是元璋恨得咬牙切齿的那些贪污案例,赃数也多不过几百贯钞。当时府州县衙门都很简陋,很多已经破旧,也不敢扰民修缮。从布政司到府州县官员,不少人出门无马可骑,而只能以毛驴代步,更没有人敢于堂而皇之地乘轿招摇。那时有不少清官的典型为世人传诵。弘文馆学士罗复仁,经常操一口江西话,在元璋面前敷陈政事得失。元璋喜欢他的质朴,称他为“老实罗”。元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