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112-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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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许多问题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尽管如此,这部暂行条例也还面临着市场的重重质疑。但我认为,将国资流失一味归咎于国资部门失察,或者一味归咎于法律的粗疏,都有失公允。国资流失,在目前经济体制变革的背景下,很难完全避免,这里面有地方和中央的财政分权问题,如地方国企和国有银行的利益博弈,有司法地方化的问题,也有市场化改革后国资隐性流失显性化的问题,许多问题法律无能为力。
目前法律能够做却做得不好的地方是,如何将地下交易推到阳光之下,比如说目前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和拍卖竞价规则很不完善。另外,在设计规则时要多注意避免产生道德风险。譬如说,东欧国家在搞MBO的时候,规定企业要连续三年盈利,企业的高管才能将它买入。换句话说,就是要卖企业,也要卖给有能力把它搞好的人。而不像在中国,许多国企的高管故意把企业搞烂,然后MBO,压价将其买入,产权变更后,马上乌鸡变凤凰。设计法律规则时,要对人性做最坏的设计,才能避免道德风险,并取得最好的效果。
创建时间:2005…3…17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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