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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5629-案发当时(选载)-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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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解庆安,住在扬州相国城里,嫂子姓徐,家里小有资财。你们不去报官的话,可以到扬州我大哥那里,他肯定会给你们好处。我可以留在这里当人质,如果没有得到好处,再把我送官不迟。’我们就把他留在家里,特意前来请教。你看给多少来解救你弟弟好呢?”解庆安听了怅然失色,请这两人再等几天,容他筹措。    
    那两人回报李崇后,李崇就下令逮捕解庆安,劈头就问:“你弟弟分明是逃跑了,你为什么要妄认尸体?”解庆安一惊之下,乱了方寸,只好全部交代。原来,他弟弟解思安确是逃跑了,而那具尸体是解庆安在扬州城外发现的,和弟弟的体形相貌差不多,为了掩护弟弟,他就以这具野尸到官府报了案。那个时代没有照片,死者的辨认主要依靠亲属,这两人又是外乡人,本地人都不熟悉,所以官府也没有检验出破绽。本来他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可后来又想乘机除掉平时和自己关系不好的邻人苏显普和李盖,就买通了当地的一个女巫来诬陷他们,没想到弄巧成拙反而坏了事。李崇接着提审了苏显普、李盖,好言相慰,那两人也翻供了。过了几天,解思安在外地被抓获送回,两兄弟全都被加刑。李崇又把那个女巫抓起来打了一百鞭子。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秦国的《封诊式》

    秦国的《封诊式》及二千二百多年前的尸检制度    
    其实“有伤才伸冤”的司法原则早在秦国的《封诊式》中就有体现。“封”是查封的意思,“诊”是勘查、检验的意思,“式”就是指执行政务的标准“式样”(程序)的意思。《封诊式》是发现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一类法律文件,都是举一个事例来说明具体应该遵循的有关制度,以供各级官吏在类似情况下照“式”实施。它们最晚被埋入坟墓陪葬的年限为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可以算是目前我们所能看到中国最早的有关司法检验的制度。    
    从《封诊式》里可以发现,战国时已经明确规定,一切非正常死亡的和无名尸体或者是发生纠纷而造成人身危害后果的,都要进行官方的检验。报案和检验,都要做成“爰书”(司法笔录),记录存档,给下一步的定罪量刑做依据。秦国的制度后来被汉朝沿用,以后各朝也相继,检验有伤才可以为受害人伸冤早已制度化。    
    《封诊式》可以说就是这些“爰书”的格式。在我们现在可以看到的这些有关检验的“爰书”里,都是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例,有“贼死”(被故意杀死)、“经死”(上吊自杀)、“出子”(斗殴引起的妇女流产)等等,比较特殊的则有对于首级的检验和对于麻风病人的检验。    
    《封诊式》中的“贼死”,是一件故意杀人案件的检验报告:    
    报案笔录:有一个亭(秦国基层治安机构,也负责招待过往官吏,一般设在大路沿线)的求盗(治安警察性质的官府工作人员)来报案,说:“在本机构负责的地区内,发现一个被人故意杀死的束发装束无名男子,特来报案。”令史(县级政府的低级文员)立即前往检验。    
    令史所做的检验笔录:男子的尸体在某一房屋的南面,仰面躺卧。在头部脑门的左角上有一处刃伤,背部也有两处,都是从上往下的方向,长度各四寸,宽各一寸,像是用斧子砍的。脑门角上的伤口曾大量出血,在地面上头部及背部的出血痕迹,都已经无法丈量。身上没有其他的伤口。死者穿着的布衣裤各一件,外衣的背部有两个破口,和身体背部的伤口位置吻合,外衣及裤子上都有污血。男子尸体的西面有一双秦国式样的鞋子,一只离开尸体六步,另一只相距十步,鞋子合男子的脚。现场地面很硬,找不到凶手的脚印。这名男子是成年人,比较壮实,肤色较白,身高七尺一寸,头发长二尺。肚子上有两处旧伤疤。男子尸体距离某亭百步,距离某里士伍(百姓)的房屋是二百步。    
    处理意见是,令求盗用布匹卷起该男子尸体埋葬于某处,等待进一步的处分命令。将男子的衣服和鞋子提交给县衙门。询问求盗以及亭内其他人员、邻人,是否知道这名男子是哪一天死的,听见呼救的声音没有。    
    秦国商鞅变法时确立起二十等爵位制度,规定战场上斩得敌方一个首级的,就可以晋升一级爵位。因此战场上的首级成了士兵的重要目标,为了防止有人争夺或冒功,《封诊式》里有两件关于检验首级的事例,这是很有特色的。    
    其一是“夺首”,为某个军队的官员做的报案笔录:里士伍甲押送一名被捆绑的男子丙,提着一个首级,和另一个男子丁一起来报案。甲报告说:“我是某军队尉官的部下书吏,跟随长官在邢丘城作战。今日在军队营地见这个丙用剑砍伤了这位男子丁,抢了这个首级。因此我立即逮捕了他前来报告。”当即检验了这个首级,也检验了丁的伤口。    
    还有一个官吏做的笔录,标题无法释读,也是讲军人之间争夺战场首级。    
    一个士伍(平民士兵)和一个“公士”(最低级的爵位)在邢丘城战役后争夺一个首级,告到官府来,都说这个首级是自己在战斗中斩获的。官府仔细检验了那个首级并记录在案:长发,在发迹右角有一个伤口,有五寸长,深到骨头,看上去像是剑砍的;首级的头颈部位砍得很不整齐。已经将首级封存,在封泥上写上要求同部队士兵前来对证的字样。    
    ◎附录原文: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上肉硬即是。切要者,手足有无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若究得行凶人,当来有窥谋、事迹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检出。若无影迹,即恐是酒醉卒死。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班,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之元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一失。    
    ——宋慈《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上)》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亡者不可辱

    亡者不可辱    
    案发当时>>>    
    英姑的父亲竹知县掉下落马坡身亡,当天他曾携一封密函到顶头上司卢知州的府中议事。据英姑说密函中藏有梅城当地贪官污吏十几年来种种罪行的证据,其父是要去向知州大人上报情况的,谁知父亲从卢知州那里吃了午饭回来竟会掉下落马坡。宋慈猛然想起卢知州特意说过竹知县遇难当天自己并没有留他吃午饭,这无疑是一条新的线索。宋慈言词委婉地请英姑同意自己对半年前遇难的竹知县开棺验尸,并巧设敲山震虎之计,终于引出此案的幕后黑手。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梅城谜案”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寻求答案

    揭密疑案    
    电视剧中英姑略做考虑就同意宋慈开棺检验其父的尸骨,实际上中国古代像英姑这样支持开棺验尸的情况却并不多见。我们已经知道了中国古代有着完整的尸体检验制度,但是任何法律都必须在一个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前提下才可能顺利实施,社会舆论普遍都不支持的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将成为“书面法律”,没有办法得到切实的实施。古代普通民众是如何看待尸体检验的呢?这在历代的法律以及《洗冤集录》之类的官府教科书里当然是找不到记载的,我们只能从一些古代的案例故事中来寻求答案。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口吐长虫妻子剖尸

    口吐长虫妻子剖尸    
    早于宋慈编写《洗冤集录》大约八百年的公元460年,就是南朝刘宋的大明四年,沛郡相县(今安徽濉溪县西)发生了一件奇案。    
    有个叫唐赐的男子到邻村的一个亲戚家喝酒后,回到家里腹中巨痛,禁不住连连呕吐,居然从口中吐出了十几条长虫。唐赐见自己吐出这么多长虫,吓得精神崩溃,居然一命呜呼了。中国古代的人们总是认为肚子里生虫这种事情是有人给自己施展了“蛊毒”的巫术魔法。弥留之际,唐赐告诉妻子张氏,等自己死后要剖开自己的肚子,看看究竟是什么样的“蛊虫”在作怪,或许也有要找到证据去告那户亲戚的意思。    
    张氏遵从丈夫的遗愿,在丈夫死后亲自剖开尸体检查。这件事被邻居知道后,就到当地官府告发她破坏丈夫的尸体。当地官府将张氏以“忍行刳剖”丈夫遗体的罪名抓了起来。另外,又因唐赐的儿子唐副不阻止母亲干这“伤天害理”的事情,把唐副也抓了起来。    
    不过就在这个案子审判前,朝廷发布了大赦令。按照古代法律,发生在大赦令下达前的普通刑事案件都一律不得受理和处置,只有被认为是特别严重的“不道”(违反天道)案件才可以照常处理。而这个案件过去从来没有遇到过,依据法律也没法确定这是“不道”罪名,有关的法律只是规定:伤害死尸的,要处以四岁刑(关押服四年苦役);妻子伤害丈夫,应判处五岁刑;儿子不孝顺父母的,处以“弃市”(死刑)。这三条法律都不能直接适用于这个案件。地方官府只得将这个案件上报到朝廷,请求朝廷裁决。    
    在朝廷各部门官员讨论这个案件时,主管司法审判的三公曹的郎官刘勰认为:“张氏是忍痛遵从丈夫的遗言,唐副作为儿子也没有阻止的道理。考虑到这件事情的动机,并不是残忍伤害丈夫遗体,应该可以宽大处理。”    
    可是吏部尚书、朝中著名的老臣顾恺之却认为:“法律规定移动道路上的遗尸,都要作为‘不道’来处理,更何况是作为妻子对丈夫的遗体施行常人所不忍心做的行为?法官不应偏离正道去照顾小恩小惠,应按照大是大非的道理来裁断。唐副应作为‘不孝’罪,张氏要作为‘不道’罪来处理。”    
    这场针锋相对的讨论没有结果,宰相只得将双方的意见都上报给皇帝。当时的皇帝名叫刘骏(史称宋孝武帝)一直很欣赏顾恺之的见识,前一年还曾特意批示已到退休年龄的顾恺之留任吏部尚书。因此他很快就批示按照顾恺之的意见判决此案:张氏与唐副都是死罪。(这个案件记载于《宋书·顾恺之传》和《通典·刑法八》)    
    口吐长虫这种事情在今天的人们看来,显然是由于平时饮食不卫生,得了寄生虫病。一下子吃过多的酒食,就刺激了平时寄生在肠道、胆道里的蛔虫,因而发作。可当时没有这样的卫生知识,唐赐就认为自己死期将至,还让妻子剖开自己的肚子检查。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身体与“孝道”

    身体与“孝道”    
    中国古代文化最讲究的就是“孝”。虽然世界上其他的古代文明都强调子孙要孝顺父母,但是都不像中国古代这样,“孝”成为整个伦理道德体系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所谓“百善孝为首”。而且在有关“孝”的种种行为原则中,保持身体完整被赋予了神秘色彩,将其作为“孝”的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比如后来被奉为儒家经典的《孝经》里就明确指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儿孙们必须要随时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体,这是最基本的孝行。当然对于去世的父祖,自然也要加倍小心地保持遗体的完整。儒家经典《礼记·檀弓上》要求:“丧三日而殡,凡附于身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意思就是说父母去世以后,应该将遗体恭敬地陈列三日再进行殡葬,还要注意保持遗体的原形,身体各部位都要认真梳洗干净,不要留下遗憾。《礼记·问丧》说父亲死后,孝子要毁衣跣足,痛哭不止,“水浆不入口,三日不举火”,三天里不吃不喝,不起火烧饭,然后再行殡殓。这部经典解释这样做的原因是:父亲去世后,孝子“悲哀志懑”,所以“匍匐而哭之”,希望父亲能够复生,还想不到殡葬之类的事情。哭丧三天后,父亲复生的希望已经破灭,才可以进行殡殓,举行丧葬之礼。而丧礼是儒家提倡的“五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成全孝子的重要标志。    
    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历代都将亵渎他人尸体作为极其严重的罪行来处罚。刘宋案件中讲到移动路上的遗尸就是“不道”重罪。以后唐朝的法典《唐律疏议》更是细致规定:凡是以焚烧、支解之类手段残害死尸或者是将尸体遗弃到江湖水中去的,都要按照“斗杀”罪减一等(流三千里)处罚;如果仅仅是损伤尸体的,也是按照斗杀罪减二等(徒三年);但如果残害、遗弃的是自己尊亲属的尸体,那就要按照斗杀罪处以斩首死刑。如果在耕作、施工时发现无名尸首不予以埋葬,随意丢弃的,也要处以徒二年;把尸体烧毁的,处徒三年;如果是尊亲属的尸体,就要加罪一等;烧毁棺槨的,处以流三千里;烧毁尊亲属尸体的,就要判处绞刑。这些规定基本都被以后宋元明清各个朝代沿袭。    
    国家的刑罚制度,实际上都是这个国家文化所推崇的价值观念的“镜像”,国家的价值观念推崇什么刑罚就针对什么。正因为中国古代文化强调保持遗体完整的神圣性,所以反过来,中国古代的法律对于严重破坏统治秩序者的惩罚,也是以侮辱其尸体为特色的。比如斩首、腰斩等刑罚与尸体完整的绞刑相比,就是要重得多的刑罚。战国时期就开始对极其严重的罪行广泛使用“戮”(处死罪犯并侮辱尸体)、“磔”(分解切碎罪人尸体)等酷刑。五代时期出现并被后世长期沿用的“凌迟”(以利刃割肉使罪人缓慢而痛苦地死去)刑也具有毁坏罪人尸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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