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审判"余秋雨-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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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也一样)进行任何监督的可能性。’如果出现有关公众人物的丑闻,接受调查的应是公众人物,而不是公众人物去控告别人”(何家栋)。余秋雨不懂也无法懂这一点,故他只好挖空心思花了几年时间算计出对方某篇文章的某句话不严谨然后由此入手。这种做法自以为聪明,结果反误了卿卿性命,让自己光荣地“牺牲”在“法律苦旅”途中。法院判他败诉,就是最好的证明。
余秋雨打官司的另一动机是借助法律手段制造文化绯闻炒作自己。他总想站在新闻第一线,始终成为全球华文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可他学问做得一天比一天差,书一本比一本质量低。通过打官司,正好为自己“注水”新书做广告。以这种近乎邪门的方法打官司,焉能不败?
第三,压而不服,未能收到恐吓的效果。以笔者而论,并没有因为他告我而停止对余秋雨现象的研究和批判,反而在官司了结后以著文和出书的方式继续对余秋雨不健全的文化人格进行深入的解剖。肖夏林更是初衷不改,在官司期间和结束以后,写了大量的文章抨击他心目中的“文化恐怖分子”余秋雨的人品和文品。余开伟在官司前后还主编了《忏悔还是不忏悔》一书,内有“围剿余秋雨”专辑。肖夏林则主编了《余秋雨的敌人》。此外,还出现了批判余秋雨的新秀“潘多拉”。他最近接连写的《余秋雨是不是一个妄想狂》、《余秋雨是可以“随便骂”的吗?》传诵一时。尤其是异军突起的上海辞书专家金文明,以金牙狂啮“咬嚼”余秋雨,以莽莽草丛中寻蛇的劲头挑出余秋雨文化散文中的一百多处的文史错误,并“咬嚼”出余秋雨的剽窃行为,使余秋雨想告而无法告他,只好在境外媒体发出“弱势如我”、“我到底可以怎么办”的哀鸣,从此失却回应对手的能力。
第四,玩弄法律,视法律为儿戏。余秋雨在新加坡说,他告我是“故意将事情弄大的”,从这“故意”中看出他是在玩弄法律。由于抱这种游戏人生的态度,故不仅他的散文文史差错多如牛毛,就连他写的一千多字的起诉书也错字连篇。如他告肖夏林时,起诉书中的错字甚多:把肖的证人“黎鸣”错为“黎明”,把“冒充”写成“昌充”,把“连续”错为“边续”。如果错个把字也许可以原谅,可他一错再错,这说明他告人心切,连起码的文字功夫都欠缺。堂堂“文化大师”写起诉书错字如此之多,这哪里是尊重法律,而分明在藐视法庭,无视法律的权威。
第五,舆论对他十分不利。如果到网上查找,很难找到一篇重量级的作者支持余秋雨打官司。值得注意的是,原先支持过余秋雨和批评余杰的人这次都不做声,个别的如上海大学郝雨先生则由原来支持余秋雨转向支持被告。这就是说,在舆论战这方面,余秋雨是彻底输了。这点他自己也感觉到了。他在《借我一生》中就感叹:“我们斗不过他们。”
最典型的是北京大学中文系一个教授写的《正版中的盗版》,把余秋雨“改编”李泽厚的研究生刘东的成果贬之为“剽窃”,并认为这种行为比学术首骗王铭铭更带有欺骗性(参看《中华读书报》2002年8月21日)。如果不打这场官司,这样激烈、犀利的批判文章就不可能被“逗”引出来,也就不可能出现这种“庭外审判余秋雨”的壮观场面。真是既有今日,何必当初!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拿什么拯救你—文化商人余秋雨(2)
第六,地方保护主义的失败。在中国这样一个法制尚未健全的社会,难免有地方保护主义。尤其是对本地的文化名人进行各种关照和呵护,也算是情理中的事。以“余古官司”而论,全国的大报小报都进行跟踪报道,唯独上海媒体不哼一声。到被告拿到别人揭发余秋雨“文革”中的劣迹材料和他自己的检查交待时,上海法院竟用秘密开庭的方法处理:不许记者进入,不许市民旁听。余秋雨的“文革”表现竟成了国家机密,而中共中央审判“四人帮”均是电视直播,可见这样做的真正目的或者说客观效果是为了给余秋雨遮丑,以防止媒体把他的“文革”中的劣迹曝光。但再怎么保护也有底线,总不能完全不顾客观事实判余秋雨胜诉,判我败诉,这样就有可能损害上海法院的形象,故只好无奈地以和解收场。原来气壮如牛的余秋雨声称要百分之三百打败我,此案绝对不能和解。在经上海法院再三做工作后,他只好放弃侵权的指控和索赔的要求,在相当于撤诉的调解书上签字。和解对余秋雨来说就是失败,尤其是他想速战速决的大败,是他开打一系列官司首次受到的挫折。而余秋雨告肖夏林官司在北京开庭,北京不受上海的干扰——虽然法院也曾劝过肖夏林向原告致歉和解,可遭到肖的严辞拒绝。在法院对余秋雨做到仁至义尽,这大概就是余秋雨讲的对他的“抬爱”之后,北京法院便高扬法律正义之剑,旗帜鲜明地宣判余秋雨一败再败。这是正义的胜利,法律的胜利。
第七,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使出“公众人物名誉权弱化”的杀手锏,使余秋雨以后打官司再没有退路。总是以老子天下第一自居,总是假想自己为伟大、光荣、正确以至“刀枪不入”,这种妄想症正使一些人逐渐走上“神坛”。不过,据韩浩月先生的观察:“这里的‘神’已经是‘神经病’的简称了。这些人当中,有名演员、名主持人、名嘴……恕我臆测,我们敬爱的余秋雨先生,此刻不是正站在‘神坛’上,就是在通往‘神坛’的小道上一路狂奔。该拿什么来拯救你?”靠打官司吗?可法院保护文学批评者监督公众人物的权力,而不为公众人物捍卫自己并未受损的名誉权行为提供任何法律保护。以余秋雨告肖夏林一案为例,肖夏林说深圳市政府给原告奉送一套别墅,这未经查证,可谓态度轻率,可法院并不确认“奉送别墅”传言是否真实,也不对谁是此传言的始作俑者作任何追究和调查,却以被告的言论“不会使原告应有的社会评价降低”、“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贬低、损害原告名誉的性质”而驳回余秋雨的一切诉讼请求。以后余秋雨再告谁,“余肖官司”便给人们这样一种“示范作用”:作为获取了众多名誉和利益的公众人物,为了满足广大读者、观众知情权的需要,或曰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他们应“牺牲”部分隐私权和名誉权,也就是说,被告可以用司法机关限制公众人物部分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诉求、保护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和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的理由而轻易获胜。一旦文化研究工作者和公民有了这样的“特权”,不仅是余秋雨,就是李秋雨、张秋雨都不敢以对方言论有偏激之处和个别差错而轻易把人拉上法庭了。于是,狡黠的余秋雨只好以不再“深陷官司漩涡”为由将“法律苦旅”黯然收场,软弱无力地宣布今后再不打官司,也无精力——准确的说法是无能力去回应别人的批评了。
一个从普通大学教师成长为文化名人,再由文化名人转变为文化明星、文化商人的余秋雨,本是在批评声中批判声中“骂”声中长大的。如果经不起这样的批评批判或曰“骂”,或不把自己想象为阿Q,上海法院调解协议书还未捂热就向心爱的读者郑重交待为自己“胜诉”,或不把北京法院明明判他败诉妄想为“胜诉”,余秋雨也就不是有可能得了“妄想症”的余秋雨,余秋雨也就不可能成为这种脸皮特厚的超级公众人物了。
韩浩月先生说“拿什么来拯救秋雨”?这里不妨照抄一句:到底拿什么来拯救文化商人余秋雨?一旦“文化名人”蜕变为“文化商人”,就是有灵丹妙药恐怕也难以拯救。靠打官司吗?这个方法用了三次已经不灵了。靠反思历史,总结教训,该认错的认错,该认输的认输,也许可以拯救他。可被肖夏林称作“文革大学”毕业的余秋雨,“文革”思维根深蒂固,积习难改或曰无法改。一个还留恋“文革”时代、留恋“文革”文风,从别人几千字的文章中挑出“狡猾”一词无限上纲,企图以打什么连环官司的“小文革”方式抵抗别人批评的人,一个扬言谁批评他就要让谁“倾家荡产”以此恐怖文风恐吓别人的人,一个不愿也无法与时俱进的文化明星,一个把“文革”遗风带进21世纪的文化商人,只好静待时间老人洗牌时将其淘汰。
看余秋雨告状于光远 读了余秋雨的两篇自白之后(1)
寄到我家的刊物,通常我都要先粗粗地翻一下。三个月前我在《深圳周刊》上看到一篇《接受本刊专访 自己袒露心迹 余秋雨告别文坛》。标题很吸引人,我就看了下去。原来是青年学者余杰写了一篇《余秋雨你为何不作忏悔》,揭露余秋雨是“文革余孽”。余秋雨就写了封公开信答复了余杰。“两余”之间这第一个回合都已经在《中国新闻周刊》上发表过。而《深圳周刊》这一期则刊出余秋雨又接受该刊记者的采访时同记者的对话。三篇加在一起大概有一万多字。余秋雨颇负文名,我不知道他怎么红了起来。很遗憾他的大作我一篇都没有读过。惟有这期《深圳周刊》中有关他的全部文字我每个字都看了。读后我才知道,原来余秋雨是“文革”中参加“造反派”组织、积极做了不少事的人。我不是根据余杰文章,而是根据余秋雨自己写的、讲的这两篇来这样认定的。不过在那场持续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中前前后后参加造反派组织的人千千万万,有各种情况,余秋雨属于哪一种,除他写的表明的情况外,还有些什么我没有研究,也不想研究,就不好说了。
现在我提起笔写这篇短文,除了正好《深圳周刊》的于爱成同志向我约稿外,并非我对具体的“造反派”余秋雨有什么兴趣,更不想介入“两余”之争。但我对“文革”期间一般的“造反派”的兴趣倒是不小的。回想起1983年,有一回我参加了胡耀邦在中南海召开的会议,研究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的文件《关于整党问题的决议》的草稿。在这个文件的草稿中,提出要在党内清理“三种人”。所谓“三种人”中的第一种便是“造反起家的人”,是指那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紧跟林彪、江青一伙拉帮结派,造反夺权,升了官,干了坏事,情节严重的人。第二种人是“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是由那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竭力宣扬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动思想,拉帮结派干坏事,粉碎“四人帮”以后,明里暗里继续进行帮派活动的人。第三种便是“打砸抢分子”。《决议》说区分是不是“三种人”的根据,是本人对党、对人民造成危害的事实,而不是文化大革命中的头衔或参加哪一个组织。现在我手边还没有查到当初拿出来让我参加研究的那个稿子。估计在我的那个“故纸堆”中会有,但找起来太费事,所以只在书柜里找到那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当初拿出来讨论的草稿和后来通过的《决议》,相比之下修改不多,这个《决议》对我今天写回忆也够用了。我记得很清楚,在那个会议上我即席发表了一个意见,说:如果1976年“四人帮”被粉碎后,立即着手查明谁属于整风文件中的“三种人”,那是很容易的。当时党也投入很大的力量去做这个工作,揪出了许多这样的“三种人”。可是当时没有可能把这样的工作做得彻底。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华国锋提出中央认为“适应国内外的形势的发展,及时地、果断地结束揭批‘四人帮’的群众运动,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这个会议的参加者——包括我在内——都同意这个提法,因为真要把“四人帮”的爪牙的问题查清并作出处理是要花很多时间的。因此在粉碎“四人帮”一年之后,实行这样的转移是必要的。到了五年后的1983年,党中央从国家长远的事业考虑,感到纯洁党的队伍的必要性,决定在二中全会上讨论整党问题。这时候大家认为让“三种人”留在党内会是一个祸害,于是在文件中把清理“三种人”作为党中央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可是这时候机关里的许多造反起家的人挪了位置,各单位的人事也有了更大的变动,造反起家的人就不在原来了解他们的那些人的视线之内了。有的造反起家的人还担任了负责工作,再去查他们,就不那么容易了。我认为是不是“三种人”不能以某人在“文革”中的头衔或者参加哪个组织为根据,而要看他们的行为和思想政治本质。要慎重准确就要讲科学,因此我建议中央成立个“三种人研究所”。我不喜欢“专案组”这个名称。我还有一个想法,这种研究不妨带一点学术性,而且争取长期存在,我建议从若干个“文革”中有名的造反派组织,如首都红三团、上海工总司、清华井冈山、北大的新北大……若干个有名的造反派制造的事件,如“揪军内一小撮”、黄帅事件、张铁生事件、张志新事件……若干个有名的造反派写作组,如北京的池恒、梁效、洪广思、唐晓文、钟佐文,上海的罗思鼎、石一歌、丁学雷……等出发,把所有重要当事人一个一个列出来,区别当时参加活动的情况和“文革”后的表现,进行科学研究,然后采取对策。我这个意见胡耀邦当即表示赞同,但最后没有被采纳。
当时我还想,即便对那些也许还算不上“三种人”,但是参加了造反派组织、做了坏事的人,经过我说的那个研究所研究了一番之后,把初步结论同本人见面,与群众见面,也可以促使他们好好反思一下,使他们了解,把他们挽留在党内并不是自己蒙混过了关。党对自己了解得很清楚,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对于他们自己会有好处。群众也学会掌握政策的分寸。我本来有一大篇话想说,只是在这个会上有许多同志要发言,我不想占用过多时间,因而来不及发挥。
看余秋雨告状于光远 读了余秋雨的两篇自白之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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