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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不需暴力的权力-第16部分

小说: 不需暴力的权力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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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个政权不通过诉诸于暴力手段,就能够从大多数人那里引导出大规模的服从,那么,从这一意义上说,这个政权就是合法的。这种服从不必是全体的服从,但它一定要是广泛的、全面的。尽管人们对此持有相反的看法(例如Eckstein,1971,p50…56;Scott,1985,chap。8;Beetham;1991),在任何绝对的情况下,合法性不必一定要包含公民对政治秩序公正性的积极有效的信仰。不错,考虑到政治无处不涉及到价值性资源分配的冲突,这种结果很令人难以置信。相反,鉴于这种认识已为人知悉且又恰当可行,我们可以这么认为,合法性只是简单地要求一定程度的默认和对政治秩序总体上的合理性的认可和接受。    
    在对合法性的研究与葛兰西(Gramci,1971)对霸权(hegemony)的研究之间,明显存在着一种并行关系。与意指国家施加物质强制的统治(domination)不同,霸权有赖于通过劝服(persuasion)和操纵(manipulation)来产生同意。尽管前者对暴力的使用对于政治危机来讲可能非常普遍,然而霸权却是一套引导服从的“正规的”机制(Williams,1960,p591)。而且,霸权机制引导下的服从可能更为消极冷漠一些:    
    大众深深地把社会秩序当成是他们愿望的表现,因之而形成的同意(即被社会化了),远远不如因为大众缺乏那些——能使他们自己有效地理解并作用于他们的不同意(discontent)的——理性工具和“清晰的思想觉悟”所形成的同意(Femia,1975,p33)。    
    霸权通过压制能够想象得到的选择范围来产生默认,在这一意义上,它是成功的。     
    各种象征在合法化过程中被使用,但是在国家政治能力这一问题背景下,民族主义情感的表达或许最为普遍。合法化的目的就是要使国民形成这样一种广泛认识,那就是对民族国家制度的归属感要和他对其他的组织的感情纽带一样强大,甚至更为强大。用不同的话来说,合法化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种国民对民族国家及其制度的认同。


第五部分 合法性和政治能力第23节 种族地位与民族国家的合法性

    我曾说过,现在的民族国家是一种相比而言较为晚近的国家形态。因为这些,连同这种形态为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所保护的事实,常常出现这样一种倾向,它认为民族认同比其他认同尤其是比种族认同更为客观、合q理和现代(用韦伯的话来说,是理性)。然而,民族主义只是种族身份的其中的一种形态。二者都是一种边界不定的、一定认识和意识层次上的集团,任何一方都不比另一方更为具有任意性和传统性。因为民族边界的变化不定以及所有的民族国家在不同程度上说都是多种族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常常是一个持续性的问题。    
    即便在制度得到较好建立的国家,种族边界也经常模糊不清。在多语言的国家,例如在比利时和瑞士,这种情况非常明显。而在前苏联,各种族团体的“俄罗斯化(Russisfication)”却是一个持续性的政治问题,并最终成了爆炸性的问题(Silver,1974)。尽管在其他国家可能没有那么明显,但这一问题依然存在。例如意大利的统一相对而言是较近的事,但意大利正象现在所表现的那样,并没有把所有讲意大利语的欧洲人统合进来。在加拿大和西班牙,民族统一前景仍不明朗。象英国那种呼吁建立同质单一民族的持续性种族政治运动,它加剧了民族认同的脆弱性和松散性。确实,这些民族运动构成了对国家政治制度合法性的直接的威胁。    
    在新兴国家,这一问题更为明显。尽管1947年在印度次大陆,沿着宗教边界进行了分治,但接下来种族问题成了巴基斯坦分裂和印度联邦主义的基础,种族冲突成了该地区的持续性的现象。旁遮普和斯里兰卡的事情只是这种种族摩擦的一种更为明显的表现而已。即使新加坡从马来西亚联邦中脱离出来了,但对种族的考虑一直在马来西亚政治中有着突出的地位。尽管伊拉克的种族问题是一个特例,但是种族一直是伊拉克的一个重要政治因素,这表现为伊斯兰教的什叶派和逊尼派之间的教派的争斗。或许当今政治中的最引人注目的事例可以在次撒哈拉非洲找到,在那里,国家边界混乱不堪,它们是上一世纪欧洲殖民国家为谋求那一地区的利益而在军事和经济上激烈竞争的结果,这种边界状况与种族边界并没有多大的关系(就这一模式,请参Rabushka和Shepsle,1972;Young,1976,尤其是第三章;Young,1988,p37…48;Jackson 和Rosberg,1984a;Hobsbawm,1990,p171)。    
    在许多政治发展的研究文献里,这些问题被称为“民族整合(national intergration)”的问题。总体上来说,种族是国家政治能力问题的中心,尤其是合法性问题的核心,因为正如我在上文指出的,民族主义只不过是种族意识的其中一种形态。种族一词源于希腊语“ethnos”一词,意指有共同血统的一群人。正如霍罗威茨(Horowitz,1985,p53)指出的,种族单位的内涵多少有些弹性,但它最少是指它的成员相信自己与众不同并首先通过家庭关系来繁衍的这样一种社会单位。“这样,种族就容易把由不同肤色、语言、宗教分化出来的团体包括进去;种族包括宗族(tribes)、族群(nationalities)、种姓(castes)、人种(races)各种形态”。但无论它们是哪一种形式,种族集团有着一个共同的重要要素:它们都建立在反映生命特性并为个体提供种族认同的原始的情感基础(Geertz,1963)上。     
    但是民族主义不只是一种种族的体现形态。很早以前,民族主义就象今天一样获得了它们的政治意义。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他的《代议政府论》(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一书中提出过这个问题。    
    如果他们通过在他们与其他的人群之间并不存在的共同的思想感情把自己统一在一起,那么人类中的那一部分人可以说构成了一个民族…这种民族感情可以因许多原因产生。有时候,它是族群和血统认同的结果,而语言共同体、宗教共同体更是它的直接成因。但是这里头最重要的是政治祖先的认同(斜体为原文所加),是拥有共同的政治历史,因而重新聚合形成的共同体,共同的荣辱兴衰,悲喜遗憾,这些都与过去的同一事件联系在一起(John Stuart Mill,p 861,chap。16;)    
    大约在六十年前,萨拜因用相似的语言来定义民族:    
    民族是指一个文化统一体:对共同领土的忠诚感情;共同的语言和文学;认同于共同的历史和英雄;共同的宗教。最根本的或许是政治自决的强烈愿望(Sabine,1934,p329)。    
    爱默森在结论中重复了上述这一观点:    
    对民族能作的最简单的定义是:民族是一个由认为他们是一个民族的人们构成的实体;而且当所有精心的研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时,这可能也是最终的说法…有许多人在对民族进行定义时…认为民族由领土、语言、共同的历史传统和国家与民族之间复杂的相互关联的四个因素构成,这四个因素将持续再现,而且是形成共同的命运认识的根本(Emerson,1960,p102…4)。    
    这里最有意思的东西是,认为价值和规范是民族主义的核心,就象它们也是种族性(ethnicity)的核心一样。而且,象种族性一样,民族主义也求助于共同的历史和政治传统。种族团体和民族主义团体的唯一的一点差别是前者并不要求政治自决权。范登伯格(Van den Berghe)明确地总结出了它们的差别:    
    国家是这样一个政治实体,其中有一部分人声称对另一部分既非亲族也非配偶的人拥有权威,而且举国都为这一部分人所占有。种族集团是这样一个团体,其中,人们声称有共同的血统、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文化…民族是政治上觉悟了的种族,在共同的种族性基础上,声称享有国家地位的权力。(Van den Berghe,1983,p222;还可参Gellner,1983)。    
    这种差别因而说明民族情感和种族情感一样都是原始和传统的。由于同样的原因,种族地位也和民族主义一样现代。     
    在民族国家背景中,合法化进程包括合法性的创造和在普通居民中对它进行灌输。在这些居民中,新的基本认同取代、至少是压倒旧的基本认同,这样国家就成了居民认同的“终极的共同体(terminal munity)”(Emerson,1960,p96)。这个国家统一的进程在早期对国家整合问题的研究里占有核心地位,它把国家整合当成是一种“领土范围内的国家感”的创造,这种国家感使次要的地域性忠诚相形见绌甚至消失(Weiner,1965)。换句话说,这一国家整合进程是要努力创造出一个神话,这个神话象征着一个可资认同的集体、一个新的传统,或者象征一个——用安德森(Anderson,1991)的更贴切的话来说——想象出来的共同体。 这里的矛盾至少在三个特别的而又重叠的方面被明显加深了。    
    首先,要低估种族纽带的原始特性的意义很困难。既然种族集团的边界是可以变动的而且对它的理解也变化不定,那么种族地位本身也就与人们对种族存在的基本认知,也就是与个人认同密不可分了(请参Smith,1987)。这样,对各种团体的认同进行整合的努力也就定会遇到可怕的障碍。种族与“国家”之间的这种张力,尽管并不是在新兴国家才会出现,在单独使用暴力那种情况下也会发生。吉尔茨在三十年前就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问题:    
    在新兴国家,这种紧张关系表现得特别严重,持续的时间也特别长。这都是因为新兴国家的人们的自我认知与血缘、种族、语言、地域或传统的大概的实际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关系依然紧密,也因为在本世纪作为实现集体目标积极有效的工具的主权国家的重要性的快速稳定的增长。多种族,通常就意味着多语言,有时候也意味着多人种 ,新兴国家的人们倾向于把那些直接的、具体实在的、对他们而言差异模糊但又意义深远的归类当成是他们个体特性的基本内容。把特殊的、常见的身份认同置于次要地位,这有助于形成一个包罗万象并多少有点陌生的公民秩序,但这要冒失去作为独立自主的个人这一意义的风险,他们要么通过被一个文化上没有分化的大众群体所同化,要么被其它一些能以自己的个性深深影响社会秩序的敌对的种族、族群或语言的共同体所控制和统治,并使他们失去自主性和独立性(Geertz,1963,p108…109)。    
    第二,正如我在第一章中已经指出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风起云涌的反殖民主义的斗争把民族主义和贴上代议制标签的民主意识形态连接在一起。这种意识形态为非殖民化运动提供了一种政治合法性,这表现在“民族自决权”这一原则上。这一原则是非殖民化运动的基础,并为动员大量的国民反对相应的殖民权力和支持那些致力于本土民族主义的政治权威集中化目标的民族运动奠定基础。这从而有助于形成一种“我们对他们(us—versusthem)”的情感,这种情感能为任何原始组织打下基础(Armstrong,1982)。果真如此的话,这一情感就培育出了一种与这些集团相联系的民族历史的认知感。    
    尽管这种民族情感的动员是推翻殖民主义的关键,但也为第三世界的政府在后独立时期打开了一个“潘多拉盒子”。尽管第三世界国家的政府必定已经发现这种相反的结果,但对这一点,有学者早就有所预料。正如阿普特所说的,    
    在新兴国家里,掌权的政治领袖忙于对殖民权威进行挑战,并削弱人们对殖民政治统治的服从。在一定程度上,当大众激情和革命热情开始衰减,那些政治领袖也就为他们自己创造的体制和权威埋下了不稳定的祸根(Apter,1963,p81)。    
    阿普特的研究提醒我们,一旦大量的人们在民族自决权的旗帜、口号下被动员起来,要解散他们却非常困难。相反,这一同样的旗帜和口号可能被国内抵制和反抗新秩序的集团用做证明“造反有理”的工具。民族主义运动几乎只是一个松散的种族和阶级联盟(请参Clapham,1985;chap。2),因此它天性脆弱。在种族集团彼此分裂时(因为它们大多数是多语言的国家),问题尤为严重,因为这些集团能够更有说服力地威胁要退出联盟。在这种情况下,种族分裂带来了“巴尔干化的幽灵”,这一幽灵在大多数内战中显现出来(请看尼日利亚和巴基斯坦的例子),并在前南斯拉夫的事件中得到复活。    
    这种种族分裂并不会产生问题,它只不过使问题进一步恶化、加剧。即便这一问题在新兴国家最为明显,但这也不是一个只在新兴国家才会出现的问题。反殖民主义的运动产生了一种示范效应,从菲律宾的“新人民军(Huks)”到西方国家常常提到的种族生存,到前苏联帝国,它到处为种族情感提供正当、充足的理由。    
    第三,对种族政治来讲,社会流动和政治动员一样重要。和多伊奇(Deutsch,1961)一样,我用社会流动这一词来界定伴随着工业化和新技术的引入而产生的变化。这里的变化尤其是指大众交流(mass munication)和大众媒介的变化。社会流动是重要的,因为它增加了组织之间的联系和接触,并使它们更能意识到彼此的存在。这样,反过来也就增加了这种可能性:国家内的各种族集团之间认为各种族处于一种相互竞争的地位。正如多伊奇早先指出的,    
    在那些国内居民因不同的语言、文化或者基本的生活方式而分为几大集团的国家里,迅速的社会的流动可能会限制甚至毁灭国家的统一…由于各单位居民或统治者个人在以上任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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