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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北京共识-第15部分

小说: 北京共识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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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中国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地位红灯再现

  顾海兵:宏观而言,我们国家在好多层面都采取防守的姿态,没有什么进攻,实际上这个做法是值得研究的。欧盟也好,其他国家也好,号称自己是市场经济国家,却都同时存在着相当大数目的农业补贴,这正是我们可以拿到的对方的弱点。    隆国强:我们要把自己的国家利益看清楚,按照我们的要求和利益来对待规则。在新一轮多哈谈判中,我们可以要求重新谈反倾销协议,在这个问题上如果能够有所突破,市场经济地位自然就全部解决了。    农产品是一个特殊情况,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农产品从来没有真正纳入到自由贸易的范畴,直到在乌拉圭回合第一次签署农产品贸易协议时。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主导多边谈判下,虽然补贴不是市场经济的,但是还都认可了。现在不一样,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农产品又是谈判重点,它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多哈回合的前景——农业问题是坎昆会议失败的根源。    农业谈判有三个问题,一个是市场准入的问题,一个是生产补贴的问题,还有出口补贴的问题。发达国家只要求谈市场准入问题,发展中国家不是这样,以巴西、印度、中国为首的发展中成员要求发达成员取消所有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大幅度削减农业国内支持。这些都是我们的筹码。    附:这一篇发表于2004年6月25日的本报社评,从时效上看,成为欧盟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第一新闻”和“第一评论”。  市场经济地位红灯再现 中欧贸易排序列首  据悉,日前欧盟已经有了一个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的初步评估意见。意见认为欧盟的五条标准,中国仅过了其中一关;另四条还须努力。  五条标准来自1998年欧盟颁布的90598号法令,当时欧盟宣布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取消,但仍将中国视为“市场转型经济国家”,允许中国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同时规定了五条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按中国学者归纳即政府行为规范化、经济主体自由化、生产要素市场化、贸易环境公平化、金融参数合理化五个方面。  根据欧盟此次的评估,只有第二条“在与私有化相关的企业运作中没有国家导致的扭曲,没有使用非市场的贸易或补偿制度”,即经济主体自由化的标准得到了认可。  此前,国内各方对欧盟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突破持普遍的乐观态度,虽不奢望毕其功于一役,却也希望能出现与美国商务部的听证会上不同的情况,能有所突破。  早在2004年2月,欧盟对中国提交的《2003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经过历时半年的审议之后,就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再次向中方提出了31个具体问题。按照31个问题在5条标准中的分类,中方紧急递交了《中国市场经济补充报告》。  中方递交的报告对市场经济程度的认定为69%,超过了市场经济临界水平60%。权威消息表明,欧盟对此并没有直接否定,而是提出了“反倾销中的市场经济地位”的说法,按照具体的规则衡量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当某些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情况下,和对待单独的公司不同,评估将不一定导致一个全面的负面结论”,在这样的初评基调之下,欧盟针对若干具体制度和实践提出质疑。  欧方专家们对国有经济显示出了特别的兴趣,并对其中的政府干预提出质疑。对此,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委托的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课题组提出,应该将政府对企业的行政性资源支持与政府的必要管理相区别。从反倾销角度看,国有企业国有股比例高低,重在防止政府变相地给企业以财政性补贴,而不是所有的政府干预。  对我国会计法的实际实施,尤其是在公司遵守该法并实施一致、能够保证对产权的尊重和有效的破产制度之运作的法律体系上,对方特别列举了大量案例,印证实际问题的广泛存在。其中虽有言过其实、以偏概全的问题,但却成为欧盟对中国说“不”的证词。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将长路漫漫。在2004年5月初温家宝访欧期间两国签署的《中欧联合新闻公报》中,普罗迪主席确认将向中方提交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且无损于最后结果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欧盟的回复中,确实没有出现明确的否定性字眼,对方表示,支持中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随时欢迎中国下一轮申请。按照程序,本次欧盟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仅仅完成了“技术评估”,而且这一结论“并没有上升到决策过程”,因为欧盟委员会并不能代表欧盟理事会。有资深专家乐观的估计,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里,只要中方努力;并与欧盟进行继续对话;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仍有望取得突破。这可以根据双方的经贸利益判定。  在东扩为25国以后,以外向型经济为特征的欧盟与中国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海关总署提供的2004年前五个月贸易统计表明,我国与欧盟双边贸易总额达到6572亿美元,增长了359%,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155%,欧盟已超过日本和美国成为我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两国日前已经就建立全面的“战略伙伴关系”达成共识,更加协调的经贸关系是双方共同的需要。随着中国的贸易地位在国际上的凸显,我们所遭遇的贸易摩擦会相应增多,而整个国际贸易环境的好转也是大势所趋。


第三部分:中国市场经济“问责风暴”为什么?

  “引咎辞职”已经成为中国官场上最敏感的话语,它如同一把达摩克力斯利剑,高悬在每个官员的头顶。  如果说前卫生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的辞职还仅仅是给我们以非常时期的非常印象的话,那么,随之而来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张文、吉林省吉林市市长刚占标等等诸多“一把手”的落马,却使我们不得不相信,在新一届政府上台之后,继反腐风暴之后的,是问责的风暴,有媒体惊呼“做官已经成为高风险职业”!  对2004年4月8日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我们所能知道的是,“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都有了严格的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实际上,每一位已经引咎辞职的官员背后,都是“责令辞职”在起作用。因为难以想像的细枝末节引发的重大事故,如何能让他们找到羞赧弃去的理由呢?  这也正是问责制的精髓所在:作为“一把手”,就是要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唯有权责一致,才能建立起执政党的威信,也才能锻造出一大批优秀的执政官员,执政为民。  联想此前不久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们有理由相信,对官员的问责,已经走向制度化。而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整体改革,也出现了“5+1”信号——《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地方党委全委会对下一级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  温家宝总理指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已经概括了问责制的全部,为新一届政府执政特色打下了鲜明注脚。  2004年5月29日下午,本报邀请著名党建专家李永忠、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甄小英和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杨凤春,会聚“21世纪北京圆桌”第12期,就本届政府大兴问责之风的理由以及问责的体系的建立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问责风暴”为什么?    《21世纪》:前卫生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张文、吉林省吉林市市长刚占标,直到最近的成都公交集团总经理朱纪常、董事长李祥生都因为重大事故中的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由此看来,新一届政府迅速掀起的“问责风暴”已经清晰可见。首先我们对这一轮问责风暴的特点和原因进行分析。    甄小英:官员问责制实际上就是官员的责任追究制,不仅追究失职、渎职的直接责任人,而且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者,间接责任人同样要负领导责任。    实行官员问责制对于执政党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跳出历代统治者的兴亡周期律有重要意义。从马克思、恩格斯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起,共产党人就确立了为最大多数人谋利益,当人民公仆的宗旨。但是,为什么苏共在执政74年后,被人民所抛弃?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政党内的权力结构倒置,党员是党内主人的权力主体地位虚化。当时的一项调查甚至表明,认为苏共代表党员利益的仅为11%。    实施官员问责制,有利于提高党员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有利于降低执政成本。只对腐败分子用重刑,不促使领导者创造条件去减少和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条件,是一种投入多、效益差的办法。而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完善防腐机制,就会大大提高反腐败的成效,降低反腐成本。    杨凤春:问责风暴开端是2003年的SARS事件,对于大规模问责的理由,我个人分析基于三方面的需要,首先是基于新一届政府上任之后立威的需要。新一届政府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有价值的政治原则,要坚持这个原则,本身就需要依赖于新一届领导班子的政治威望、政治基础和政治能力。


第三部分:中国市场经济迎接制度问责时代

  其次,新一届政府上任之前,中国政治已经进入危机突发期,对每个官员的职守考验也就变得更加严峻。中国从建国以来到现在,期间经历过无数次大的危机,比如大饥荒、“文化大革命”,但是却并没有因此形成整个国家的危机,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每个政治职位上的领导都能够尽职尽责,有效地弥补了制度性的弊病,从而增强了政府的生存能力和管理能力。  再次,我认为政治问责制也是新一届政府重构自己权力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腐败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果惩治过多,会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同时,老百姓也不一定特别关注腐败问题,反而由于对腐败无能为力,更多的关心是实实在在的福利。所以,通过反腐来说服民情,效率不是最高的,反而是落实在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上,效率最高。    李永忠:要搞管理和领导,就要有问责,问题只是用什么样的载体去问责。从建党一直到现在,我们党的问责分为几个阶段。    在没有取得全国政权以前,我们实际实施的是以战争问责为主,战绩决定领导的前途;建国以后是以运动问责为主,干部到底好不好,由运动中的群众来判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没有战争,又没有运动,问责开始转化为以权力问责为主,就是通常所说的上级向下级问责。    当时,存在与权力问责为主相并行的另一个问题,是官员的新老交替问题。为尽快完成特定时期的新老交替问题,邓小平同志主张用“年轻化”来解决。但是,我研究的结果表明,邓小平是把“年轻化”作为一个权宜之计来实施的。我们后来好些人对这一点并没有读懂。    迅速提拔上去的一批干部,不是战争打出来的,也不是运动干出来的,是凭着文凭、年龄,这两个硬指标来完成的。有句话很形象地形容了当时大范围、快速度的提干:“年龄是个宝,文凭不可少”。但是像孔繁森这种能作为领导干部楷模的优秀干部却很难提上去,为什么呢?因为他既不符合文凭要求又不符合年龄要求,幸好当时省委、地委的领导了解他,并遇上一次援藏的机会,否则,他可能永远停在县级干部的岗位上。当时突击提拔的不少人的领导素质是不过关的,但由于中央提出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没有完全得到实施,于是利益的刚性导致“能上不能下”现象大范围地出现,“到了年龄不要怕,不进政协进人大”。工农兵学商都可以下岗、下海下课,领导干部为什么不能下位、下官呢?    其实,在SARS之前也搞过不少权力问责。当时主要是针对各种安全事故进行问责,但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作用不大,“疗效”不显。SARS出现以后,两名正省部级主要领导辞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制度问责的开始。    实施制度问责,就是要从政治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等,一点一点问下去。这样,首先有利于提高我们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心。其次,有利于澄清吏治,做到制度反腐。第三,有利于解决干部队伍的能上能下问题。    当然,从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有一个磨合期,但这毕竟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我国500多万公务员和近3000万事业干部,不用问责办法来增强其责任心,解决其“能出”、“能下”,势必要出大问题。毛泽东同志曾经说“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几千万干部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出不下不流动,怎么能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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