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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4272-青年不可不知ⅰ-第15部分

小说: 4272-青年不可不知ⅰ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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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特殊关系,但他们不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别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这种关系比通奸更进一步,但还没有达到事实婚姻的程度。例如,某县政府机关干部于某,已有配偶,但经常夜不归宿,编造开会、值班、公出等理由,欺骗其妻,到一个独身女子家与其同居,长达两年之久。当地居民委员会认为,于某这种行为有损于政府机关形象,要求司法机关处理。县人民法院认定于某犯重婚罪,并判处刑罚。于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并没重婚,只是有通奸或者同居行为。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和调查,没有人证实于某与那个单身女子是夫妻关系,认为他们只是“猫洞来,狗洞去”见不得人的行为。由于缺乏他们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因此,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宣告于某无罪。这说明,通奸和同居不是犯罪,不能以犯罪惩处。    
    第三,因为自然灾害,被生活所迫,为了谋生而重婚,或者是因为受到虐待外逃再婚,或者是因为被拐骗、被贩卖以后再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一般情况下,不以重婚罪惩处。还有因为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因此与他人又结婚的,对这种情况,一般也不以重婚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犯重婚罪,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处理重婚案件时,人民法院除了要依法对重婚的人追究刑事责任以外,对其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依法解除。


婚外恋与婚姻犯罪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破坏军婚国法不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59条规定,“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破坏军婚罪这个罪名,对破坏军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所谓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这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一是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二是在客观方面,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结婚的丈夫或者妻子,包括已经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尚未举行结婚仪式的人。本罪中的同居,是指双方公开或者秘密的共同生活,而不是一般的一次、两次通奸。三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男的,也可以是女的,但对有错误的军人配偶,一般不作为本罪的主体,不以本罪处罚,而主要是靠批评教育。如果军人坚持要处分其配偶,并且提出离婚的,应当尊重军人的意见。因为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主要是用法律保护军人婚姻。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同居或者重婚的是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一般不把现役军人当作犯罪主体来按破坏军婚罪处罚,可以按照重婚犯罪论处。四是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说,必须是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    
    认定这种犯罪时,有以下一些问题应当注意:    
    第一,若是仅仅与军人配偶偶然有通奸行为,并没有一起共同居住和生活,属于不道德行为,不应当认为是犯罪;如果虽然没有与军人配偶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在一起公开或者秘密共同居住生活的,又不是偶然的一次两次,应当视为与军人配偶同居的破坏军婚罪;对于不知道是军人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应当以本罪处罚,而应当以重婚罪论处。    
    第二,本罪与重婚罪不同。本罪尽管基本上也是重婚行为,刑法将这种犯罪与重婚罪区分开,主要是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本罪与重婚罪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本罪侵犯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重婚罪侵犯的是一般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二是本罪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而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三是破坏军婚罪中的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婚罪中的对方,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即可构成重婚罪。另外,破坏军婚罪的法定刑也重于重婚罪。    
    第三,如果是利用职务上的权利,或者在工作单位、家庭中从属关系上的优势地位,采取胁迫手段,以下岗、阻碍招工、改变工种、停职降薪、收回住房、断绝生活来源等手段,迫使现役军人的妻子忍辱屈从,从而达到奸淫目的,则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犯破坏军婚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外恋与婚姻犯罪制止家庭暴力需要依靠法律

    我们所说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暴力手段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或者占有财产的非法行为。主要表现有杀人、伤害、殴打、捆绑、禁闭、独占家庭共有财产等。    
    以前人们有一种错觉,认为“打老婆,骂孩子”,进行凶残“窝里斗”的是没有文化、粗野无知的蠢汉干的事,但大量事实向人们展示:那些有较高文化,取得一定学位或者官职的人,那些貌似温柔文雅的人,也有施行家庭暴力的、也有杀人、大逆不道的。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细胞,国家的各种法律在家庭中都适用。在家庭中出现的伤害、杀人等各种犯罪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从妇联部门获悉,有许多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有以下一些情况:一是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或者是感情破裂,互相摧残,或者父母对子女的伤害、杀害等等。二是子女为了占有父母的财产,或者为了摆脱对父母的赡养,从而对父母产生的伤害。三是兄弟姐妹为了抢占父母的财产或者继承权,互相推卸对父母的赡养责任而发生的严重暴力冲突。    
    家庭暴力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也是促使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家庭暴力方面常见的犯罪有以下两种,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尽管这样的犯罪发生在家庭中,但犯罪者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离婚、复婚与再婚离婚有利也有弊离婚之前想仔细

    天下没有不吵架的夫妻。那么;吵架就离婚吗?当然事情也有另一面,夫妻如果天天吵,这样的婚姻还需要维持吗?难道人活着不想过舒心日子吗?细想想,曾经相爱的两个人在一起过日子,有什么值得大吵大闹的呢?有问题谈一谈,实在谈不通,让一步又何妨?    
    也许有人会说,对方爱情不专一。那么,离婚之后再找一个,他的爱情就一定专一吗?离婚,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对双方才是一种解脱,才是幸事。然而,感情是无影无形的,夫妻感情是不是“确已破裂”,只有夫妻两人才最清楚。对于在离婚边缘上徘徊的人,不知对离婚的利弊是否都很明确。我想,离婚,是人生中的重大问题,最好把方方面面的利弊都想周全了,然后再决定是否离婚。    
    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有以下好处:    
    第一,可以结束纷争,创建新的生活。为什么离婚,主要是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发生了纠纷,而且又解决不了。双方在纷争、痛苦中生活,活得别扭,不开心,不幸福。离婚,就会切除生活中这块隐隐作痛的肿瘤,开创新生活。    
    第二,可以摆脱痛苦,以便集中精力学习、工作、创业。夫妻感情破裂以后,就产生了没完没了的纷争,出现说不清道不明的是非恩怨。离婚,使一切都成为过去。新的一张白纸铺在眼前,可以重新描绘幸福家庭的蓝图。    
    第三,经过一次离婚,受到一次挫折,也就增加了一些经验,从而会使自己更成熟,更有利于处理好再婚的婚姻关系。    
    离婚既然有这么多好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为什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掌握得那么严格?这当然有一定道理。夫妻离婚涉及到社会,影响到身边的人。离婚的利弊相比,在大多数情况下,弊要远远大于利。因此说,离婚是人生婚姻中的一大不幸。其弊端具体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子女受害最深,孩子是夫妻离婚的牺牲品。    
    在一般的家庭里,都只有一个孩子。这个孩子成了家庭中的“小皇帝”。“爷爷地位高,却没有孙子待遇好。”孙子虽然年纪小,却是家庭的轴心。我们常常看到这种现象:许多人活着,一切都是为了孩子。孩子入托、上学,当父母的不辞劳苦地去接送。父母为孩子攒钱,把一生的积蓄毫不吝啬地全部花到孩子身上,供其读书,为其结婚买房子,不管花多少,在所不惜。一旦父母离婚,支撑孩子的柱子断了,孩子的地位、待遇、享受、接受家庭的教育等等,立刻发生彻底变化。尽管离婚的父母仍然会疼爱自己的孩子,甚至孩子还会得到继父或者继母的疼爱,但谁也否认不了,父母离婚给孩子精神上的打击是巨大的。这些孩子普遍有一种被抛弃的感觉。人们不难发现,父母离婚后的子女,违法犯罪被送入监狱的、离家出走的、流落社会的,要比正常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多得多。单单从青少年犯罪这个角度看,父母离婚的子女犯罪率,明显高于正常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所以有些人本想离婚,但为了孩子,他们在忍耐中度日,在枯燥乏味的婚姻中生活,这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夫妻离婚,其父母受到的打击最大,会给双方的父母带来无限的忧虑与牵挂。    
    离婚者,其父母的年龄最小也得在40岁以上。这样年龄的人,思想观念与当今的年轻人不完全一样。许多年轻人认为,夫妻关系处不好就离婚,另建家庭。可是许多中老年人不这样看问题。他们中的许多人都认为离婚不光彩。有的人子女离婚已经一两年了,他们对外仍然保密。这是一种什么心理?子女如果当官了、发财了、事业有成了,他们还要保密吗?显然不会。夫妻离婚,双方的父母都会为自己子女在生活上、下次婚姻的处理上增添无限忧愁,生出许多牵挂,有的甚至还会忧虑成疾,不治而亡。    
    第三,容易引发不好的舆论。    
    有人认为:脚正不怕鞋歪,身正不怕影斜。只要走得正、行得正,不怕别人说三道四。离婚另娶或者另嫁,步步都按法律规定办,不侵害他人利益,不危害社会,没什么可怕人的。这也对。但人们都生活在社会中,应当客观地面对社会现状。我们身边的人,有许多愿意关心他人私生活,一个人的形象如何,就靠社会舆论。完全不考虑舆论,走向另一个极端也不对。    
    第四,很难保证再婚一定会百分之百地成功。    
    离婚以后,下一步的生活怎么安排就会摆在面前。如果终身不娶不嫁,生活中是否会遇到困难?年老了完全依靠子女照顾,会不会给子女增添麻烦?没有子女的咋办?如果再婚,一定会百分之百地成功吗?再婚,婚姻状况相当复杂,各种关系不易处理好。如与继子女的关系,与前配偶在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关系,还有再婚配偶与其前配偶的关系,等等。    
    第五,离婚、再婚影响工作、学习、经营、创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总之,把离婚的利弊比较一下,在一般情况下,弊要大于利。当然,也有些时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再在一起生活,不仅严重影响工作,还有可能酿成凶杀案件,如果是这样,那只好离婚。    
    离婚是不幸的。人在恋爱、结婚的时候,就应该想到,并且应当努力避免它的光临。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有了纠纷,尽管可以化解,但还是最好别出纠纷,少闹矛盾。这正像一根扁担断了,尽管可以把它再接上,但还是不要让它断开好。当然也可以把这根断了的扁担扔了,再换一根新的,但我认为,既然把一根扁担拿到手,就要想到它有断裂的可能,最好先采取预防措施,别让它断开。    
    有些生活阅历的人都知道,珍惜爱情,维持家庭的和睦,这是获取人生幸福的重要手段。


离婚、复婚与再婚夫妻长期不和离婚可能增多

    为什么要离婚?当然是因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为什么会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目前看,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一是感情转移。这主要是一方的地位、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如升迁或者降职,入狱或者破产等等,从而引起了双方心理上的变化,导致感情发生转移。    
    二是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夫妻之间长期不能接纳对方,双方不能在一起交谈,不能沟通感情,随着子女的逐渐长大,维系他们夫妻关系的纽带也就逐渐失去了作用,这就使本来没有多少感情的夫妻关系产生了裂痕,并且逐渐走向离异。    
    三是缺乏互相理解。有些男人把工作、事业的失意,或者是因为下岗、生意赔本等不如意的事情,都归咎于妻子的帮助不利,认为妻子不是自己的好助手,把妻子当成事业失败的替罪羊,从而嫌弃妻子。也有的女人因为自己长期屈从丈夫,得不到重视,没有爱,不被尊重,终日劳累却得不到关心和体贴,因而觉得自己嫁错了郎。遇到这些情况,在二人不能及时沟通、交谈,不能互相理解的情况下,再遇不良外因条件,就很容易导致离婚。    
    四是因为对双方的亲属关系没处理好,产生矛盾,从而影响了夫妻关系的和睦。在生活中,不可能不与亲属、亲友来往。与这些人产生了矛盾,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必然会引起夫妻之间的不合。在实践中,因为婆媳关系没处理好,或者是因为姑嫂之间不和睦,最后促使夫妻两人离婚的现象也常有发生。    
    五是性生活长期不协调。男女结婚,不仅仅是在一起吃饭、睡觉,也不单单是工作上的互相帮助,性生活是夫妻之间的重要内容。如果性生活不协调,一方在生理上得不到满足,就会对婚姻生活产生厌倦,进而对对方产生憎恶感。性生活得不到满足的人往往希望通过离婚之后的再婚,或者是通过婚外恋来弥补性生活的不协调。在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因为性生活不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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