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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4272-青年不可不知ⅰ-第17部分

小说: 4272-青年不可不知ⅰ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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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没有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许离婚。这里的“调解无效”,不是感情确已破裂的标识,因此也就不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是否要做出离婚判决,其标准只能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既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标准,那么,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对此,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做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为重婚或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而提出离婚的,如果一方坚持离婚,经过调解无效,事实上已经无和好的可能,应据此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法院可以依照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上,要重点考虑和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现象,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偶尔发生的婚外性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所谓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捆绑、限制自由、侮辱人格、冻饿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虐待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打骂、伤害等,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不给饮食、患病不给治疗等。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离婚案件时,首先要批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与此同时,也要尽可能地调解和好,不予离婚;如果经过教育仍然不改,另一方又不肯谅解,离婚态度坚决,可据此判断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四,因为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的。夫妻因为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不能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明显标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过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但应当注意:如果夫妻分居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因为婚后没有住房,或者是因为工作等其他原因而两地生活,不能以此来断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离婚。分居2年,不是离婚的绝对条件。不是说只要分居2年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一定准许离婚。如果虽然分居2年,但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如双方性格不和、志趣不同、在经济方面经常产生纠纷等等。还有一方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关系,经有关当事人申请,依法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应当准许离婚。    
    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而且难以治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一方坚持离婚,经过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许离婚。还有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是因为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过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许离婚。关于这一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的。如被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缓,都属于长期徒刑。这些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家属,往往因为配偶的犯罪行为而在精神上受到打击,生活上陷入困境。对此配偶提出离婚的,经过调解无效,应当准许离婚。另外,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没有被判处长期徒刑,但是,由于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如强奸犯罪、侮辱妇女犯罪等,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因此,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过调解无效,可以准许离婚。对这些问题,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已有明确规定。这个规定尽管发布较早,但对这些问题的规定不违背现行的婚姻法,因此仍然适用。


离婚、复婚与再婚诉讼离婚到法院符合条件才立案

    到法院起诉离婚与到医院挂号治病不一样。有了病,可以到任何地方的任何医院去挂号、治疗,但到法院起诉离婚可就不同了。各级法院受理什么样的案件,法律有明确规定。到法院起诉离婚,一般不能选择法院,因此,首先应当明确该起案件归哪个法院管辖,这是法院是否立案的首要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县、区基层法院管辖。而县、区法院又下设一些法庭,这些法庭代表着基层法院,它所做出的裁判,就是基层法院做出的裁判。所以当事人离婚,可以到附近的法庭去起诉。附近没有法庭的,到当地的县、区法院起诉。例如生活在沈阳市铁西区的居民,如果到法院去打离婚官司,只能去沈阳市铁西区法院起诉,而不允许到沈阳市的和平区、大东区或者是沈阳市中级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等别的法院去起诉。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当事人所在地、财产所在地一般都在基层法院辖区内,该地的基层法院审理此案比较方便,也会使离婚案件得到及时审理。    
    如遇特殊情况咋办?例如夫妻双方要离婚,可是其中的一方恰好是当地基层法院民事庭的审判员,此案就归他管,或者是归他的同事管,或者是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是该法院的主要领导人等等。如遇这种情况,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或者是高级领导人要离婚,是不是也要到当地法院下属的法庭去起诉呢?对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项和第37条第1款有明确规定,即:如果是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要由中级法院管辖。有特殊情况,不能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可以提出来。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可以由中级法院来指定别的基层法院审理。当然,中级法院也有权审理基层法院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是由中级法院指定的基层法院审理,必须有充分理由。    
    离婚案件由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如果夫妻分居,一方在甲地居住一年以上,另一方在乙地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在这起离婚案件中,原告比较主动,为了避免出现缺席情况,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庭的情况下审理此案,也可以限制原告滥用起诉权,减少被告因为应诉而造成的人力、财力上的损失。    
    遇到下列情况,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对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只能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4)对于被监禁的人(包括已经被逮捕、被拘留的未决犯和正在监狱或者是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服刑的)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非文职军人的流动性比较大,地址经常变动,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应该是非文职军人,对不授军衔的文职军人不适用。(6)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这就是夫妻常年在外打工、游医、四处飘荡,没有固定的经常居住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规定,“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复婚与再婚写好起诉状胜诉有保障

    到法院起诉离婚,要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所谓离婚起诉状,是指离婚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发生争执,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同时解决有关财产争议时,根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向法院起诉,应当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这些条件是:    
    (1)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原告,必须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其他人无权到法院为别人起诉离婚,无权要求解除他人的婚姻关系。    
    (2)要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如果说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要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只能另案处理,另案追究第三者的重婚或者其他法律责任。    
    (3)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要起诉离婚,那么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一项中,要明确写出“要求离婚,请准许”之类的字样。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孩子应当归哪一方监护抚养,要有明确的意见,不能笼统地写“请法院依法判决”。在提出具体意见时,要讲明提出这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    
    (4)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即该离婚案件确实归这个法院管辖。另外,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要求离婚可以,但要求给对方记过、警告、开除公职之类的处分,这就不能向法院提出,因为是否给对方当事人行政上的处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在离婚起诉状中,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要在部首写明标题,即“起诉状”或者“离婚起诉状”。    
    (2)要分别用两个自然段,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为了使人民法院与其联系方便,还可以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及邮政编码。    
    (3)要写明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这一部分要注意简明、扼要、全面。反映的案件事实要真实客观,要有证据。所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全面。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离婚,关键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因此,写离婚起诉状,要紧紧围绕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个中心来写,与此无关的话,不应当写,以防冲淡了主要内容。有的原告写起诉状,故意不写自己起诉的充分理由,目的是防止被告知道了而有准备,从而使自己在法庭上被动。我们认为,如果自己确实有理,不应该害怕被告的辩驳。    
    (4)要专设一项,具体写明有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由于起诉状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法院存卷,另一份由人民法院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做答辩用。因此,有人有这样的考虑:如果把证人的姓名、住址完全写在起诉状上,对方就会知道,有可能去找证人“做工作”,使问题不好处理。因此,他们在这一项里只写“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用括号注明“详细情况附后”,这样在起诉状之外,单独写一份交人民法院,目的是防止法院转给对方当事人。如果受诉法院允许的话,当然也可以。    
    (5)在部尾,在“此致”二字之后,另起一行写明本起诉状致送法院的名称。还要由起诉人签字、盖章,并且写明起诉的年月日。随后写明附项。附项的内容有本起诉状副本的份数;物证的名称和件数;书证的名称和件数等。    
    为了给人们写离婚起诉状带来方便,我们列举一篇实例供参考:    
    起诉状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系××市××厂工人,现住××市××区××街××段××号。手机号码×××××××××××。    
    被告孔××,女,××××年×月出生,汉族,××省××县人,系××市××公司工人,户口在××市××区××街××段××号,经常居住地在××市××区××大街××号(连续居住3年以上)。手机号码×××××××××××。    
    诉讼请求    
    一、我请求与被告孔××离婚,请准许;    
    二、女儿王×归我监护抚养;    
    三、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清单附后),一台照相机应归我所有。


离婚、复婚与再婚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孔××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相处时间不长,我对她了解不全面,在我母亲的劝说和催促下,同年6月与她草率结婚。婚后生一女儿,取名王×,今年10岁。从××××年×月份起,因为她常常夜不归宿,我们开始吵架。她把孩子推给我母亲照看,自己却不尽母亲的义务。当我问她为什么这样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时,她说:“我有我的自由,你有你的自由。我想什么时候走,这是我的自由,你管不着。”更严重的是,从××××年×月份起,她回娘家居住,至今已有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这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况且在这期间,我曾两次到她娘家接她,均被拒绝。我也想以我的诚意换取她的诚意。最近,我又同我厂两名同志一起去接她,又一次被她拒绝。不仅如此,她还趁我不在家时,把凡是属于她用的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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