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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拐点:影响未来中国的12个月-第2部分

小说: 拐点:影响未来中国的12个月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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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回,“一号文件”对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开列出的药方,可谓一揽子方案:不但要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种粮收入,同时也要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增收的渠道,更要解决农民进城务工的权益和收益。    
    民间社会认为,“一号文件”与往昔哪些具体而微的政策的不同,在于两点:    
    “市场机制”是其一。党国英认为,“加强市场体制的作用,是从以前的改革中得来的经验,放慢和控制市场经济的步伐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或缘于此,“一号文件”突出市场化的作用,既提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也明确指出培育农产品营销主体,而这个主体包括“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    
    “宏观调控”是其二。党国英认为,这一点在“一号文件”中集中体现为“财政支持”,他对东方早报说:“在减税、补贴利益、直接投资等各方面,文件都表示中央财政将毫不犹豫地给予支持,甚至会补充地方财政的不足,这种扶持力度也是前所未有的。”    
    和以往的文件一样,“一号文件”照例要求各级政府“确保各项增收政策落到实处”。当两会期间,不少人担心落实的问题。熟悉中国农村的人们知道,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过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每年一次,爱农支农的政策出台过不少,效果甚微,何也?有媒体援引两会期间轰动朝野的《中国农民调查》的说法:下级政府的抵制“非常厉害”。    
    就在写作此文时,著名华人经济学家张五常半喜半忧者地表示:“我既欣赏又担心温总理的仁慈”。他说读过中国历史的人,都不会反对帮助农民。问题是要讲究战略,讲究投资回报。    
    农民并不懂得这些道理,他们不晓得也不在意谁是谁非。在回报还看不清楚的当下,一个叫章金兵的安徽无为县青年农民,依然决定,先种它18亩地再说。    
    


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一章 政治:要富人,也要穷人(4)

    农民政治不排斥富人    
    我在2003年两会前预测,是年度的两会是“一场穷人的盛宴”,而后又提出“富人的盛会”之说,我在2004年两会结束后,着重提农民政治,这与回应富人保护私有财产的修宪内容,在旨归上是否自相矛盾?    
    不!这是因为,中国改革是个继续的过程,这个过程距离终点还早得很。我们还在半路上,但我们发现,经济与社会之间发展开始出现不协调,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出现很大差别。1990年代,两个反差极大的景象同时在我们眼前晃荡。一方面,北京为迎接奥运会不惜千亿制造“新北京”,上海重现“海上繁华梦”,几成国际大都市。另一方面,农民把他们用血手印摁出的承包地大量抛荒,去歧视他们的都市目光中艰难谋生,曾为共和国生产第一炉钢水的产业工人的后代,有的被迫去郊区种地为生。    
    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孙立平说:经济获得了快速增长,社会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却不能从中获益。    
    同时,人们发现,在改革初期得到一些利益的边缘和困难群体日益成为改革代价的承担者,而社会中的另一些人却迅速暴富起来。    
    所有这些,都在今天产生了一个耐人寻味的悖论:即使经济有一个较为快速的增长,但社会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并不能从中受益;但如果没有一个较为快速的经济增长,社会中的大部分人却会从经济停滞中受害。    
    因而,中共十六大前夕,《中国经济时报》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展开讨论。尽管有学者认为,中国的贫富分化,还处于世界中等水平,处在一个可以容忍的范围内,但一些“奏折派”学者显然不愿意对漠视公平的态势听之任之。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所原所长,在原中央政治局委员李铁映授意下出台《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的陆学艺,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邓科采访时坚称,中国当下需要以公平为导向的社会政策。    
    他的理由是,根据国际经验,如果说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政策追求的是效率,那么为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群体结构所需要的社会政策,就应当以公平为目标,通过各种再分配手段,防止出现过于严重的两极分化,缓和各群体之间的矛盾。倘若完全偏向某些群体的利益而漠视其他群体的利益,那么,社会各群体合作的可能性就会消失,冲突和对抗的可能会变成现实。    
    事实上,不愿意看到这个现实的上一届中央政府,在组阁之时就显露出这样的注重公平的政策取向。    
    显而易见,中共新班底,强化了这一取向。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不放弃效率和经济增长。2003年两会前,亲中共的新加坡《联合早报》就预测,中国新一届政府将进行重大的机构改革,最大的变动在于成立一个“大计委”、组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官方认为,这种机构变革对中国履行加入WTO的承诺,推动外资进入中国,一句话对推动效率是有益处的。    
    研究者以为,吸取东欧公平和效率一个都不能少的教训,在稳定、合作、共享、协调和保护弱者的原则下,开始社会政策的创新,是最近两年两会上需要讨论的水到渠成的事。    
    所以,我说,“富人的盛会”和“穷人的盛宴”并不矛盾,“农民政治”最终也不排斥富人。    
    


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二章 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1)

    我们以往的政治思维中,国家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个人利益一旦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个人就必须发扬风格,牺牲“小我”成就“大我”。    
    2004年两会期间,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的两款,矫正了我们既往的思维:“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或者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简单的“并给予补偿”五个字,初步厘清了国家和个人的政治关系: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持公民的权利。也就是这五个字,暗示着公益政治让位于权利政治的巨大进步。    
    所有的进步,都来源于2003年的中国现实。淮河水灾的补偿,拆迁自焚风波后的痛定思痛,反圈地运动的巨大声势宪法的公正原则,在一个个具体而微的事件中,急速流淌,冲刷着公益政治至高无上的旧价值。尽管中国的普通百姓并不懂得宪法法理。但,现实的操练和宪法的修改,还是让很多人明白: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没有高小之分。宪政筐架内,政府与个人是平等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私人自然可以出让土地或财产,但他需要得到补偿。    
    观察家认为,在一个刮过共产风,搞过大锅饭运动的国家,颠覆和计划经济相配套的“公共利益”至高无上的习惯思维,不仅有助于防止平民阶层被陈旧的意识所桎梏,以免被权势阶层所利用,还有利于中国政治从公益政治过渡到真正的权利政治。     
    拆迁之变:缺席的公正正在归位    
    2004年春天,感受过拆迁之痛的中国公民,对宪法修正案中的下列条款,将永生难忘: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有关人士指称,该条款的缘起,与此前一年的拆迁风波息息相关。    
    2003年秋天,中国国务院以明传电报的方式,要求有司们注意拆迁中的社会稳定。之后,中国的人大、法院、领导人、政府,乃至民间团体的努力,无不让观察家们感到欣慰,他们认为,有赖于各界的共同努力,显失公正的拆迁最终当可纳入到公正的轨道。    
    展望这一过程,我们会发现,这是一个“公正主义”如何从缺位慢慢回归本位的过程。我们期待这一过程结束后的人们,在背诵“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可以进”这句泊来名言时,能真正感受到渗透其中的公正精神,正在福佑他们的栖身之所。    
    2003年秋天,我在给一篇文章撰写引文时,无奈地写了这样一段:为什么被拆迁人眼中的官司,就像一场永无胜诉可能的游戏?为什么以正义为精神的法律,竟然会“规定”被拆迁人无家可归?为什么阳光下的法律,会酿造出侮辱现代文明的“阴阳合同”?为什么说好造福大众的公益项目,最后却变成第三人得利的商业陷阱?为什么刚盖好房子就等待拆迁的    
    社会财富的浪费,就在我们眼前和拆迁起赛跑?究竟是什么力量,使我们仿佛回到规则文明前的蛮荒时代?    
    


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二章 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2)

    一场永无胜诉可能的游戏?    
    是年夏天,杭州人叶泳华在一桩普通的拆迁案中目睹了一个怪现状:求助法院不愿意拆迁的他,虽然赢得了官司,却逃脱不了房子被“强迁”的命运。    
    大略一个季度前,叶泳华被拆迁人告到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要求将其房屋腾空交予杭州市环湖绿地动迁建设工程处。《南方周末》报道说,这是叶和拆迁人的第一次较量,法院判叶败诉。他不服,上诉至杭州中院。依照往常的惯例,他最大的可能的是,获得一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叶是幸运的,因为他遇到了一纸“通知”。3月下旬,基于“规范房屋拆迁,让老百姓有路可走”的考量,杭州市中级法院发出《关于做好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立案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房屋拆迁立案作出新的规定,要求各基层法院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协议”情况下,不予受理拆迁人 “强迁”的诉请。显然,这个通知受到了高级法院的重视。三个月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内各级法院发出了类似杭州市中院的“通知”。    
    6月中旬,面临刚刚发挥效力的“通知”,杭州中院根据“新精神”撤销了西湖区法院的判决,驳回环湖绿地动迁建设工程处要求强迁的诉讼请求。    
    叶泳华胜诉了,在与拆迁人的民事诉讼中他赢得了第二次较量。    
    叶是不幸的,在接下来的行政诉讼中,他输掉了第三次较量。据报道,在此之前房管行政部门发布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要求叶泳华“腾退”房屋。叶泳华没有动,房管部门就以申请执行行政决定向法院起诉。由于《通知》只涉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没有涉及到行政诉讼的范围。6月19日,西湖区法院下了《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叶泳华强制执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    
    于是,我们上文所谓的怪现象就出现了。    
    法律界人士分析说,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怪现象,概因拆迁过程中既有行政关系又有民事关系。而目前所有的拆迁法规都是重行政关系轻民事关系。    
    在法律人士看来,叶泳华三个回合中赢得一个回合,已经了不起了。因为,过去的经验表明,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打拆迁官司,可能是在进行“一场永无胜诉可能的诉讼游戏”。    
    广州的一家报社,似乎证实了这样的说法。该报援引知情人士的话透露,一位上海郑姓律师曾经代理了超过500个房地产拆迁官司,其中包括静安区“东八块”居民诉周正毅一案,其结果是无一胜诉。    
    人们说,这位律师就像一个与风车大战的唐吉可德。因为,面对开发商这种明显的违规行为,目前的拆迁法规却缺乏有力的制约机制。    
    在现有拆迁法规中,最有力量的莫过于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分析该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我们就很容易明白,为什么在拆迁官司中,我们很少听到普通百姓打赢官司。    
    依据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由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作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机构,是拆迁活动事实上的当事人,其与拆迁人具有行为目的上的一致性即拆房迁人,由他们进行裁决,当然不会公正。作为一部行政法,对法院受理拆迁案的程序作出规定,置行政裁决为审判的必经程序,严重违法诉讼法和干预法院审判。更要命的是许多法院事实上遵守这个规定,又严重丧失了法院独立审判原则。而在实体上,法院常弃国家法而顾行政法,拆迁案件的判决通常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土地是国家所有,政府有权收回;拆迁人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有权拆迁;相应的被拆迁人有义务拆迁。至于拆迁补偿金,因为对被拆迁人的房产进行过评估,补偿标准符合政策规定,所以公平合理,因此很少听说全国居民有打赢拆迁官司的。打拆迁官司往往就成了唐吉可德式人物的较真和自不量力。    
    


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二章 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3)

    公共利益暗渡为商业利益    
      虽然我们的国家,已经习惯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思维,可是安徽一个县一个旨在公共利益的广场,还是遭到了拆迁户的强烈抵制。    
    2003年,《中国青年报》曾以“贫困户背不动豪华广场”为题,披露安徽五河县不顾落后贫穷的实际,不顾广大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和城市低保贫民的死活,在今年3月硬是要上马兴建大型文化休闲广场。据介绍,原有的体育场足球场、篮球场、溜冰场等一应俱全,只是设施老化些、建筑简易些,并不影响使用,却要计划投资7000多万元,占地5.6公顷,要拆迁191户居民、25家单位,“邀请全国一流设计单位规划设计”,立志“建成皖北地区乃至安徽省内县级城市中最大规模的商务中心和品位最高的中心广场”。    
    出乎地方官员预料的是,这个看起来为了公共利益的工程,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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