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点:影响未来中国的12个月-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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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趋向,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解读出来。
从宏观层面看,立法规划中,维护公民权益、注重民众生活的法律,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从宪法修正案到侵权责任法,从初级卫生保健法到救济法,从人民权益保障法到政务信息公开法,凡此种种,无不一一体现法律对公民最基本的政治、经济、人身权利的保障,它们在规范市场经济,推动民众生活持续健康发展层面,益处多多。
分析立法思路时,有专家评价称,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人本精神”得到了生动体现。
从微观层面看,两个经常被列举的例证,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前者以防止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庇护环境为旨归。后者鲜明地再现了人本主义的立法思想。有媒体援引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研究专家巫昌祯的话说,这部取消了结婚必须出具单位证明和强制婚检一系列条款的法规,具有浓郁的人文色彩,将给人们带来更多的自由便利。
追溯既往,立法的人本思潮,当起于2003年初的孙志刚案件。这个打工青年在广州的意外死亡,促使人们大范围地反思弊端丛生的收容遣送制度。最终,国务院果断地终结了这一“历史上曾作出贡献”,但现在已不符合现实需要的制度。
李京华、王文韬援引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的观点说,中国以前的法律更加强调社会稳定和个人利益对整体利益的服从,而对个体权利的重视则相对不足。新出台的一系列条例真正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和中国公民权利的巨大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第二部 “宪政主义”终结“权力时代”第四章 法律家时代(3)
寻常百姓与立法“零距离”
2003年,35岁的广西南宁市公民刘家海,以一个公民的名义,郑重建议有司们将行政机关公正执法导入立法议程。刘既有华东政法学院的科班背景,更有十年底层行政执法的经验,其建议迅即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采纳。《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条例》,作为2003年至2007年立法规划中的一个法规项目,末了被提交广西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悉,广西的做派,只是中国省一级立法机构“开门立法”现象中的个案而已。事实上,2003年,中国地方立法中,把民情民意转变为法律意志的地方立法,已呈现出具普遍意义的新气象。以“开门立法”的名义彰显民众利益的新举措,正在中国蔓延。北京、上海、广东、四川、河南、江苏、湖南、新疆等众多地方立法机关,均向一般公众敞开胸怀,以海纳百川的姿态,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部分地区或者以公众参与的立法听证会诸种形式,将公民与立法之间的距离缩至“零距离”。
“零距离”的另层涵义还在于,省级人大常委会积极邀约法律专家、律师等法律界人士,出席座谈会、论证会,多层次汲取他们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
一个名叫黄革的记者举例称,在四川,成都市民谭作人提议的《四川省大熊猫资源保护条例》被省人大列入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在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开通的“杭州法制网”除随时公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外,还开设了“立法建议”和“法规规章征求意见信箱”等渠道,使公民可随时为立法进言献策。“开门立法”的实践如今已惠及大众。
黄革援引中国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严军兴的话说:“地方立法机关向公众公开征集立法建议的举措,使立法过程更充分体现广泛性、民主性,符合宪法赋予公民主人翁地位的精神,它有助于人民的利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第二部 “宪政主义”终结“权力时代”第四章 法律家时代(4)
崭新的立法思想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法学家在分析这部历经四次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时指出,以人为本、公平与便民的原则,是该法律文本的最大特点。一方面,一些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了定论。另一方面,寻常百姓的呼声,“干预”了法律的制定。
综观2003年中国立法规划的43件法律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在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上感叹,它们集中体现了立法机关执政为民的立法思想,第一次把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调整公民之间利益关系的规范融为了一体,反映了立法者崭新的立法思想。
民情民意在立法过程中,由零散的看不见的意见,变成了集约的看上去非常清晰的法律文本。广东公安交通管理局夏涛副局长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说,新交通法有多处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例如对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等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夏涛指出,在讨论草案的时候,委员们把关注的焦点都落在来自普通老百姓的呼声。所以,最后通过的法律增加了不少体现便民和效率原则的新条款。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城市的主要人行道应当规划设置盲道,而且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解决肇事者逃逸后的治疗费用等过去非常棘手的难题。
立法中,公正、便民的立法精神高频亮相。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许多政府色彩浓厚的规定;新的法律救助条款规定了弱势群体的平等诉讼权利,付不起律师费的穷人打官司将由政府埋单;处于弱势群体的民工权利问题也开始浮出“立法”层面,有些城市已率先取消民工进城打工要办“暂住证”的制度。
2004年,这一立法思想,正在延续。来自立法专家的消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在迁移户口时不必换领身份证;警察不能随意检查居民的身份证,意即没有携带身份证的外来人员也不再被视为“三无人员”。《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舆论分析,这些立法充分地体现了宪法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精神。我们有理由认为,崭新的立法思想,经由触及公众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将有力提升我们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让公众充分享受到权利的“盛宴”。
第二部 “宪政主义”终结“权力时代”第五章 宪政始自限政(1)
第五章 宪政始自限政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2003年12月4日,曾在自己的经验世界中,一遍遍咀嚼阿顿勋爵这句名言的中国人,开始品评中国首席大法官肖扬“论宪法精神”的讲话。被视作异议人士的人们,认为其中的某些提法,与现代的宪政原则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他们高调表扬政府说,与胡锦涛强调宪法权威、第四次修宪相配合,中国人的宪法意识正在向限权宪法转变。在受到〃官本位〃传统支持的当下中国,这一转变,就显得格外具有现实的针对性。
身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高位的肖扬,不仅进一步解释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强调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源,公民权利也是国家权力之目的,而且提出以宪法来限制政治权力的两种途径: 〃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前者体现着纵向的民权对官权的制约,也就是政治权力源于人民授权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政原则;后者体现了横向的权力制约,也就是权力分立及其相互制衡的宪政原则。
尽管这样的现代政治文明的常识,在大陆学界已经相当普及,但作为中共的司法高官的公开宣示,在一些评论家的印象中还是第一次,它在一定程度上透露出现政权的价值观向主流文明转变之征兆。
仇和式强权的诘难
2004年新春,中共宿迁市委书记仇和骤成政坛明星。与前中共长治市委书记吕日在2003年的境遇一样,对他们的报道,不是中共宣传部门组织的,而是以民间姿态立言的媒体,自发形成的。不同的是,人们对仇和的责难远多于吕日周所赢得的褒奖,尽管批评他的人们,大多肯定他是一个好官好党员。
细察,仇和遭遇的诘难,大多来自于知识分子。虽然大家都努力从仇和行政的细节中,寻找批评他的依据和理由,但务实派眼中这些批评是牵强的。在我看来,人们之所以批评仇和,是因为人们害怕强权,充满对无限权力的恐惧。人们痛恨的不是仇和,而是仇和的铁腕逻辑,以及隐藏在逻辑背后的强权的原罪。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明白,为什么2003年中国宪法与行政法学的“天空”,重新悬挂起可能源自西域的控权论的“月亮”。
2004年2月5日,《南方周末》给予仇和,中共宿迁市委书记,一个头版头条的待遇。通栏标题“最富争议的市委书记”,已预示了褒贬难以论定的未来。
过去的八年里,仇在苏北那片堪称穷乡僻壤的土地上,毫不松懈地以铁腕推动他所理解的改革。毋庸致疑,仇的改革是人治的产物。也正是因为人治,才有最先在中国完成干部任前公示制”、干部“公推竞选”等建设民主制度的试验。
仇是一个“在现有评价体系内让人左右矛盾的人物”。记者张立说,有人说他是酷吏,有人认他如青天;有人说他大搞政绩工程,有人认为他颠覆了传统经济发展的思路;有人怒斥他“简直是胡闹”,有人鼓励他“大胆地试”……
张立评价他的施政历程,“交织着他的个性特点、现实的政治体制和中西方文化的影响。”
仇和的做法容易让人想起吕日周……
尽管《南方周末》起码在表面上没有简单地给他贴上“好”或者“坏”的标签,但毁誉参半,甚至是毁大于誉的评论却接踵而至。
第二部 “宪政主义”终结“权力时代”第五章 宪政始自限政(2)
中国需要怎样的改革家
“最富争议的市委书记”见诸报端后,新华社江苏分社的《现代快报》旋即转载了此文。南京甚至于江苏的一般民众,开始近距离地审视身边的改革家。口口相传的力量,使得该报当天洛阳纸贵。
是日,同城的另一家市民报的编前会上,有编委懊悔自己的团队慢了半拍,也有政治上比较成熟的编委不以为然,觉得搅和到这样莫衷一是的报道中,未必有多少益处。
显然,后者的判断有一定的道理。
2月8日,我打开电子邮件的信箱,收到一封标题为“谁先收到谁先发”的邮件。寄件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蔡定剑。他就仇和的改革进行了个性化的评论,而后将文章同时发给我所效力的《南风窗》等几家媒体。抢了先的《新闻周刊》给蔡的文章配备了一个颇具冲击力的标题:中国需要怎样的改革家?
性情一贯平和的蔡说:“我们不忍心批评这个人,但我们有必要对他的一些行为进行评论。”
蔡文开明宗义地说明他为什么不忍心批评仇和:“仇和是一个好官、好党员,为人民群众办了不少好事,不惜一切地发展当地经济,严治官吏,反对腐败,端正党风。特别是富有远见地推动民主选举改革,搞干部公示制,最近报道说,他又在沐阳县搞差额直选乡镇党委书记。”
曾留学欧美的蔡定剑认为,在我们现行体制下,有头脑、想作为的干部,能做到这一步是很不容易的。不但要有胆略,更需要无私。
尽管“不忍心”,蔡还是“批评了这个人”。蔡以为,仇和与历史上的“清官”没有太大的区别。他要成为人民的救星,而不是由人民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他用的是“治民之术”,而不是“民治”。这是强人政治的悲剧。我们已经生活在21世纪的文明社会里,不是一个“君主”可以一言九鼎的社会。
对开会迟到的干部罚款、将小偷等违法者示众、把一个跨护栏的妇女追至厕所、强扣干部工资搞建设、对国有资产“一卖到底”…蔡定剑援引《南方周末》报道的新闻事实说,仇和是一个有无限权力的专制官员。蔡特别指出,他手指到哪里,就拆迁到哪里,不容老百姓把家产搬出就可以把房子铲平,是令人不寒而栗的。他缺少法制、人权观念,很有些视公民为子民的味道。仇和的很多做法甚至是违法和侵犯人权的。
最后,蔡回答中国需要怎样的改革家:中国当前的改革需要具有现代素质的改革家。现代素质的改革家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对人的尊严和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对民意的尊重,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理念。
仇和的这种素质有明显不足。
蔡对仇和的评价,只是开了一个头。接下来的日子里,仇和引发的评论迅急演变为“仇和现象”。未曾见弱的批评声浪中,零星的同情偶然也能见诸传媒。同情的理由是仇和式的:
“西方在我国现在这个发展阶段时,在我国这种人均GDP时,哪里有人权呢?”
“中国要用50多年,走完西方300多年的路,怎么走?只能是压缩饼干式的发展。”
这样的辩护,换来的只能是更为猛烈的批评。正如蔡定剑等人所言,“我虽然赞赏他的一些改革做法,但我不能赞赏这种专制的改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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