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村政治-第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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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这是指主要负责人分领域负责。具体来说,书记负总责,镇长负责行政,党委副书记、组织委员和副镇长分别负责党群、政法、组织、宣传(兼)、工业、农业、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这些分管的领域有的并没有设定具体的专门职能机构,而所有的属于镇管干部包括上述的主要干部都要包管一个村或企业的全面工作。为了使某一具体的工作特别是中心工作得到贯彻执行,需要每一个干部合作,在这种意义上,乡镇干部很难有专业性分工,其行为具有综合性。这也是乡镇政治运作过程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其四,乡镇干部利用人际关系来处理乡村事务已成为了乡村治理的主要手段。乡镇干部一般实行的是分村蹲点式管理,需要直接与村级组织甚至农民进行联络和交往。但由于目前乡镇组织的政治经济资源十分有限,乡镇干部对村庄和农民基本上是一种索取性行为。这样,为了完成自己分管村庄的各项任务,比如税费入库、计划生育等任务,乡镇干部就需要借用其他非制度性资源,与村组干部交朋友,进行“人情投资”,以获取治理性资源。其五,目前乡镇干部的激励机制欠缺,乡镇干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获利性。乡镇干部作为国家科层体制最基层的成员,其人数众多,素质相对较低,这就决定其向上升迁的路径和机会十分有限。地方党政只能在各乡镇之内进行流动。在缺乏合理激励机制的情况下,乡镇干部的行为普遍具有短期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不公平分配的现状,也影响到了乡镇干部的行为目标。乡镇干部利用公共资源来谋取私人利益行为也较为普遍。而当这些行为缺乏合理的约束时,往往会以各种形式侵犯村级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利。特别是,乡镇干部作为国家最基层行政组织的成员,在村级组织和村民面前直接代表着国家,其行为具有极大的权威性。由于政府作为权力资源的垄断机构这一特殊地位,使得官员们可以动用政治权力资源对经济活动进行行政干预和强制。而政治权力的膨胀在利益的驱动之下,又演化为官员们超越政府的职责范围,进一步制造垄断或行政管制,甚至侵犯村民经济上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三、社区权威和村治结构
新时期的乡政村治体制,“乡政”是主导性的力量,“村治”才是基础。如果说,“乡政”体现的是国家权力,那么,“村治”体现的则是社区权威。社区权威,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地方权威,但它已在许多方面有别于传统社会的地方权威。因为,这种社区权威已经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边界,它的作用范围和表现形式一般都与行政区划相联系,是与一定正式组织相联系的影响力。在一定意义上,“乡政”和“村治”的关系,就是国家权力与社区权威之间的关系。我们在这里研究的,就是由这种社区权威所决定的村治的结构。
一般将村级组织分为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和非法组织。正式组织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并履行一定政治功能的组织,它有着鲜明的组织程序、目标、规则。在目前的乡村社会这些正式组织主要包括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兵营、村妇联、村共青团及村民小组。而所谓的非正式组织则是指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也汉有明文禁止,但在实践中得到民众认可和拥护的组织,主要包括以修族谱、祭祀祖先和参加带有宗族色彩的节庆娱乐活动为目的宗族组织和村民实现经济合作、自我管理和自我娱乐的组织,如红白事理事会、老年人协会、妇女禁赌会、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协会、金融性质的“会”、文化团体等等。非法组织是指法律明文禁止的组织,在农村其主要体现为宗派组织和非法宗教组织。
在这些组织中,村级正式组织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但不是政府组织。因为,在一定的意义上,政权就是国家权力,即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实行阶级统治的一种特殊社会权力;政府组织则通常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广义的政府组织也指称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对整个国家进行组织管理,并直接实施国家在政治、经济、外交、军事和文化教育等一切内政外交重大政策的政权机关。但政府组织并不是政权机关的全部。在中国现实的政治状况下,各种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共产党的组织及政协组织、非政府的权力组织都是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村级正式组织的政权性主要体现在其组织体制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以国家强制为基础的、按行政区划确定的正式组织。其中,最具有制度性意义的是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小组和群团组织。“村治”正是与这种体制性安排相联系的治理行为。这些组织在村治体制的基本结构是:
第一,村党支部是村级权力组织的核心。
村党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因此,按照目前中国的政治传统,村党支部要对村庄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实际上成为了村庄公共权力的核心,对村庄事务具有决定性的权力。
(1)村党支部产生方式及组成人员。中国共产党岳村支部委员会是1993年人民公社时期成立的。这期间行政区域虽然多有变化,但岳村党支部作为一个独立建制单位的正式组织性质从来没有发生改变。岳村现有党员30人,其中有4位是离退休回乡定居的国家工作人员,4人在部队人的党,3人为社办企业的人员,是岳村党支部成立以来,党员数最多的时期,在白果各村也属于中等规模的支部。村党支部采用的是委员制,并视情况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职务。在人民公社时期,岳村党支部一般由5位委员组成,这些委员分别担任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职务。进行乡村经济改革之后,岳村党支部虽然党员数有所增加,但由于其具体事务有所减少,因此现在只设有3位委员,称为支委。这3位委员的分工是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和专职委员。根据党章规定,村党支部委员会要由全体党员选举并经所在乡镇党委会批准,由乡镇党委从当选委员中确定村支书人选,每届任期3年。岳村现任党支部是1999年1月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具体运作过程是,根据白果镇党委的统一安排,1月10日在镇驻村干部的参加下,召开了村全体党员会议,当时到会党员为25人,为全村党员的83%。首先由镇驻村干部宣讲了党的组织纪律和镇党委对这次换届选举的要求和意图,然后由与会党员以无记名方式提出支委的候选人,每个党员可以提出3人,经过镇干部和老干组长统计之后,按得票数确定了前4人为正式候选人。镇驻村干部用电话将支委候选人的情况向镇党委书记通报之后,代表镇党委确认和批准了这4位正式候选人。接着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出3名党支部委员,投票结束后,由镇驻村干部和村老干组长当场公开清点和统计选票,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之后,由镇党委确认了选举结果,并从3位支委中指定一人为支书。自岳村党支部1961年组建以来,每届任期都较有规律,即都在1月开始任职,在12月进行改选。
在村党支部的组成成员当中,村支书是具有绝对权威的角色。由于村支书是由镇党委从支委中指定的,因此,其权威无论从来源还是从效用来说,都具有体制性权力的意义。而且,中国乡村政治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组织的人格化,村民们往往将某一职位的人完全等同于某组织或机构。特别是在像岳村这些没有公共活动场所的村庄,人们往往将村支书视为了村党支部的象征。
(2)村党支部在村级正式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位置,实行的是一元化领导并表现出一体化运作特征。
从理论上来讲,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乡村社会的最基层组织,对社区事务并不具有特别的制度性权力。在我国现行《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虽然有关于执政党的领导作用的一些规定,但从来没有明确授予执政党特别是执政党的基层组织所具有
社会管制等公共权力。但中国政治传统却在事实上赋予了执政党组织远高于同级行政组织和权力机构的社会管制权。村党支部也在事实上成为了一种制度性的公共权力组织,掌握了乡村社会的主要公共权力,并在村级正式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位置。这种“领导核心”主要体现在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和民兵营、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相互关系上。中共中央在199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就明确提出,党支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必须把自己置于党支部领导之下,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村组法》也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具体来说,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这种领导作用主要有四个方面,即提出全村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通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组织的意图变为群众自觉行动;讨论村民委员会的重要工作,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村民委员会同其他组织的关系;对在村民自治组织中工作的党员和干部进行考核和监督。但在现实中,村党支部对村庄的领导在范围上远远超过了这些方面,基本上包括了村庄所有的公共事务领域,而且发挥作用的方式更为多样,经常直接处理和决定村庄公共事务甚至处理村民之间的纠纷。在岳村,村级正式组织基本上都在党支部一元化领导下,实行一体化运作,表现为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
党支部对村庄的一元化领导,具体表现在对村干部的分工上。根据目前乡村政治的习惯,村级正式组织担任职务者称为“村干部”。目前岳村的村干部主要有:村党支部委员及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秘书和由村委会委员兼任的村民兵营长和村妇联主任,作为群众性组织的村团支书记和老干组组长有时也被称为“村干部”。在这些村干部之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村秘书被称为“三主干”。村干部作为乡村权力组织的代表,具体执行着各种组织的职能。由于一体化运作,这些职能被重新分解,以体现村党支部特别是党支部书记的作用。
党支部与村其他正式组织的这种关系,在现实中也得到了村民们较为一致的确认。岳村有53。85%的村民认为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48。08%的村民认为村主任应听村支书的。
(3)村党支部与镇党委的关系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根据党的有关文件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为了保证这种领导关系的执行,还规定了具体的人事组织措施,比如“党的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40。值得注意的是,村党支部与上级党组织的基本关系虽然也符合”命令—服从“这一科层制的基本特征,但是村级党支部还不是国家科层体制的组成部分。因为,在目前中国现实的科层体制中,党组织及其人员与”组织人事安排“相联系即以一定的”官职“为基础的,而所有的”官职“又赋予了”行政职别“。在这种意义上,村这一级,显然不属于国家的行政体制序列,只能是一种”体制“性延伸。也就是说,村级党支部与上级党组织虽然具有”命令—服从“这一科层制的基本特征,但由于其组成成员仍然是农民,所以不具有同类组织通常所具有的”行政职别“,并不具有科层组织所具有的升迁和流动。村庄的领导者一般是本村人,他们同村庄里的居民有着同样的身份。虽然在村党支部主要成员的产生上,乡镇党组织具有一定的决定能力,但由于这些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很难通过”调任“的方式来对其进行控制。而且在村庄这个”熟人社会“41,相互之间”熟悉“使乡镇党组织的影响力受到了一定的制约42。
这种情况表明,村党支部作为国家实现对基层乡村一体化整合的工具,其权力来源和合法性基础主要来自国家政权体制,是按照中国政治传统由上级党委进行授权的43。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村党支部代表的权力是直接来自政权机关的国家权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第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正在改变乡村政治的性质和运作路径。
岳村在1984年废除人民公社体制时,由原来的岳村生产大队改为岳村村民委员会。现任的村委会已是第四届。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如果按照法律的这些规定来衡量岳村这四届村委会的发展历史,我们总的评价是,在行为不断规范和作用不断加强、自治性日益突出的同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来说,目前岳村村民委员会在运作上有如下几个特征:
(1)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了直接选举。
村委会的组织体制实行的是委员制。村委会的委员一般由5至7人组成,其中一人是村主任,其他的分别任村委会副主任、村秘书和其他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44。为了搞好村委选举,全国各地都相继制定了有关选举办法。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