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钱-企业票据管理手册-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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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开户申请书。各单位申请开户,首先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由银行统一印制,其主要内容有:①申请开户单位的名称;②申请开户单位的性质及级别;③上级主管部门名称;④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号;⑤单位地址、电话;⑥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⑦生产经营范围等。开户申请书的基本格式如表 1。1所示。各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应详细填写申请书各项内容。各项内容填写完结后,加盖本单位公章,连同所需的证明文件送银行审查。表 表
申请开户单位全称地址电话号码主管部门名称上级管理部门名称帐户资金来源及性质已开帐户情况开户银行帐号帐户名称上级管理部门意见(年签)年月日申请开幕词单位公章(年签)年月日以下各栏由银行填写业务部门意见会计主管意见科目帐户名称帐号营业执照发证机关开户日期编号年月日
(2)提交有关证明。各单位在填写开户申请书之后,将其报送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出具证明。按照规定,机关、学校、医院、部队、人民团体等单位到银行开立帐户,必须向银行提交拨款的财政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或经过审查的证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办理开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三资企业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查证明;个体工商户办理开户,提交由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农村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外地单位常驻(派出)机构办理开户,应提交由主管部门和驻在地有关部门审查的证明;各单位的附属机构办理开户,应提交其管辖单位审查的证明。开立帐户证明书的格式见表 1。2所示。表 1。2 开设帐户证明书
兹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在中国××银行××市分行××办事处开设 ___________________帐户批准单位章19××年×月×日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2)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3)军级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4)(4)(5)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6)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7)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帐户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1)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2)基本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帐户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1)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2)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帐户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2)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3)填制并提交印鉴卡片;开户单位在提交开户申请书和有关单位证明的同时,应填写开户银行的印鉴卡片。印鉴卡片上填写的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同时要加盖开户单位公章、单位负责入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出纳人员三颗图章。它是单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据,银行在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凭开户单位在印鉴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审核支付凭证的真伪。如果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的印鉴不符,银行就可以拒绝办理付款业务,以保障开户单位款项的安全。银行的印鉴卡片的基本格式如表 1。3所示。
表1 。3 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印鉴卡片
户名:地址电话启用日期年月日申请开户单位印鉴××银行印鉴单位财务专用章财务主管签章出纳员签章印鉴使用说明
(4)开户银行审查。开户单位将开户申请书、主管部门证明、印鉴卡片以及会计人员的《会计证》证件等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会计部门根据批准的申请书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并按照单位性质,确定会计科目,编排帐号,开立分户帐。对于使用支票的帐户,开户后应由单位购买各种空白结算凭证。对于使用存折的帐户,在其第一次存入款项时,发给存折。
□开户银行的选择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其开户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
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1。帐户变更存款人因法人变换或不慎丢失原预留印章,要求更换印鉴时,应填写一式两联更换印鉴通知书,随附两份新印鉴卡片,并申明更换理由,经开户银行的会计主管人员审查同意后,才能办理更换手续。存款人更换印鉴后,要向有关人员收回盖有旧印鉴的支付凭证,如不收回,产生诈骗冒领而发生的经济损失,应由付款单位负责。
单位因某些原因需要变更帐户名称,应向银行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执照,经银行审查核实后,变更帐户名称,或者撤销原帐户,重立新帐户。
2。帐户迁移客户因故迁移地址,需要迁移帐户,若在同城先由单位向原开户银行提出两份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双方核对存款余额,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然后,由迁出行将单位的存款余额,连同一份转户申请一并划转迁入行,迁入行凭以开立新户。若迁往异地,应按规定办理销户和重新开户手续。由于我国目前实行了开户许可证制度,存款人基本帐户的开立都必须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并发给开户许可证,因此,存款人迁移帐户,一般都采取销户和重新开户的做法。
另外,按照规定,连续在一年以上没有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开户银行经过调查认为该帐户无须继续保留即可通知开户单位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接通知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逾期不办理可视为自动销户,存款有余额的将作为银行收益。
3。帐户撤销、合并存款人申请撤销、合并帐户时,应写出撤销或合并帐户申请书,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并与银行核对帐户存款余额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应同时交回未用的各种重要空白凭证,销并帐户后,如因未交回重要空白凭证而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全部责任。
□帐户的使用与管理帐户是各单位与其他单位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工具。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各项经济业务的正常开展,各单位应加强对银行帐户的使用和管理。
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帐户办理资金收付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遵守银行的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积极接受银行检查,并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有关情况。(2)保证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资金收付,不出租、出借或转让帐户。(3)各种收支凭证要如实填写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不搞违法活动。(4)保证帐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不签发空头的或远期的支付凭证。(5)及时与银行对帐,发现不符随时联系查对。(6)如有违犯愿接受银行批评或必要制裁。三、银行结算的原则、纪律和责任
三、银行结算的原则、纪律和责任银行转帐结算是一个复杂的收付程序。每一笔款项的结算都涉及到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收款银行等几个单位的多个环节的业务活动和资金增减变动。如果其中的任何单位和任何一个环节不按统一的规定办理,都会给结算业务的进行带来困难。因此为保证银行结算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包括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和收款银行,应当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多种交易形式,相应地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商业信用。收付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自行协商约期付款。一旦交易双方达成的协议,那么交易的一方就应当根据事先的约定行事,及时提供货物或劳务,而另一方则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款项。(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作为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保护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权不受侵犯。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受法律保护;客户委托银行把钱转给谁,银行就把钱进谁的帐。银行维护开户单位存款的自主支配权,谁的钱就由谁来自主支配使用。除国家法律规定以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各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3)银行不垫款。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负责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转到收款单位帐户,不给任何单位垫支款项。因为银行给其他单位垫支款项,事实上已不属于结算范围,而属于信贷范畴,会扩大信贷规模和货币投入。因此《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银行不垫款。付款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能用自己的存款余额支付其他单位款项,收款单位也只能在款项已经银行办妥收款手续,进入本单位帐户后才能支配使用。□银行结算纪律银行结算纪律是指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的各单位或个人办理具体结算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由于银行转帐结算涉及到极大多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正确处理结算过程中有关各方的经济关系,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中规定了统一的结算纪律,作为有关各方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银行结算纪律是国家财经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结算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款项收付单位,在办理转帐过程中,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2)对于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结算凭证,需要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汇入银行收到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人;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未收妥款项,不准签发银行汇票、本票;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业务。(3)对于邮电部门,应及时传递银行结算凭证,不准延误、积压银行结算凭证。
算凭证。有关各方应认真执行银行结算纪律,违反银行结算纪律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收、付款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比如付款单位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于 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停止使用有关结算办法,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收付款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待票人负连带责任。
(2)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误、积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因错付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