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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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本身只是争论的一方,它便不可能触动宪法?一个服从宪法条丈的团体,只能依据组成法决断任何事情。它不能为自己制定另一部组成法。一旦它不依照为它规定的条文行事、说话和活动,它便立即不复存在。因此三级会议即使已经召开,亦无权就宪法作出任何决定。此权利只属于国民,我不厌其烦地重申,国民是不受任何条文与条件限制的。
人们都看到,特权阶级有充足的理由混淆这方面的概念与原则。今天他们竟会大胆地提出与六个月前他们提出的主张截然相反的东西。那时,在法国只有一种呼声:我们根本没有宪法,我们要求制定一部宪法。
到了今天,照他们的说法,我们不仅有一部宪法,而且若相信特权阶级的话,这部宪法还包含两条妙不可言而又无懈可击的措施。
第一个措施是依等级区分公民;第二个措施是在形成国民意志时,各等级的影响一律平等。我们已经十分充分地证明,纵然那时所有这些东西已构成我们的宪法,国民仍然一直有权更改这些东西。更有侍进一步加以特别考察的,是所谓每个等级对国民意志影响一律平等,这种平等的本质如何。我们会看到,这种思想已荒谬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没有哪个国家会把这样的东西写进其宪法。
一个政治团体只能是加入此团体的整体。国民决不会作出决定,说它自己不是国民,或只能以某一种方式成为国民:因为这等于说,如以其他方式,它就不成其为国民。同样,国民绝不会用法律规定,其共同意志将不复为其共同意志。可悲的是,我们不得不陈述诸如此类的主张;如果不想到有人企图从中推导出什么结论的活,这些主张之天真未免显得幼稚可笑。故而国民从来不会以法律规定,共同意志所固有的权利,即多数人所固有的权利,可以转到少数人手里,共同意志不会毁灭自己。它不会改变事物的本质,使少数人的意见成为多数人的意见。显而易见,制定这样的法规不是什么合法合情的行动,而是痴呆的行动。
因此,如果有人硬说,法国宪法应当规定,二千六百万公民当中,二三十万人就等于普遍意志的三分之二,那么,除了说有人坚持二加二等于五之外,又能作何回答呢?
个别意志是构成普遍意志的唯一成分。既不能剥夺最大多数人参与普遍意志的权利,亦不能决定这十个意志只等于一个,而另外十个意志则等于三十个。这些都是矛盾之最,是不折不扣的谬论。
普遍意志是多数人的意见,而非少数人的意见。假若有人有一时一刻抛弃这个一目了然的原则,那就无需讲什么道理了。与此同理,有人可以决定,把一个人的意志说成是多数人的意志,而且既不需要三级会议,亦不需要国民意志,等等……,因为假若一个意志可以等于十个,那为什么不可以等于一百个、一百万个、二千六百万个呢?
这些原则会产生什么自然后果,我们对此是否有必要强调呢?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在普通国民代表和特别国民代表中,影响的大小只能与有权指定代表的人数多寡成正比。代表团就其所要做的事而言,永远是代替国民本身的。其影响应该保持同样的性质,同样的比例,同样的规则。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所有的原则在以下几点上都是完全一致的:第一,惟有特别代表团才能更动宪法或为我们制定一部宪法,等等;第二,这种制宪代表团的组成不应考虑等级的区别。
第二个问题:由谁来征询国民的意见?假使我们有一个立法机构,它的每一部分都有这样的权利,理由是诉讼人永远有权求助于法官,更正确地说是因为某一意志的代言人必须征询他们的委托人,这种征询或是为着请委托人解释委托的内容,或是为着通知委托人出现了什么情况,要求新的权力。但是,我们已有近两个世纪没有代表了,如果说在此之前我们曾有过代表的话。既然我们根本没有代表,那么在国民面前谁来代行他们的职责呢?谁去通知人民需要派遣特别代表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只会难性那些把乱七八糟的英国概念赋予召集这个词的人。这里说的不是国王特权,而是召集这个词的简单自然的词义。这个词包含告示国务之急并通知共同会晤的意思。可是,当祖国敦促着每一个公民去拯救它时,还能浪费时间去探询谁有召集权吗?倒不如问问:谁没有召集权?对于凡是在拯救祖国中可以有所作为的人,这是神圣义务。行政机构更可以这样做,因为它确实比普通个人有更大的能力,可以通知全体公民,指明集会地点,并排除集团利益可能为召集会议设置的一切障碍。作为第一公民,君主当然比任何人对召集人民更有切身关系。虽然他没有资格就宪法作出决定,但不能说他没有资格促进这样的决定。
因此,人们本应做些什么?这个问题丝毫不难解决:本应召集国民,让他们向首都派遣负有特殊委托的特别代表,以便决定普通国民议会宪法。我不希望这些代表除此之外还有权力根据他们自己制订的宪法,以另一种资格随后组成普通议会。我担心他们不能一心一意为全民利益作事,而是过份注重他们即将组成的集团的利益。从政治上来说,正是各种权力的混杂和分工不清,才使世界上经常不能确立起社会秩序。只要人们愿将应加以区别的东西分开,就能经过努力解决人类社会的重大问题,使人类社会按其组成者的普遍利益行事。有人会问,我为何在人们本应做的事情上大费笔墨。
人们会说,过去的已经过去了。我的回答是:首先,认识过去本应该做些什么,会引导人们去认识将来要做些什么。其次,陈述正确的原则,尤其是讨论对大多数人来说非常新颖的题目,总是有益的。最后,本章中阐述的真理会有助于更好地解释下一章中的真理。
《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西耶斯著 冯 棠译
第六章 尚需做的事。若干原则的阐发
三个等级一心只考虑抵御政府的专制,准备联合起来反对共同敌人,那个时代已经过去,尽管国民利用目前的时机,朝着社会秩序哪怕只前进一步,第三等级也不会不从中得益;可是,前两个等级看到王国的各大市镇正在要求属于人民的政治权利中的小小一部分时,他们的自尊心便大大受伤。这些特权阶级如此热衷于维护其多余之物,如此急于阻止第三等级取得此类实在不可再少的必需之物,他们到底希望什么?他们是杏要让大家引以为傲的振兴专为他们一己服务?他们是否要把始终不幸的人民只当作盲目的工具来加以利用,以扩大和延长他们的贵族统治?当后代人听说国家的第二等级和僧侣即第一等级曾如此狂怒地讨伐市镇的要求时,他们将会怎么说呢?他们会相信曾有过秘密和公开的联盟故意制造紧张局势,以及使人民捍卫者中计的恶毒伎俩吗?在爱国作家为后代撰写的忠实记述中,什么也不会遗漏。他们将告诉大家,在一种连最自私的人也会发出爱国热情的情况下,法国贵人们的行径是多么高尚;在位王朝的王公们如何断然插字国家各个等级之间的争执:他们如何听任卑劣的文人们大量制造恶毒而又可笑的诽谤,让这类诽谤充斥这些文人署名出版的令人难以置信的报告。
有人抱怨第三等级的某些作家言辞激烈。一个孤立的个人,他的思想方法算什么?微不足道。第三等级真正的活动,确确实实的活动,仅限于在城镇和一部分有三级会议地区呈递请愿书。请将这些活动与王公们同样确确实实的反对人民的活动作一对比(人民小心翼翼地不去攻击他们),可以看出,前者是何等谦恭,何等节制!后者又是何等凶暴,何等不公之至!
第三等级期待得到所有各阶级的协助,期待恢复共政治权利和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但都枉然;前两个等级由于惧伯看到改革流弊而产生的不安,甚于他们对自由的渴望。在自由和某些可憎的特权之间,他们选择了后者。他们的灵魂已与奴役带来的好处融为一体。不久以前他们还热情召唤三级会议,如今却惧怕三级会议了。对他们来讲,万事如意,他们所抱怨的只是那种革新思想;他们什么也不缺;恐惧已经给了他们一部宪法。
第三等级应该在思想和事物的发展中看到,除了他们自己的知识及勇气外,什么也指望不上。理性与正义在他们一边;他们至少应该坚信理性与正义的全部力量。不,谋求各派和解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在被压迫者的力量与压迫者的盛怒之间,还能期望达成什么协议呢?
他们竟然说出了分裂一词。他们这样来威胁国王和人民。啊!伟大的上帝!这个求之不得的分裂若能一劳永逸,国民将何等幸福!撇开特权阶级会是多么惬意!把特权阶级变为普通公民将是多么困难!
有一些问题,那些害怕正义的人大概永远不会讨论;这些问题肯定有助于启发公众,而且,自愿也罢,强制也罢,知识一定要导向公正。况且,对于第三等级来说,已不再是有所改善或是依然如故的问题。形势决不允许这样盘算:必须要么前进,要么倒退;要么废除不公平的非社会的种种特权,要么承认这些特权并使之永存。所以,人们应该感到,在十八世纪末还企图认可封建制度可憎的残余,这是多么荒诞。在这个问题上,事物消失了,表达这些事物的语言却保留下来了。贵族们津津有味他说着平民、乡巴佬、泥腿子这些字眼。他们忘记了,不管赋予这些词语什么含义,时至今日,这些字眼要么对于第三等级已风马牛不相及,要么对三个等级全都适用:他们还忘记了,当这些词语意义确切之时,他们自己当中百分之九十九的人都无可辩驳地是平民、乡巴佬和泥腿子。
对于时间和事物的必然发展所引起的变革视而不见,也是枉然;这种变革并不因此而不存在。从前,第三等级是奴隶,贵族等级是一切。今天,第三等级是一切,贵族不过是一个词。但在这个词下,却溜进来一个新的难以容忍的贵族阶级;而人民有一切理由绝对不要贵族。
在这样的处境中,假使第三等级要以对国民有利的方式拥有其政治权利,还需要做哪些事呢?达到这个目的的方法有两种。根据第一种方法,第三等级应当单独集会:他们决不与贵族和僧侣合作,无论依等级还是依人头,他们都不与贵族和僧侣坐在一起,我请大家注意,第三等级的会议与另外两等级的会议之间存在着巨大区别。第三等级的会议代表二千五百万人,商议的是国民利益。而另外两个等级,即使他们合在一起,也只不过拥有近二十万人的权力,而且只考虑他们的特权。有人会说,第三等级不能组成三级会议。啊!那更好,他们将组成国民议会。
如此重要的主意需要用正确的原则中最清晰和千真万确的道理加以论证。
我说,僧侣和贵族的代表同国民代表毫无共同之处,三级会议中三个等级间绝无联合可能;既然他们决不可能共同表决,所以他们既不能依等级表决,亦不可能依人头表决。在第三章末尾,我们曾许诺要在这里证明这一真理。此外,这一真理也许不能提供什么新鲜的东西:有识之士早已将它传播到公众之中了。
有句格言谈到万能权时说,没有比无权更大的缺陷。大家知道,贵族并不是僧侣和第三等级委派的。僧侣决不负有贵族和第三等级的委托。由此可见,每个等级都是自成一体的国民。正如荷兰三级会议或威尼斯政务会议无权就英国国会的决议进行表决一样,每个等级亦不得干涉他等级的事务。受委托的代理人只与他的委托人发生联系,代表只有为他所代表的人代言的权利。假若不承认这一真理,就必须取消所有原则。
有鉴于此,我们应该看到,要想找出每个等级在参与形成普遍意志时应占什么比重或比例,这种企图完全是徒劳无益的。只要仍保留三个等级和三种代表,这种意志便不可能是一个。这三个会议至多能在同一愿望下聚集在一起,犹如结成同盟的三种国民可以形成同一愿望。但永远不可能把它们变成一种国民、一种代表和一个共同意志。我感到,这些真理尽管都是千真万确的,但在一个不以理性与政治公正为指导的国家里,却变得令人困惑不解了。有什么办法呢?你们的房屋全靠人工支撑,奇形怪状的支柱多得不可胜数,七颠八倒,既无风格,又无设计,有的只是在即将坍塌的地方胡乱撑上几根柱子;要么应该重建这所房屋,要么就需下定决心在困境中得过且过,终日担心着有一天死在瓦砾堆下。社会秩序中一切都相互关联。若忽略其中一个部分,其他部分也难免同受其害。如果开始就毫无秩序,他们必将看到其后果。倘若从不公正与荒谬中取得的果实竟与从公正与理性中取得的果实一样,那么公正与理性的好处又何在?
你们大叫大嚷说,如第三等级单独集会是为了组成国民议会,而不是所谓三级会议,他们便不能为僧侣和贵族投票,这两个等级也不能为人民议事。首先,我请你们注意,正如我们刚才所说,第三等级代表无可非议地拥有构成国民的二千五百万或二千六百万人的委托书,仅二十万左右的贵族或教士不在其中。他们给自己加上国民议会的头衔,这个数目已足够。因此,他们代表全体国民商议政事将毫无困难,排除在外的仅二十万人。依此设想,僧侣可继续开他们的会,讨论向国王无偿奉献;贵族可讨论采取某种方法向国王缴纳御用金;为使对这两个等级的特殊安排永远不会成为第三等级的沉重负担,第三等级一开始就应正式宣布,他们不打算缴纳任何其他两个等级不承担的课税。只有依此条件他们才对御用金投赞成票;如发现僧侣和贵族以某种借口免缴课税,那么即使税额已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