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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部分

中国通史(一至四册)-第1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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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或布一端,麻三斤。唐租庸调制:每丁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大体上说,历代赋税的趋势是逐步在减轻。
  曹操施行两种赋税制,一种是普通的制度,即按亩收租,每亩四升,不管一户丁口的多少;又一种是特殊的制度,即招募农民当屯田客,每人种田若干亩,官与客对半分产品,屯田客免徭役。在大乱以后,荒地多民户少军事上急需食粮的情况下,屯田制对朝廷有利。到了情况变化,朝廷需要更多的谣役时,保存屯田制就不如废弃屯田制为有利。司马昭灭蜀,晋武帝灭吴,都紧接着罢屯田官,足见屯田制与普通赋税制是有矛盾的。自曹操兴屯田以来,魏全国有大量的屯田和屯田客,晋武帝依据废除屯田并免屯田客为普通农民的特点,创行一种假设每一作户主的丁男夫妇共占田一顷,按一顷田出租调的按丁收税制。这种制度,必须与占田制相辅而行,也就是必须一般农民拥有一定数量的田亩,破产失业还不是普遍现象,才能行这种赋税制。如果兼并盛行,农民丧失田地被迫当佃客,朝廷收入减少,就要改行按亩收租制。东晋、南朝不行占田制,按亩收租又行不通,所以,长江流域民众赋税负担较重。北朝自魏孝文帝以后,历代都保持均田制,唐行均田制,地区比较广大,赋税也比前朝为轻,对黄河流域开垦荒地恢复农业生产起着推动作用。但是,农业生产的恢复,必然紧接着兼并的盛行,到唐中期,不得不改行按亩收租的两税法,并且改实物税为货币税。
四 两税法
  七八○年,唐德宗行两税法以前,已经有若干措施为两税法作了准备。七六九年,唐代宗定田亩为两等,上等田每亩税一斗,下等田每亩税五升。次年,又定京兆府百姓税,夏税上等田每亩税六升,下等田每亩税四升。秋税上等田每亩税五升,下等田每亩税三升。这是一年中按亩两次收田租的开始。七六九年,定天下百姓及王公以下百官每年税钱,分户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每低一等减五百文,第八等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现任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官准下下户。百姓如有邱店、行铺及炉冶(工商),按照规模大小,在本户税上再加税。如一户有数人在各地作官,或数处有庄田,各按官品或田数在各处纳税。诸道将士的庄田,例应优待,一概按第九等户纳税。这是按财产纳户税的开始。上上户出四千文与下下户出五百文,形式上似乎相差颇远,实际仍是富户负担轻,贫户负担重,因为财产相差远远不只是九等。
  唐代宗以前,唐玄宗也为两税法开了端绪。唐玄宗在租庸调外,又创资课。所谓资课,就是财产税。七三四年,敕令官府定户口时,凡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算入货财数内。非商户郭外居宅,当是官员居宅。显然,商户有郭外居宅,一丁有两牛,都是要课财产税的。七三七年,敕令地方官所收租庸调和资课,都变换为本地特产(轻货),运送到西京和东都。米、绢、布、绵、麻等物变换为各地出产的轻货,叫做变造。敕文里说“江淮等苦变造之劳”,就是指江淮等地百姓,将实物卖给商人,得钱交给官府,官府用钱向商人买本地轻货,潜运到京都。运脚费比轻货价高数借,再加卖米绢买轻货时商人的盘剥,纳税民众负担极重,所以说是苦变造之劳。事实上,资课(南朝称资税)和变造(南朝有军国大事时行变造法)都是东晋南朝相沿的旧法,唐玄宗在北朝相沿的租庸调以外,又恢复东晋南朝的资课和变造,这种繁重的搜括正适合开元后期的骄侈政治。
  资课、户税、变造、按亩收租,都说明租庸调法在崩坏,代替租庸调的新法在形成中。安史大乱以后,户口耗减,租庸调法更难以行施。因之两税法成为最适用的税法。
  七八○年(建中元年),唐德宗行两税法。要点是:(一)量出制入。(二)不分主客户都按现在居住地立户籍;不分丁男中男,都按贫富定等级。(三)商贾在所在州县纳税三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四)定居的人,分夏、秋两次纳税,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五)两税都按钱计算。(六)田税以唐代宗大历十四年(七七九年)的垦田数为依据。(七)保留丁额。(八)租庸调及其他一切科目全部废除。(九)最 后加上一条欺骗民众的老手法,叫做“敢在两税外加敛一文钱,以枉法论”。初行两税法,朝廷收到实效是:第一,户有增加。据《新唐书·食货志》说,旧户三百八十万五千,经朝廷派黜涉使到各地检查,得主户三百八十万,客户三十万,一概在当地立户籍。据杜佑建中初年《奏议》说:开元、天宝年间,户有九百余万。现在人口耗损,天下只有户一百三十万,陛下派使官检查,才得三百万,比天宝仅三分之一。其中浮寄户还占五分之二。杜佑所说户数与《新唐书。食货志》相差一百一十万户。不论那一说近似(杜说较可信),户有增加总是事实。第二,钱米增加。《新唐书·食货志》说,一年得钱二千五十余万绪,米四百万斛供京外,钱九百五十余万缗,米一千六百余万斛供京师。夫中需要米粮,唐玄宗时,每年运米入关不过二百五十万石,转运已极困难。唐德宗时据陆贽说,近年来(七九二年前后)每年自江、湖、淮、浙运米一百一十万斛,河阴仓留四十万斛,陕州仓留三十万斛,输入京城四十万斛,足见一千六百万斛之说不可信,但京内外钱米足用却是事实。《通鉴》在建中元年末记本年两税所得数:天下税户三百零八万五千零七十六,籍兵七十六万八千余人,税钱一千零八十九万八千余缗,谷二百一十五万七千余斛。这个数字大概较为有据。
  初行两税法,百姓也有些好处,安、史乱后,朝廷急需钱物,随意增设税收官,多立名目,旧税加新税,无有限制。富家丁多,或找个官做,或托名为僧,得免课役。贫家丁多,无处隐蔽,只好按丁纳租税,再加上胥吏的奸弊,贫弱的民众,除了逃亡作浮户,实在无法应付。两税法虽然对民众的负担丝毫不曾减轻,而且还加重些,但比起乱收税来,总算是有个统一的税制。可是,腐朽已极的唐朝廷,只知道要钱愈多愈好,从七八一年藩镇田悦等叛变时起,两税法又变成乱收税,民众受害与改制以前一样严重。
  颁行两税法时所说的九条规则,在唐德宗在位时,已经是每一条都起残害民众的作用。
  量出制入——强盗一般的统治者,说要量出制入,等于说要无限掠夺。杨炎依据七七九年(大历十四年)的“出”来定七八○年的“入”,已经是重税。七八一年以后,连年战争,军费浩大,统治者又贪欲无底,进行搜括,重上加重,都借口量出制入。七八二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在本道两税钱中每千加二百。唐德宗通敕各道都加税二百文。后来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奏请加税十分之二,唐德宗也自然允许。每加一次是每千二百文,十分之二成为量出制入的常例。各道有事,得用权宜(暂加)名义加税,事毕,暂加变成永加。正式加税以外,还用“税外方圆”、“用度羡余”等名非正式加税。例如韦皋在蜀二十一年,重税百姓,分一部分作为月进,蜀地从此贫乏。全国各地都有进奉,实际就是朝廷让地方官非正式加税,皇帝分得一部分税钱。七九四年,陆贽《奏议》列举两税的弊害,说:用兵以来朝廷所加及各道私加的税请一概停止。足见加税是诸害中的一大害。
  不分主客户,都按现在居住地立户籍;不分丁男中男,都按贫富定等级——七八八年,唐德宗敕令天下每三年定一次户籍,审查等第高下。地方官的成绩按户口增加、田野开辟、税钱增长、先期缴纳四条评定。地方官迫令民众析户,奏报虚数,并且用些优待办法,互诱邻境居民逃入本境,说是政治良好,流民复业。税额全部摊派给土著户,催促严厉,不容短少。贫苦人家,或向富户借债,或出卖田宅。年景要是不好,想卖妻儿作奴啤,还未必能找到买主,常常被官府逼得无路可走,自缢求死。朝廷列四条考地方官的成绩,地方宫以残害百姓来应考,所谓不分主客户,实际是主户(土著户)遭殃,也就是贫弱户遭殃。
  按贫富定等级,即陆贽所说“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多的税重,资产少的税轻,似乎是均平的税法。可是,人有贵重的资产,可以不被人窥见,田地却无处隐藏,同样是田地,富贵人的田地,官吏未必敢详细查看,贫弱人的田地,却非查看不可,并且要用放大的眼睛来查看,归根说来,所谓以资产为宗,主要是以普通民众所有的小块田地为宗,陆蛰说“敦本业者(农民)困敛求”,就是以资产为宗的实情。八三○年,剑南西川宣抚使奏称,“旧有税姜芋之类,每亩至七八百(文)”。种谷既有青苗钱(在两税外),种其他作物自然也会有税。蜀地税姜芋,可以椎知别处有相类的税。看来,资产不限于田地,田地上种植的作物,也当作资产来收税。
  商贾在所在州县纳税三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商贾的资产,三十税一,比农民轻得多,所谓负担均等,无非是骗人的话头。陆贽说,“挟轻资(容易携带的贵重物品)转徙者脱摇役”,就是说,有些商贾能够逃脱赋税。同是商贾,势力悬殊,纳税的自然是那些小商贾。
  定居的人,分夏秋两次纳税,夏税不得过六月,伙税不得过十一月——农民刚夏收,官府就收夏税,刚秋收,就收秋税,农民被催促得如此急迫,正如陆贽所说,不是“敛获始毕,执契行贷”,收获物通过高利贷者,变钱转入官府,便是“丝不容织,粟不暇春”,立即被官府夺去。白居易《新乐府·杜陵叟》篇说,“典桑卖地纳官租,明年衣食将何如!剥我身上帛,夺我口中粟,虐人害物即豺狼,何必钩爪锯牙食人肉!”杜陵叟种薄田一顷,因旱灾不收,官府照常收税,种地少的人当然受害更大。可能是民怨沸腾引起某些官员的忧虑,向皇帝(唐宪宗)陈情。《杜陵叟》篇接着说“不知何人秦皇帝,帝心恻隐知人弊,白麻纸上书德音,京畿尽放(免)今年税。昨日里胥方到门,手持尺牒榜乡村;十家租税九家毕,虚受吾君蠲免恩”。上自皇帝,下至里胥,贪婪狡诈的眼睛一致注视着农民,掠夺加欺骗,充分说明都是食人肉的豺狼。
  两税都按钱计算——陆贽论两税按钱计算的弊害说,农民生产物只有粟帛,可是两税按钱计算,官府给粟帛定出价钱,按钱数收粟帛,例如初定两税时,定三匹绢的价钱为一万钱,到后来,六匹绢才抵得一万钱,纳税人所出钱数不变,匹数增加一倍。《新唐书·食货志》也说,初定两税时,物重钱轻,后来物价愈跌,纳物也愈多。绢一匹原值钱三千二百文,逐渐跌价为一千六百文,官收钱似乎并不增税,民纳物实在是多了一借。此外还有巧取的方法,如度支(朝廷掌财政的长官)将征来的物品,本价外增价若干,作出虚价,发给各官司,使受物品者所受钱数不短,实物却打了折扣;对州县则以物品恶劣为理由,压低缴来的物价,使补足缺额,称为折纳。又如特别税叫做进奉、宣索(皇帝派宦官到某地指名要某物),强令民众服役叫做召雇,摊派物品叫做和市,表示官出钱雇役买物。到唐德宗末年,民众负担比大历末年实际增加了两倍。到唐穆宗长庆年间,钱愈重,物愈轻,民欢负担大致增加到三倍,八匹绢才抵得一万钱,豪家大商也大获厚利。巧取的方法,还有临时征收杂物,官府定出用粟帛折价的杂物价钱,而且还每年变换名目,使纳税人不知本年可准备何种物品。正如陆蛰所说,农民“所供(杂物)非所业(耕织),所业非所供,遂或增价以买其所无,减价以卖其所有,一增一减,耗损已多”。这是多么丑恶的一幅巧取豪夺图!朝廷利用农民没有钱,任意操纵物价,逼迫农民在变物为钱时吃亏受害,占便宜的首先是官,其次是商贾和地主。
  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依据;保留丁额——两税法既然按资产收税,资产多少随时有变动,为什么要保持大历垦田数?既然不分丁男中男,为什么要保留丁额?这是因为朝廷规定一个田和丁的基数,以便后来只许增多,不许减少。填补减少的方法是摊派。《新唐书·食货志》说,“税取于居者(土著户),一室空(有一户逃亡)而四邻亦尽(四邻代纳税)”。陆蛰说“有流亡则摊出(派给别人),已重者愈重”,这都说唐德宗时用摊派来补逃亡户的税钱。这里举唐宪宗时候的事作例,具体说明摊派的祸害。八一九年,李渤上书说,臣路过渭南县,听说长源乡旧有四百户,现在只剩百余户,阌乡县(阌音文Wén河南灵宝县)旧有三千户,现在只剩一千户,其他州县大抵相似。查考原因,都由于官府将逃亡户的税摊派给四邻,结果四邻也只好逃亡。这实在是聚敛之臣剥下媚上,光知道竭泽,不管明年无鱼。请下诏书,禁止摊派。宰相看了很不满意。摊派是聚敛之臣的要诀,他们知道农民终究不是竭泽中的鱼,农民非到迫不得已是不会逃亡的,在一般情况下,逃亡是陆续发生的,只要有留存的民户,摊派就能生效,搜括也就得到满足。当然,泽总有一天是要竭的,那时候农民起义就必不可免了。
  租庸调及其他一切科目全部废除——民欢赵光奇作了完全正确的答案。七八七年,是三四年来最丰收的一年,米一斗跌价至一百五十文,粟每斗八十文,朝廷下诏和乘(官府按市价收买)。有一天,唐德宗到新店地方狩猎,入居民赵光奇家,问:百姓快乐么?赵光奇答:不乐。唐德宗说,今年丰收,为什么不乐?答:诏令无信。先前说两税以外一切科目都废除,现在各种苛杂比正税还多。后来又说和来,实际是强夺,民众何曾见过一文钱。起初说所籴粟麦送到附近地点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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