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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部分

创业立志书籍-第3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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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豪夺的经营手段,很快就把作为竞争对手的犹太人排挤了出去。此种情形也常引起人们的
扼腕叹息。”

现实中的耶稣和观念上的法王

在中世纪,欧洲的犹太人因为被从农业和手工业排挤了出去,不得不进入商业和金融业。
在1179年罗马的亚历山大三世颁布命令,禁止犹太教徒从事金融业。这种禁令是对《圣经》
上“不能有目的地借给人东西”这句话做了扩大化的解释。
罗马教皇颁布这样极端而非显现实的法令,是因为他被《圣经》中的一句话所羁绊,而
没有整体理解耶稣全部教义的精神。耶稣向他的弟子们是这样训诫的:”借人以物,为求以后
得以借他人之物,能为善事?坏人借以朋友之物,尚要求归还等值之物。所以,我的弟子们,
借人以物,不要心存期待。”
耶稣并没有否定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金融手段。他教人在借给他人东西的时候,要有
自己会受到损失的思想准备。但在实际的借与还的过程中,很快演变成贷款者逼迫借款者归
还钱财的现象,结局是由最初的善行转变为恶行。这也是人世中的常情。耶稣的思想具有现
实性的特点,与之相比,罗马教皇的做法更注重观念上的东西。
一般来说,犹太人的行事方法是建立在由众多事实得出的经验之上。欧洲人的做事方式
是理论和观念优先于实际,只专注于某一狭隘的道理而漠视事实。要用片面的理论来压制事
实,需要有强大的力量,而欧洲人正是用其力量型的体魄和行事方式实现了世界霸权。没有
这种力量的犹太人必须要先客观地观察事实,在这个基础上考虑最符合事实的方法,然后处
理问题。这是一种柔性的力量,它也渗透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犹太人无论是在科学还是在
商业上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难道不是他们立足于事实的结果吗?

《塔木德经》的公正买卖法

公正的经商之道在犹太人之中表现得十分彻底。我们如果看一个《塔木德经》在买卖上
的判例就能明白了。
比如,A和B之间要进行四斗小麦和一万日元现金的买卖。如果卖主A向买主B要求,
如果不能现在支付一万日元而是延迟到几个月后小麦成熟的时候,就要支付一万两千日元。
这种情况下,《塔木德经》会判定A的要求无效。为什么呢?先不管这四斗小麦是不是在现在
进行买卖,对同一商品设定双重的价格不但是破坏了买卖商品的价格公正原则,事实上还在
延期付款的情况下收取了B的利息。
如果是在收取租金的场合就不一样了。也就是说,借用土地一年,总共费用是十万日元,
如果每月还一万不算是违法。在最初契约建立的时候,如果“按月付款”和合同的条款有冲
突,借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支付能力任意选择付款的方式。
反过来说,以四斗小麦在收获期返还为条件,那就禁止在现在就把小麦借出去。为什么
呢?四斗小麦现在是一万日元,到了收获期,如果是丰产,那价格可能暴跌到八千日元,如
果是减产,那可能暴涨到一万两千日元。所以,如果只是“在收获期归还等量的小麦”,很有
可能给贷者带来不当损失或是额外的利益。鉴于此,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明确四斗小麦的时
价,在这个基础上,等小麦收获的时候用等量的金钱或是小麦来归还。
物价的稳定对于流通经济十分必要。不正当地抬高物价自不必说,相反地,压低物价也
是不可取的。特别是,如果谁先进入市场,将商品以低价出售,那这种商品的价格会在整个
市场上暴跌。这种行为是《塔木德经》最为禁止的。“商品的市价尚未形成之前,不能贱卖商
品”。这并不是禁止投机,而是禁止个人控制市场的行为。
如果价格适中,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会满意。但是,如果有人在别人的小麦还没有收获的
时候就低价出售自己的小麦,那带来的影响会波及到其余的全体农民。低价当然受一般的消
费者欢迎,但结局是:由低价造成的损失会转嫁到别的商品上,这样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都没
有好处。

流放搀假者的“库舍规定”

和适中的价格同样重要的是没有搀假的商品。小麦和大麦一眼就能看出有没有搀假,所
以遵守这个规定不是很难。但是,没有搀假也意味着不能把去年的陈麦混入新的小麦当中。
日本政府对陈米混新米的事情只会采取得过且过的态度。这种欺瞒在犹太人当中绝对没有。
犹太教关于食物的戒律严格规定:任何东西都不能搀假。犹太人的食品加工业就受此严
格地制约。美国的火腿香肠十分好吃,因为里面没有混入猪肉和马肉。一旦记住这种味道,
就会觉得日本做的火腿香肠难以下咽,根本不能吃。日本做的香肠里面加了鱼肉和鸡肉,而
且为了增加分量,还加了很多淀粉。这样做成的肉团子就没有了纯正的肉的味道。
库舍规定还适用于酒类。拉比们会通过监督并且亲自品尝来确定原料的纯正。无论是加
工食品还是酒类,如果符合库舍规定,都会由拉比在标牌的一角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塔木德经》规定严格禁止将酒兑水买卖。允许兑水的场合只限于酒吧,并且是在客人
知道已经兑水的情况下。但是,如果是对于酒吧和中间商,即使酒吧知道并同意中间商的葡
萄酒兑水也不能买卖。因为如果这个酒吧买了这些兑水的葡萄酒,就有可能将其伪装成没有
兑水的酒,在顾客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卖出去。另外,这种兑水的酒有可能已经混入细菌,并
在酒中腐败﹑发酵,不能够长期保存。不管怎么样,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商业信用。最重
要的是:在卖出之前就彻底地加强商品的质量管理,制止浑水摸鱼的行为。
在纽约的时候,我所在大学的门口有一个旧书书店,在卖给客人书之前,经常会确认有
没有脱页的现象。因为是旧书,书皮和装订不结实也是没有办法的事,但如果把内容不全的
书卖给顾客,那几个月后书店的信誉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害。正是因为不卖有缺陷的商品,犹
太人的顾客才会越来越多。
与之相反,犹太人还有别的得意之作。就是说,如果商品有破损,他们就会向人们以极
其低廉的价格出售,而人们也是在知道商品有瑕疵的情况下买的。这也可以说是诚实正直的
生意之道。
在曼哈顿的东南部有一地区俗称东区,和唐人街相邻。那里服装店一直卖一流品牌和最
新潮的西服,但是它们的价格只有市价的一半。仔细看一下,哪一件都是揭去商标的半成品。
走进犹太人的音像店,就能看到有一个折扣区,即使是最新的唱片价格也标得非常低。
再仔细一看,在封皮的一角打有一个直径五毫米的圆孔,在唱片的中心位置还有一个同样的
圆孔。原来是他们特意打上这些圆孔,把唱片当作次品来卖。
在美国的大学,校园书市以半价出售教科书。虽然还是新书,但书上会盖上一个“USED”
的印章。当初我还以为这是管理书市的犹太人想出来的呢。不过这样做有一个缺点,就是当
这种带有印章的书被用完放到旧书书店卖的时候,很难卖一个高价。
犹太人中古时代的商法在当今日本得以采用的希望看来是微乎其微。为什么呢?日本人
与其说崇尚功能本位主义,不如说是崇尚外观本位主义(即形式本位主义)。日本人注重品牌
而且只认名牌。他们以拥有名牌商品自夸,连自己购物的小卖部也会被冠以“一流小卖部”
的名字。
举例来说,一件好的东西要在三越(日本一著名百货店)买还是在一个不知名的店买呢?
其实是没有区别的,但偏偏有一些人喜欢告诉自己:“我是三越大家庭中的一员”,然后拎着
写有“三越”的手提袋去了三越。日本男人会在胸前戴上公司的标志,这让他们觉得十分体
面。有很多女人在围围巾的时候,喜欢故意露出一角,上写“某某设计师设计”,这让她们觉
得自己很有品位。这种人最关心的事就是想尽方法让自己和名人或是名品拉上关系。
直到现在,作为传统文化,日本人还是非常注重自己的外表和名誉。只是,大多数的日
本人不知什么时候有了名牌情结,忘记了自己作为“人”的主体性。
这种虚荣心带来的人性盲点让假货有了可乘之机。很多人把手提包﹑领带和体育用品打
上“法国制”或是“意大利制”的标记进行伪造,然后作为减价商品出售,最后大发横财。
出现这种情形,那些对“名”心怀崇敬的大众的虚荣心是不是比售假商人更应受到谴责呢?
将廉价货贴上名牌商标进行出售,是一种作弊的商法,这在犹太人的传统中也是没有的。

保护弱者的契约精神

可以说,犹太人特有的思想就是他们的契约思想。人和上帝之间有契约,人和人之间也
有契约。即使在结婚的情况下,新郎也要给新娘一份《结婚契约书》。
日本人之间没有契约思想。即使有契约,那也是为了消除当事双方的不信任,通过明文
约定,使双方的责任最小化。这是对日本人契约最通俗的解释。但是,也不能说日本人完全
没有契约精神。廉仓?室町时代的武将里面,就有明确的主人和仆从的契约关系。主人保证仆
从领地的安全,而主人处一旦遭遇突发事件,仆从为了报恩就会不惜身家性命为其作战。遗
憾的是,德川幕府的三百年太平盛世磨掉了日本人的契约思想。
“保护弱者”主要体现在《塔木德经》对雇佣条件的解释上。
雇人之后,如果想让他早出晚归地干活,就要看当地有没有早出晚归的习俗。如果没有,
那这种行为就会被当作强迫雇工从事过度的劳动而得到禁止。如果当地有管饭的习惯,那就
必须在工钱之外再给雇工提供饭食,而且不能提供粗糙的食物,饭食要和普通人的一样好。
在果园里劳动的雇工,是允许在现场采摘一些水果食用的。在这一点上,赫斯麦拉比提
出了这样的异议:采摘的水果的价值不能比工钱多。但是拉比们都不同意他的意见,说:“可
以吃,但决不能被贪欲所俘虏”,并以此来劝告雇工们自律。
关于佣工条件,如果被雇佣者是成人,即使是自己的儿子﹑女儿,或是家仆的儿子﹑女
儿,主人都必须明确地告之。如果只在白天劳作的雇工,(如果到傍晚还没有领到工钱)可以
在晚上向雇者要求付钱。如果是做晚工的话,(如果工作已经结束)可以在第二天早上要求付
钱。按周﹑按月和按年雇佣的情况下,道理是一样的。
犹太教法要求“不要将应付的报酬留到第二天早上”。这不仅仅是对人,对家畜和农具的
借还同样适用。如果收到支付报酬的请求,必须立即执行。只是,在没有付款请求的情况下,
延期支付是被允许的。
犹太人俭约有道,无论是商业还是实业,绝对不做无用的支出。我有这样一个犹太朋友,
他在日本的赤坂做钻石。我们一听到钻石商,可能会立刻联想到他是一位穿金戴银﹑出手大
方的实业家。实际上,他节省是出了名的。
他在接待客人的时候,会把饭费控制在公司(说是公司,其实是他和朋友两人开的小店)
经费允许的范围内,顶多是去一下日本料理店。他个人也会去赤坂的琥珀夜总会,但从不呆
在消费昂贵的区域。他一般是在二楼前台旁的椅子上坐着,安静地观看这楼下的节目。他从
不把自己的生活费和公司的经费混在一起,也就是说,他的生活费从不用公司的经费结算。
当然,他也从不拖欠为他工作的日本工作人员和秘书的薪水。
他决不染指超出自己能力的博彩和投机活动,他只会在能力范围之内,不断地扩大着自
己的生意。这就是他的行为方式。
都说犹太人小气,那他们的“小气”反过来说就是安全的经营之道。如果在犹太人的企
业里就职,你不要期望得到特别丰厚的待遇。不过,首先你会得到保障普通人生活水平的待
遇。你如果想大把大把地赚钱,那你只有拥有自己的事业,自己当自己的老板。有汗水就有
回报,这是犹太人三千年以来的信念:“民以食为天,我们能用全部的辛劳换来幸福,这也是
上帝的恩赐。”

犹太人区分商业责任的方法

日本人在借贷和做生意方面经常用赊欠的方式解决问题,而犹太人在这一点上有着明确
的责任规定。
作为日本的律法,圣德太子的宪法的第十七条可能是最古老的,不过它的内容到现在已
经杂乱无章了。日本人中间形成了充分的经济思想和商业习惯是在室町时代以后,而将这些
商业习惯明文化是在明治维新以后。我们说日本人疏于法律,看来也是不得已的事情。日本
的法律思想和契约观念不强的原因之一就是,日本人没有把问题提出来的习惯。日本人传统
的交流方式是使双方“心知肚明”。
犹太人最初是由有利害冲突的部落联合而成,而后就又分散在世界各地。所以,为了调
整思维方式和习惯不同的犹太人利益,制定严密的法律体系就变得很有必要了。《塔木德经》
就是由拉比们将日常生活中各种见解集合起来形成的,它收录了人们所能想到各种各样的问
题。
A向B提出“帮我保管一下这个吧,我还要帮你保管你的东西呢。”。B很快答应了。这种
情况下,A和B都有保证对方东西安全的责任。A向B说“帮我保管一下这个吧”,而作为回
应,B说“好的,放在这里吧”。这时,B就应当对A负责。A对B的这种善意的行为不一定
有回报的义务。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体现了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的区别。
那在实际中需要对对方的东西做多少赔偿呢?《塔木德经》举了三个例子来给出基本的
判断标准。
1﹑无偿帮别人保管东西而造成丢失或损伤,保管人没有赔偿的义务。但如果是借别人的
东西,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都有义务赔偿原物。
2﹑承租人或是被有偿雇佣的人,必须赔偿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是由于偷盗或
是其它无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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