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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部分

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2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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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八旗与汉军八旗
  蒙古八旗与汉军八旗也有禁旅与驻防之别,编制基本上与满洲八旗相同。但汉军八旗每佐领下置领催四人,马兵三十人,步军领催一人,步军十二人,共计四十七人,与满洲八旗略异。
  编入汉军八旗的兵丁,不再是分属满洲八旗的奴隶,而是国家直属的军队。其地位当然低于满洲八旗,但因降清较早作战有功,军事、政治地位又都优于入关后的汉人降军绿旗。
  吴三桂、尚可喜、孔有德、耿仲明等藩王,所率领的旧部虽按八旗制度编制,设统领,但各自成系统,并不隶属满洲八旗或汉军八旗。在历年作战中,收降的绿旗兵,也由藩王直接管辖。“三藩”战后,康熙帝将吴三桂藩下人丁编入内务府三旗,分遣到辽东各地。尚之信藩下十五佐领兵丁,改属驻防广州的汉军旗。耿精忠藩下十五佐领兵丁,改属福州的汉军旗。原属孔有德藩下的兵丁,也编入汉军旗。   
绿旗兵
  清军在作战中陆续收降明军,多达几十万人,不可能继续依照八旗建制。降军另行编组,旗帜概用绿色,因此被称为绿旗兵。绿旗兵以营为主要的基层编制,因而又称为“绿营”。
  绿旗兵的编制,大体上是省设提督,省内重地设镇,由总兵官统领。下设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职。总督、巡抚等地方官员节制绿旗官兵。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各有几营标兵(督标、抚标、提标、镇标),专备调遣。副将所属官兵称“协”,驻守要地。参将至守备所属官兵,都称为“营”,防守城邑、乡镇,守兵称为“汛”,驻防巡逻的地区称“汛地”。京城设巡捕三营兵共有五千余人(后增至万人),由步军统领兼辖。全国共设六十六个镇(总兵官),约有绿旗兵六十万人,是清朝的重要支柱。“三藩”战争中先后被调遣作战的绿旗兵即有四十余万人。
  “三藩”战后,康熙帝对各地绿旗兵制作了下列改革:
  (一)绿旗兵的将官由兵部任免,提督、总兵等大员,兵部开列,请旨简放,后来副将也改为开列。参、游、守备等官,边疆及省会冲要地方由督抚提镇拣选才技优长、谙练地方的人员题补、调补,其余各缺由兵部推升;千总、把总由督抚提镇拨补。这就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升调制度,兵部掌握军事行政大权。将官不能世守一方,统率一军。“三藩”战争中立有大功的赵良栋,也被调离原领的绿旗。
  (二)将领升调,不准携带兵丁。康熙《会典》规定:“凡擅带营兵:提督、总兵官等升任别省,将本省营内经制兵丁带赴新任者,十名以下罚俸一年,十名以上于现任内降一级。”将领不能再豢养自己的私人武装力量,明末军队中的家丁亲兵制度被废除了。
  (三)将帅调兵,需要呈报皇帝批准。康熙《会典》规定:“若无警急,不先申上司,不待回报,辄于所属擅调军马,及所属擅发与者,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没有皇帝的“御宝圣旨”,将帅不能调动本部兵丁,兵权更集中于皇帝了。
  康熙帝对绿旗兵丁也存有戒心,曾说:“凡地方有绿旗兵丁处,不可无满兵。满兵纵至粮缺,艰难困迫,至死断无二心。若绿旗兵丁,至粮绝时,少或窘迫,即 至怨愤作乱。”(《清圣祖实录》卷二七四)为加强对绿旗兵的控制,绿旗将官出缺时,可派满人补任。满洲八旗兵与绿旗兵共同作战时,绿旗官兵要接受八旗将领的指挥。   
四、法 制
  康熙时,承袭顺治朝的法律,编修则例。司法机构与程序也渐趋完备。
  律例的编修清太祖努尔哈赤建国时,开始订立法制,以维护奴隶主国家的统治。与历史上其他民族初建国时的情形相似,清太祖时的原始的法律也着重在禁止反叛和窃盗。禁反叛主要是在禁止奴隶主贵族和自由民的叛乱,以维护统治秩序。奴隶反抗,主人可以随意处死,不须执法。禁窃盗主要是在保护私有财产。清太宗时,始有成文的法令,称为“盛京定制”。顺治帝即位,多尔衮领兵入京,任用汉官统治汉地。明令宣布汉人犯法仍依明律治罪。一六四五年(顺治二年),据明律参稽满族的旧法编修清律。次年三月,修成刊布,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以顺治帝名义撰写的序文,说是“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基本上是明律的重刊,加进了满族旧制的内容。所谓“附例”即附录案例,以说明律文续有增删。康熙初年,存三百二十一条。康熙帝亲政后,继续实行顺治律,命大学士兼刑部尚书对喀纳将律文予以校正。一六七九年,又命满汉大臣会同更改条例,别自成书,名为“现行则例”。一六八九年(康熙二十八年),将现行则例正式附入《大清律》颁行。随后又命刑部尚书图纳、大学士张玉书等于每篇之后,增加疏解,以注释律义(未正式颁行)。
  司法顺治帝时采用明制,康熙帝继续沿袭。朝廷最高司法机关为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与大理寺。刑部尚书例由大学士兼领,权位极重,与明制又不尽相同。外省刑案统由刑部复核,京都案件也由刑部审理。不须三法司会审者,都察院及大理寺即无权过问。三法司会审的案件,也由刑部主稿。刑部受理的案件,每月要向皇帝汇奏。顺治时设有督捕衙门,缉捕逃人,隶兵部。一六九九年(康熙三十八年)裁撤,所属机构也并于刑部。
  地方司法,仍沿明制,由行政机关兼理。县官承审户、婚、田土诸案及答杖轻罪,称为“自理”。重大案件须报府,转呈按察使,以至巡抚、总督。徒刑以下案件,可由督抚定罪。流刑与死刑,均须呈报刑部复核。地方各级审定的案件,罪犯不服,允许向上级申诉。
  地方重大案件判处死刑,经刑部复核,由六部尚书与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等九人,习称“九卿”会同定案,例在每年八月进行,称为“秋审”。霜降后至冬至前,审理刑部审决的京城案件,称为“朝审”。每年夏季自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大理寺官员、刑部承办司与各道御史会审京城的答杖等轻罪案件,称为“热审”。
  满汉官员犯罪,须先呈报皇帝请旨,司法机构不得自行提审。满族宗室犯罪,须由宗人府审理。京城步军统领衙门审理旗民。内务府慎刑司专理上三旗案件。其他汉人官衙不得审判满人。地方府县审理满人案件无权判决,须呈报满人将军,副都统、理事同知审处。
  刑名清律沿袭明律,刑名仍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主刑。笞用小竹板责打十下至五十下,凡五等。杖用大竹板打六十至一百下,五等。徒自杖六十徒一年至杖一百徒三年,凡五等。流是流放二千里至三千里,又三等。死刑分绞、斩两等。五刑共分二十等,称为刑等。处刑时依据罪情轻重,减等或加等。
  主刑之外,较斩刑尤重者有凌迟、枭首示众、戮尸诸刑。较流刑为重者有迁徙(安置远地不准回籍)、充军(二千里至四千里五等)、发遣(发至边地军中为奴)诸刑。
  满人在处刑时也优于汉人,可依律“减等”或“换刑”。满人监禁收入专设的内务府“监所”,宗室入宗人府“空房”,不入一般监狱。
  法律内容顺治至康熙时的律例,基本上沿用明律,即沿用汉人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清律类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即以六部所辖分为六个系统。六律中都贯穿着维护封建国家皇帝与臣民,家庭中父子、夫妇,社会上地主与农民的统治关系。源于唐律的“十恶”是不赦的大罪,谋反与谋大逆(谋毁宗庙宫室)者不问首从,均凌迟处死。子孙殴打父母、祖父母者处死,诅父母、父母打死违反教令的子孙只杖一百,故杀的也只徒一年。妻子殴打丈夫者杖一百,殴打致疾者处死。丈夫打妻子不至折伤,不治罪。折伤以上,也减罪二等。丈夫打死小妾者,徒三年。因过失杀妻妾者,不论罪。佃户见田主,不论老幼,都行以少事长之礼。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两以上违三月笞一十,五十两以上答二十,百两以上答三十,每一月加一等,并追本利给主。豪势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负债者孽畜产业,杖八十,例准“纳赎”,即出钱赎免。清律的各项规定,维护封建的经济关系以及社会、政治关系的阶级性质,是很明显的(参见薛允升《读例存疑》)。
  清律沿袭明律而“参以国制”,仍然维护残存的满族奴隶制度,以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家生奴仆及契买奴仆,须世世为奴。奴婢不能与良人通婚。奴婢殴打主人处死。但主人杀奴婢,处杖刑或徒刑。这较之主人可以任意杀死奴婢的奴隶制度来,多少有所限制。   
五、科举、学校
  各级官员的选任,满官主要来自八旗贵族,由皇帝“特筒”(任命)或会椎(推举)。汉官虽也有特简与会推,但主要来源是科举。科举被视为汉人官员出身的“正途”。满官由科举出身者甚少。
  科举考试顺治时已行科举。康熙帝举行博学鸿儒科,为科举定例之外特设的“制科”。正规的科举考试,仍沿明制,每三年举行一次。先在各省城考试,称为“乡试”。参加乡试者必须是府州县的生员,通称诸生(秀才)。各府州县学每年考取童生一次,考试合格者入学为生员。生员参加乡试得中,称为举人,第一名为解元。举人可于第二年到京师礼部应考,称为会试。会试合格的人为贡士,第一名为会元。贡士再赴宫中大和殿应试,称为殿试或廷试,由皇帝出题策问。殿试发榜分三甲,一甲为状元、榜眼、探花三人,二甲和三甲人数不定。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统称为进士。二甲首名称“传胪”。殿试后状元授职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职翰林院编修。进士还要在保和殿进行朝考,名列前茅的人被选为翰林院庶吉士,称为“馆选”。庶吉士在庶常馆读书三年,考试散馆。成绩优秀者留为翰林院编修、检讨,其余分别授官,可迁调至高位。进士因以予馆选为荣。不予选的进士,分别授任各部主事等朝宫或州县官。
  科举又有武科,以考选将官,多在文科试后举行。也分乡试、会试、殿试,考试内容分外场和内场,外场试马箭、步箭、开硬弓、舞刀、掇石等技勇,内场试策问或默写武经。中选者的称谓与文科相同,但标明“武”字以示区别,如武举人、武进士、武状元等。应乡试者为各省的武生员,但绿营兵丁也可应试。殿试中选者,一甲进士可授副将、参将、游击、都司,二、三甲进士授任守备、署守备。
  科举考试内容仍沿明制,以儒家经书为主。文章程式也限用明代以来的八股文。所谓八股,是起二比(又叫提比)、中二比、后二大比、未二比(又叫束比)。一比即一股。比即比对,起、中、后、未的两比,句子的长短、字的繁简、声调的抑扬,都要相对成文。比与比之间用一二句或三四句串连起来。叫做出题、过接。束比后用一二句收篇,叫做收结。有下文的则改收结为落下。举子作文,必须依此格式。
  以经学文义为内容,以八股为形式的科场文章,自是束缚人们思想和才华的陈词老调,丝毫不能显示应考者的政治才能。士人习作这种死板的时文,以为求官得禄的必由的途径。清朝通过实行科举考试,起到网罗汉族文士的作用。但这样考取的文士进入官僚的行列,政治日趋腐败,也是必然的。
  学校清承明制,并无教育儿童的初级学校。城乡多有塾师开设的私塾,教儿童识字、读四书,作应考入学的准备。富有的官员地主之家,则延请教师在家教授子弟,或设家塾,允许亲友的子弟来学。童生考入府州县学试四书文义和律诗。府学每年录取生员定额四十名,州学三十名,县学二十名,取得生员(秀才)资格,即可应乡试。学校只是科举的准备,生员读书也只是为了中举得官。
  朝廷专设的最高学府是国子监(太学),学员是贡生或监生。贡生有恩贡(庆典恩升的正贡)、岁贡(生员以年资升贡)、拔贡(自各省生员选拔)、优贡(优等生员入监)、副贡(乡试举人五名取副榜一名入监)、例贡(依例捐纳入监)六类。监生有荫监(文官三品、武官二品以上的子弟入监)及优监、例监三类。监生在国子监学习三年期满,可任通判、知县等官或参加科举考试。
  学校与科举相联接,主要是培养官员。生员被视为未来的官员,因此在地方上也享有种种特权。进学为秀才,即可免除丁粮,州县官也要以礼相待。秀才犯法,须先请学政革籍(革除学籍)才能审处。各地生员恃有特权,多交结豪绅为非作恶。思想家顾炎武说:“今天下之出入公门以挠官府之政者,生员也。倚势以武断于乡里者,生员也。与胥吏为缘,甚有自身为胥吏者,生员也。官府一拂其意,则群起而哄者,生员也。把持官府之阴事而与之为市者,生员也。”(《顾亭林诗文集》文集卷一)进学生员不限年龄,从十儿岁至六、七十岁,都可为生员。估计全国不下五十万人。科举不中或并不想参加科举考试,而只求拥有特权,以保身家的生员,据顾炎武估计约占十分之七,即三十五万人。各省每年送部的贡生、监生,往往并非优异,甚至目不识丁,只是“思得职衔,夸耀乡里。”秀才自称儒户,监生自称官户,在各地包揽钱粮,武断乡曲。
  捐纳 顺治时开始有捐纳入监之制。士人捐纳粟米,即可入国子监学习。一六七四年,因“三藩”战起,亟需军费,开始有捐纳文官之例。捐纳钱米可得官缺,等候选授。一六七七年左都御史宋德宜奏称:开例三载,已捐知县五百余人,请予停止。清兵攻占云南后,停止捐例。到康熙晚年,又曾恢复。国子监生和知县官缺,可用钱米捐纳而得,事实上是对科举学校制度的一个冲击,也是为地主富户进入仕途开辟了又一个途径。
(二)稳定社会秩序与恢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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