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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部分

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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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榷场贸易以外,宋、金民间私相交易的数量极多。高宗绍兴末年,楚州北神镇、信阳军齐冒镇、安丰军花靥镇(靥音业yè)、枣阳等处,都是双方民间贸易的地点。尤其是光州西边的郑庄,每年“走私”卖入金朝的货物有茶几十万斤,牛七八万头以及大量的金银、铜钱。南宋商人还从海上私贩货物到金朝的山东。边境的官员和出使金朝的大臣、军士也利用职权的便利,与金朝商人私相贸易。从金朝南运的货物,有北珠、毛皮、食盐、麦曲、罗、绫、人参等,从南宋北运的物品有粮食、茶叶、布帛、耕牛、书籍、干姜等等。
  海外贸易——南宋在东南沿海立国,海外贸易有很大的发展。高宗时,市舶收入达二百万贯,超过北宋最高额的两倍多,在南宋的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据《岭外代答》、《诸蕃志》等书记载,当时和南宋通商的国家有五十多个,南宋商人泛海去贸易的,也有二十多个国家。
  来往于南宋沿海的外国商人,乘本国的海船。每年夏至以后,各国海船纷至沓来,云集于南宋的各个贸易港口;十月以后,又陆续启航回国。南宋的大海船,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趁东北风从广州、泉州等地出海,经过南海,越马六甲海峡,航行四十多天,到达苏门答腊西北部的蓝里,在这里贸易并过冬。第二年冬天,再趁东北风开船,横渡印度洋,约一个月到达印度南端的固临:从固临出发,大约再用一个多月的时间,越过福建南安九日山祈风刻石阿拉伯海,就到达波斯湾沿岸的阿拉伯各国。从泉州和广州渡海到达阿拉伯各国,往返一次大约需要两年的时间。
  广州、泉州和明州是南宋的三大贸易港。广州和泉州还是当时世界上有名的大商港,广州在北宋时已是外商云集的最大港口,南宋时贸易更盛。据一一四福建泉州乌墨山墺船坞遗址 ○年的记录,一年收税一百十万贯。泉州在南宋时发展成又一大港。阿拉伯各国商人来宋经商,多侨居在泉州。明州主要是和日本、高丽商人贸易的港口。秀州华亭县青龙镇,南宋时逐渐兴盛,一一三二年,两浙路市舶司曾移到这里。华亭县的上海镇也有对外贸易往来,南宋曾在这里设市舶司。
  南宋输出到各国的商品,主要是瓷器和各类丝织品。《诸蕃志》记载,自东南亚至非洲,有十六个国家购买宋朝的瓷器。印本书籍也大量销行到海外。输入品中,来自日本的有沙金、木材、珠子、手工艺品。来自高丽的有人参、药材、扇子、纸笔等。自南亚和阿拉伯各国输入的商品,主要是药材、香料、象牙、珠宝。南宋海外贸易的发展,也加强了各国人民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
  货币——南来矿冶产量骤跌,铸钱量大减。高宗初年,每年只铸八万贯,以后稍增,但常年都在十五万贯左右。在对外贸易中,铜钱也大量外流。纸币日益代替铜钱,成为主要的交换手段。
  北宋时,交子只在部分地区行使。南宋的纸币交子和会子在各自规定的区域广泛流通,相互之间又有一定的兑换比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东南会子:高宗后期,因商业发展的需要,临安富商印造“便钱会子”,在市场上行使。一一六一年南宋照此办法,设“行在会子务”,正式发行会子,分一贯、二贯、三贯三等。按四川交子的办法,通行于东南各路。后增印二百、三西、五百文三种。一一六八年,回收旧会,以三年为一界(期),每界以一千万贯为额,逐界造新换旧。自一一七一年发行第二界会子,到一二四○年止,共发行十八界。一二四七年,规定十七、十八界会子不再立限,永远行使。
  川引:南宋时四川交子通称“川引”,分一贯、五百文两种。一一九一年后,多次规定展界使用,两、三界同时流通。一二一六年,改以十年为一界。到一二四○年前后为止,共发行九十九界。一二四二年,改印银淮交:孝宗时,印造二百、三百、五百、一贯等四种会子四百万贯,通行于两淮,称为“淮交”。一一九二年,规定准交每贯值铁钱七百二十文,以三年为界。
  湖会:孝宗时,发行“直便会子”七百万贯,在湖北行使,分五会子百、一贯两种。后通行范围扩大到京西和广南。
  东南会子以铜钱为本位,川引、淮交、湖会等都以铁钱为本位。
  官府发行纸币,主要目的在于弥补财政上的亏空,并不完全出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也没有具备足够的铜钱和铁钱作为本钱。越往后,官府越是依靠发行纸币来维持财政。理宗时,财用缺乏,府库空竭,设“撩纸局”(撩音聊liāo),夜以继日地增印纸币。东南会子,一一七四年到一一八九年,发行二千四百万贯。一二○五年到一二○七年,增加到一亿四千万贯。一二三二年,达三亿二千九百万贯。一二四六年,竟达六亿五千万贯。
  庞大数额的纸币不断投入流通领域。每界会子、交子流通期限不断延长,官府又不备本钱,“子母不足以相权”,就成为不兑现的纸币,造成会价下跌,通货膨胀。一二一○年,东南会子第十三界每贯尚值铜钱三、四百文,一二四○年,第十七界会子只值铜钱五十文,第十八界会子值铜钱二百五十文。农民、工匠、小商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王迈《臞轩集》(臞音渠qú)说,纸币发行过多,造成数“病”,一是农村憔悴,脂膏枯竭,农民告贷无门;二是关卡苛急,征税不止,大城市商店白天闭门;三是百工技巧,转辗工作,为工值低廉所困,无以为生。滥印滥发纸币,使南宋经济日益陷于崩溃。
(二)土地兼并和封建剥削的加强
  农民群众的辛勤劳动,使南宋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无限止地兼并土地,剥夺农民。南宋王朝也不断增添各种名目的赋税,来榨取农民的膏血。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化了。 
一、土地兼并的加剧
  北宋初年,一般大地主占田几十顷,如果占有田地数百顷,已是少见的现象。仁宗时,官员占田限三十顷,反映出实际状况超过了此数。北宋末年,朱勔每年收租十万石。朱勔死时,抄没全家田产,到达三十万亩。朱勔是有名的广置田产的贪官。收租十万石,在当时是骇人听闻的。
  但是,宋朝南迁后,皇帝、贵族、文宫、武将、地主、商人掀起了兼并土地的狂潮。大地主收租十万已不再是罕见的现象。溧水县石臼、固城湖中有圩田约十万亩,绵亘八十四里,号永丰圩。起初是官府所有,百姓承佃。后来宋朝把永丰圩赐给蔡京,又赐给韩世忠,以后又给秦桧。他们一次得赐田即多达十万亩,想见占地数量的庞大。秦桧在金陵“田业甚富”,见于记载的有永宁庄、荆山庄等等。秦桧的后人,据说“家道”“衰落”,“生产亦薄”,但每年还有租米十万石的剥削收入。
  秦桧一党的武将张俊,喜殖田产,罢将家居后,每年仍收入租米六十万斛。如以一般田租每亩不足一斛计算,即占田六、七十万亩。一一五一年,高宗到张俊家,张俊接驾供宴,进奉上等酒食果子等共几百种。又进献多种宝器,内有金器一千两,珠子六万九千余颗,玛瑙碗二十件,各种精细玉器四十余件,绫罗锦绵等一千匹,另有名贵的古玩书画多种。家居收租的张俊,豪华奢侈,超过了北宋以至唐朝的贵族。秦桧、张俊等官僚,都占有几十万亩良田,他们在政治上主张投降妥协,苟安江南,正是反映了那些兼并了大片土地的大地主们的利益。
  宋朝地主阶级兼并成风,在政治上主张革新、主张抗战的官员,也都占有大批田产。王安石晚年在江宁府半山买田。王安石子王雱妇萧氏,捨给半山报宁寺的庄田,即有一千亩。韩侂胄被害后,朝廷没收韩侂胄、陈自强、苏师旦及其他主战官员的田产归宫,每年共收租米七十多万斛。南宋抗金将领中,占田最少的是岳飞。岳飞被害后,被没收的家产有田地一千多亩。这和投降派张俊占田六、七十万亩相比,自然是为数甚少。但广大农民,贫无立锥之地。岳飞占有田地千亩,也还是不算小的地主。这里也反映出,南宋官员兼并土地已是多么普遍。
  南迁的皇室、贵族、官僚、将领等等所谓“权贵之家”,依仗权势,掠夺田地,是南宋土地兼并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南方的地主,也和官府通同作弊,乘战乱中土地簿籍丧失,抢占农民的田地。广大农民在南方新开辟了大量的水利田,绍兴府的鉴湖周围的农民,开辟湖田两千三百多顷,都被“奸民豪族”公然强占。淮南驻防的军士开垦荒地耕作,也往往被将领们占作私人的庄田。权贵之家和大地主们“夺人之田,以为己物”,土地兼并越来越剧烈,到理宗统治时,发展到了高峰。一二三四年(理宗端平元年),刘克庄在奏札中说:“至于吞噬(音是shì)千家之膏腴,连亘数路之阡陌,岁入号百万斛,则自开辟以来,未之有也”。次年,御史台又指出:“权贵之夺民田,有至数千万亩,或绵亘数百里者”。这些数字,当然都是大略的估计,但的确是宋朝开辟(建国)以来所未有。从宋初,地主占田不过几十顷即几千亩,到理宗时占田百万亩,这两个大略估计的数字,显示出宋朝建国二百五十多年来,特别是南迁后的一百多年来,土地兼并的发展过程,也显示出理宗时豪强掠夺土地到了多么严重的地步。一二四六年,御史谢方叔对理宗说:“豪强兼并之患,至今日而极”,“弱之肉,强之食,兼并寖盛(寖音近jìn),民无以遂其生”。谢方叔的话,多少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景。地主对农民,弱肉强食,土地兼并的另一面,就是广大农民遭受残酷的剥夺,无法活下去。
  北宋朝廷直接控制的官田,只有根少的数量。据一一七四年的纪录,南宋的官田,包括职田、学田、户绝田、荒田等在内,总共有两千万亩。这个数字相当北宋官田的三倍,但在大地主一户可占田百万亩的情况下,官田并没有什么重要意义。一二四八年,理宗命同签书枢密院事史宅之设立田事所,在浙西路括“公田”。州县乡镇设局,检括圩田、湖荡田等作“公田”即官田。括田也涉及到户绝田和废弃寺庙的田产。理宗、史宅之企图用这样的办法来扩大官田,同兼并土地的大地主作竞争。但田事所随即遭到浙西一路地主们的反对,没有多久即行停罢。大地主兼并土地,依然继续。
二、佃客的人身束缚
  大地主在兼并大片土地的同时,也必然要加强对广大佃客的控制和剥削。南宋时,佃客遭受的人身束缚在逐渐加强。随着南方经济的发展,农民阶级承受着越来越残酷的剥削和压迫。
  宋朝建国前,南方各割据国里,地主和佃客的剥削关系发展程度不同。佃客的人身束缚,即所谓人身依附关系,各个地区也存在着一些形式上的差异。宋朝建国后,这种差异性仍然在不同的地区显现出来。总的来说,在南宋统治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佃客的人身束缚在不断加深。
  仁宗时,颁布“皇祐法”,禁止夔州路施、黔二州的佃客逃移。一一八四年(孝宗淳熙十一年),南宋把“皇祐法”的通行范围扩大到忠、万、归等州,即扩大到整个夔州路,并规定:(一)凡在一一八一年(淳熙八年)以前逃移他乡三年以上者,承认既成事实;以后逃移及逃移不到三年者,包括家属,“一并追归旧主”。此后,严禁逃移。(二)地主不得“强般(搬)佃客”,即不准抢夺佃户。
  一二○五年(宁宗开禧元年),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说:“本路施、黔等州界分荒远,绵亘山谷,地旷人稀,其占田多者须人耕垦”,所以“富豪之家争地客,诱说客户,或带领徒众,举室般徙。”可见地主之间招诱抢夺佃客的现象仍在发展。范荪建议对“皇祐法”再加校定,以缓和地主之间对佃客的争夺。范荪校定后的“新法”是:(一)地主只能役使佃客本人,不得强迫佃客的家属充役;(二)典卖田宅的人,不得向买主租种原有的土地充当客户。买主也不得强迫典卖田宅的人充当雇工或奴仆;(三)借贷钱物,只凭文约交还,债主不得强迫债户为地客;(四)客户身死,妻子愿意改嫁的,“听其自便”,客户的女儿也可以“自行聘嫁”。
  范荪的“新法”,从条文上看,似乎是企图对地主的权力稍加限制,但也从反面说明:当时夔州路的地主,可以强迫役使佃客家属,强迫典卖田地和欠债的人作佃客,以至干预佃客麦女的婚嫁。这种对佃客的人身束缚,当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现实。
  江南、两淮、两浙、福建、广南、荆湖等路,佃客的人身束缚也在逐步强化。
  淮南路在南宋初战乱之后,劳动力缺乏,地主们激烈争夺佃客。地主利用“契券”,剥夺佃客自由移动的权利。如果佃客随意起移,封建官府认为“无故逃窜”,地主依据契券便可以“经所属自陈收捕,所在州县不得容隐”。孝宗时,朱熹还向朝廷建议:凡是外乡迁来的佃客,如果私自搬走回乡,地主可向所属州县诉理,官府追捕,判罪以后,仍发落交还。这样,不仅本乡佃客,连外乡迁来的佃客也不准再迁移了。
  荆湖等路,在高宗绍兴年间,地主可以随同土地的买卖而转移让渡佃客。地主在田契上写明佃客的姓名,在买卖土地时,佃客无权退佃,作为买主的地主则可以强迫他们依旧承佃纳租。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南宋官府曾采纳庄绰(音超chāo)的建议,规定:民间典卖田地,不得私自把佃户名姓写在契约上,随契约分付;买主不得强迫原佃户耕佃。如果违反,准许上诉,定罪。这一规定在实行中,遭到荆湖等路地主的普遍反对。据说这使他们之间争夺客户的官司,打了十年还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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