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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05老子思想批判-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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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子为了反对社会伦理道德,在这里又玩起了他一贯使用的随意变换概念的滥招:没有任何因果依据、不符合事物逻辑的直接概念改变,有等于无,无变为有——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 
  接下来,为了提出治国之“上”者,不要提倡“仁、义、礼、智”,又说:“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为之,而有以为。”其本意原是想说明为“上”而治国者,你只要“无为”就能够达到“无为而治”,天下平安无事;自古上行下效,如果为“上”而施治者,你要提倡什么仁义道德,那么,接受统治的为“下”者也跟着提倡,他可就“有以为”了。如此,统治者的提倡有为就会无以为,而受统治为之,则“有以为”,他就有可能“犯上作乱”天下就要大乱了!如此老子就推出了他下面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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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黄帝经·十六经·姓争》。 
  ② 《老子·第三十八章》。   
  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扔之。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前识者,道之华,而愚之始。是以,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处其实,不居其华。故,去彼取此。 
  老子为反对礼义教化而行诡辩,早已陷入逻辑混乱之中: 
  上德不德,是以有德。 (上无变有) 
  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下有变无) 
  上德无为,而无以为。 (无等于无) 
  下德为之,而有以为。 (有等于有) 
  这证明,老子根本就没有学懂、弄通中国古典哲学思想理论体系,而是利用其“国家图书馆长”之便,读了一些古典,特别是《黄帝经》,然后抄袭《黄帝经·道原经》的一些哲学用语,机械地理解“四时日月,星辰云气,跂行蟯动,带根之徒,皆取以生,道弗为少。皆反焉,道弗为多”句中“皆反焉”三字,将中国古典哲学简单化地理解为唯一的一种“物极必反”规律,而强作“道德”之说,公开反对黄帝的一系列治国理论。然而,“道也者,通乎无上,详乎无穷,运乎诸生。是故,辩于一言,察于一治,攻于一事者,可以曲说,而不可以广举。”①学之不通,知之不精,强以为圣,只能自吹,曲说,强辩,乃至游戏语言,玩弄文字技巧,不陷入一系列的逻辑混乱之中,岂不怪哉? 
  中国古典哲学思想理论,是博大精深的。其之所以博大,是由于其有着一个阴阳异性相引、同性相斥,一个相对的一系列不同客观自然规律的论证,以及天道、地道、人道、时变的思想理论体系;中国古典哲学之所以精深,是由于其每一个理论观点都是从客观自然规律的深入研究、系统总结之中提出来的。因此,每一个观点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其诸种观点之间亦是相互制约的,故不能作随意性的胡乱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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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管子·宙合》。   
  而老子不懂中国古典哲学理论体系,将中国古典哲学在一定条件下的“物极必反”规律,看作是自然界唯一的、普遍的事物规律而作解说,除此之外,其它阴阳异性互感、互引、互动、互交、互渗、互根、互依,以及同性相斥、竞争、量变引起质变、时变、数度、睽违、和合为一,乃至天道、地道、人道,随着时变而体现出来的互为影响、制约关系都统统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老子一书为了反对黄帝的一系列治国理论,强为之说,强为之辩,充满了诡辩式的谎言与文字游戏,也就成其为一种必然了。 
  中国之所以成为悠久的礼义之邦,文明古国,就是重视礼义教化之功,并形成制度的结果。反对礼义,叫嚷要“攘臂而扔之”!其暴露出的,不正是一付反对社会文明的嘴脸么?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今天,反对礼义道德的提倡,难道还不是一种反动?                    
第十一节 在法制上的不同理念 
  在现代社会,人们逐渐认识到,民主与法制是推动一个社会文明有序地向着更加文明、公正、科学社会前进的两大法宝。这是一种人类对于社会发展,从客观规律上进行不断研究、总结,达到理论认识上的一种升华。 
  人类,也同其他动物一样,具有结群性,这是因为只有靠群体组织的形式,才能够有效地不断克服人类生产、生活方面的一个个困难,才能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社会财富,来不断地满足人类生存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的需求,这是客观自然规律使其然。 
  客观自然规律并不是偏爱现代人类,现在才出现的。而是在地球上还没有人类出现以前就已经存在,甚至在地球也还没有诞生以前它就存在了。这是因为,客观自然规律是由物质所具有的物理性能特点所引发出来的,所以,在宇宙中,自从有了物质存在的那一刻起,就存在着客观自然规律了,客观自然规律是与物质存在共始终的。 
  所以,人类社会从其一开始,就是在客观自然规律的作用下而产生和发展进步的,中国人,在其古典哲学理论研究中,也早就认识并阐明了这一点:“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① 
  人们对于客观自然规律的研究、探索,认识、总结,发展为一种人类的认识理论,也同样不是现在才产生的,而是人类在其社会生存的发展的进步过程中,在原始社会里就存在了。现在,有些历史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所谓图腾崇拜,就是原始人类对于客观自然规律探索、特别是对于人类起源探索的一种历史进程标记,只不过,这是一个没有走向哲理思维时代的标记,是人类对于自然界及人类社会无处不在的客观自然规律的作用有了明确的感知后,但仍然在黑暗中摸索的里程标记。而人类一旦从这种对于客观自然规律的探索中,经过不断的研究、认识、总结、提高,创立出了一种人类对于客观自然规律的认识理论,人类社会便走出了思想认识的在黑暗中摸索过程,进入了人类思想认识上的文明时代。而在中国的历史上,“文明”一词,最初就是中国古典哲学思想理论中的专用名词,所以,它首先见于《易》经,首先表述于一种社会治理与教化下的状态。 
  人类社会生活既然具有同其他动物别无二致的结群性,而且随着社会生产、生活各方面的发展进步,这就需要有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的社会生产组织与分工,这种越来越加繁复的组织与分工,就涉及到了智慧、体力、劳动、贡献、利益、资源、权利分配与整合等方方面面的管理与调整,以使社会生产、生活公平、公正、合理、科学,从而使整个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利益分配诸方面呈现出一种公平有序性。这就是社会的治理问题了。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社会的组织、管理,可以说是走过了两个阶段,一个是为人治,一个是为法治。人治阶段一般表现于原始社会中,以及文明社会的初始阶段。法治是在人治基础上的一个提高。而法治,又有一个以统治者的主观意志制定法律治理和以一切社会事物所存在的客观自然规律制定法律进行治理的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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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周易·序卦传》。   
  现在,我们在学术上所言的“人治”,事实上就是指人类社会进入有了法律之后的一种特定社会制度下的状态:即统治者以自己的主观意志制定法律而行治理的状态。因此,这种所谓“法治”,在主体上是统治者以自己的主观意志和需要而行立法,由此,此种法律就具有简单性、不科学性。同时依统治者的主观意志及需要立法,这种法律就会又依统治者的不同意志、不同需要而变化,就会导致法律存在不稳定性。更加重要的是,以“人治”为特点的法律,表现出强烈的权术性。由此,人们又称这种所谓的“法治”为“术治”。 
  人类社会真正的法制,其法必须是依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各个层面事物中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由专家、学者、人民和治国者共同研究,讨论,不断修改而行制定出来的,而是不以任何个人、组织、团体、阶层的部分人士的主观意志而行制定,并以此而形成一种重要的社会政治制度。这,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法制”。法制是与民主制度共存的,没有充分的民主制度,就没有科学意义上的法制。 
  我没有研究过世界各地的人类文明发展进步史,而只研究了中国社会的文明发展进步史,所以谈民主与法治,就不能够做到与世界其他地方相比较。因此,就不知道中国的社会文明发展历史是不是一个特例:在中国的文明发展历史上,其事实符合相对论,则不符合“进化论”。这就是,中国经过了原始社会在私有制度产生后引发出来的氏族、部落长期性掠夺战争后,从轩辕黄帝起,就建立了一个以人民为本位、以民主法治为雏型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社会制度,其时间先后持续了四百多年。其特点是:以人为本,爱地亲民,选贤任能,明民而治,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批评意见;以道立法,执法有度,循名责实,执法无私,刑德相养,使法治与德治并重,由此而使法治建立在明民教化、遵守社会公德的基础之上。但是,由于受一定历史条件的限制,缺乏以权力制约权力而罢免最高掌权者的机制,虞舜选贤失误,自夏禹执政后,就彻底破坏了五帝时期的社会制度,而建立以帝王一家私利、不接任何受民主监督的独裁专权制度,此后的治国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就不再是以道立法,而是以帝王的统治权利为出发点制定法律了。由此,以人治、术治为特点的历史,一直沿续了四千多年。 
  《黄帝经》一书全篇都是谈治国思想、方法、理论的,基本上是代表了五帝时期的法治思想的;而《老子》一书,则是反对以法治国,而主张以愚民之术治国的,它基本上是代表了夏代以来帝王们的统治思想的。这两本书的思想从根本上是对立的。 
  下面,我们就来进行一点具体的对比与分析。 
  在轩辕黄帝的法制思想中,有“以道立法”、“刑德相养”、“循名责实”、“执法有度”、“执法守法”等观点。这些法制思想,是从中国古典哲学思想理论出发,紧密结合社会实际,特别是与建立法制社会的实践相结合,而提出的一个互为影响、互为补充、互依为根的科学思想理论体系。兹简介如下。 
  以道立法的观点: 
  以道立法,执道治国,是轩辕黄帝极为重要的治国理念,也是其政治思想中最显明、最强烈、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以道立法,用现代通俗的话说,就是以唯物辨证哲学理论所阐明的客观自然规律为指导思想,建立法律制度,使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伦理、道德、教育、科技、文学艺术等一切生活,都在符合客观自然规律的轨道上向前发展,而决不能在任何方面做违背客观自然规律的事情。所以,《黄帝经》全书开头的第一段话就是:“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接下来的所有篇章,都是以“道”——即哲学理论分别阐述和论证政治、经济、军事、伦理、道德、教育等各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设方针和治理办法。并阐明正反对比性结果与原因。 
  轩辕黄帝的“道生法”,是全世界提出最早、最为系统的法哲学理论。它将立法的科学依据、法律的科学本质、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神圣而不可侵犯性、法律面前为什么人人平等、以及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等,都一语道破,而不可易。 
  法律如果不是依照客观自然规律而行制定,那它就失去了科学性,就必然与客观自然规律相悖,依之治国就不可能走向进步,就可能给全社会带来灾难性的恶果。如此,法律就不是代表社会历史进步的东西,而属于反动的东西,应当将其送进历史的垃圾堆中去了;法律如果不是依照客观自然规律而行制定,而是按照某一特定阶层人的利益为标准而制定,那么,它就不具有普遍性和公正性,事实上就成为在法律面前不能够做到人人平等,就可以有人做特殊“公民”,可以不遵守国法。如此,法律也就不具有不可冒犯的神圣性了;法律如果不是依照客观自然规律而行制定,那么,法律也就同人们普遍遵从的社会道德相背了,凡与代表人类社会进步的社会公德相反的任何“法律”,它都必然难以普遍实施,而会遭到人民的普遍反对和抵制。所以,凡是不符合客观自然规律的“法律”,就必然是短命的“法律”。如清政府于顺治二年六月所颁布的《薙发令》,它就是违背科学、违背人性、违背社会进步、乃至违背美学观点的野蛮法令。其虽用“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格杀勿论、不准奏议等暴力手段,强迫实行了二百六十多年,但它是前无法理根据、后无流派以继的一个“空前绝后”反进步法令,则是永远记载于历史之中的。在当时看,它好像似“代表”了满族的民族利益,而事实上,它却恰恰是激起了各民族的愤恨,而严重地损害了满族人的长久利益的。 
  刑德相养观点: 
  刑法,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法律之中最具有代表意义的法律之一。黄帝在“刑德相养”的理论观点之中,就依刑法之“刑”而作全部社会法律、法规的一个概括性代称。同样,道德,也是多方面的。作为一种高度概括性理论论述用语,此中就以一个“德”字为代,以与法律之代称“刑”构成一个阴阳相依而存、相异而同、相反而成的哲理性命题,以行论证。 
  法律与道德同出于一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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