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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旧制度与大革命-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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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权利。关于政治权利,陈情书承认,所有法国人均有权直接或间接参与政府,这就是说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但须保持地位等级制;因而个人只能在本等级内进行提名和被提名。这一原则确定以后,代议制度的建立就必须确保国家的所有等级皆可认真参加国家事务的领导。    
  关于三级会议议会内的表决方式意见不一:大多数人要求按等级分开投票;一些人认为捐税表决应属例外;另一些人最后要求这样的表决方式应成为定例。他们说道:“必须依人头不依等级计算选票,这乃是唯一合理的形式,唯一能够摆脱和消灭团体利己主义这一万恶之源的形式;它能使人们和衷共济,将人们引向国民有权希望议会达到的结果,即它是一个既爱国,又具有伟大品德,并由知识武装起来的议会。”    
  不过,由于这项革新如操之过急,在目前的精神状况下可能有危险,所以许多人认为,采用时必须谨慎,必须由议会来判断是否最好将实行依人头表决这件事推迟至下几届三级会议。在一切情况下,贵族阶级要求每一等级都有权保持一切法国人所应有的尊严;因此,必须废除在旧制度下第三等级被迫服从的那些侮辱形式,例如下跪:“一个人在另一个人面前下跪有损人的尊严,这种景象在天生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显出一种与人的基本权利不相容的卑下感”,一份陈情书写道。    
  关于政府形式应采取的制度和宪法原则。关于政府形式,贵族阶级要求维持君主政体,保护国王本人的立法、司法、行政权,但同时要确立根本法,以保障国民执行权力的各项权利。    
  因此,陈情书全都宣布,国民有权召集三级会议,三级会议成员的人数要足以保证议会独立性。陈情书要求,三级会议今后要定期召开,每次新国王继位时也应召开,不必发放召开会议通知书。许多大法官辖区甚至希望这种议会为常设议会。如果三级会议不能按法律指定期限如期召开,人们有权拒纳捐税。少数陈情书要求在两届三级会议间隔期间,必须建立一个中间委员会,负责监督王国政府,但是大多数陈情书明确反对建立中间委员会,宣称这样的委员会完全违反宪法。理由很奇怪:他们担心与政府并存的这个小议会会被政府的挑唆所诱惑。    
  贵族阶级要求取消大臣解散议会的权力,大臣们若用阴谋诡计破坏议会秩序,将依法受到制裁;任何政府官员,任何与政府有某种依附关系的个人,均不得成为议员;议员人身不受侵犯,陈情书说道,不得因发表政见而对议员起诉;最后,议会会议应公开,为了逐步邀请国民参与议会讨论,将通过印刷渠道传播讨论情况。    
  贵族阶级一致要求各项制约国家政府的原则均应实施于不同部分的领土的治理上;因此,各省、区、教区,必须建立由自由选出、定期任职的成员组成的议会。    
  许多陈情书认为,总督与总收税员的职位必须取消;所有陈情书都认为,今后唯有省议会负责摊派捐税,监督省里的特殊利益。陈情书认为区议会和教区议会也同样如此,它们今后只依附于省三级会议。    
  权力区分。立法权。关于国王和聚集在一起议事的国民之间的权力区分,贵族阶级要求,法律只有经三级会议和国王同意,并在负责维持其执行的法院注册,才能生效;唯有三级会议有权设立和确定捐税数额;只有在一次三级会议召开到下次三级会议召开这段时间,才能同意给予津贴;所有未经三级会议同意而征收或设立的捐税均被宣布为非法,凡下令征收这种捐税的大臣和征税员将作为贪污犯被提起诉讼;    
  没有三级会议同意,同样不准任何借款;唯有三级会议决定的贷款可以开放,政府要在战争和重大灾害情况下使用这笔贷款,除非在最短期限内召开三级会议;    
  所有国库均置于三级会议监督之下;三级会议确定各部门的支出,必须采取最可靠措施确保经过表决的收入不被超支。    
  大部分陈情书要求取消那些使人恼火的捐税:以登记税、百分之一得尼埃税、批准税等名目,汇总在国王领地税务局名下。“单是税务局这个名义就足以伤害国民,因为它宣布本属公民财产的真实部分的那些物品归国王所有,”一份陈情书说道;所有未经让与的领地均由省三级会议管理,任何有关财政问题的法令、敕令,未经国民的三个等级同意,不得颁布。    
  贵族阶级的思想显然是要将全部财政管理权通过三级会议和省议会授予人民,不论是借款和捐税的规章制度,或是捐税的征收。    
  司法权。同样,在司法组织上,贵族阶级倾向于使法官的权力至少在很大部分上从属于聚会议事的国民。许多陈情书就是这样宣布的。    
  “法官必须以其职守对聚会议事的国民负责”;法官未经三级会议同意不得被免职;未经三级会议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扰乱法庭执行其职能;最高法庭的渎职以及高等法院的渎职须由三级会议审判。依照多数陈情书的意见,只有根据人民的推荐,国王才能任命法官。    
  行政权。至于行政权,则概归国王所有;但也规定必要的限制,以防专权。    
  例如,关于行政管理,陈情书要求,不同部门的帐目须印刷出来予以公布,大臣须对聚会议事的国民负责;同样,国王在使用部队对外防御之前,必须将其意图准确告知三级会议。在国内,这些军队只有经三级会议征调才能用来对付公民。部队的人数必须加以限制,平时仅留三分之二于第二兵员。至于政府雇佣的外国军队,必须离开王国中心,派往边境。    
  读贵族阶级陈情书时,最使人感到惊奇、而任何摘录都无法再现的事实,是这些贵族浸透他们时代的程度:他们具有时代精神,他们极其流畅地使用时代语言。他们谈论不可剥夺的人权、社会公约固有原则。当涉及个人时,他们通常关心个人权利,当涉及到社会时,他们通常关心社会义务。政治原则在他们看来,同道德原则一样绝对,二者均以理性为共同基础。当他们提到废除农奴制残余时,他们认为:问题在于消除人类堕落的最后痕迹。他们有时称路易十六为公民国王,并多次谈到危害国民罪,而这条罪状后来被经常认为是他们发明的。他们同其他人一样认为,应不遗余力地发展公共教育,领导公共教育的是国家。一份陈情书说道,三级会议关心通过儿童教育中的变革,灌输一种国民性格。和同时代其他的人一样,他们对立法的统一表现强烈持久的爱好,然而触及到等级存在问题时看法就不同了。他们和第三等级一样,要求行政统一,度量衡统一,等等;他们提到各种改革,并希望改革彻底。按照他们的想法,所有捐税,一无例外,均须废除或改造;所有司法制度均须变革,领主司法除外,领主司法只需完善。对于他们像对所有其他法国人一样,法兰西是一块政治试验田,有一种政治模范农场,在这里,一切均当翻转过来,一切均当加以尝试,除了生长着他们个人特权的小天地;还必须替他们说句公道话,就连这块小场地,他们也没有放过。总之,读贵族阶级陈情书时,人们能够肯定,如果这些贵族是平民的话,他们就能发动这场大革命。    
  第176页,第15行。    
  有人说,18世纪哲学的特点是对人类理性的崇拜,是无限信赖理性的威力,凭此就可以随意改造法律、规章制度和风尚。应该确切地解释一下:真正说来,这些哲学家中有一些人并不崇拜人类理性,而是崇拜他们自己的理性。从未有人像他们那样对共同智慧缺乏信心。我可以举出许多人,他们几乎像蔑视仁慈的上帝一样蔑视民众。他们对上帝表现出一种竞争对手的傲慢,对民众则表现出一种暴发户的骄傲。真正恭敬地服从多数人的意志同服从神的意志一样,对他们来说都是格格不入的。几乎所有革命家后来都显示出这一双重性格。这与英国人和美国人对其公民多数人的感情所表现的那种尊重相去万里。在他们国家,理性对自身充满自豪和信心,但从不蛮横无礼;因此理性导致了自由,而我们的理性,只不过发明了一些新的奴役形式。    
  第188页,第18行。    
  弗里德里希二世在他的回忆录中写道:“丰特内尔和伏尔泰、霍布斯、科林斯、沙夫茨伯里、博林布鲁克之辈,这些伟人给宗教以致命打击。这些人开始检查他们一向愚蠢地崇拜的东西;理性打垮迷信;人们对自己一向相信的神话嗤之以鼻。自然神论造就了大量宗派信徒。假如说伊壁鸠鲁主义严重地损害了异教徒的偶像崇拜,那么自然神论今天也同样严重地损害了我们祖先所接受的犹太教观念。思想自由盛行英国,对哲学的进步贡献很大。”    
  从上面这段话可看出,弗里德里希二世在写这几行字之际,亦即在18世纪中期,还是把当时的英国当作非宗教信条的发源地。在这里,还可看到一件更惊人的事:一位最精通人文科学和国务科学的君主,看起来并不怀疑宗教的政治效用;他的老师们的精神错误,改变了他的精神的固有品质。    
  第208页,第9行。    
  18世纪末期法国出现的这种进步精神,在同一时期也出现在整个德意志,而且到处都同样伴随着改革政治制度的愿望,请看一看一位德国历史学家对当时德国正在发生的事件所作的描述:    
  “18世纪下半叶,”他说道,“新的时代精神逐渐引入教会领地本身。人们在那里开始改革。技艺和宽容到处深入传播;在一些大国已经居统治地位的开明专制,在德意志已见端倪。    
  应该说,在18世纪任何一个时期,在这些教会领地上,从没见过像法国革命前最后几十年中那样杰出、那样值得敬重的一些君王。”    
  必须注意人们描绘的这幅图画多么像法国当时呈现的图景:改良与进步的运动在同一时期兴起,最有资格进行统治的人物在大革命行将吞噬一切的时刻出现。    
  还应该承认,德意志的整个这一部分多么明显地被卷入法兰西的文明与政治运动。    
  第209页,第14行。英国人的司法立法证明,政治制度尽管有许多附带的毛病,但不妨碍人们达到建立这些制度时既定的首要目标。    
  有些国家尽管政治体制的附属部分不完善,但如果这些体制所遵循的总原则即精神富有生命力时,这些国家便具有繁荣昌盛的能力。这种现象再没有比研究上世纪英国司法体制时更加清楚可见了。布莱克斯通向我们证明了这点。    
  首先,人们在英国发现两大引人注目的多样性:    
  1.法律的多样性;    
  2.执行法律的法庭的多样性。    
  一、法律的多样性。1.英格兰本土、苏格兰、爱尔兰、大不列颠的各欧洲附属地,诸如马恩岛、诺曼底群岛等等,以及各殖民地,法律都彼此不同。    
  2.在英格兰本土有四种法律:习惯法、成文法、罗马法、衡平法。习惯法本身分为通行全王国的普通习惯法;行于某些领地、某些城市,有时仅仅行于某些阶级的特殊习惯法,例如商人习惯法。这些习惯法有时彼此大相径庭,例如那些与英国法律的普遍倾向相对立的习惯法,规定所有的子女平均分享遗产(gavelkind),而更奇特的是,给与最年幼的子女以长子继承权。    
  二、法庭的多样性。布莱克斯通说道,法律设置了不同的法庭,呈现出惊人的多样化;请看以下的大略分析。    
  1.首先有英格兰以外建立的法庭,如苏格兰和爱尔兰法庭,它们并非总是从属于英国最高法庭,尽管它们最后都须通往英国贵族法庭,我想。    
  2.至于英格兰本土,假如我没忘记的话,那么布莱克斯通的分类中计有:    
  (1)11种根据普通法而存在的法庭,其中4种真正说来,似乎已经废弃不用;    
  (2)三种裁判管辖区扩及全国,但只用于某些方面的法庭;    
  (3)10种带有特殊性的法庭。其中之一由地方法庭组成,地方法庭由最高法院的不同法令创设,或根据传统而存在,或是在伦敦,或是在各郡的市镇。这类法庭为数众多,其结构和规则五花八门,作者也无法细述。    
  因此,若参照布莱克斯通之说,仅仅在英格兰本土,在他进行写作的那个时代,即18世纪下半叶,便存在24种法庭,其中有许多又细分为大量各具特色的法庭。假如撇开自那时期几近消失的几种法庭,剩下的还有18种或20种。    
  现在,如考察一下这个司法制度,便不难看到它含有各种不完善性。    
  尽管法庭繁多,却常常缺少离诉讼人很近、花费很少、能就地审判小案件的第一审小法庭,这就使司法阻塞,并且昂贵。同样的案件隶属许多法庭管辖,因此第一审开始就不明不白。几乎所有上诉法庭在某些情况下都进行初审审判,有些时候普通法法庭,另一些时候衡平法法庭,进行初审审判。    
  上诉法庭花样繁多。唯一中心点为英国贵族上院。行政诉讼与普通诉讼并不分开;这在大多数法国法学家看来是一大畸形。最后,所有这些法庭都要在四部不同的立法中汲取裁决理由,其中一部只是由先例确立,另一部衡平法的确立根据不明,因为其目的最经常的是抵御习惯法或成文法,通过法官强行修正成文法或习惯法中过时或过于苛刻的东西。    
  英国司法的缺陷确实不少;将英国司法的这架庞大古老的机器同法国司法制度之现代化工厂相比,将英国司法中明显的复杂、不一致与法国司法制度的简单、一致、连贯相比,英国司法的缺陷一定会显得更为突出。然而,自布莱克斯通那个时代以来,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像英国那样彻底达到司法的伟大目的,这就是说,在英国,不管一个人的地位如何,不管他控诉个人或是国王,他都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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