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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冲突与变数-第31部分

小说: 冲突与变数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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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种业主主要由年轻中间阶层构成,他们是物业维权的主干力量。他们大多凭个人努力挣下一笔钱,作为人生中非常重大的一次投资,在城区购买了住房,有了自己的落脚之地。许多人购房时选择了分期付款,凭的是对未来职业的信心,同时也带来了以后更多的生活压力。购买的住房对于他们来说就是安家立命的地方,房产占去了相当一部分家庭财产和收入的比例,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就动摇了整个家庭的经济基础,从利益上讲,他们的抗争意识最激烈。而且,中间阶层的教育程度高,年轻,热情,有活力,权益意识强,社会资源相对丰富,这些为他们进行抗争提供了基础。    
    业主维权成为当前新出现的中间阶层特有的集体性的社会参与形式。在当前情况下,除了体制内的政治选举等传统政治参与,以及偶发的、受到严密控制的群众运动,其他类型的群体性社会参与空间非常狭小,更难发现中间阶层所特有的社会与政治参与形式。即使政治选举,中间阶层表现出的消极态度在某种程度上其他各阶层也会有。而业主运动的主力是中间阶层,更多地体现出了中间阶层所独具的特征,对它进行研究可以为理解中间阶层社会与政治参与提供很多的启示。    
    中间阶层的业主维权往往采取集体行动。在业主和物业开发商之间的力量对比上,后者无疑占据了明显的优势,综合体现在雄厚的财力、强大的企业背景、严密的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当一个蚂蚁面对大象时,个人的抗争是无关痛痒的。这时,蚂蚁除了忍让,惟一的选择就是联合起来进行抗争。而大多数中间阶层已经逐渐认识到在争取利益时采取集体行动的必要性。因此,随着业主与物业双方矛盾层次的加深,出现了一种新的维权形式,就是业主联合起来集体与物业公司、开发商甚至政府部门相抗争,我们把这种集体性抗争行为称为“业主维权运动”,简称为“业主运动”。    
    切实利益相关,是中间阶层掀起业主运动的直接动力。    
    王慧(19)有过这种经历:有人发表演讲,如何如何,我就去参加。这关系到我的利益呀,我当然要参加。而且,人多力量大,我参与就能发挥我的一份作用。我问沈智(11),如果大家一起去和物业论理,很多人,多你一个不多,少你一个不少,是否还愿意和大家一起去?沈智(11)明确表示要参加。他的妻子韩娟(12)同样表示支持,并讲述了一次自己参与的集体行动经历,表明参加这些行动直接关系到他们自己的利益:我在某某学院上课,有一次我们一起把英语老师给“罢”了。那个老师课教得不好,有口音。我们先找教务处,教务处不管。后来,我们班里的同学签名,说不要这个老师了。班里大约四十个人吧,我是前十一、二个签名的。我觉着这件事情我们做得对。我们不上课,老师来了,我们就走。学院没有办法,后来就换了一个老师。业主维权运动并没有失去一般群众运动的基本特征,但它更体现出了中间阶层新的发展特征,即利益导向代替了意识形态导向。受意识形态和政治动员的影响,中国以往的群体性政治与社会参与大多数不是出于个人利益,而是受政治责任感、爱国热情、政治动员等的驱使。在当前的市场转型大环境下,中间阶层依靠个人奋斗争取事业的成功与回报,人生目标放到了个人生活上,传统的集体行动方式越来越缺乏行动动力。加上对群众运动控制严密这个因素,中间阶层逐渐疏远了集体行动的习惯。然而,中间阶层的权益意识在市场转型中空前膨胀,业主维权运动正是这种中间阶层新社会特征的集中体现。业主运动形成集体力量投入到社会参与中去,是受直接而强烈的利益驱动。正如王慧(19)认为,在受到利益侵害时,“一定不会忍,要是忍气吞声,就更被人家欺负了”。    
    业主维权运动也能体现中间阶层的传统知识分子品格,即追求公正。除了直接的利益攸关,“讨个说法”也是支持中间阶层进行维权运动的一种精神力量。曹飞(09)是律师,主要代理经济与民事类的案子。过去普通公民打官司的意识并不强烈,而现在逐渐增多,而且很多并不是为了获得直接利益。他告诉我:以往打官司的名人和企业比较多,现在平常百姓打官司的越来越多。除了具体的利益,他们很多就是想讨个说法,伸张自己受到的委屈和不公正待遇,期望能引起社会关注。沈智(11)就很有“讨说法”的意识:如果我受大了侵害,我会首先发表我的一些意见。我会把自己的意见说出来。如果我认为物业错了,我会说为什么错,我有什么权利和义务,跟他讲明白。能不能起到作用,我就没有办法了。我觉着我应说的话,我就要说出来。假如这就是我的权利,我就应该维护我的权利。我并不是要他赔多少钱,但我要把这个道理说清楚。


第二部分:内在冲突角色定位(1)

    任何一个组织和集体行动中里都有不同的角色。有一种说法认为,在一个社区里会有三种角色:大概5%~10%的人是积极分子,30%的人是积极分子周围的追随者,60%左右的人是一般群众,即“1+3+6”的结构模式。一旦形成了这种模式,就成为了一个社会心理意义上的而不仅是地理意义上的所谓“有机社区”。参见卢嵘:《业主在行动》,载《南方周末》,2003年8月14日。本文的研究不能定量地验证这种说法,只是从被访者的言谈中可以感受到,业主运动中确实有四种不同类型的中间阶层业主。    
    1业主运动中的冷漠者    
    他们虽然并不明确拒绝参与业主运动,但在实际行动中与业主运动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会在维权遇到挫折时最先游离出来。即使维权进展顺利,他们也会有明显的“搭便车”倾向。李亮(3)在访谈中对业主运动的话题一直显得很犹豫,“冷静”是他用得最多的词汇。他说:我首先是要冷静。先看一下他们怎么组织的,看是否组织得符合我的想法。有时候他们已经干得很不错了,干的就是我想要的,我就没有必要出头了。他的妻子周燕(04)也显得并不积极。如果不是事关重大,她不倾向参与集体行动;即使重大,如果已经有人在组织维权,她宁愿坐享其成:这也要看情况,看事情的重要程度,看是否有其他人来做这件事情。他们做了我就不用做了。好多时候还要看事情的严重程度。如果是家里的墙皮掉了,别说是别人家的事情,就是我们家的事,我都不一定去找。这部分中间阶层是典型的“搭便车”者。如果能搭上最好;如果搭不上,说明这“车”确实不好“开”,干脆“走路”算了,“退一步海阔天空”。    
    2业主运动中的普通参与者    
    从冯涛(18)的相关态度就可以看出,他不会对自己的利益置之不理,也不会积极参与业主运动,更不会成为领导组织者。他明确承认自己在集体行动中可能担当的角色:我不是一个热情的参与者。只是参与者。不会是领导者,不适合。也不会去组织的。王慧(19)很坦白,认为自己需要别人的带动,不会试图去带动他人:我还是比较容易被激发的。我挺有从众心理的。大家都去,我也会去。卫成(01)谈起和自己住一栋楼的一些年轻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们:都是年轻的。八个代表都是男的吧。这些人不知道是那个IT公司的,整天都在挂网上讨论这些维权的事。可是我不愿花那么多时间做这些事。如果说这些年轻人是组织者和热情参与者,那么卫成(01)毫无疑问是普通参与者了。他强调自己忙碌,但最重要的是,他在态度上不认同那些把精力和热情投入到维权运动中的年轻人。    
    孔楠(22)则强调自己没有业主维权的专业特长,把维权的责任推给了有能力专长的人身上:如果需要我的话,我可以做些维权的事情。但关于房子方面的,我不懂嘛,去了不知道该说什么,没有发言权,只能反映问题。要谈判、解决问题,只能派那些有这方面知识的去。有一次我们(业主)要找开发商,派的(代表)都是法律、房地产这些有专业背景的人,他们知道那些条文应该怎么办。咱们都不知道,到时候说什么都无从谈起。事实上,维权运动中的积极参与和组织者大多并不是因为具有“专业能力”才“出头”的,热情和责任心是从来是第一位的。正如“久病成医”的俗话,许多维权人正是在维权的过程中逐渐掌握了专业知识。为了与各个方面打交道,他们不得不“恶补”法律,对某一特殊领域的法律知识不亚于专业律师。而某方面的专业人员并不会总是维权的“出头人”。    
    谈起一次业主聚会的经历,孔楠(22)回忆说:当时大家(初次)看房的时候都在一块嘛,有什么意见大伙就凑集起来了,也没有人召集,就是自然结合,而且到后来到网上发个帖子,一块反映、一块讨论一下。在网上召集,具体是谁召集的呢,我也不太清楚这些。其实,在网上讨论也有组织者和热情参与者,并不是“随便”讨论就能召集起来的。普通参与者是业主运动中最庞大的部分,但这本身并不表示中间阶层业主的冷漠。其实,在任何组织中,普通参与者的扮演角色都拥有最大的“演员”基础。    
    3热情参与者    
    这部分中间阶层业主的特点是能够牺牲一些个人时间和其他方面的代价,是业主维权组织中各部分的联结点和胶黏剂。钱民(13)就是这样的角色:每个人都忙,做一些事情,肯定要花一定时间。只要维权这件事情我们占理,是正确的,即使和个人事务有些冲突,我也可以请假什么的参与维权。这是能做到的,也可以接受。至于“挑头”这种事情可能有些困难,不一定做得来。多参加一些活动肯定可以。关于“挑头”的事,钱民(13)认为他们首先需要对事情比较了解,而且在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比较强一些。而他自己现在对这些问题把握不住,所以认为这些角色可能不大适合他做。在外企工作的褚峰(08)比较有社会责任感,他很愿意参与这些维权活动,并且投入一定的热情。他解释说:我做参与者吧。我也不是特别偏激的人。但我可以做个核心参与者吧。比一般参与者要多一些。大学教师杨波(20)关心公益事业,对于业主运动也比较热心。同时他像钱民(13)和褚峰(08)一样,强调自己不会试图承担发动者的角色。他说:我应该是参与者。花些时间没关系。如果我有事情,如果是些衣食住行的事情,可以先把这些事情放在一边。首先考虑是争取一些权利。不是“出头”的人。比较热情的参与者吧。


第二部分:内在冲突角色定位(2)

    4组织领导者    
    这部分人是业主运动中的极少数,可以看做各种类型参与者里面的“精英分子”。他们不仅要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更要有牺牲和奉献精神,并激励大家采取一致行动。他们参与业主运动,在初始时往往也是出于维护个人权益的立场。但他们一旦成为组织领导者,就需要超越个人利益的层次。因为组织领导者这种角色具有明显的“利益外部性”特征,付出努力和代价所获得的成果,别人同样可以分享。就集体利益而言,组织领导者付出的代价是值得的;而就他们个人而言,所获得收益则远远小于自己所付出的代价。他们需要承受抗争的各种压力,甚至难以预料的伤害,经常得不到家人亲友的理解与支持。华林(37)是中学教师,喜欢思考一些“大”问题,遇事冷静、果断,乐于助人,嫉恶如仇。他曾经组织过一次业主运动:我们和开发商有矛盾,到法院去告他们,大家派了两个业主代表,我就是其中之一,出庭、做证。有时候做的一些事情既为大家谋福利也同时为自己谋福利,我很愿意做这些事情。我自己花一些时间、精力,觉着很值得。小的方面,为自己解决问题;大方面,为大家解决问题。我的几个朋友也说:你怎么老喜欢冲锋陷阵?我说,如果大家都这样想的话,就解决不了问题了。我就是这样想。有时候必须有人出来,需要我出来的时候我就出来。三途径的选择    
    从大的方面看,业主的维权手段多种多样,有常规的,有半常规的,还有一些非常规的手段。    
    最常规的是法律手段。沈智(11)对待和物业矛盾的态度很简单:“不行就打官司呗。”冯涛(18)持同样的态度,把法律解决看做第一选择,并认为大家都应该采取这种抗争方式:如果涉及我自己的利益,我可能会先到法院试一试,先告一告它。我先以个人的名义去告,再建议每家都去告一遍。如果法院收到五百份投诉,都是告一家的,自然会引起它(法院)的重视。但如果寻求法律解决,业主处在明显的弱势地位。当前关于房产方面的法律本身不健全,法律条文有时不有利于业主;法律手段需要许多前期投入与代价,业主相对房产商和物业公司显得势单力孤;在影响法律判决的资源能力上,房产商、物业公司比临时捏合到一起的业主们也要强大得多。    
    半正式的典型手法是媒体的曝光。这种手段简便,投入小、影响也大。媒体也感兴趣,能够配合。在当前的社会现实中,很多社会问题都是先有媒体报道对政府部门施加压力,然后问题得到解决。这种模式大大影响了中间阶层的业主,成为他们“喜闻乐见”的抗争手段,是多种手段中的首选。周燕(04)把向政府部门申诉作为最后的选择,在问题发生僵持时会首先寻求在媒体上进行呼吁,对对方形成舆论压力:我觉着解决不了问题,会通知媒体。只有和物业矛盾达到一定程度,才会找政府部门。钱民(13)的首选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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