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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部分

政治经济学(穆勒)-第38部分

小说: 政治经济学(穆勒)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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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拉韦涅先生说:“在某些地方,例如在巴黎邻近,实行大规模耕作的好处很明显,因而农场的规模有扩大的趋势,好几个农场合并为一个农场,一些农场主通过向若干地主租借小块土地来扩大他们的农场。在其他一些地方,太大的农场和地产却趋向于分割。耕作总是自然地趋向最适合的组织形式。”据同一著名作者说,诺尔、索姆、加来海峡、下塞纳、埃纳和瓦兹都是小耕地最多的县份,它们都是法国最富饶、耕作得最好的地方,其中尤以首先列举的诺尔为最;这是引人注目的事实。
  无可怀疑,土地分得过细和占用的土地过小,在某些自耕农较多的国家,特别是在德国和法国的部分地区已经成为具有普遍性的弊病。巴伐利亚政府和拿索政府认为对土地的细分有必要在法律上加以限制。普鲁士政府打算对莱因各省的地产采取同样的措施(没有成功)。但是,我并不认为小规模的耕作在任何地方都是在小农制度下实行的,而大规模的耕作则是在大地主制度下实行的。相反,我认为,在小地产分别属于很多地主的地方,大地产也是分成许多小块租佃很多农场主。两者的原因都是资本不足,技术和农业经营处于落后状态。有理由相信,法国土地的细分都可以用这种原因来说明;细分的程度在减少,而不是在增加;对于某些地区土地的日益细分感到恐惧(无论是现实的恐惧还是口头上的恐惧),是毫无根据的。
  如果自耕农制度对于土地的细分超出与一国的农业习惯(一国大地产所具有的习惯)相适应的程度有某种促进作用,则其原因当为这一制度所具有的各种有益作用之一,即,这一制度对于尚未成为自耕农而希望成为自耕农的人们厉行节约给予很大的鼓励。在英国,农业劳动者即使有储蓄,也没有地方可以投资,只能把钱存入银行,而且,即使他们可以通过节约提高自己的地位,他们也只能提高到常有破产之虞的小店主的地位;因而,在英国的散工中间丝毫看不到那种旨在使自己上升为地主的强烈的节约精神。按照几乎所有的权威人士的看法,土地细分的真正原因是,人们与其把土地整块卖给富有的买主(他们只想靠收取地租过活,而不想改良土地),不如把它卖给农民(他们想以很少的储蓄购买土地,作为一种投资),因为这可以使他们得到较高的代价。获得这种投资机会的希望,对没有土地的农民来说是最有力的诱惑,它诱导他们勤劳、节俭和自制,以实现他们的奢望。
  通过就自耕农制度的直接作用和间接影响进行的这种研究,我以为如下几点可以给予肯定,这就是:在这种形式的土地所有制和生产技术的不完善状态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对最有效地利用地力来说,这在很多方面是有利的,而在其他很多方面又是不适宜的;在现存的农业制度中,没有什么制度能够对国民的勤劳、才智、节俭和审慎产生比自耕农制度更大的积极作用,总的说来也没有什么制度能够比自耕农制度更为有力地阻止农民轻率地增加人口;因此,总的说来,没有什么制度能够在精神上的福利和物质上的福利两方面起比自耕农制度更大的促进作用。与利用雇佣劳动的英国耕作制度相对照,不能不认为自耕农制度是对劳动阶级极为有利的。我们也可以把这一制度同劳动者社团的土地共有制作比较,不过目前尚无此必要。

  第八章 论分益佃农
  第一节 分益佃农制度的性质及其种类
  以上所述是土地和劳动的产品并不分割,完全属于劳动者的情况,以下进而论述这些产品被分割,但仅在劳动者和地主两个阶级之间分配的情况;这时,资本家的角色有时由劳动者担任,有时由地主担任。确实可以设想,只有两个阶级分享产品,而资本家阶级可作为其中之一;劳动者和地主两个角色合并为另一者。这种情况可能以两种方式出现。其一为:劳动者,尽管拥有土地,可以把土地租给某个承租人,并受后者雇用。但这种情况即令会出现也非常少,它和劳动者、资本家与地主的“三重制度”也没有什么实质上的不同,因而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讨论。另一为:自耕农拥有并耕种土地,但其所需要的小额资本,是以其土地抵押而借来的。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它也具有很大的特殊性。这时,只有一个人、即农民本人才有权干预经营。象以一定的金额付给政府作为税金一样,每年以一定的金额付给资本家作为利息。我不想详细论述这些情况,仅就其具有显著特色者叙述如下。
  当分享产品的双方是劳动者和地主时,在二者中何者提供资金,或象有时发生的那样,二者按一定的比例分摊资本,这不很重要。主要的差别不在这里,而在于二者之间产品的分配是由习俗调节还是由竞争调节。我们先讲前一种情况,其主要的——在欧洲几乎是唯一的——实例是分益佃农的耕作。
  分益佃农制度的原则是劳动者或农民与地主直接订立契约,他不是以货币或实物支付固定的地租,而是按产品的一定比例(或者更确切地说,按从产品中扣除认为维持资本所必需的部分以后剩余的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地租。这个比例(其含义一如其名)通常是对半开;但在意大利的某些地方是四六开。关于资金的供应,各地的习俗颇为不同;有些地方全部由地主提供,在另一些地方是地主提供一半,还有一些地方是地主提供特定的部分,例如耕畜和种子,而由劳动者准备农具。“这种协议”,西斯蒙第说,主要是讲托斯卡纳的情况,“经常是契约的内容,并指明对分制佃户要交纳的租金和应从事的劳动项目;然而,这些人的义务与另外一些人的义务,它们的差别极微小;日常惯例同样能处理所有的契约;它可以补充条款中没有表明的项目,土地主人如果要排斥惯例,想比邻近的地主取得更多的地租,不想对半分成,那就会引起别人的憎恨,他确信找不到忠诚老实的佃户,至少在每个省份,佃户的契约都是一样的,这种契约也从来没有给寻找职业的农民提供哪种竞争机会,对谁也没有提供过低廉的价格来耕种土地。”夏托维奥讲到皮德蒙特的分益佃农时,也有与此相同的叙述。“他们把农场当作世袭财产,从未想过更新租约,只是一代一代地按同样的条件执行,既无书面的东西,也不登记.”
  第二节 分益佃农制度的优缺点
  如果产品是按固定的习惯,而不是按变动不居的契约分配,则在政治经济学中毋须研究分配法则。在自耕农的情况下所须考察的只是,第一,这个制度对农民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影响如何,第二,它对劳动效率的影响如何。在这两方面,分益佃农制度具有自耕农制度所特有的优点,只是其有利程度较低。分益佃农勤奋努力的动机不象自耕农那样强,因为勤劳的成果只有一半、而非全部归他自己所有。但他们的这种动机比散工要强得多,后者对勤劳的成果毫不关心,他感兴趣的事只是不被解雇。如果分益佃农不违反契约,是不会被撵走的,所以他所具有的勤奋努力的动机比没有租地权的任何佃农(tenant-farmer)强烈。分益佃农至少同他的东家有共同经营的关系,并且可以同后者平分共同的收益。而且,他的永佃权是靠习惯保证的,因而他对土地颇为喜爱,也就是多少具有土地所有者的感情。我在这里是假定这一半产品足以使他过舒适的生活,但实际上是否如此,取决于(如果农业情况没有变化)土地细分的程度;而土地细分的程度又取决于人口原理的作用。人口增长超过土地所能适当地供养的数量,或超过工业所能吸收的数量,这种情况甚至对自耕农来说也是难以避免的,当然对分益佃农来说更是屡见不鲜。然而,我们曾经说过,在自耕农制度下促使人们在这方面慎重从事的倾向,在分益佃农制度下同样普遍。对自耕农来说,他们能否养活一家,是容易准确地计算出来的。如果容易看出拥有全部产品的所有者(译者按:指自耕农)能否靠提高生产在同样的生活水准下养活更多的人,则拥有一半产品的人(译者按;指分益佃农)也能同样简单地做到这一点。分益佃农制度除具有自耕农制度所拥有的各种人口控制力以外,似乎还具有另一种人口控制力,即在此时,地主可以拒绝同意土地的细分来发挥控制作用。然而,我并不认为这种控制十分重要,因为农场即使不细分也可以负担过剩人口的生活,而且,人口增长几乎总是使总产量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取得一半产品的地主是直接受益者,只有劳动者受到烦扰。毫无疑问,地主最后会因劳动者贫困而倒霉,他们不得不贷款给劳动者,特别是在歉收时节;对最终麻烦的这种预见,对于重视未来安全更甚于眼前利益的地主可以产生有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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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分益佃农制度所特有的缺点,亚当·斯密作过极为清晰的描述。他指出,对分益佃农来说,“生产总额愈大,他所占有部分亦愈大。所以,他们的利益,显然在于能够生产多少,就生产多少。”接着他又说:“不过、在对分佃耕制下,土地仍不能得到大的改良。地主既可不费分文,而享受土地生产物的一半,留归对分佃农享有的自属不多。在这不多的部分中,所能节省的更是有限。对分佃农决不愿用这有限的节余来改良土地。教会什一税,不过抽去生产物十分之一,已是土地改良极大的障碍。抽去生产物的一半,一定会切实阻止土地的改良。用地主供给的资本,从土地尽量取得最大量的生产物,固然是对分佃农所愿望,但若以自有资本与地主资本混合,却决非对分佃农所愿的。在法兰西,据说,有六分之五的土地,仍由对分佃农耕作。地主常常指摘农民,不用主人的牲畜耕田,而用来拖车。因为,拖车的利润,全部归于农民,耕田的利润,却须与地主平分。”
  在租佃制度下,一切要花费资本的改良必须靠地主的资本来进行,这确是这种制度的根本性质所在。然而,不论佃农是随时可以夺佃的,还是(如果阿瑟·扬是正确的话)以“9年为期的”,甚至在英国,情况基本上也是这样。如果地主愿意提供改良所需的资本,分益佃农会抱着强烈的兴趣促其实现,因为由此产生的利益一半会归他本人。但是,在分益佃农永久享有租地权(我们现在谈论的,是习惯赋予他们的那种权利)的情况下,一切改良都必须取得农民的同意;而农民具有墨守成规、厌恶革新的特性,如果不通过教育加以改变,毫无疑问(拥护这种制度的人也承认),这会成为改良的一个严重障碍。
  第三节 有关各国分益佃农制度所起作用的例证
  分益佃农制从英国官方那里得不到任何同情。“这种做法毫无可取之处”。阿瑟·扬说,“反对它的理由可以举出万千条。分益佃农制度保存下来的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迫不得以’;租地农民十分贫困,致使地主必须在农场种牧草,否则就根本不会种牧草。这是最使地主痛心疾首的负担,他被迫用所有的办法中最危险的办法来进行耕种,把他的财产交到一般是无知的、大多是粗心大意的、少数显然是邪恶的人的手中……在所有的租地方式中最糟糕的这一方式下,受骗的地主所收到的租金微不足道;农民处于极其贫困的状态,土地的耕作十分粗劣;国家同有关各方一样受到严重的损害……。在这一制度盛行的地方,没精打采的、可怜的居民必然到处可见。……我在米兰内斯所看到的那些贫瘠、干旱的土地,都在分益佃农的手里。”他们几乎无时不向地主借用种子和粮食,“他们的生活状况比散工还要悲惨。……只有几个区”(在意大利)“是以货币地租将土地租给佃农耕种的;但凡采取这种办法的地方,其收获量都很大。这是分益佃农制度拙劣的明显证据。”“凡是采用分益佃农制度的地方”,麦克库洛赫先生说,“所有的改良都陷于停顿,而耕作者则处于极为困苦的状态”。琼斯先生也赞同这一流行的看法,并摘引杜尔哥和德斯蒂-特拉西的意见作为根据。然而,所有这些著述家的印象(尽管阿瑟·扬有时提到意大利)看来主要是来自法国,大革命以前的法国。现在处于这个旧制度下的法国分益佃农的状况再也代表不了这种契约的典型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地主得负担所有的赋税。但是在法国,对于贵族免交直接税,政府将他们日益增加的苛捐杂税全部压在土地占用者的肩上。杜尔哥曾将分益佃农的生活极为悲惨归咎于这些苛捐杂税,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的生活状况是无比恶劣,在利穆赞和安哥穆(他所管理的省份),按照杜尔哥的说法,在扣除一切负担以后,剩下供每人全年消费之用的金额很少超过25到30里佛尔(20到24先令)。“我不是指现金,而是就其全年收成中他所消费的全部实物以现金来估计。”他们不象意大利的分益佃农那样具有事实上的永佃权(阿瑟·扬说,“在利穆赞,分益佃农比仆人好不了多少,可以任意赶走,并且任何事情都必须服从地主的意旨”)。这一事实如果同以上所述联系起来考虑,就可以明白,那些情况不能用来作为指摘具有较好形式的分益佃农制度的论据。除一身以外别无长物的人们——一如爱尔兰的投标佃农,任何意外事情都已不能使他们的生活更加恶化——他们的人口将愈益增长,他们的土地也将愈益细分,而不受任何限制,直到实际饿死为止。
  最可靠的权威在谈到意大利分益佃农的耕作时,给我们展示了一幅完全不同的景象。首先,关于土地的细分。在伦巴第,按照夏托沃的看法,超过50英亩的农场和不到10英亩的农场都很少。这些农场全由与地主平分收益的分益佃农占用。他们全有“宽敞和华丽的住宅,这种住宅在欧洲任何其他国家都几乎看不到。”他们的住宅设计做到“建筑物的面积极小而可以利用的空间极大。这种住宅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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