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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通往奴役之路-第9部分

小说: 通往奴役之路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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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制度,这实质上己经承认了这一点。在我看来,工党政府会将此先例推而广之。
它将把下院限定在其所能胜任的两项职能上:发泄不满和讨论政府措施的普遍原则。
它的法案将采取授予有关部门广泛权力的通则的形式;这些权力将通过枢密院敕令
来行使,但这种敕令在下院愿意时可用投不信任的否决票的方式受到弹劾。最近,
多诺莫尔委员会又着重地重申了授权立法的必要性和价值;而且,如果社会化的进
程不为现行议会程序认可的阻碍议事的正当方式所破坏的话,授权立法的扩充就在
所难免。

    为了把社会主义政府必定不让自身过分地受制于民主程序这一点说清,拉斯基
教授还在同一篇文章的末尾,提出“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工党政府能否冒其
措施由于下一次普选被推翻的风险”这个问题——而且意味深长地未置可否。

    ※                ※                  ※

    当论及一国经济事务的详尽管理时,弄清这种公认的议会低效率的原因是重要
的。

    毛病既不在于个别议员,也不在于议会机构本身,而在于议会所承担的任务中
的内在矛盾。他们并未被要求做他们所能一致同意的事,而是被要求对每件事情—
—国家资源的全盘管理——都取得一致意见。但是,对于这样一个任务,多数决定
的制度是不合适的。

    在有限途径中选择,多数还是会找得出的;但相信事事都必定有一个多数看法,
那就是迷信了。如果积极行动的各种可能途径为数众多时,就没有理由会有一个赞
成其中之一种途径的多数了。立法会议的每个成员,或许都觉得某种特定的经济活
动管理计划相对于毫无计划而言聊胜于无,然而,似乎没有一个计划会使多数人觉
得宁愿选择它而不愿完全没有计划。

    一个连贯的计划也不能通过将其分成几部分并就特定问题投票表决而得以实现。
一个民主的议会,像商议普通议案那样对一个全面的经济计划逐款进行表决和修改,
那是毫无意义的。一个名副其实的经济计划,必定有一个单一的观念。即使议会能
按部就班地就某个方案达成一致,它最终也必然不能令任何人满意。一个各部分必
须极其精心地相互适应的复杂整体,不能通过各种冲突看法的妥协而达成。以这种
方式制订一个经济计划,甚至比诸如成功地通过民主程序筹划一次军事战役之类的
实例,可能性更小。如同军事战略一样,这个任务不可避免地要授给专家。

    然而,不同的是,负责一场战役的将军受托的是一个单一目标,在战争持续期
间,由他控制的所有手段必须全部专用于这个目标;而授给经济计划者的却不可能
有这样的单一目标,对施予他的手段也没有类似的限制。将军无须权衡各种互相对
立的独立目标;对他来说只有一个至高的目标。但是,一个经济计划或它的任何部
分的各种目标,脱离了特定的计划就不能确定。制定一个经济计划,必然要在种种
相互冲突和相互竞争的目标——不同人们的不同需求——之间进行选择,这正是经
济问题的实质。然而,哪些目标这样冲突,哪些目标在我们想要实现其它目标时必
须牺牲,简言之,哪些是我们必须选择的途径,这些只有那些了解各种实际情况的
人才会知道;而且对于各种目标中哪一个应给予优先选择权,也只有他们这些专家
才处于能做决定的地位。不可避免地,他们将他们的选择尺度加诸于他们为之计划
的集体。

    这一点并非总能被人清楚地认识到,而授权通常只是由于这个任务的技术特征
才有道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授权的只是技术细节,也并不意味着议会没有理解技
术细节的能力是困难的根源所在。(1 )民法结构的更改,相对于弄清这些更改的
全部内涵,其技术性并不更差,其难度也不更大;然而并未有人认真地建议过,应
该把立法权授予给一个专家机构。实际上在这些领域里,立法并未超出可以达成真
正的多数同意这一通则之外;而在管理经济活动方面,需要调停的利害关系是如此
地分歧,以致于在一个民主议会中要达成这种真正的一致是不可能的。

    然而,应当承认,并非立法权的授予本身如此值得反对!反对授权本身就是反
对症状而不反对病因,而且在其可能是其它病因的必然后果时,就忽略了病例的严
重性。只要所授予的权力只是制定通则的权力,那就可以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说,这
种规则应该由地方当局而不应由中央当局制定。值得反对的现象是,之所以诉诸授
权,是因为有待处理的事情不能由通则来规定,而只能就特定情况相机酌定。在这
些情形下,授权意味着赋予某些当局权力,使其能运用法律力量作出实质上是专断
的决定( 通常被说成“酌情裁决”) 。

    把特别的技术性任务授予各个机构,虽是正常现象,但只是开始走上计划道路
的民主政体逐渐放弃其权力过程的第一步。授权这种权宜之计并不能真正消除使全
面计划的倡导者对民主政体无能如此难以忍受的原因。把特定的权力授予各个机构,
对于实现一个单一的协调的计划来说,创造了一个新的障碍。即使通过这种权宜之
计,一个民主政体在计划经济生活的各个部分时取得成功,它仍然必须面临将这些
分别的计划综合成一个单一整体的问题。许多分别的计划没有形成一个有计划的整
体——实际上,计划者应该首先承认——它们或许比没有计划还要糟糕。但民主的
立法机构在放弃对真正重大的问题做决定时会长期犹豫不决,而且,只要这样做的
话,就会使别的任何人都不能去制定全面的计划。不过,对计划必要性的一致看法
以及民主议会在产生一个计划时的无能,将唤起越来越强烈的要求,希望赋予政府
或某些个人权力,使他们能尽其责。如果要有所作为的话,负责的当局必须得摆脱
民主程序的羁绊,这种信念变得越来越流行。

    为一个经济独裁者而呼吁是转向计划运动中的一个特有的阶段,并不为这个国
家所熟悉。几年前,最敏锐的外国英国研究者之一,已故的埃利·阿列维提出:
“如果你为尤斯塔斯·珀西勋爵、奥期瓦德·莫斯利爵士和斯塔福德·克里普斯爵
士照一张合影,我想你会发现这么一个共同面貌——你将发现他们会异口同声地说
:‘我们正生活在经济混乱中,只有在某种独裁领导下,我们才能摆脱这种混乱。
’”有影响的知名人士的数目,自那时起已有显著的增加,但即使把他们包括进去,
也不会使这张“合影”的面貌发生多大改变。

    在德国,即使在希特勒上台以前,这种运动己经进展得很远了。在1933年以前
的一些时间里,德国已经达到一个实质上不得不实行独裁统治的阶段,记住这一点
是重要的。

    那时没有人会怀疑,当时的民主己经破产,像布吕宁这样的真诚的民主主义者,
也不再比施莱歇尔或冯·巴本更能进行民主统治。希特勒无须摧毁民主;他只是利
用民主的衰败,在紧要关头获得许多人的支持,对这些人来说,他们虽然憎恨希特
勒,但他仍然是唯一一个足够坚强的能有所作为的人。

    ※                ※                  ※

    计划者通常试图使我们与这种发展保持一致的论点是,只要民主政体仍然保持
最终的控制,民主的本质就不会受到影响。卡尔·曼海姆这样写道:一个有计划的
社会与19世纪社会的唯一' 原文如此' 不同之处,在于越来越多的社会生活领域,
而且最终这些领域的每一方面和听有方面,都屈从于国家的控制。但是,如果议会
的最高权力能对一些控制加以防范的话,那也就在许多方面都能做到这一点……,
在一个民主国家里,国家的最高权力能通过全权无限地加强而无须放弃民主的控制。

    这种信念忽略了一个致命的差别。在议会首先能就目标达成一致而且仅仅授予
解决细节的权力之处,议会当然能在能给予明确指导的地方控制任务的执行。当授
权的理由是由于对目标没有达成一致的时候,当负责计划的机构不得不在议会意识
不到其冲突的种种目标之间进行选择的时候,而且当充其量能做的是提供给它一个
只能全盘接受或全盘拒绝计划的时候,情形就完全不同了。批评可以,也可能会有
的;但由于对一项可供选择的计划不能达成多数的同意,而且遭到反对的部分又几
乎能被说成是整体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因而批评仍然会完全无效。议会的讨论可以
保留下来作为一个有用的安全阀,甚至还可以作为传播官方对各种指责答复的便利
媒介。它甚至可以防止臭名昭著的弊端并有效地坚决要求纠正某些缺点。但它不能
进行指导,充其量它只能选出实际上拥有绝对权力的那些人。整个制度将趋向于那
种全民公决的独裁制,在这种制度下,政府首脑一次又一次地通过人民投票巩固他
的地位,使其能确保投票将按他所想往的方向进行。

    有意识控制的可能性只限于存在真正一致的领域中,而在一些领域中必须听任
事情自由发展,这就是民主的代价。但在一个依赖中央计划行使其职能的社会中,
就不可能让这种控制依赖于能达成多数一致;将一个微弱少数的意志强加给人民,
这往往是必要的,因为这个少数将是人民中间对有争议的问题能达成一致的最大的
集体。只要政府的职能根据一种广为接受的信念,能限定在多数人中通过自由讨论
能达成一致的领域时,民主政府便能有效地运行;自由主义信条的最大优点,就是
把那些有必要达成一致的问题的范围,减少到一个自由人社会中可能存在一致的问
题的范围。现在人们常常说,民主不会容忍“资本主义”。倘若此处“资本主义”
意味着以自由处置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一个竞争体制的话,那么,认识到只有在这种
制度下民主才有可能,是极其重要的。当这个制度由一个集体主义信条支配时,民
主不可避免地将自行毁灭。

    ※                ※                  ※

    然而,我们并不打算将民主供为神灵。的确,我们这代人可能对民主谈的和想
的过多,而对民主所服务的价值谈得和想的大少。民主不能像阿克顿勋爵正确地论
述自由时所说的那样,“是更高的政治目标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标。
它并非是为了一个良好的公共管理才被需要,而是为了保障对市民社会和私人生活
的最高目标的追求。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手段,一种保障国内安定和个人自由的实用
手段。它本身绝不是一贯正确和可靠无疑的。我们绝不能忘记,在一个专制统治下
往往比在某些民主制度下有更多的文化和精神的自由——至少可能想见,在一个非
常整齐划一的政府和一个教条主义的多数民主的政府统治下,民主制度也许和最坏
的独裁制度同样暴虐。但是,我们的要点与其是独裁必然不可避免地消灭了自由,
毋宁是计划导致独裁,因为独裁是强制推行各种理想的最有效工具,而且,集中计
划要在很大程度成为可能的话,独裁本身是必不可少的。计划与民主之间的冲突只
不过起因于这个事实,即对经济活动管理所需的对自由的压制来说,后者是个障碍。
但是,只要民主不再是个人自由的保障的话,那么它也可能以某种形式依然存在于
极权主义政体之下。一个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即使形式上是民主的,如果它
集中管理经济体系的话,可能会和任何专制政体所曾做的一样完全破坏了个人自由。

    把民主看成受到威胁的主流价值,而专心于此的流行做法,并非不存在危险。
它在很大程度上要对这种错误的和无稽的信念负责,这种信念就是,只要权力的最
终来源是多数人的意志,这种权力就不会是专横的。许多人以这种信念来获得的这
种虚假的保证,是对我们面临的危险普遍缺少认识的重要原因。没有理由相信,只
要相信权力是通过民主程序授予的,它就不可能是专横的;与此相反的说法也是不
正确的,即防止权力专断的不是它的来源而是对它的限制。民主的控制= 可能会=
防止权力变得专断,但并非仅仅存在民主的控制就能做到这一点。如果民主制度决
定了一项任务,而这项任务又必定要运用不能根据定则加以指导的权力时,它必定
会变成专断的权力。


第六章 计划与法

    近年来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再一次证实:成文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在资本主
义自由竞争的状况下才能得到承认。根据这种原则,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依
据具有一般性的理性规则,这种理性规则把例外的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以某些
逻辑前提为基础。

    ——卡尔·曼海姆

    最能清楚地将一个自由国家的状态和一个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的状况区分
开的,莫过于前者遵循着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原则。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
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
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
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虽然因为立法者以及那些受委托执行法
律的大都是不可能不犯错误的凡人,从而这个理想也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
步,但是法治的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
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虽则每一条法律,通过变动人们可能用以追求其目的的手段
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但是在法治之下,却防止了政府采取特别的行动
来破坏个人的努力。在已知的竞赛规则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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