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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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 一、一个没有爱德的人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他缺乏爱德而完成的,例如他所做的事,与导致他缺乏爱德的事有关。这样的行为常是恶的,如同奥斯定在「驳朱利安」卷四(第三章)里所说的,一个不信者,以其不信者的身份所做的事,纵然他给赤裸者衣服穿,或者做其它类似的事,而以他的不信为目的,常是有罪的行为。
不过,还有一种缺乏爱德者的行为,并不是由于他缺乏爱德而完成的,而是由于他有某一种别的天主的神恩而完成的,不管这神恩是信德,或是望德,或是某一种未被罪恶完全消除的他所有的自然之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十题第四节;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五题第二节)。这样,一个没有爱德的行为,从其种类方面来看,可能是善的,但不是纯全善的,因为它缺少对最后目的应有的关联。
二、既然目的之于可行者,有如原理之于可鉴赏者,所以,如果对于那无法证明的第一原理,缺乏正确的评价,就不可能有真正实在的学问或知识,同样,如果对那由爱德所形成的目的,缺乏应有的关联,那么不论一个人关于其它的事是怎样的正直,他也不可能有纯真的义德或洁德。
三、知识和艺术,以其本性来说,表示与某一个别之善的关系,而不表示与人生最后之目的的关系,好像那些能使人纯然成为善的道德涵养性德行那样,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五十六题第三节)。所以,不得把二者相提并论。
第八节 爱德是不是各种德行的形式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似乎不是各种德行的形式。因为:
一、一样东西的形式,或是它的模范形式,或是它的本质形式。可是,爱德不是其它德行的模范形式,否则其它的德行都与爱德同属一类了。同样爱德也不是其它德行的本质形式,否则爱德就与它们没有分别了。所以,爱德绝不是其它德行的形式。
二、此外,爱德曾被比作其它德行的根和基础,如同厄弗所书第三章十七节所说的:「在爱德上根深蒂固。」可是,根或基础不是一样东西的形式,而是它的质料,因为是它形成的最初部分。所以,爱德不是其它德行的形式。
三、此外,按照「物理学」卷二(第七章)里的话,形式、目的、及形成者,在数目方面不是同一个。可是,爱德却被称为诸德之母和目的(参看弟茂德前书第一章五节)。所以,不应该叫爱德为其它德行的形式。
反之 盎博罗修(按应为盎博罗夏斯特Ambrosiaster,即伪盎博罗修)说:「爱德是诸德的形式。」(参看其「格林多前书注释」论第八章二节)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伦理道德领域内,一个行为的形式,主要着眼于它的目的。因为伦理行为的根源是意志;而意志的对象,也可以说是它的形式,就是目的。可是,一个行为的形式,常随着主动者的形式而定。因此,在伦理道德领域内,凡是使一个行为指向其目的者,必然也把这个行为的形式给它。按照前面所讲过的话(第七节),显然是爱德把所有其它一切德行的行为都导向最后目的,因而也是爱德把形式给与所有其它一切德行的行为。爱德之被称为诸德的形式,就是这个意思;因为这些德行之被称为德行,是对那些已具形式的行为来说的。
释疑 一、爱德之被称为其它德行的形式,并不是因为它是它们的模范形式,或本质形式,而是由于它是它们的动因;这是因为爱德以上述的方式(正解),把形式给与一总其它的德行。
二、爱德被人比作其它德行的根和基础,袛因为所有其它一切的德行,都要由它来支持和滋养;并不是因为爱德具有好像根和基础那种质料原因的特性。
三、爱德之被人称为其它德行的目的,因为爱德把所有其它一切的德行,都导向它自己的目的。既然一位母亲因他人而怀孕在身,所以爱德之被称为诸德之母,也是因为它愿意达到最后目的,命令着其它的德行行为,而孕育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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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二十四题 论爱德的主体
∣分为十二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爱德与主体的关系︵参看第二十三题引言︶。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十二个问题:
一、爱德是否以意志为主体。
二、爱德是由以前的行为在人内形成的,还是由天主灌输的。
三、爱德是否按照天赋的能力而灌输的。
四、爱德是否在那些已有爱德者的身上增长。
五、爱德是否因加添而增长。
六、爱德是否因每一个行为而增长。
七、爱德是否无限制地增长。
八、世途中的爱德是否能是完善的。
九、论爱德的各种不同等级。
十、爱德是否能消减。
十一、既有的爱德是否能再丧失。
十二、爱德是否因一个死罪的行为而失去。
第一节 意志是不是爱德的主体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意志似乎不是爱德的主体。因为:
一、爱德是爱的一种。可是,按照﹁哲学家﹂︵在﹁辩证论﹂卷二第七章︶里的话,爱是在欲情里。所以,爱德也是在欲情里,而不是在意志里。
二、此外,爱德是众德之首,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六节︶。可是,理性是德行的主体。所以,爱德似乎是在理性里,而不是在意志里。
三、此外,爱德关涉到所有的人性行为,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六章十四节所说的:﹁你们的一切事,都应以爱而行。﹂可是,人的行为的根源是抉择或自由意志︵liberum arbitrium︶所以,爱德似乎主要是以自由意志为主体,而不是以意志为主体。
反之 爱德的对象是善,而善也是意志的对象。所以,爱德以意志为其主体。
正解 我解答如下:嗜欲共有两种,即:感觉的嗜欲,以及理智的嗜欲;理智的嗜欲也叫做意志,如同第一集︵第八十题第二节︶里所讲过的。每一种嗜欲的对象都是善,不过方式不同而已。感觉嗜欲的对象,是感官所感受到的善;而理智嗜欲或意志的对象,则是一般的善,即理智所能认识的善。可是,爱德的对象,不是一样感觉的善,而是祇有理智才能认识的天主的善。所以,爱德的主体,不是感觉的嗜欲,而是理智的嗜欲,亦即意志。
释疑 一、欲情是感觉嗜欲的一部份,而不是理智嗜欲的一部份,如同在第一集︵第八十一题第二节;第八十二题第五节︶里已经证明过的。为此,在欲情里的爱,是对感觉之善的爱。至于天主之善是可理解的善,欲情不能达到,祇有意志才能达到它。所以,欲情不可能是爱德的主体。
二、按照﹁哲学家﹂在﹁灵魂论﹂卷三︵第九章︶里的话,意志也在理性内。所以,爱德并不是因为是在意志里,而被排除在理性之外。可是,理性不是爱德的规则,犹如它是人性德行的规则一样;爱德是受天主的上智的规范,并超越人的理性的规则,如同厄弗所书第三章十九节所说的:﹁基督的爱远超人所能知的﹂。为此,爱德不是在理性里,好像智德那样,以理性为其主体;也不是好像义德和节德那样,以理性为其规范者;而祇是由于意志与理性有着某种亲密的关系而已。
三、抉择或自由意志并不是与意志不同的能力,如同在第一集里所讲过的︵第八十三题第四节︶。可是,爱德是在意志里,不是根据意志是有选择作用的抉择或自由意志,因为,按照﹁伦理学﹂卷三︵第二章︶里的话:﹁选择是属于那些被导向目的之物的,而意志却就是目的本身。﹂所以,爱德既以最后目的为对象,应该说它是在意志里,而不是在抉择或自由意志里。
第二节 爱德是不是藉灌输在我们内形成的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似乎不是藉灌输在我们内形成的。因为:
一、凡是一切的受造物所共有的,人自然也有。可是,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里说:﹁一切受造物都喜爱或爱慕天主之善。﹂而天主之善,就是爱德的对象。所以,爱德是人自然有的,不是灌输的。
二、此外,一样东西越可爱,爱它也就越容易。可是,天主最可爱,因为祂是至高之善。所以,爱天主比爱其它的东西更容易。然而,为了爱其它的东西,我们并不需要某种灌输的习性。所以,为了爱天主,我们也没有这样的需要。
三、此外,︵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一章五节里说:﹁这训令的目的就是爱︵德︶,即由纯洁的心,光明磊落的良心和真诚的信仰所发出的爱︵德︶。﹂可是,这三者都与人性行为有关。所以,爱德是由以前的行为,在我们内形成的,并不是藉灌输形成的。
反之 ︵保禄︶宗徒在罗马书第五章五节里说:﹁天主的爱︵德︶,借着所赐与我们的圣神,已倾注在我们心中了。﹂
正解 我解答如下:爱德是人对天主的一种友谊,以同享天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可是,这种共同关系,与自然的天赋无关,而是根据无偿的恩赐,如同在罗马书第六章二十三节里所说的:﹁天主的恩赐是永生。﹂所以,爱德本身就超越我们自然的能力。可是,凡是超越自然能力的,不可能是自然的,也不可能由自然的能力去得到的;因为一个自然的效果,不能超出它的原因。
所以,我们的爱德,不是我们自然就有的,也不是靠自然的能力所能得来的,而是靠圣神的赐与或灌输,圣神是天主父及子的爱,在我们分有祂,就是受造的爱德,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二节释疑一︶。
释疑 一、狄奥尼修所讲的对天主的爱,以自然之善的共同关系为基础,所以是一切受造物自然都有的。相反的,爱德却以超自然的共同关系为基础。所以,二者不可同日而语。
二、正如天主,为祂自己,原是最可认识的,却不是为我们,因为我们的认识能力,有这个系属于有形之物的缺点;同样,天主也原是最可喜爱的,因为祂是幸福的对象,可是祂却并不因此而为我们是最可喜爱的,因为我们的情感倾向于有形可见的善。由此可见,要我们这样去爱天主在万有之上,必须在我们的心中,灌输这爱德。
三、说爱德在我们内来自﹁纯洁的心,光明磊落的良心和真诚的信仰﹂,这必然是指由上述这三者所激发的爱德行为。或者说,因为上述的那些行为,准备人去接受爱德的灌输。关于奥斯定在﹁若望壹书释义﹂︵第九讲论第六章十八节︶里所说的话:﹁敬畏导致爱德﹂,以及玛窦福音第一章二节的﹁批注﹂︵圣经夹注︶所说的:﹁信德产生望德,望德又产生爱德﹂,也可以作同样的解释。
第三节 爱德是否按照自然天赋的能力而灌输的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似乎是按照自然天赋的能力而灌输的。因为:
一、玛窦福音第二十五章十五节说:﹁祂给与每一个人,按照他们各自的德能。﹂可是,人除了自然的德能以外,没有一样德行是先于爱德的;因为没有爱德,就没有德行,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七节︶。所以,天主给人灌输爱德,是按照各人所有的自然德能的度量。
二、此外,在那些依次排列的东西之间,前者与后者彼此相对;例如在自然界,我们发现形式与质料相对;至于在无偿的恩赐方面,则光荣与恩宠相对。可是,既然爱德是自然的一种成就,所以爱德之于自然的能力,犹如依次排列的后者之于前者。所以,爱德似乎是按照自然的能力而灌输的。
三、此外,人与天使,系以同样的方式分享爱德,因为二者分享天福的方式是相似的,如同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节,以及路加福音第二十章三十六节所说的。可是,爱德以及其它无偿的恩赐,是按照天使自然的能力,而赐与天使的,如同﹁大师﹂︵隆巴度斯︶在﹁语录﹂卷二第三题第二章里所说的。所以,关于人方面,似乎也有同样的情形。
反之 若望福音第三章八节说:﹁风随意向那里吹。﹂格林多前书第十二章十一节也说:﹁这一切都是这唯一而同一的圣神所行的,随祂的心愿,个别分配于人。﹂所以,爱德不是按照我们自然的能力赋与的,而是按照分配恩赐的圣神的旨意。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样东西的分量,系于它自己的原因;因为原因越普遍,产生的效果也越巨大。可是,爱德既然超越人本性,与它不成比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节︶,所以它不系于任何自然的德能,而祇系于那灌输爱德的圣神的恩宠。为此,爱德的大小,不看本性的情形如何,也不看自然德能的分量如何,却祇看那随心所愿,分配其恩赐的圣神的旨意如何而定。是故︵保禄︶宗徒在厄弗所书第四章七节里说:﹁但我们各人所领受的恩宠,却是按照基督赐恩的尺度。﹂
释疑 一、天主给每一个人赐恩时所按照的德能,是那个受恩者事先的配备或准备或努力。可是,就是这种配备或努力,也是圣神随心所愿,或多或少,激动人的心智,而先行预备的。为此,︵保禄︶宗徒在哥罗森书第一章十二节里说:﹁那使我们有资格,在光明中分享圣徒福份的。﹂
二、形式并非与质料不成比例,而是二者都属于同类。同样,恩宠与光荣也是属于同类;因为恩宠非他,就是在我们内光荣的开始而已。可是,爱德与自然却并不属于同类;所以,彼此不能相比。
三、天使的本性是属于理智的;所以,他无论从事什么,他就整个地或完完全全地从事;这是合乎他的实际情况的,如同在第一集︵第六十二题第六节︶里所讲过的。为此,越是高级的天使,努力也就越大,无论是那些固执于善的,或是堕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