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锅炉房的设计-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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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
4~5倍;
二、补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补水点压力加
30~50kPa的富裕量;
三、补给水泵的台数不宜少于
2台,其中
1台备用。
第
4。1。7条热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应根据系统的规模和供水温度等条件确定,宜为系统水容量
… 9 …
的
1%。
第
4。1。8条采用氮或蒸汽加压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进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
使系统不汽化;
二、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进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
第
4。1。9条恒压装置的加压介质宜采用氮气或蒸汽,不宜采用空气作为与高温水直接接触的加压
介质同。
第
4。1。10条供热系统的恒压点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时,其补水点位置,也宜设置在循环
水泵进口母管上。
第
4。1。11条采用补给水泵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突然停电的情况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1。8条的要求;
二、当引入锅炉房的给水压力高于热水系统静压线,在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用给水保持静压;
三、间歇补水时,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系统的压力降低,不应导致系统汽化;
四、系统中应设置泄压装置。
第
4。1。12条采用高位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连接的位置,宜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
二、高位膨胀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最高点
1m以上,并宜使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系
统不汽化;
三、设置在露天的高位膨胀水箱及其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四、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的连接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第
4。1。13条运行时用补给水箱作恒压装置的热水系统,当补给水箱的安装高度低于热水系统静
压线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
二、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有保持热水系统静压线的措施;
三、补给水箱与系统连接的管道上应装设止回阀,系统中应设置泄压装置。
第
4。1。14条热水系统采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时,在上锅筒引出饱和水的干管上,应设置混水器。
进混水器的降温水,在运行时应不中断。
第二节热水制备设施
第
4。2。1条换热器的容量,应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确定,换热器可不设备用。采用
2台或
2台以上换热器时,当其中
1台停止运行,其余换热器的容量宜满足
75%总计算热负荷的需要。
第
4。2。2条换热器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检修和抽出换热排管的场地;
二、与换热器连接的阀门应便于操作和拆卸;
三、换热器间的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时起吊搬运的要求;
四、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0。7m。
… 10 …
第
4。2。3条换热系统的加热介质为蒸汽时,换热系统宜为汽水换热器和水水换热器两级串联。水
水换热器排出的凝结水温度不宜超过
80℃。水水换热器接至凝结水箱的管道应装设防止倒空的上反管
段。
第
4。2。4条采有用汽水换热器析凝结水自流返回锅炉的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换热器及其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能够承受锅炉运行中的最大压力;
二、换热器的凝结水出口标高应高于锅炉上锅筒的最高水位线,应能克服换热本体及凝结水管道
阻力,并有适当剩余压头,凝结水管与锅炉筒的连接点应低于上锅筒的最低水位。
第
4。2。5条加热介质为蒸汽且热负荷较小时,热水系统可采用下列汽水直接加热设备:
一、蒸汽喷射器或蒸汽喷射两级加热器;
二、汽水混合加热器;
三、淋水式加热器。
第
4。2。6条设有蒸汽喷射器和蒸汽喷射两级加热器的供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宜集中布置;
二、设备并联运行时,应在每个喷射器的出、入口装设闸阀、并在出口装设止回阀;
三、热水系统的静压、宜采用连接在回水管上的膨胀水箱进行控制。
第
4。2。7条淋水式加热器的供汽管上应装设蒸汽压力调节阀,热水出口管上应设置混水器。
第五章锅炉房的布置
第一节位置的选择
第
5。1。1条锅炉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分析确定:
一、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
二、应便于引出管道,并使室外管道的布置技术、经济上合理;
三、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并宜使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
四、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五、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六、应有利于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位地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宜位
于居位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该季节盛行风
向的下风侧;
七、工厂燃煤的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
八、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对生产易燃晚爆物工厂锅炉房的位置应满足安全技术上的要求,并按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5。1。2条锅炉房的位置根据远期规划,在扩建端宜留有余地。
第
5。1。3条区域锅炉房位置的选择,除应符合本第
2。0。1条、第
5。1。1条和第
5。1。2条的规定外,
尚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以及交通和环保等因素确定。
第
5。1。4条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当需要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在人
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面、下面、贴邻和主要通道的两旁。
… 11 …
第
5。1。5条锅炉房和其分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5。1。4条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建筑设计规范》和《高
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5。1。6条设有沸腾炉或粉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住区、名胜风景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
内。
第二节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
第
5。2。1条锅炉房各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
良好,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沟。
第
5。2。2条锅炉房、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汽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
间距,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工业个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5。2。3条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间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
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
5。2。4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35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29MW的锅炉
房及煤场,其周围宜设有环形道路。
第三节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第
5。3。1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1~2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为
0。7~14MW的锅炉房,其辅
助间和生活宜贴邻锅炉间一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35~65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为
29~58MW
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可单独布置。
第
5。3。2条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仪表控制室应布置在锅炉操作层上,并宜选择朝向较好的部
位。
第
5。3。3条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其运煤系统的布置应使煤自固定端运入炉前。
第
5。3。4条锅炉房宜设置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生产辅助间,尚宜设置必要的生活间,
当就近有生活间可利用时,可不设置。二、三班制的锅炉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更衣室合并设置。
锅炉房按车间、工段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规模大的区域锅炉房可设置办公楼。
第
5。3。5条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使取样操作方便。
第
5。3。6条单层布置锅炉房的出入口不应少于
2个,当炉前走道总长度不大于
12m;且面积不大
于
200m2时,其出入口可只设
1个。
多层布置锅炉房各层的出入口不应少于
2个。楼层上的出入口,应有通向地面的安全梯。
第
5。3。7条锅炉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
间内开启。
第四节工艺布置
第
5。4。1条工艺布置应保证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安全和方便,使风、烟流程短,锅炉房面积和
体积紧凑。
第
5。4。2条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m,并应满足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
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要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
0。7m。
… 12 …
第
5。4。3条锅炉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布置辅助设施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炉前净距:
蒸汽锅炉
1~4t/h、热水锅炉
0。7~2。8MW、不宜小于
3。0m;
蒸汽锅炉
6~20t/h、热水锅炉
4。2~14MW、不宜小于
4。0m;
蒸汽锅炉
35~65t/h、热水锅炉
29~58MW、不宜小于
5。0m。
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对
6~65t/h的蒸汽锅炉,4。2~58MW的
热水锅炉,当炉胶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为
3m。
二、锅炉侧面和后面的通道净距:
蒸汽锅炉
1~4t/h、热水锅炉
0。7~2。8MW、不宜小于
0。8m;
蒸汽锅炉
6~20t/h、热水锅炉
4。2~14MW、不宜小于
1。5m;
蒸汽锅炉
35~65t/h、热水锅炉
29~58MW、不宜小于
1。8m。
当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
第
5。4。4条炎热地区的锅炉间操作层,可采用半敞开布置或在其前墙开门。操作层为楼层时,门
外设置阳台。
第
5。4。5条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可根据需要加以连通。锅炉房内所有的辅助设施和热工监测、控
制装置等,当有操作、维护需要时,应设置平台和扶梯。
第
5。4。6条燃油和燃气锅炉露天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机组选择适合露天布置的产品,测量控制仪表和管道阀门附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和
防腐等措施;
二、应使运行、操作安全、并便于检修维护;
三、应设置司炉操作室,并将锅炉水位、锅炉压力等的测量控制仪表,集中设置在操作室内。
第
5。4。7条风机、水箱、除氧装置、加热装置、除尘装置、蓄热器、水处理装置等辅助设备和测
量仪表露天布置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防噪声等措施。居住区内锅炉的风机不宜露天布
置。
第六章锅炉通风、除尘和噪声防治
第一节锅炉通风
第
6。1。1条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宜单炉配置。当需要集中配置时,每台锅炉的风、烟道与总风、
烟道的连接处,应设置密封性好的风、烟道门。
第
6。1。2条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用高、了能和低噪声风机;
二、风机的风量和风压,应根据锅炉额定蒸发量或额定出力、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通风系统的
阻力计算确定,并计入当地气压和空气、烟气的温度和密度对风机特性的修正;
三、单炉配置风机时,炉排炉风量的富裕量为
10%;风压的富裕量宜为
20%,煤粉炉风量和风压
的富裕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 13 …
四、集中配置风机时,鼓风机和引风机均不应少于
2台,其中各有
1台备用,并应使风机能并联
运行,并联运行后风机风量和风压的富裕量应和单炉配置时相同;
五、应使风机在常年运行中处于较高的效率范围。
第
6。1。3条锅炉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使风、烟道平直且气密性好、附件少和阻件小;
二、几台锅炉共用一个烟囱或烟道时,宜使每台锅炉的通风力均衡;
三、单台锅炉配置两侧风道或两个烟道时,宜使每侧风道或每个烟道的阻力均衡;
四、宜采用地上烟道,并应共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入孔;
五、应考虑烟道和热道热膨胀的影响;
六、应在适当设置必要的热工测点。
第
6。1。4条烟囱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和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的规定。
锅炉房在机场附近时,烟囱高度尚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二节除尘
第
6。2。1条锅炉房的烟气排放应采取综合治理。排入大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有关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和大气环境质量标
准的规定。
第
6。2。2条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出力下的出口烟尘浓度、燃料含硫
量和除尘器对负荷的适应性等因素确定,并应采用高效,低阻、低钢耗和价廉的产品。
第
6。2。3条当采用干式旋风除尘达不到烟尘排放标准或在具有碱性工业废水的工厂,可采用湿
式除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尘器及除尘系统应有可靠的防腐措施;
二、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并设置灰、水分离设施;
三、严寒地区的灰、水处理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第
6。2。4条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应有防腐蚀和防磨损的措施;
二、除尘器应设置可靠的密封排灰装置;
三、除尘器推出的灰尘应设置妥善运输和存放设施、有条件时,灰尘宜进行综合利用。
第
6。2。5条当具备型煤供应格适应的燃烧设备等条件时,宜燃用型煤。
第三节噪声防治
第
6。3。1条位于城市的锅炉房,应使其周围居住区和工作单位的户外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