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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部分

科普-中华学生百科全书-第29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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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处负责人员的工作;领导直属政法院校并指导大专院校法律系和
各类学校的法学教育;领导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法律报刊和书籍
的出版工作;领导和管理律师工作;领导和管理国家公证和涉外公证工作;
领导和管理司法助理员的工作;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
设;管理司法方面的外事工作;调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理论问题;
指导下级司法机关的工作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司法行政机关,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
政府的双重领导。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和文
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以及取得赔偿
的权利。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生活
保障、物质帮助权(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
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四、受教育的权利和文化活动自由。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
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和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平等性
等特点。所有中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只是为了保卫
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才依法剥
夺极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

     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必须履行
的责任。
    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我国宪法在确认公民基本权
利的同时,规定了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主要有如下各项: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保
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宪法还规定,公民的劳动和受教育两种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此
外,公民的基本义务还包括: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
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违法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社会团体,
违反法律(包括其他法规)的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
为。
    违法的构成要素包括:1.违法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单纯的思想意识
活动不能构成违法。2.违法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有故意
或过失的行为,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的过错的行为。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达
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置的法人。
    违法按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
法等。刑事违法即犯罪,它是指触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
罪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它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一种。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
法规(包括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的行为。如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民
事义务或违反民事义务造成对方的某种损失等。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
法规的行为。具体说,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
的行为;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违反纪律的行为。
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因其危害较小,通常称为一般违法。
    “违法”一词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违法,包括刑事违法
(犯罪)、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狭义的违法则指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

             犯罪

    犯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现象,一般地说,它是指危害统治阶级的阶
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依据法律规定应处以刑罚的行为。犯罪的概念问题是刑
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刑法中的许多问题都和犯罪概念密切相关。我国的刑
法对什么是犯罪做了科学的表述。刑法第 10 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
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
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
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表明,犯罪具有下列三个
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危
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者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第二,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认为是犯罪;第三,犯罪是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此外,犯罪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特征,即犯罪是有故
意或过失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是犯罪的客观属性,要使行为被认定
为犯罪,还必须具备主观属性,即实施行为的故意或过失。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罚

    刑罚是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手段。刑罚和
民事处分不同,也不同于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它是专门针对犯罪人采用的
一种国家强制处分,其特征是使犯罪人遭受一定的痛苦(被剥夺生命、自由、
权利或财产等)。
    刑罚的目的,是保卫社会经济基础和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在社会主
义中国,刑罚的打击锋芒,主要是针对极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各种严重犯罪分
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
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
度,保卫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
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
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
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
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将犯罪分子加以监管、剥夺其自由并实行劳动
改造的一种刑罚。各国规定的有期徒刑期限不尽相同。我国刑法规定,有期
徒刑的最高期限为 15 年,最低期限为 6 个月。在数罪并罚和死刑缓期执行减
为有期徒刑时,有期徒刑可以延长到 20 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施劳动改造。罪犯在
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或假释。刑期由判决执行
之日起计算,此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监禁、强迫劳动改造的一种刑
罚。各国法学家对无期徒刑的存废持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废除,有的认为
应该保留。中国刑法中规定有无期徒刑。无期徒刑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
不够判死刑,判处有期徒刑又嫌轻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根据
刑法的规定,在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假释。

               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死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世界上有少数国家废除了死刑,大多数国
家没有废除。我国在刑事立法中保留了死刑,但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
罪分子。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范围做了严格的控制性规定:所有死刑案件
一概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刑法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岁的人
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死缓”制度。死缓,即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 年
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简称。此刑罚适用于应该判处死刑,但又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死缓的罪犯,缓期 2 年以后,分别
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减为无期徒刑;对于确有悔改并
有立功表现的,减为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抗拒改造、情节恶
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核准,执行死刑。“死缓”制度是
我国在刑法制度方面的一项重大创举。

             法界趣闻

             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典。这部著名的东方奴隶制
古代法典,原文竟然是刻在石柱上,并且是在地下睡了 3000 多年之后,在远
离本土的波斯帝国遗址中被发现的。
    1900 年 12 月,法国一支探险队去波斯湾北部考察一座名叫苏萨的古城
旧址,挖掘时发现了 3 块刻有图像和文字的石头,将它们拼凑在一起,竟是
一个基本完整的大石柱。后来经过专家鉴定,这个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刻写的,
正是失传的古巴比伦王国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这个奇特的石柱大约有 2.5
米高,底部圆周将近 2 米。在石柱的上端刻有精致的浮雕,浮雕的图像刻的
是两个人形,站着的汉穆拉比王正在从坐着的太阳神沙马什手中接过一根“王
杖”。“王杖”显然是权力的象征,无疑是为了表明王权来自神授,用以加
强这部法典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石柱的下端刻满了用楔形文字写成的密密
麻麻的法典条文,大约有 8000 字左右。如果你仔细观赏,就会发现这些文字
字体优美,并且真像该文字命名者所说的那样,字形上粗下细,犹如木头楔
子。
    这部刻在石柱上的法典,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公元前 18
世纪颁布的。由于巴比伦是在征服了两河流域地区其他小国的基础上建立的
统一国家,国内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成文法和习惯法,给国家的集中统治带来
很大的困难,所以,汉穆拉比王决心统一全国法律。他组织人力,研究吸取
两河流域原有各国法律的精华,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编制了这部法典,所
以这部法典也是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在法典编成
后,汉穆拉比王命令将法律全文刻在石柱上,竖立在巴比伦马尔都克大神殿
里,以使众人皆知,一体遵循。后来,波斯帝国的军队曾经入侵巴比伦,夺
走了这根圆柱,这也就是这部法典为什么会在波斯帝国遗址中发现的原因。
    汉穆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共有 282 条。内容包括
诉讼程序、对盗窃罪的处罚、租佃雇佣关系、商业高利贷、债权、婚姻家庭
和继承等。这部法典维护的是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以残酷的刑罚保护奴隶
主阶级对奴隶和财产的私有权,比较注重调整自由民内部的法律关系,涉及
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文较多。此外,这部法典还保留有原始氏族制度中的一些
习俗,如神明裁判等。

           免刑柱

    意大利的威尼斯城,有一根“免刑柱”,它是古城威尼斯法律的象征。
“免刑柱”并不是一个独立建筑物,它是支撑着古威尼斯国会大厦的整排石
柱中的一根。它唯一可以辨认的特征是,柱子根部外的街沿很窄、很光滑而
且微微向外倾。
    古威尼斯的国王曾经制定过这样一条有趣的法律:凡是犯了罪的臣民都
有一次得到天神援助的权力。至于天神是否会援助罪犯,就要看他能否通过
“免刑柱”。如果能顺利通过,那就是神显其灵,罪犯可以免受一切惩处;
反之就要依法受到制裁。所谓“通过”,是指罪犯受了判决后,由官兵押到
免刑柱下,放开一切羁绊,背向圆柱,用脚跟沿着 3 寸宽的街沿由左边走到
右边,手不准扶柱,脚不准在半途滑出街沿,否则就是通不过。
    显然,要得到这样免刑,其希望是微乎其微的,但每个罪犯都不愿意放
过这个侥幸求生的机会,因此个个都要全神贯注地试一试,过不了关就心安
理得地受刑。更有趣的是,不少人为防患于未然,在未犯罪前,就花去不少
的时间练习通过“免刑柱”,以备有朝一日犯了罪,能顺利免刑。

          残忍的笑刑

    17 世纪“欧洲 30 年战争”期间,有人发明了一种“笑刑”。这种刑罚
是将犯人或战俘的手脚牢牢捆住,然后在脚底上涂满蜂蜜、白糖汁或食盐,
然后牵来一只山羊,让它在犯人脚下大舔佳肴美味。这样,使受刑者奇痒难
忍,无法克制,终至狂笑不止而死亡。据分析,人体持续狂笑,会使肺内空
气越来越少,失去呼吸能力,于是造成极度缺氧窒息而死。这种变相肉刑的
残忍程度,其实无异于严刑拷打,只不过这种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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