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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部分

小逻辑 作者德黑格尔着贺麟译·txt-第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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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按照对于判断的单纯的主观解释,好象是由我附加一个谓词给一个主词,
但这却正好与判断的客观表述相矛盾:在“玫瑰是红的”,“黄金是金属”等判断里,
并不是我首先从外面附加给它们某种东西。——判断与命题是有区别的;命题对主词有
所规定,而这个规定与主词并无普遍关系,只不过表述一个特殊状态,一种个别行动等
等类似的东西。譬如,凯撒某年生于罗马,在高卢地区进行了十年战争,渡过了鲁比康
河等等只能算是命题,而非判断。又如说,“我昨晚睡得很好”,或说,“举枪!”等
话,均可转变成判断的形式,也未免空无意义。只有这样一个命题如“一辆马车走过去
了”,也许可以算作一判断,但至多也只是一个主观的判断,如果我们怀疑那走过去的
东西是否马车,或者我们怀疑究竟是对象在动呢,还是观察者在动。总之,只有当我们
的目的是在对一个尚没有适当规定的表象加以规定时,才可说是在下判断。

    §168

    判断所表示的观点是有限的观点。从判断的观点看来,事物都是有限的,因为事物
是一个判断,因为它们的特定存在和它们的普遍本性(它们的肉体和它们的灵魂)虽是
联合在一起的,(否则事物将为无物),但它们的这些环节仍然是不同的,而且一般说
来又是可以分离的。

    §169

    在“个体是共体”这一抽象的判断里,主词是否定地自身联系的东西,是直接具体
的东西,反之,谓词则是抽象的、无规定性的、普遍的东西。但这两个成分却被一个
“是”字联在一起,所以那具有普遍性的谓词也必然包含有主词的规定性,因而是特殊
性。而特殊性就是主词与谓词确立了的同一性。特殊性就其中立于主词、谓词形式上的
差别而言,就是内容。
    〔说明〕主词必先通过谓词的规定才具有其明确的规定性和内容,因而孤立的主词
本身只是单纯的表象或空洞的名词。
    在类似“上帝是最真实者”或“绝对是自身同一者”等判断里,上帝和绝对只是单
纯的名词;主词的内容只有借谓词表述出来。主词作为一具体的事物在别的方面的内容
如何,这一判断毫未涉及(参看§31)。
    附释:如果我们说:主词就是对它有所说的某物,谓词就是说出来的东西,那么这
个说法未免失之琐屑。因为这种说法对于两者的差别毫未切实道及。按照它的思想来说,
主词是个体,谓词是共体。在判断的更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主词便不单纯是直接的个
体,而谓词也不单纯是抽象的共体。于是主词便获得特殊性和普遍性的意义。谓词也获
得特殊性和个体性的意义。所以判断的两方面虽有了主词与谓词两个名称,但在发展的
过程中,它们的意义却有了变换。

    §170

    现在更进一步讨论主词与谓词的特性。主词,作为否定的自我关系(参看§163及§
166的说明),是谓词的稳固基础。谓词持存于主词里,并理想地包含在主词里。也可以
说,谓词内蕴在主词里。再则由于主词一般直接地是具体的,故谓词的某种特殊内容仅
表示主词的许多规定性之一,于是主词便较谓词更为丰富,更为广大。
    反之,谓词作为共体,它是独立自存的,而且与主词的存在与否不相干。谓词超出
主词,使主词从属在它的下面,因此,就它的这一方面来说,谓词又较主词更为广大。
只有谓词的特定内容(§169)才构成两者的同一。

    §171

    主词、谓词和特定内容或主客的同一之间的关系所形成的判断里,最初仍然是被设
定为相异的,或彼此相外的。但就本质上说,亦即按照概念的观点来看,它们是同一的。
由于主词是一具体的全体,这就是说,主词不是任何某种不确定的杂多性,而只是个体
性,即特殊性与普遍性在同一性中。——同样,谓词也是这样的统一性(§170)。再则
设定主词与谓词的同一性的联系字,最初也只是用一个抽象的“是”字去表述。依这种
同一性看来,主词也须设定具有谓词的特性,从而谓词也获得了主词的特性,而联系字
“是”也就充分发挥其效能了。这就是判断通过内容充实的联系字而进展到推论的过程。
判断的进展最初只是对那抽象的感性的普遍性加以全、类、种等等规定,更进而发展到
概念式的普遍性。
    〔说明〕有了对判断进一步加以规定的知识,我们便可于通常所列举的判断的种类
里,发现一种意义和联系。我们更可看出,通常对于判断的种类的列举不但十分偶然,
显得肤浅,而且所提出的一些区别也有些杂乱无章。譬如,肯定判各种不同的判断不能
看作罗列在同一水平,具有同等价值,毋宁须把它们认作是构成一种阶段性的次序,而
各种判断的区别则是建筑在谓词的逻辑意义上的。至于判断具有价值的区别,甚至在通
常意识里也一直可以找到。譬如,对于一个常常喜欢提出“这墙是绿色的”,“这火炉
是热的”一类判断的人,我们决不迟疑地说他的判断力异常薄弱。反之,一个人所下的
判断多涉及某一艺术品是否美,某一行为是否善等等问题,则我们就会说他真正地知道
如何去下判断。对于刚才所提到的第一种判断,其内容只形成一种抽象的质,要决定它
是否有这质,只须有直接的知觉即可足用。反之,要说出一件艺术品是否美,一个行为
是否善,就须把所说的对象和它们应该是什么样的情况相比较,换言之,即须和它们的
概念相比较。

    (1)质的判断(Qualitatives Urteil)

    §172

    直接判断是关于定在的判断。直接判断的主词被设定在一种普遍性里,把普遍性作
为它的谓词,这个谓词是一种直接的质,因而亦即感性的质。质的判断可以是(一)一
肯定的判断:个体是特殊。但个体并不是特殊,或确切点说,这种个别的质并不符合主
词的具体的本性。这样的判断就是(二)否定的判断。
    〔说明〕认为这玫瑰花是红的,或不是红的,这类质的判断包含有真理,乃是一个
最主要的逻辑偏见。至多可以说:这类判断是不错(richtig)的。这就是说,在知觉、
在有限的表象和思维的限定的范围内,这些话是不错的。其错或不错,须取决于其内容,
而这内容也同样是有限的,单就其自身来说,也是不真的。但真理完全取决于它的形式,
亦即取决于它所确立的概念和与概念相符合的实在。但这样的真理在质的判断里是找不
到的。
    附释:在日常生活里,“真理”与“不错”常常当作同义的名词。因此当我们的意
思本想说某句话不错时,我们便常说那句话是真理。一般讲来,“不错”仅是指我们的
表象与它的内容有了形式上的符合,而不问这内容的其他情形。反之,真理基于对象与
它自己本身相符合,亦即与它的概念相符合。
    譬如说,某人病了,或某人偷窃东西,这些话尽可以说是不错的,但这样的内容却
不是真的。因为一个有病的身体与身体的概念是不一致的。同样,偷窃行为与人的行为
的概念也是不相符的。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一个直接的判断,关于某一个别事物的某
种抽象的质有所表述,无论这质的判断如何不错,却不能包含真理,因为这种判断里的
主词与谓词彼此的关系,不是实在与概念的关系。
    我们还可以说,直接判断之所以不真,即由于它的形式与内容彼此不相符合。当我
们说,“这玫瑰花是红的”时,由于有联系字“是”作为媒介,就包含主词与谓词彼此
符合一致。但玫瑰花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它不单纯是红的,而又有香气,还有特定的形
状和其他别的特性,都没有包含在谓词“红”之内。另外,谓词作为一个抽象的共体,
也不仅单独适合于这一主词。再则还有许多别的花和一般别的东西,也同样是红的。所
以在直接判断里,主词与谓词似乎彼此间只在一点上接触,它们彼此并不相吻合。概念
的判断情形便与此不同。当我们说这个行为是善的时,我们便作出一个概念的判断。我
们立即可以看出,在这里主词与谓词间的关系便不是松懈外在,象直接判断那样。因为
在直接判断里,谓词乃是一种抽象的质,这质可以隶属于主词,亦可以不隶属于主词。
反之,在概念的判断里,谓词好象是主词的灵魂,主词,作为这灵魂的肉体,是彻头彻
尾地为灵魂(谓词)所决定的。

    §173

    在这种质的否定,即作为初次的否定中,主词与谓词的联系是仍然保持着的。谓词
因此便是一种相对的普遍性,只是它的某一特质被否定了。(说玫瑰花不是红的,即包
含它还是有颜色的,不过是具有另一种颜色罢了。但这只表明它又是一种肯定的判断。)
但个别的事物也不是一种普遍性的东西。因此(三)判断自身便分裂为两个形式:(a)
为一种空洞的同一关系,说:个体就是个体,——这就是同一的判断;或(β)为一种
主词与谓词完全不相干的判断,这就是所谓无限的判断。
    〔说明〕无限判断的例子,有如“精神不是象”,“狮子不是桌子”等等。类似这
种命题是不错的,但正和同一性的命题一样毫无意义,如说:“一个狮子是一个狮子”,
“精神是精神”。这些命题虽然是直接的或所谓质的判断的真理性,但一般讲来,它们
并不是判断,仅会出现在坚持任何一个不真的抽象观念的主观思维里。——客观地看来,
这些判断表达了存在着的东西或感性事物的性质,如刚才所说它们陷于分裂,一方面成
为空的同一性,另一方面成为充满一切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是相关的双方之质的异在,
彼此完全不相干。
    附释:主词与谓词毫无任何联系的这种否定的无限判断,在普通形式逻辑里常被引
用单纯当作毫无意义的玩艺儿。但事实上,这种无限的判断却不仅是主观思维的一个偶
然形式,而且它还引出前面的直接判断(肯定的和简单否定的直接判断)之最近的辩证
发展的结果,在其中直接判断的有限性和不真性就明白地显露出来了。犯罪一事可以认
作否定的无限判断的一个客观的例子。一个人犯了罪,如偷窃,他不仅如象在民事权利
争执里那样,否定了别人对于特定财物的特殊权利,而且还否认了那人的一般权利。因
此他不仅被勒令退还那人原有的财物,而且还须受到惩罚。这是因为他侵犯了法律本身
的尊严,侵犯了一般的法律。反之,民事诉讼里对于法权的争执,只是简单的否定判断
的一个例子。因为那犯法的一方只是否定了某一特殊法律条文,但他仍然承认一般的法
律。简单否定判断的意义与这种情形颇为相似:这花不是红的,——这里所否定于花的
只是它的这一种特殊的颜色,而不是否定花的一般的颜色。因为这花尚可能是蓝的、黄
的或别种颜色的。同样,死亡也是一种否定的无限判断,它是与作为单纯的否定判断看
待的疾病有所区别的。在疾病里,只是人的生命中此种或彼种功能受妨碍了或被否定了。
反之,在死亡里,如我们所常说那样,肉体和灵魂分离了,这就是说,主词与谓词完全
隔绝了。

    (2)反思的判断(Das Reelexions-Urteil)

    §174

    个体在判断中被设定作为(返回到自己)的个体,就有一个谓词,而与这谓词相对
的主词,作为自己与自己相联系的东西,同时仍然是谓词的对方。——在实存里,这主
词不复是一个直接的质的东西,而是与一个他物〔对方〕或外部世界有着相互关系和联
系。这样一来,谓词的普遍性便获得这种相对性的意义。(例如,有用的或危险的;重
量或酸性;
    又如本能等等,均可当作相对性谓词的例子。)
    附释:反思判断不同于质的判断之处,一般在于反思判断的谓词不复是一种直接的
抽象的质,而是这样的,即主词通过谓词而表明其自身与别一事物相联系。譬如,我们
说,这玫瑰花是红的,我们是仅就主词直接的个体性来看,而没有注意到它与别的东西
的联系。反之,如果我们下这样的判断:
    “这一植物是可疗疾的”,则通过谓词,可疗疾的性能,便与别一事物(利用此植
物去治疗疾病)联系起来了。同样,象“这一物体是有伸缩性的”,“这工具是有用的”,
“这种刑罚有恐吓人的作用”等判断,也都是反思的判断。因为这些判断里的谓词,一
般都是些反思的规定。通过这样的反思规定,谓词诚然超出了主词的直接的个体性,但
对于主词的概念却仍然还没有提示出来。通常抽象理智式的思维最喜欢运用这种方式的
判断。所考察的对象愈是具体,则这种对象就愈可以提供更多的观点给反思思维。但是
通过反思的思维决不能穷尽对象的固有本性或概念。

    §175

    第一、主词,作为个体的个体(在单一判断里),是一个共体。第二、在这种关系
里,主词便超出了它的单一性。主词的这种扩大乃是一种外在的主观反思,最初只是一
不确定的特殊性。(在直接的判断即否定又肯定的特殊判断里;个体自身区分为二,一
方面它自己与自己相联系,一方面它与他物相联系。)第三、有一些东西是普遍性,于
是特殊性便扩大为普遍性;或者普遍性被主词的个体性所规定而成为全体性(共同性,
通常的反思的普遍性)。
    附释:当主词在单一判断里被认作有普遍性时,从而主词便超出其仅为一单纯的个
体性的地位。当我们说,“这植物是可疗疾的”时,意思并不只是指仅仅这一单独的植
物是可疗疾的,而且指一些或几个这样的植物都有这种效能。于是我们便进而得到特殊
判断(有一些植物是可疗疾的,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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