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人权状况 (白皮书)-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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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保障各社会阶层、各人民团体和各界爱国人士都能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重要制度。在我国,各民主党派同共产党有长期合作的历史。建国以后,各民主党派在法律上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的平等权利,并获得很大发展,有许多民主党派人士担任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1989年底共有20多位担任了副省、部级领导职务。 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选出的19位副委员长中,民主党派成员占6位。 目前我国担任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近1200人。 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各民主党派充分发挥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团结群众的作用,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向前发展。基层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保障我国公民在其居住地直接行使公民权的重要途径。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企事业单位比较普遍地建立和健全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城乡建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职工和城乡居民、村民可以通过这些组织行使直接管理社会生活的权利。 从中央到地方,根据不同年龄、性别和职业,建立了各种社会团体和各类群众组织,政府支持他们依照法律自主地开展社会活动,这些制度的确立,为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中国历来重视法制建设和人权的法律保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权立法约有1033件,其中政治权利立法20余件,人身权利立法60余件,宗教信仰自由立法30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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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人犯和罪犯权利立法100余件,经济财产权利立法400余件,文化教育权利立法73件,保护妇女、儿童、青少年和老人权利的立法120余件,少数民族权利立法160余件。立法工作的迅速发展,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了基本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关的不断加强,司法体系的逐步健全,为我国法制的实施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建国初期,全国法院公职人员只有25万A人,1989年达到22万人。据1989年的统计,全国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共设有各级地方人民法院336个,基层人民法院2853个,专门人民法院126个;全国已建立3419个检察院,拥有近17万人的检察队伍;全国律师事务所有3646人,律师工作人员48912人,其中专职律师23606人。近10年来,工商税务、财政、物价、海关、环保、卫生、治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充实了机构,增加了人员,为保障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和维护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各级政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同世界各国比较,我国社会治安的状况是好的。中国是世界上刑事发案率、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据190年统计,我国的刑事发案率和犯罪率分别为20和6,与某些发达国B家的发案率、犯罪率分别高达600、200相比,我国要低得B多。 旧中国曾经是世界上受毒品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现在,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控制毒品最有效的国家之一,受到国际司法界的一致好评。 近10年来,民事审判工作成绩也非常显著。 1979年至191年,人民法院共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8047万件;全国律师民事代理1229万件,民事辩护121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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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非诉讼事件39万件,法律咨询128581万件,代书A28102万件。民事审判制度的健全有效地保障了我国公民的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研究的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人权之一。 旧中国的教育事业非常落后。 全国人口中80%以上是文盲,学龄儿童入学率仅20%左右。 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仅占全国人口的5%左右。建国以后,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得到迅速发展。 到1989年全国城乡已建立各级学校1153万所,A其中普通高等学校1079所。 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72%。 A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数,分别为1949年的178倍、399A倍和51倍。1949—1989年累计,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A本科、专科毕业生69553万人,等于旧中国1912年至1948A年间毕业生总数的366倍。 在我国,人人都享有从事科学研A究和发明创造的自由。在物质条件还不十分充裕的条件下,政府千方百计地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支持科研事业,以保障科研人员的各项权利得以充分实现。新中国成立以来,科研经费稳步增长,据统计,1953—1957年,科学研究的国家财政支出额占国家财政支出的107%,到1980—1985年达58%。 国A A家财政的有力支持,保证了我国各项科技计划的顺利进行。科技队伍不断壮大,1989年,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达1053万人,比1952年的42万人增长244倍。每位A科研人员都可以自由申请国家科研基金,国家还专门为青年科研人员设立专项基金。1986年2月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接受科研项目的申请34847项,申请资金金额231亿元。 国家还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多项奖励基金,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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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科研人员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在我国,中外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经过10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建立起来。我国从1982年开始先后颁布和实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基本建立。据190年统计,我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达27万多件,向中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达66个。 仅美国企业到190年底已达12528件。事实证明,中国不但从立法上,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为保护中外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并且取得了越来越显著的成绩。卫生事业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使人类免遭疾病痛苦的必要条件。 在政府的关怀和支持下,我国卫生事业发展迅速,初步改变了旧中国的落后的状况,提高了全民的健康水平。建国前,我国的卫生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少、水平低。1949年,全国只有卫生机构3620个,卫生技术人员505万A人,医院病床8万张,其中绝大部分集中在城市和沿海地区。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建成了一个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各种卫生人员组成的遍布城乡的医疗卫生网。 1988年,全国卫生机构已有206万多个,比1949年增长55倍,医院床位A2503万张,增加30倍,专业卫生技术人员37243万人,增A加了64倍。旧中国乡村卫生机构屈指可数。建国后,乡村普A遍建立了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全国现有乡卫生院37341个,有873%的村建立了医疗站和卫生所。全国乡村有医院病床A1248万张,医务人员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1234万人。随着A A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卫生防疫工作也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 各种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病率大幅度下降,霍乱、鼠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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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等烈性传染病基本被消灭;血吸虫病、大骨节病、克山病等地方病的流行被控制。 医疗卫生和防疫工作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从建国前的35岁提高到1988年的70岁,人口死亡率从50年代的平均14下降为1987年的67。我国虽然是低收入的发展中国B A B家,但在反映医疗水平的出生时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平均每一医生负担人口上,我国都已优于中收入国家,接近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数。
人均国民出生时预平均每一生产总期寿命婴儿死亡人口增长医生负担值(美元)(岁)率()率(%)
B 人口(人)
1988198819871980-871984世界平均水平34001。
83930高收入国家1702076100。
7470中收入国家148165562。
22390低收入国家32061762。
05410美国1987075101。
0470日 本210407860。
6660印 度33058992。
12520中 国33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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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The
World
Bank
Atlas1989》和《1989年世界发展报告》整理。世界卫生组织驻中国代表基恩博士说:“中国保健制度取得了惊人的成就。 如果只看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死亡原因这些统计数字,很难看出这个国家是中国,几乎不可能看出这是发展中国家。”
就业问题是保障劳动者人权的核心问题。 旧中国十分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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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落后,对于广大城镇居民来说,失业是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1949年,城镇失业者有4742万人,相当于当时职工的A60%。 建国以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就业问题。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就业状况实现了根本性的变化。 1979—1988年十年期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员788万人,其中包括安置1191万名农村劳动力到城镇就业(不包括每年均有几千万到城镇做临时工的农村劳动力)。
1988年底,城镇待业人员待业率已下降为2%,同世界各国相比是最低的。 在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发达的大国,基本上解决了城镇的就业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突出的成就。健全劳动保险制度,为保障老弱病残职工的权益所必需。截至1988年底,全国领取离退休工资和退职金的人数已达2087万人,与在职职工之比为015∶1。仅1988年一年支付A的离休、退休、退职金为2134亿元,人均约1023元,为在职A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使劳动者的晚年生活有了可靠的保证。我国政府已把继续加强职工劳动保险工作,加快改革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以落实。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劳动保护工作,现已设立劳动监察机构2700多个,监察人员达3万余名。 全国各企业的更新改造基金中按规定有10—20%用于劳动安全工作。 全国已制定29类共1682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由于有效地开展了劳动保护工作,1985—190年全国县以上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人数比1980—1985年下降953%,重伤人数下降3795%。 A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保护人权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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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有充分的体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以及在社会、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已经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得到充分保证。 我国女职工人数现在已由1949年的60万人增加到现在的500多万人。中国妇女正在广泛地参加到社会政治生活之中,参政议政的权利得到愈益充分的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妇女代表,1988年七届人大时达到634人,占代表总数的213%;妇女公职人员的队伍不断扩大,已从1951年的A366万人增加到现在的870万人。妇女受教育的权利受到尊A重,1985年在校女生约800万人,其中高校为515万人,中A等学校为200万人,小学为5986万人,分别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0%、40%和448%。我国儿童的保健率、学龄儿童的入学A率和世界发展中国家相比是较高的。 我国儿童的接种率接近世界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受到联合国卫生组织的赞誉。经过40年的努力,社会已形成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的良好风气。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中国在1971年恢复了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一直派团出席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每年的届会,并在历届会议上积极参加有关人权议题的审议,阐述自己对人权问题的看法,为不断丰富人权的内涵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中国于1979年、1980年和1981年分别派代表团作为观察员列席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第35、36和37届会议。1981年,中国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一届常会上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并一直连任该委员会成员。 自1984年开始,中国向人权委员会推荐的人权事务专家连续当选为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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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员和候补委员。中国委员在该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先后担任了该机构下属的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和来文工作组的成员。 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系统内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多次派代表参与一些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组,其中包括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