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国富论-第7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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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纳一定的税,但不能算重。似乎,我国染业者,一面认为,奖励此等染料输入,于己
有利,一面又认为,稍稍阻害其输出,于己亦有利。但是,商人为了贪欲而想出的此种
令人注目的巧妙手法,却似乎在这里失其所望了。因为它必然使输入者注意,不超过国
内市场需要而输入。结果,国内市场上,这类商品的供给,总是不足,这类商品的价格,
总是比输入自由输出亦自由的场合高些。
依照上述法令,西尼加胶或阿拉伯胶,列在染料之内,亦得免税输入。在再输出时,
要纳轻微的税,一百一十二磅不过三便士。当时,法国独占西尼加附近生产这种染料的
国家的贸易;英国市场不容易从生产地点直接输入来供应。干是,乔治二世第二十五年
规定,西尼加胶,得从欧洲各地输入(那与航海条例的本首大相违背)。但此法令的目
的,不在于奖励这种贸易,所以违反英国重商政策的普通原理,于其输入时,每一百一
十二磅课税十先令,而在输出时,又不许退还任何部分。1755年开始的战争的胜利,使
英国象从前的法国一样,对那些国家也享受专营贸易的特权,和议一成立,我们的制造
者即要乘此良机,建立一种有利于他们自己但有害干这商品生产者及输入者的独占。所
以,乔治三世第五年第三十七号法令规定,从英王陛下非洲领土输出西尼加胶,只许输
往不列颠;象对我国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各列举商品一样,加上了同样的限制、
规律、没收及处罚。诚然,其输入,一百一十二磅只纳轻税六便士,但其再输出,一百
一十二磅须纳重税三十先令。我国制造业者的意旨,要把这全部产量运到英国来,而且,
为要使自己能以自定的价格购买这商品,又规定其中任何部分,除非负担大的费用,不
能再输出。事实上,这样的费用,就够阻害它的输出了。他们在这里,象在其他许多场
合一样,都是受着贪欲的驱使,但结果同样大失所望。这种重税,是秘密输出的引诱。
这种商品,有许多是由英国和非洲,秘密输往欧洲各制造国,尤其是荷兰。因此,乔治
三世第十四年第十号法令,把此输出税减为每一百一十二磅纳五先令。
按旧补助税所依据的地方税则,海狸皮一件估定为六先令八便士;1722年以前,海
狸皮每件输入所纳的各种补助税和关税,约等于这地方税的五分之一,即一先令四便士。
在输出时,除了旧补助税的一半即仅仅二便士外,都可退还。一种这样重要的工业原料,
在输入时,须课这样的关税,被认为太高;于是,在1722年,地方税减为二先令六便士,
输入税亦减为六便士。但输出时,亦仅能退还此额的一半。那次胜利的战争,使英国占
领了产海狸最多的地方,而海狸皮又为列举商品之一,所以,其输出,就限于从美洲运
至英国市场了。我国制造业者不久就想利用这机会。1764年,海狸皮一件输入税减为一
便士,输出税则提高至每件七便士,并不得退还任何输入税。同法令又规定,海狸毛或
海狸腹部输出,每磅须纳税一先令六便士,但对海狸皮输入税则无所变改,由英国人用
英国船输入的,所纳的税仍在四先令与五先令之间。
煤炭,可视为工业原料,亦可视为职业用具,故其输出,课有重税,现在(1783年)
是每吨纳税五先令以上,或每纽卡斯尔煤衡量纳税十五先令以上。这在许多场合,简直
高于炭坑所在地的商品原价,甚或高于输出港的商品原价。
但真正职业用具的输出,一般不是通过高关税,而是通过绝对禁止来限制。于是,
威廉三世第七年和第八年第二十号法令第八条规定,织手套和长担闹蚧到故�
出,违则不仅把输出乃至企图输出的织机或机械没收,而且须科罚金四十镑,一半归于
国王,一半归于告发人。同样,乔治三世第十四年第七十一号法令规定,棉制造业、麻
制造业、羊毛制造业和丝制造业使用的一切用具禁止输出,违则货物没收,犯者科罚金
二百镑,知情不报又以船供其运输的船长,亦须科罚金二百镑。
当死的职业用具的输出受到这么重的处罚时,活的职业用具即技工自不能听其来去
自如。所以,乔治一世第五年法令第二十七号规定,凡引诱英国技工或制造业工人到外
国去执行职业或传授职业者,初犯科罚一百镑以下的罚金,处三个月徒刑,并继续拘禁,
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再犯即随法庭意旨,科以罚金,处十二个月徒刑,并继续拘禁,
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十三号法令,加重了这种处罚,即初犯科
罚金五百镑,处十二个月徒刑,并继续拘禁,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再犯科罚金一千镑,
处二年徒刑,并继续拘禁,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
按照上述二法令中前一个法令,某一个人如被证明曾勾引某一技工,或某一技工如
被证明受人引诱或答应或订约为上述目的前往外国,那末这样的技工,必须向法庭提出
不出国的合式的保证,而在未向法庭提出此种保证以前,得由法庭拘禁。
若有某一技工,竟自出国了,并在外国执行其职业或传授其职业,则在英王陛下的
驻外公使或领事的警告下,或在当时阁员的警告下,必须在接警告后六个月内回国,并
继续住在本国,否则即从那时候起,被剥夺一切国内财产的继承权,亦不得作国内任何
人的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管理人,更不得继承、承受或购买国内任何土地。他自己所有的
动产及不动产,也被国王没收,作为外国人看待,不受国王保护。
我国自夸爱护自由。无须说明,此等规定和此等夸大的自由精神是多么矛盾。十分
明显,这种自由,在这场合,为了商人和制造业者琐细的利益而被牺牲了。
这一切规定可称颂的动机,是推广我国制造业。但推广的方法,不是改良自己的制
造业,而是阻抑我们邻国的制造业,并尽可能消灭一切可恶竞争者的捣乱性竞争。我国
制造业者认为,他们应当独占本国同胞的技能才干。通过限制某些职业在一个时间内所
得雇用的人数,并规定一切职业须有长时间的学徒时期,他们企图局限各职业的知识,
使仅为少数人所掌握,而且愈少愈好,他们又不愿这少数人中有一些人到外国去传授技
能给外国人。
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而生产者的利益,只在能促进消费者的利益时,才应
当加以注意。这原则是完全自明的,简直用不着证明。但在重商主义下,消费者的利益,
几乎都是为着生产者的利益而被牺牲了,这种主义似乎不把消费看作一切工商业的终极
目的,而把生产看作工商业的终极目的。
对于凡能与本国产物和制造品竞争的一切外国商品,在输入时加以限制,就显然是
为着生产者的利益而牺牲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了。为了前者的利益,后者不得不支付此种
独占所增加的价格。
对于本国某些生产物,在输出时发给奖励金,那亦全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国内消
费者,第一不得不缴纳为支付奖励金所必要征收的赋税;第二不得不缴纳商品在国内市
场上价格抬高所必然产生的更大的赋税。
有名的与葡萄牙签订的通商条约,通过高的关税,使我国消费者不能向邻国购买我
们本国气候所不宜生产的商品,但必须向一个遥远的国家购买这种商品,虽明知该国这
种商品的品质较差。国内消费者,为了使本国生产者能在比较有利的条件下输出某几种
产物到这一个遥远国家去,不得不忍受此种困难。这几种产物的强迫输出在国内市场上
引起的增高价格,亦得由消费者支付。
但为管理我国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而订立的许多法律,比我国所有其他通商
条例,都更严重地牺牲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以顾全生产者的利益。一个大的帝国建立起
来了,而其建立的唯一目的,便是造成一个顾客之国,使他们只能向我国各生产者的店
铺购买我国所能供给的各种物品。我国生产者由此种独占取得的仅是价格稍稍的提高,
而我国消费者要负担全部费用,以维持这个帝国,护卫这个帝国。为了这个目的,仅仅
为了这个目的,我国在最近二次战争中,用去了二亿镑以上,借债一亿七千万镑以上,
至于前此各次战争用费,还不算在里面。单单这一项借款的利息,不仅大于由殖民地贸
易独占据说所能得到的异常的利润的全部,而且大于这贸易的价值的全部,换言之,大
于每年平均输出到殖民地的货物价值的全部。
谁是这重商学说体系的设计者,不难于确定。我相信,那决不是消费者,因为消费
者的利益全被忽视了。那一定是生产者,因为生产者的利益受到那么周到的注意。但在
生产者中,我们的商人与制造业者,又要算是主要的设计者。在这一章 所讨论的商业
条例中,我们制造者的利益,受到了最特别的注意。消费者或不如说其他生产者的利益,
就为着制造业者的利益而被牺牲了。
国富论(第四篇)
第九章 论重农主义即政治经济学中把
土地生产物看作各国收入及财富的唯一
来源或主要来源的学说
关干重商主义,我觉得有详细说明的必要。但政治经济学中的重农主义,却不需要
这么长的说明。
据我所知,把土地生产物看作各国收入及财富的唯一来源或主要来源的学说,从来
未被任何国家所采用;现在它只在法国少数博学多能的学者的理论中存在着。对于一种
未曾、也许永远不会危害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学说的谬误,当然不值得长篇大论去讨论。
不过,对于这个极微妙的学说,我将尽我所能,明确说出它的轮廓。
路易十四有名的大臣科尔伯特,为人正直,而且勤勉异常,有渊博的知识,对于公
共账目的检查,又富有经验,极其精明。总之,在各方面,他的能力都使他对于公共收
入的征收与支出,能搞得井井有条。不幸,这位大臣抱有重商主义的一切偏见。这种学
说,就其性质与实质说,就是一种限制与管理的学说,所以,对于一个惯于管理各部公
务,并设置必要的制裁与监督,使各部事务不逾越其适当范围,而又勤苦工作的事务家,
是很合脾胃的。他对于一个大国的工业及商业所采用的管理方式,与管理各部公务的方
式一样;他不让各个人在平等自由与正义的公平计划下,按照各自的路线,追求各自的
利益,却给某些产业部门以异常的特权,而给其他产业部门以异常的限制。他不仅象欧
洲其他大臣一样;更多地鼓励城市产业,很少鼓励农村产业;而且他还愿意压抑农村产
业,以支持城市产业。为了使城市居民得以廉价购买食物,从而鼓励制造业与国外贸易,
他完全禁止谷物输出;这样就使农村居民不能把其产业产品的最重要部分,运到外国市
场上去。这种禁令,加上旧日限制各省间谷物运输的各省法规,再加上各省对耕作者的
横征暴敛,就把这个国家的农业,压抑得不能依照自然趋势,按其肥沃土壤和极好气候
所应有的发展程度而发展了。这种销沉沮丧的状态,在全国各地都多少感觉到了;关于
发生这种状态的原因,有许多方面业已开始深讨。科尔伯特鼓励城市产业过于鼓励农村
产业的办法,似乎是此中原因之一。
谚语说,矫枉必须过正。主张把农业视为各国收入与财富的唯一来源的这些法国学
者们,似乎采用了这个格言。由于在科尔伯特的制度中,和农村产业比较,城市产业确
是过于受到重视,所以在这些重农主义学者的学说中,城市产业就必定受到轻视。
他们把一般认为在任何方面对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有所贡献的各阶级人民,分
为三种。第一种,土地所有者阶级;第二种,耕作者、农业家和农村劳动者阶级,对于
这一阶级,他们给以生产阶级这一光荣称号;第三种,工匠、制造者和商人阶级,对于
这一阶级,他们给以不生产阶级这一不名誉的称号。
所有者阶级,所以对年产物有贡献,是因为他们把金钱花在土地改良上,花在建筑
物、排水沟、围墙及其他改良或保养上,有了这些,耕作者就能以同一的资本,生产更
多的生产物,因而能支付更大的地租。这种增高的地租,可视为地主出费用或投资改良
其土地所应得的利息或利润。这种费用,在这个学说中,称为土地费用。
耕作者或农业家所以对年产物有贡献,是因为他们出费用耕作土地。在重农主义体
系中,这种费用称为原始费用和每年费用。原始费用包括:农具、耕畜、种子以及农业
家的家属、雇工和牲畜。在第一年度耕作期间(至少在其大部分期间)或在土地有若干
收获以前所需的维持费。每年费用包括:种子、农具的磨损以及农业家的雇工、耕畜和
家属(只要家属中某些成员可视为农业雇工)每年的维持费。支付地租后留给他的那一
部分土地生产物,首先应该足以在相当期间内,至少在他耕种期间内,补偿他的全部原
始费用并提供资本的普通利润;其次应该足以补偿他全部的每年费用,并提供资本的普
通利润。这两种费用,是农业家用于耕作的两种资本;倘若这两种资本不经常地回到他
手中,并给他提供合理的利润,他就不能与其他职业者处在同等地位经营他的业务;他
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会尽快地放弃这种职业,而寻求其他职业。为使农业家能继续工
作所必需的那一部分土地生产物,应视为农业的神圣基金,倘若地主加以侵害,就必然
会减少他自己土地的产物,不要多少年,就会使农业家不但不能支付此种苛酷的地祖,
而且不能支付应当支付的合理地租。地主应得的地租,只是把先前用于生产总产物或全
部产物所必需的一切费用完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