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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部分

人类学--人及其文化研究-第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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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一个大拇指赔偿一只手的半价,等等,直到一个小指赔偿五先令,一个小指的指甲
赔偿四便士。在现代,法权已经过渡到高级阶段,国家肩负着处罚一切由它的公民所带
来的严重危害的职责。当读到某种关于科西嘉人的族间血仇(Vendetta)的流血故事的
时候,我们未必会想到,摆在我们面前的是继续存在于荒凉的山岛上的古代法权的遗留。
其实,我们的刑法法规就是从这类私人复仇中发展而来,这一点,对于注意过去遗迹的
人来说,仍然是显而易见的。当听到类似“法律复仇”的说法,或对那意味着由于它而
个人有权追究欺凌者的诉讼法的东西进行思考的时候,蒙难者好像在很久以前的时代中
一样,仍然记得复仇或取得赔偿。在现代,实际上国家本身因为社会司法的缘故而力图
惩处罪犯。复血仇者在某个时期曾经是社会安全的守卫者,现在如果他自行处理,那么
自己就要成为罪犯而受处罚。而道德学者,注意到变化了的社会条件,确定了常规:复
仇是犯罪。
  法律虽然已经如此有益地取代了个人复仇,但是它还没有使较大规模的争吵——国
家之间的争吵,完全受自己节制。个人复仇跟社会战争之间的联系,在粗野部落之间,
例如,在巴西森林居民中间,可以看得很清楚。当部族内部出现杀害行为的时候,那么
复仇当然就是与杀害行为有关的两个家族的事;但是,如果杀人者是属于另一个氏族,
那么,他的事就变成了反对整个社会的罪行。受欺侮的社团就召开会议,并做出了——
只要敢做——大部分赞成战争的决定。然后派出军队,在最前面首先投入战斗的是死者
的亲属,他们的身体都涂上黑色,以显示他们在履行杀人的天职。邻近部族间开始战争
的一般途径,是争吵或侵犯疆界,然后是某一方的人被杀死了,为其死者的复仇就发展
成为流血的斗争,而部族战争总是准备一代又一代地爆发。这种野蛮的事态也曾长期存
在于欧洲历史上。按照古代的日耳曼法,任何一个身体、荣誉或财产受侵犯的自由人,
只要他不同意法律协定,换句话说,他拥有个人战争权利;那么,他可以求助于自己的
亲属为自己复仇。国王艾德蒙德(Edmund)颁布了限制这种“非法战争”的法律,这是
英国历史上的转折点;但是这类战争不是一下子能终止的,特别是在诺森伯兰郡。我们
知道,在蒙昧的苏格兰高原地区的氏族中间,这类战争即使现在仍在继续。在普通的自
由人停止了跟邻人的斗争之后很久,某些贵族仍然保持自己的古代法权。甚至还在爱德
华四世(Edward IV)时代,伯克利(Berkeley)勋爵及其信徒们,在格洛斯特郡的尼布
莱·格伦(Nibley Green)跟莱尔(Lisle)勋爵发生了战斗。莱尔勋爵被打死了,最后,
伯克利勋爵用金钱交易跟他的寡妇了结了这件事。弗利曼(Freeman)在其《比较政治》
中,回忆到十五世纪历史中的这一使人感兴趣的事件时,认为它是最后一个英国个人战
争或支付赎人钱的例子。禁止个人战争的英国法律是民族进步中最伟大的步伐之一。现
在,国家采用在法院中进行审判的方法,以代替个人复仇和个人战争的野蛮手段。但是
各个国家继续用战争来解决它们的争吵,而这种战争跟过去氏族之间的流血斗争相比,
也是同样的,只不过是在更大规模上进行罢了。
  和刑法法规相类似,关于私有财产的民事法规可以溯源于原始概念。通过研究早存
在于非文明世界和存在于现代的关于财产的这类法规,可以获得关于早期财产关系的正
确观念。在低级种族中,我们的法学家在不动产和动产之间所作的区别,表现得极为明
显。土地为所有人使用,但是任何人也不能把它作为专有财产。最简单的土地法是跟关
于狩猎权的法规合在一起的;这种土地法可以在以狩猎和捕鱼为生的部族中看到。例如,
在巴西,每一个部族都具有以岩石、树木、天然水沟或者甚至人工界标为标志的疆界。
在追击禽兽时破坏了疆界,就被看作是如此严重的事件,以致犯罪者可能被就地杀死。
在这类社会状况下,在这无论是怎样的世界的一部分里,每一个人都有权在自己本部族
的疆界之内狩猎。禽兽只有被打死之后才能成为个人的私产。因此,这里有关于那种属
于氏族或部族的土地公有权的明确的法律概念。也有关于家庭所有权的鲜明概念:茅屋
属于家庭或家庭群,属于它的建筑者;当这一群体把茅屋附近的一块土地圈起来并加以
耕种时,这块地也就不再是社会财产而变成家庭的财产,最低限度,家庭暂时借用着它。
茅屋中的器具如磨制的石块和陶罐,也属于每一个家庭。同时也出现了个人财产,虽然
还是在那种由父亲或家长体现出的族权之下表现出来的。个人财产主要是由下列的东西
组成的:每个人身上带的或直属于自己的东西——武器、装饰品、上下身的微薄衣服;
家庭的成员有权制作的生活过程中所需要的东西,这些东西他们死后大部分要带到阴曹
地府去。于是在这里,我们看到野蛮人已经熟悉了下列的概念:土地公共所有,家庭土
地自由占有(freehold),家庭和个人的动产——这些概念组成了古代法权的整个体系。
但是,这些概念具有各种不同的形式。例如,农村公社在使亚洲和欧洲住满居民方面起
过那么大的作用,所以在现代的英国还有它的痕迹;而在这种农村公社里,不仅狩猎的
地方和草原是公共所有,家庭甚至连所耕种田地的所有权都没有。这些田地是共同耕耘,
有时或在各种经济作物之间再分成若干区段,因此分拨出的家庭所有只限于房屋和菜园。
在各种不同的历史时期,军事民族的产生导致土地所有制的较早方式发生变革。在被侵
占的地方,战败者的土地被分配给王公或他的部队的长官或普通战士;而他们在执行战
斗任务时,把取得这种土地作为应尽的义务。这类最大最好的著名例子,就是中世纪欧
洲的封建制度。在英国,到威廉征服时,原先还是国家公共所有制的人民土地,已经开
始过渡到国王手中,所以国王对它能独自酌定如何分配。或者,在军事国家中,国王能
够成为一切土地的所有者,同时允许他的臣民占有各部分,每年缴纳贡品或税捐:这就
是十分著名的古代埃及和现代印度的制度。在罗马历史上,我们发现,国家或家庭占有
大量的土地,把土地一部分作为一种形式分配给佃农,而征收其一部分产品。我们在这
里看到了地租的产生,而这地租是原始法权中还不明确的一种关系。同时,正如在土地
占有方面所发生的这些变动一样,动产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变为耕种土地的奴隶
的战俘,成了家庭财产的一部分;而收人生活导致牲畜不只是用来做食物,而且也用来
耕田。贵重物品的生产,商业的发展,财富的积累和钱币的使用,给这增加了其他的财
产形式。如果我们看一看我们使用财产的新手段,那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在这方面进行
了多么巨大的改变,这是因为取消了家庭手中的财产,而允许由个人所有者来掌握和支
配;而这是如此适合于我们这个具有积极的工业进取精神的时代的制度。甚至土地都可
以由个人买卖,虽然法律为田地和房屋的转让,较之钻石项链或成百箱茶叶的转让制定
了另外一种程序,制定了繁杂的手续,高昂的价格;与此同时还仍然保留着古代制度的
痕迹。在古代的制度下,土地由一个所有者手中转到另一个人的手中——假如这种转让
是可以的——一般是很难进行而且要由许多人同意。尽管有这一切变化,古代的家庭所
有制仍然继续保持着:指出这一点是极为有益的。根据一个人死后他的财产如何处理就
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最简单的处理办法就是从前的两种最普通的方法,那就是:
或者是财产不分,一家人仍在一起生活;或者是财产由孩子们或儿子们分掉。当长于是
家庭的宗法之首的时候,他为了维护这个体统,能够以“长子继承权”的名义获得特殊
的或加倍的一份。这是雅利安族和闪米特族所共同熟知的古代习俗,因为它既出现在印
度的古手抄本法律中,又出现在《申命记》中。在法国,这种古代分配财产的原则至今
仍然受到法律的支持,家庭的成员按其权利而获得其应得的一份财产。在英国,遗嘱的
力量变得如此巨大,以致在理论上,一个人可以随意拒绝把全部财产给谁,但是在实践
上,受到道德感和舆论的内在约束。这种道德感和舆论好像认为,对于一个人来说,这
类剥夺孩子的资产而让一个旁不相干的人或者某一座医院发财致富的行为,是一种反常
的行为。如果一个英国人死了,没有留下遗嘱,法律承认他的家庭的权利,把他的动产
公平地分配给他的每个家庭成员。而土地财产或不动产则按其他方式分配,在大多数情
况下是转归于长子。为什么法律如此承认所有其余的家庭成员有权分钱而无权分土地,
这是极为有趣的历史问题。梅因(Maine)的《古代法》的读者知道,千年左右之前,在
欧洲,形成占有地的土地开始归属于长于完全不是为了使他致富,而是为了使全部亲属
能够一起生活在他的土地上,并在他——作为小氏族的领袖的领导下保卫这块土地。假
如在现代,家长成了只对自己个人有利的家庭田地的所有者,则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因
为旧法律在新的情况下起作用,而且能够获得旧法律的最初制订者始终也预料不到的结
果。长子继承权在全英国并非都占优势。在英国的某些地区,从封建主义之前的时代传
下来的较古的家庭继承习俗继续存在着。这些习俗中有一种最为著名;根据这种习俗,
父亲死后,土地平均分配给他的儿子们。根据“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的证言,
这种习俗在忏悔者爱德华的时代就有了。这种惯例现在以gavelkind的名义,即以男子对
未立遗嘱之死者的财产予以平均继承之习惯而著名。但是它在其他地区也有,例如在伦
敦北边的肯特什城(Kentish-Town),可以认为是从处在这类所有权之上的土地那里获
得它的名称的。在英国甚至还有显然属于更早期社会状态的继承习惯。这就是英国幼子
继承(borough-english)的习惯,按照这种习惯,例如,在哈克尼(Hackney)或埃德
蒙顿,如果一个人死了而没有遗嘱,那么土地就转归他的幼子。这种幼子的权利,我们
并不怎么感到奇怪,至今还可以在欧洲和亚洲的某个地方见到。这种继承的习惯,对于
新地区的移民来说是合理的。因为在这个地区,还有足够的土地,只要你去占用它就可
以。儿子们在这里长大并成家后,就迁居并去建设自己的庄园,然而最小的要留在家里
照顾年老的父母。正如蒙古人所说的,他是“炉灶的守护者”;在老人们死去以后,他
就成了家庭房屋的当然继承者。这是许许多多习惯的例子之一;那些习惯好像是随意而
不合理的,因为它们继续存在于它们所从属的那种生活体制之后,已经丧失了它们的意
义。
  在从前还没有法学家和法典的那个时代,那些庄严的法令和权利借助如画一般的仪
式,使它对所有的人都变得鲜明,这些仪式能够在没有知识的人的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
许多古代仪礼在现在还保留着,并且如从前一样鲜明地表现出它的意义。例如,当双方
都希望加强彼此之间的和平和友谊的时候,他们就举行一种合血的仪式,为的是变成为
血统亲戚。在现时,旅行家们常常跟各种野蛮部族结成这种血统的亲戚关系。有个关于
举行这种仪式的东非人的故事这样叙述着:两个人一起坐在兽皮上,意思是他们共有
“一张皮”,然后一人在另一人的胸上割开一些小口,收起混合的血,把它擦入另一人
的伤口中。这样一来,我们就发现希罗多德所记述的,在古代的吕底亚人和斯基泰人中
所采用的,在古代诺曼人的传说及古代爱尔兰的传说中也同样提到过的那种契约形式。
要较为明确地说出古代道德学说的最重要的原则,那是不可能的。按照这种学说,人彼
此一般不应当是不相关的,而只能是自己的亲戚,因此,不很干的人,为了获得抚爱的
权利和真诚的态度,就应当变成血缘亲属。由于思维体系相同,甚至粗野部落也认为吃、
喝跟缔结友爱关系的活动是相联系的,因为在某种氏族内,客人可以成为家人之一,而
且在道义方面,对待他们应当像对待家庭成员一样。这一点有助于解释人们到处都对一
起吃饭的事实所赋予的那种重要性。在亿万印度居民中,在现时,社会的结构本身回旋
在等级制度之中,有的人能够同他一起吃饭,有的人就不能同他一起吃饭。在结婚仪式
中,远东非常著名的结婚仪式之一是:一对男女共吃一盘饭之后就成了夫妻。从印度的
结婚典礼中可以看到,仪式怎样通过比较恰当的隐喻而获得意义。在那个典礼上,把新
郎和新娘的衣服前襟结在一起作为结婚的标志,新娘把一只脚踩在石头上,用来表明她
将像石头一样坚贞。据说,在上世纪的英国流浪人中有这样一种习俗:男子和女子的手
在死动物身上结合起来,以这种方式来预示,他们将结合在一起,至死也不分离。在罗
马法庭上的几个场面,是属于欧洲法律中著名的戏剧性的仪式。在那个法庭上,奴隶主
提出他对奴隶的要求,于是上前用表示枪的木棍来触动这个奴隶。或者像在古代日耳曼
人的习俗中,一块土地的转让是用这样的仪式来表示:从森林小草原中取一块带草皮的
土,上面再插上绿枝;土地的原所有者亲手把这块上交到新所有者的手中。或者如在封
建时代的法律活动中,一位诸侯把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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