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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逻辑学 下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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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手段

在目的中第一次直接的建立,同时就是一个内在物、即象建立起来的被
规定物之建立,同时叉是一个对目的规定漠不相关的客观世界之事先建立。
但目的的主观性是绝对的、否定的统一,因此,它的第二次进行规定是扬弃
这个一般的事先建立(前提);第一次否定的那个环节,那个与主体对立的
否定物之建立,那个外在的客体,将由此而扬弃,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杨弃
就是回归于自身之中。但与事先建立或与规定的直接性对立的,与客观世界
对立的,义只不过是第一次的、本身直接的、从而是外在的否定。因此,这
种建立还不是实现了的目的本身,而仅仅是其开始。被这样规定了的客体,
才是手段。

②目的通过手段与客观性相结合,并且在客观性中与自身相结合手段是推
论的中项。目的为了它的实现,需要手段,因为目的是有限的;——种手段,
即是说中项,它同时又具有——外在的实有的形态,对目的本身及目的的实
现都漠不相关。绝对概念之所以本身就具有中介,因为概念的第一次建立并
非事先建立,在事先建立的客体中,漠不相关的外在性就会是基本规定,而
世界作为造物,却只具有这样的外在性形式,但形式的否定性和被建立,毕
竟构成了肚界的基本规定。——于是,目的的有限性就在于:它的进行规定,
对于自身说来,总是外在的,因此,它最初的进行规定,就如我们所曾见的,
分散为建立和事先建立;所以这种进行规定的否定也不过就一方面说,已经
是自身反思,就另一方面说,毕竟不过是第一次否定;——换句话说,自身
反思本身也是外在于自身并且是向外反思。

② 参看第202 页。

因此,手段便是一个形式推论的形式的中项;它对主观目的一端是外在
的,从而对客观目的一端也同样是外在的,正如特殊性在形式推论中是一个
漠不相关的中项,其他的项也可以代替其位置那样①。此外,特殊性之所只是
中项,只是因为它在对一端的关系中是规定性,似在对另一端的关系中则是
普遍,于是它仅仅相对地由于其他两端而具有进行中介的规定;同样,手段
之是进行中介的中项,也仅仅因为第一,它是一个直接的客体,第二,它由
于外在于它的、对目的一端的关系而是手段;——这种关系,对手段说来,
只是一种形式,手段对它是漠不相关的。

概念和客观性在手段中因此仅仅是外在地连结着的,在这种情况下,手
段只是一个机械的客体。客体对目的的关系是一个前提,或说是直接的关系,
在目的看来,它如风前指出过的,是自身反思本身。手段是隶属的宾词,它
的客观性是蕴含在目的规定之下,这种规定由于它的具体之故,便是普遍性。
目的规定是在手段中的,通过目的规定,手段现在也对似前还不曾规定的客
观性那一端进行蕴含。——反过来说,手段作为直接客观性,又具有目的的
主观个别性所缺少的实有的普遍性而与主观目的对立。——当目的这样最初
仅仅作为手段中的外在规定性时,目的本身也就只作为手段之外的否定的统
一,正如手段是机械的客体时,它在自身中所具有的目的,只是作为一种规
定性,而不是作为总体的单纯具体。但中项作为进行结合的东西,必须本身
是目的的总体。前已指出,手段中的目的规定就是自身反恩本身;在这种情
况下,它就是形式的自身关系,因为规定性,作为实在性的漠不相关,被建
立为手段的客观性了。但正因此这个从一方面说来是纯粹的主观性,同时也
是活动。——在主观目的中,否定的自身关系与这样的规定性、内容、外在
性,还是同一的。但在目的开始客观化之中,即在单纯概念变为一个他物时,
那些环节就分离了,或反过来说,变为他物或外在性本身,就在于这种情况。
于是整个中项本身就是推论的总体,抽象的活动和外在的手段,构成其
中的两端、客体的规定性通过目的,构成了两端的中项,客体通过中项便是
手段。——但普遍性又是目的活动和手段的关系。手段是客体,并且自在地
是概念总体;它对目的没有象它对另一直接客体所具有的那样的抵抗力。因
此,对于那是建立起来的概念的目的而言,客体是全然可以渗透的,对于这
种传达也是可以接受了,因为它自在地是与目的同一的。但它现在对于概念,
也被建立为可以渗透的,因为它在中心性中是一个趋向否定的统一的东西;
同样,在化学性中,它也变成了既是中和物又是差别物那样一个非独立的东
西。——它的非独立性正在于:它仅仅自在地是概念的总体,而概念则是自
为之有。因此,客体具有对目的毫无威力而只服务于目的这一特点;目的是
客体的主观性和灵魂,它在客体中具有自己的外在的方面。

客体以这样的方式,直接服从于目的,并不是推论的一端,而是这种关
系构成了推论的一个前提。但手段也有一个方面,它依照这个方面还对目的
有独立性。那在手段中与目的结合的客观性对于目的还是外在的,因为它只
① 指前面所说,普遍性及个别性皆可以为形式推论的中项。——译者
是直接她这样结合;故尔事先建立仍然长在。所以通过手段的目的活动,仍
然是指向着这种事先建立,正是在手段中客观性环节被建立在它的规定性中
作为外在的东西,并且概念的单纯统一现在自在地具有这样的客观性之时,
目的就是活动,而不再仅仅是冲动和趋向。

丙、实现了的目的

1。目的在它与手段的关系中,已经是自身反思的,但还未建立起它的客
观的自身回归。目的通过其手段的活动,还是指向原始的事先建立(前提)
那样的东西;这种事先建立正是耍成对规定性漠不相关的东西。假如活动叉
是仅仅在于规定直接的客观性,那么,其产物也就又只是一个手段,并且如
此以至无穷;这种情况只会出现一个合目的性的手段,但不是目的的客观性
本身。因此,在其手段中活动的目的,必须不把直接的客体规定为一个外在
的东西,所以客体必须通过自身消融为概念的统一;或者说,目的通过其手
段的那种外在活动,必须规定自身为中介并扬弃本身。

目的通过手段的活动之对外在客体的关系,首先是推论的第二个前提—
—一种中项对另一端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是直接 的,因为中项在它那里具
有一个外在的客体,并且那另一项正是这样一个客体。手段对这个客体起作
用#有威力,因为它的客体与进行自身规定的活动相结合,但客体所具有的
直接规定性对客体是漠不相关的。在这种关系中,直接规定性的过程不外是
机械的或化学的过程。上述关系在客观外在性中出现,但是在目的统治之下。
——但这些过程,如它们自身所表明的,是通过自身而回到目的之中。假如
最初手段对有待于运用的外在客体的关系,是一种直接的关系,那么,这种
关系就更早地表现出自己已经是一个推论,因为目的证明了自身是这种关系
的真正中项和统一。当手段是站在目的一边并自身具有目的和活动那样的客
体时,那么,这里所呈现的机械性便是客观性的回归到自身中,即回归到概
念中,但这概念是已经事先建立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合目的的活动对客
体的否定的对待,不是外在的,而是客观性本身变化并过渡为目的。

既然目的自身直接与一个客体相关,并使它成为手段,而且通过手段来
规定另一客体,这就可似看作是强力,在这种情况下,目的显出与客体完全
不同的性质,而这两种客体又同是相互独立的总体。但目的既然把自身建立
为与客体的直接关系,并在自身和那个客体之间插入另一客体,这就可以认
为是理性的狡狯。合理性的有限性,如前所指出的,具有这一方面,即:目
的是关系到事先建立(前提),即客体的外在性。在对客体的直接关系中,
目的本身象是进入了机械性或化学性之中,从而象是从属于偶然和它的成为
自在自为之有的概念这一规定的没落。所以目的又摆出一个客体来作为手
段,让这个客体代替它外在地消耗,把这客体委之于磨损,而面对机械的强
力时则躲在这个客体的后面来保存自己。

①再者,目的既然是有限的,它就具有一个有限的内容;这样一来,它便
不是一个绝对的东西,或全然自在自为地是一个合理的东西。但手段是推论
的外在中项,而推论则是目的的实现;因此,手段中的合理性在手段那里宣
告肉己是这样的合理性,即在这个外在的他物中并正是通过这种外在性而保
存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手段是一个比外在合目的性的有限目的更高的东西;
——犁是比由犁所造成的、作为目的的、直接的享受更尊贵些。工具保存下
来,而直接的享受则会消逝并忘却。人以他的工具而具有支配外在自然界的
威力,尽管就他的目的说来,他倒是要服从自然界的。

① 参看第202 页。

但目的不仅在机械过程之外保持自身,而且在过程之内保持自身,并且
是过程的规定。目的,作为与客体及其过程对立而自由存在并已是进行自身
规定的活动那样的概念,它在机械性中只与自身融合,因为它同样又是机械
性自在自为地有的真理。目的支配客体的威力就是这种自为之有的同一性;
它的活动也是这种同一性的表现。目的作为内容,是自在自为之有的规定性,
这种规定性在客体中是漠不相关的和外在的规定性;但目的的活动则一方面
是过程的真理,而作为否定的统一,又是外在性映现的扬弃。就抽象而雪,
这是客体的漠不相关的规定性,它同样是由另一个规定性建立起来的;但规
定性的单纯抽象,在它的真理中,就是否定物——具体的并且把外在性建立
在自身中的概念——的总体。
目的的内容是它的否定性作为单纯自身反思的特殊性,与它的总体作为
形式相区别。由于其规定性自在自为地是概念总体这样的单纯性之故,内容
便显现为在目的实在化中仍然是同一的东西。①目的性的过程是那个显然作为
概念而存在的概念到客观性的转移;这表明了那样到一个事先建立的他物中
的转移,就是概念通过自己,与自己的融合。于是目的的内容就是在同一东
西的形式中存在的同一性。在一切过渡中,概念都保持自己,例如,当原因
变为结果时,那在结果中只与自身融合的,就是原因;但在目的性的过渡中,
那本身已经作为原因,作为对客观性及其可规定性绝对自由的、具体的统一
而存在的,却是概念。目的把自己转移于其中的那个外在性,如我们曾看到
过的,已经本身被建立作为概念的环节,作为它自身区分的形式。因此,目
的在外在性中有其自己特有的环节;而内容,作为具体统一的内容,是它的
单纯的形式;这个形式,在目的的有区别的环节中,作为主观目的,作为手
段和中介的活动,以及作为客观目的,不仅自在地都仍然是自身等同的,而
且也作为自身仍然等同的东西而存在。

① 参看第202 页。

因此关于目的性的活动可以说,在这个活动中,终结即开始,结论即根
据,结果即原因;这个活动是已变者之变;在这个活动中,唯有已经存在着
的东西才进入存在,如此等等,这就是说,一切属于反思或直接的“有”范
围内的关系规定,总之都失去了区别,而被称为一个他物如终结、结论、结
果等那样的东西,在目的关系中便不再有一个他物的规定,而不如说是被建
立为与单纯概念是同一的。

2。现在更仔细考察一下目的性活动的产物,那么,当它对于主观目的是
绝对的事先建立(前提)时,即当合目的性的活动停留于通过其手段仅仅机
械地来对待客体,建立对这一客体同样是外在的另一规定性来代替这一客体
的一个漠不相关的规定性时,活动的产物便只有外在于它的目的。一个客体
由于目的而具有一个这样的规定性,与另一个仅仅是机械的规定性,一般说
来,是有区别的,因为那个客体是一个统一的环节,从而即使这样的规定性
对客体是外在的,它本身毕竟还不是一个单纯外在的东西。这样的统一所表
明的客体,是一个整体,它的部分、它自己的外在性对它是漠不相关的;这
是一个有规定的、具体的统一,它把有区别的关系和规定性都在自身联合起
来了。这个统一不能从容体的属性来形成概念,就有规定的内容说,也是一
个不同于客体特有内容的内容;这个统一,就其自为的本身说,不是一个机
械的规定性,但在客体中,它还是机械的。正如在合目的的活动的产物里,
目的的内容和客体的内容是互相外在的那样,在推论的其他环节里,这种活
动的规定,也是互相外在的,——这些规定,在进行结合的中项里,就是合
目的的活动和那成为手段的客体,在主观目的里,即在另一端里,就是作为
概念总体那样的无限形式和概念的内容。主观目的由关系而与客观性结合,
就关系而言,无论这一前提,即规定为手段的客体对还是外在的客体的关系,
或另一前提,即主观目的对那被造成是手段的客体的关系,两者都是直接的
关系。因此,推论总有形式推论的一般缺点,即,推论由关系组成,关系本
身却不是结论命题或中介,它们倒不如说是已经事先建立了结论;对于结论
的产生,它们应该作为手段来服务。

假如我们考察一个前提,即主观目的与那由此而变成手段的客体的直接
关系,那么,主观目的并不能够直接与那个客体相关, 因为那个客体与另一
端的客体,同样是一个直接的东西,而在另一端中,目的就须通过中介来实
现。所以在它们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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