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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部分

胜诉才是正义-第2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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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勒的律师就是打的这个主意。

    于是官司就这么一路打上去。

    控方的政府律师要想尽一切办法证明这五本书是“不折不扣的祸国殃民的会教坏年轻人的硬核色情制品”,而米勒方面则完全相反。

    从司法技术上来讲,这又涉及到之前几个著名的判例。

    首先是,清楚表达淫秽物品标准的著名判例是1868年的“希科林诉里根纳”一案,该案判决认为,任何旨在“使思想不设防的人受到不道德的影响而堕落或道德败坏”的物品即被认定为“淫秽物品”,而且会受到惩罚。

    这也就是著名的“希克林测试”。

    这个测试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色情物品的权力。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简单的判例开始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原因就是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希克林测试”的时候往往是基于该材料的中的某一部分进行单一的考量。

    比如一本20w字的书,截取其中2000字来,如果法官认为这2000字是淫秽的。

    那么这本书就会被判定为色情制品,从而必须被置于政府管辖之下…禁掉!

    实际上从一开始对于“希克林测试”的质疑声就没有停止过,但都没成什么气候。

    而闹得最大的质疑该测试标准的案例是在1933年针对是否可以在美国境内出版爱尔兰作家詹姆斯·乔伊斯作品《尤利西斯》的听证会上。

    在1921年纽约抑制背德协会(听起来就非常的让人恐惧的组织)的主管约翰·萨默尔及其同事扣押了某期文学杂志《小评论》,理由是上面刊登了《尤利西斯》的章节。

    因此杂志编辑玛格丽特·安德森和约翰·希普被送上法庭,而作家约翰·库伯·波厄斯和剧作家菲利普·莫勒则出庭作为专家证人。

    尽管波厄斯和莫勒都证明《尤利西斯》的情节晦涩难懂,以至于读者不会注意到该书内的一些“x描写”。

    但是法官做出了有利于控方的裁决,不仅禁止了该期《小评论》的发行,也进一步禁止了《尤利西斯》在美国境内的出版。

    早在该裁决之前的1922年,美国邮政署就焚烧了500册通过境外邮购而进口美国的《尤利西斯》,以此来阻止该书的进口。

    (对此爱德华撇撇嘴,“焚书了,要是再枪毙掉几个占星学家和看水晶球的吉普赛巫婆,那味道就更加纯正了……”)

    时隔11年之后,兰登书屋试图打破这个判例而在美国境内出版《尤利西斯》。

    1933年,“美国诉尤利西斯案、进入庭审阶段。

    兰登书屋聘请的律师采用的辩护策略是要求对全书进行统一、全面的判定,或许全书的部分章节“不雅”,但是全书却是一本严肃而经典的文学作品。

    兰登书屋还引用了丽贝卡·韦斯特、阿诺德·贝内特和艾略特等专业作家或者艺术家的书评,试图证明作者乔伊斯是一个天才,并且认为《尤利西斯》是划时代的作品,正是大众所需要的优秀读物。

    但是检方却一直认定《尤利西斯》是对美国社会的“威胁”!

    背德协会的律师们在陈述中慷慨激昂道“因为(本书)经常使用污言秽语,这在一个道德良好的社会内是不可接受的”。

    审理此案的法官没有运用希克林测试来裁定本书为“淫秽”,相反他得出了一个新的判决先例,那就是应当将《尤利西斯》视为一个整体而不是根据它的部分内容来分析。

    也就是说在这个判例中,法官明确认为,只要一本书里有“哪怕一点儿”,可以“与人为善”正面描写,那么整本书籍就可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政府机构不得对其的印刷邮寄销售行为作出干涉。

    因此裁定,《尤利西斯》终于获准在美国本土出版发行。仅在1934年,初版一万册图书就瞬间售空。

    可见这个判罚是多么让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多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然后是发生在1957年的,“罗斯诉美国”案。

    罗斯是一位出版商,

    因邮寄淫秽物品广告和书籍被宣告有罪。(罗斯是米勒的前辈,米勒之所以这么做也是吃准了此判例的有效性)

    罗斯的辩护律师没有否认其通过邮寄的形式进行分发(实际上米勒的律师也是持有相同观点),但是他坚称这些材料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罗斯案据此向上诉法院上诉,但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塞缪尔·罗斯依旧是被判有罪。<;!……t;

 第274章 官司竟然输了

    然而在本案的审判期间,发生了许多改变后来美国法律制度的事件。

    首先,威廉·布伦南大法官阁下继续拒绝使用“希克林测试”来审核材料是否为“淫秽。

    其次,“当普通人依据现行公正共道德标准,认定某部作品其整体主题是以诱发淫荡兴趣为目的”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该材料为“淫秽”。因此而最终确定了“以不违背整体语境的情况下”审查材料的做法。

    而对于“希克林测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其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极大地限制了言论和新闻自由。

    此外依据本案而诞生的另一项司法制度则是,有关“淫秽”的诉讼应该针对发布和接收这些材料的人,而不是针对材料本身。

    法院同时还强调,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也适用于历史文献材料。

    联邦最高法院在的判决中宣告,“淫秽物品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即淫秽物品不包括在宪法保护的言论与出版自由之中。

    判决认为,“对普通群众来说,”“从整体上来看,主题对性趣能够产生吸引力”的物品,就是淫秽物品;对于符合“当地当时的社区准则”的,“具有可作为补偿性的某种社会价值”的色情物品,不是淫秽物品。这就是著名的“罗斯先例”。

    因为“罗斯先例”没有说明“社区准则”的含义。

    在厄尔·沃伦就任首席大法官期间,三个重量级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拜伦·怀特和阿瑟·戈德堡认为,只有“硬核色情物品”才不受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

    这一标准也被最高法院所接纳。

    但可以看到这个定义依然是含糊不清,有着巨大的扯皮空间。

    并非大法官们在制造模糊,实际上他们也有不得已的苦衷,一方面要保护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力,另一方面也必须警惕色情制品对社会的毒害作用。

    厄尔·沃伦本就是自由派人士,主张尽可能的放松管制,罗斯案就是其司法理念的体现。

    事实上,罗斯后来被判无罪,但是同时也打开了色情之门。

    米哈伊尔·尤列维奇·贝格指出,“(此后)出版商们开始肆无忌惮地印刷充斥着大量性描写的作品,而法庭也开始对性表达采取更加解放的态度。”

    从《尤利西斯》到“罗斯案”的审判脉络可以清晰的看到,色情制品要从整体上认定,一本书因为一张单独的果照或者露骨的300字描写而被整部禁掉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

    大法官的本意是尽可能的保护言论自由,让民众能看到更多更好的作品。

    然而现实是……民众确实看到了更多的作品……

    至于更好么……

    这么说吧

    不少书商为了给自己那些巨黄的从头到尾充斥着色情描写的玩意儿护航,干脆在前言中印上一段《圣经》或者在后记里插入半篇《葛底斯堡宣言》,或者在梦露的果体写真集里随机赠送一张开国先贤的铜版彩画像,以保证“其整体上依然有正面价值“。

    更有颇有不少富有幽默感的书商,直接把宪法第一修正案印到扉页上,据说这样可以有效的证明这本很黄很暴力的书籍依然有值得可取之处,进而规避政府管辖,毕竟没人敢说宪法无用不是……

    1966年,“麦茅斯诉马萨诸塞州案”把这种观点推到了极致。

    案子围绕一本叫做《芬妮·希尔追忆录》的古典黄书展开。

    这本书在“企鹅经典”中与莎士比亚、王尔德、狄更斯等等大师并列。由英国作家约翰?克莱兰1749年出版

    但却被禁了将近150年,直到1966年借着麦茅斯诉马萨诸塞州案”才推翻查禁裁决。

    这本书爱德华也看过。老实说有点英国《金x梅》的意思。

    语言优美,擅长使用各种比喻修辞来,很难找到那些和人体器官有关的词汇。

    但却写尽了人们所能想象到的各种“性”情,是英语也是全人类的宝贵非物质文化遗产。

    此书自从问世以来深受各界群众喜爱,尤其是卓别林特别喜欢在啪啪啪是背诵其中的部分片段用以助“性”。

    在此案中判决中认为“所有,哪怕是最轻微的社会可弥补思想,都应当受到(第一修正案的)充分保护”,而淫秽是那些“完全不具备可弥补社会重要性”的思想。

    潘多拉的盒子被彻底打开了!

    不过,法院也认识到了色情的巨大承认了“对任何形式的表达进行管制都会存在著固有的风险”,并表示“必须谨慎限制那些目的在于管制淫秽材料的国家法规”。

    法院为了明确这种限制,制定了一套三个标准来决定内容是否应当受到国家管制,而且只有这三个标准同时得到满足才能够使作品合法地得到管制,合众国终于有了一个通行的色情制品判定标准了(算是给建国200周年的司法献礼吧):

    1。

    普通民众在以当代的社会标准来审视时,是否会认为该作品在整体上来看能够引起人们的兴趣;

    2。

    该作品是否以令人反感的方式描述了或者描绘了适用的州法律明确定义的性行为或排泄功能(案件提纲中仅提及了性行为,但多数意见的第25页明确提到了排泄功能);

    3。

    作品整体上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者科学价值。

    在此案中认为“所有,哪怕是最轻微的社会可弥补思想,都应当受到(第一修正案的)充分保护”,而淫秽是那些“完全不具备可弥补社会重要性”的思想。

    这三条看起来比较莫名其妙。

    但翻译一下就很好理解了,1,能让人看硬了,2太过分(比如走菊花可以,但几个人同时走就不行)3没有任何体面内容可言。

    同时满足这三条就可以被视为淫秽色情物品,而不受到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政府可以随时检查并且罚钱。

    “我对这种思想有点不以为然,虽然我尊重大法官。”爱德华开始认真的向露丝伯格解释起自己的想法来“我认为这实际上是违背了法律的初衷,你可以看到大法官们实际上是利用一种‘对冲’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只要这玩意带有点正面性质的描写,那么不管其他部分有多么让人厌恶,政府都无法管辖……我对此举持个人保留意见。当然我认为色情制品应该受到管辖。但眼下一群人在死扣色情制品的字眼,却对泛滥成灾的儿童色情问题当看不到……我愤怒!但我无能为力!”

    “艾德,你说的对。在这点上,我和你想法完全相同。我在想,是不是可以推动ACLU去加强这方面的立法。”露丝伯格笑吟吟表示,她很喜欢这个学生,虽然经常毛手毛脚,但在这种大是大非问题上的表现从未让人失望过。

    “好主意,只是,露丝,我估计你是要失望的,运气好的话,我们可以在东西海岸的州以及新英格兰地区去推行相关法令,至于中西部,以及曾经的南部联邦……在我看来,他们的参议员更像是世袭制度下的贵族,只会在议会里为了一小撮人的权力做你死我活的斗争,而对更广大人民的利益视而不见……南部共和国,简直是合众国的毒瘤……”

    “是的吗,露丝伯格”点点头,作为纽约人,民主党,对南方民主党人的做派看不惯是必然的。

    “哎,看看吧,多勃雷宁接受采访时提到的那些让我们难堪的事情,都是那些红脖子给弄出来的……联邦政府也真是的,让他们独立出去不就好了……”爱德华有开始满嘴跑火车起来。

    搜集并且整理大法官们对色情制品的看法,这个差事不算轻松,要翻阅大量的卷宗查询判例。

    尤其是这些大法官在撰写判决书的时候,个个都恨不得莎士比亚灵魂附体,用词华丽精确,从某种意义上说,大法官其实是当代美国一流的作者……

    判词写得花团锦簇,每句话都有出处,从孔子到亚里士多德,更遑论更多法学先贤,这就让查阅工作变得非常痛苦。

    但爱德华大概是穿越的影响,或者是他那颗犹太+中国脑瓜过于好使,大凡此类判词,他只要过目过,然后不管隔了多久都能复述出来。

    当露丝伯格发现这点后便是更加对他爱不释手。

    爱德华对此也很开心,既然露丝伯格有求于自己,那么肯定要支付一些对价的……

    在爱德华看来,这个案子几乎是可以稳赢的。

    有“罗斯案”的先例在,己方以此作为突破点很容易说服大法官,两个案子其实差不多,无非是对色情材料的认定技术方面有差异。

    可由于《芬妮希尔》这本几乎与合众国同岁的“百年禁书”在66年被解禁,显然社会大环境对色情制品是越来越宽泛了。

    爱德华甚至怀疑,海夫纳是不是悄悄的给九个老东西送上了兔女郎和助兴药物,否则他实在无法理解这些道学先生怎么就能忍受这些明目张胆的GHS行为。

    “我也觉得大法官们是不是疯了……”露丝伯格的神态很微妙“你知道,一方面我希望ACLU代理的米勒案能获胜,毕竟这是我们可以依靠的组织,可另一方面,作为女性,我始终认为铺天盖地的色情制并不是一个好现象。”

    “同感…我有时候在想,这是不是一种我们和俄国人相互竞争的做法?”

    “竞争?”露丝伯格瞪大了眼睛“这,你是说在这方面竞争?”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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