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中自有颜如聿-第4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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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家办公?”他继续问道。
“是的。”
“案发当晚你什么时候睡觉的?”
“那晚我没睡。”
“为什么?”
钟俞微微低头,“那天晚上我男朋友来找我,想让我换个正常的工作,我不愿意,跟他吵了一架,他提出了分手……”
“你们吵架是什么时候?”
“大概十二点半。”
所有人都是一愣,公诉人更是眼瞳一缩,这个时间……
“吵了多久?”
“就一会儿,那时候很晚了,我不想吵到别人。”
“你如何能确定自己跟男朋友争吵的时间是十二点半?”
“因为他摔门出去后,我给他打了个电话,他没接,通讯记录上的时间是十二点四十六分。”
这个时间比张大芳说的更明确。
公诉人不自觉屏住连呼吸,这仅仅是为了推翻张大芳的证词吗?不,没这么简单,他心中慢慢浮出一个猜测。下一刻,他听到秦聿问出了关键问题:“案发当晚,十二点半的时候,你有没有听到楼上有争吵声?”
钟俞摇头,“没有。”
“你当时在跟男朋友吵架,会不会没注意到?”
钟俞略作思索,摇头:“如果是激烈的争吵,我肯定能听到,因为安福小区是很老的小区了,隔音很差,平时上下楼和隔壁说话大声点都能听到,除非是哪家做了隔音装修或者声音很小。”
两个证人的证词冲突了。
张大芳凌晨十二点半听到的争吵声可能是钟俞跟男朋友闹分手,而钟俞在同一时间里没有听到其他人争吵,同样是被害人一层之隔的邻居,若是邱承望和被害人发生激烈的争吵,她们应该都能听到。
如果钟俞所言属实,那么邱承望和被害人在凌晨十二点半就没有发生争吵。
而邱承望自己说过他和被害人有过争吵,那么,他们是什么时候争吵的?
公诉人目光紧紧盯着秦聿,感觉答案马上就要揭晓。
秦聿看着钟俞,再次提问:“案发当晚,你有没有听到楼上发生过争吵?”
书中自有颜如聿
第九百三十五章 半小时
“有。”钟俞补了句,“不过我没听清楚吵什么,因为楼上在放电视,不知道看的什么电视剧,也吵吵闹闹的,就听不大清楚。”
“你听到楼上争吵是几点钟?”
这时,所有人将目光投向她。
钟俞想了想,“十一点半左右。”
“你确定是十一点半,没有超过十二点?”
“确定。”钟俞肯定道,“我男朋友也听到了。”
“询问完毕。”秦聿非常快地结束了提问。
听到这番询问,很多人不知道意味着什么,推翻公诉方证人的证词有什么用?改变不了邱承望杀人的事实。
唯独公诉人神情冷肃,放在桌下的手握成了拳头。
很快,其他人就知道有什么用了——
“审判长,被告人是在与被害人的争吵中动手,根据证人钟俞的证词,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争吵发生在5月8日案发当晚十一点半左右,即被告人是在5月8日十一点半左右用厨房的菜刀连砍数刀致被害人身亡,故而被告人杀人当在5月9日零点之前——”
秦聿从文件夹中取出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为5月9日,即5月9日零点前,被告人邱承望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
全场寂静。
片刻后,一片哗然。
隔壁法庭都被惊动了,面面相觑,不知道这边发生了什么事。
便是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未成年犯罪和成年犯罪的区别,单看最高刑罚中,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就知道,未成年是法定从轻判决的情节。
如果邱承望被认定为未成年犯罪,就意味着他不会被严惩。
可就差那么半个小时吗?或许半小时都不到,这不是钻法律空子吗?
旁听席中喧哗更甚。
审判长也愣住了,没遇到过这么巧的事,而这个巧合造成的震动让现场都乱了套,“请保持安静!”
他敲法槌,等法庭安静下来,异常严肃地询问秦聿:“你这个身份证复印件是真的?”
“审判长,起诉书上应当有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秦聿提醒道。
审判长反应过来,马上翻开起诉书,上面赫然写着邱承望的生日是5月9日,这是做不了假的。
他还默默算了下周岁,5月9日的生日是十八周岁没错。
眉头皱起。
这对案子的影响可以说是颠覆性的,直接影响量刑,必须慎之又慎。
“证人钟俞,你确定是零点前听到楼上争吵?”审判长亲自询问证人。
钟俞仔细回忆了一遍,肯定道:“确定。我住那里大半年,基本没有哪家在十二点后还放电视,就算放也不会放大声,不然会被骂的。听到吵架的时候我在吃男朋友带的宵夜,准备吃完宵夜工作,所以时间我不会记错。”
审判长思考片刻,没有继续发问,转而问公诉人:“公诉人对证人钟俞的证词有无异议?”
公诉人表示要询问证人,“案发当晚十二点半,你与你男友发生争吵时,情绪是否激动?”
“是比较激动。”
“我发问完毕。”公诉人转向审判长,“请法庭注意:案发当晚十二点半,证人钟俞与男友发生争吵,存在因情绪激动而忽略周围环境的可能。”
秦聿看向对面,目光在半空交接,硝烟无声弥漫。
审判长道:“请辩护人继续举证。”
秦聿从容收回目光,请出第二个证人,钟俞的男友,他也在十一点半听到了楼上吵架,与钟俞所述事实没有出入。
他还补充了一个细节,在楼上争吵停止后,他听到楼上有一阵凌乱的脚步声,还有桌椅挪动的声音,持续了好一会儿,让他一度想投诉。
“请法庭注意:被告人在被害人卧室找钱的时候,曾挪动桌子,推倒椅子,安福小区楼层间隔音较差,楼下能较为清楚地听到桌椅挪动的声音。而现场勘验的结果也可明确被害人卧室的桌椅被挪动——由此可见,证人在十一点半到十二点之间听到的脚步声和桌椅挪动的声音正是被告人在杀害被害人之后发出的。”
秦聿提问结束后说道。
审判长询问公诉人:“公诉人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
公诉人一瞬不瞬看着证人,听到审判长的询问,嘴唇动了动,最终道:“没有。”
“辩护人继续举证。”
“举证完毕。”秦聿道,“还有一点请法庭再注意:证人卓志杰证实被告人出门前曾洗过澡,而他是在凌晨一点见到被告人,也就是说被告人从杀害被害人,到在被害人卧室里翻找现金,再到洗个澡,吹干头发,换套衣服,最后骑车出门,约10分钟后抵达网吧,只有半个小时的时间,时间非常紧张,但证人卓志杰的口述中,被告人表现无异样,这些事情他应当不是在半小时内完成的。”
这番话让旁听者们心中发寒,如果照秦聿所言,邱承望是在十一点半左右杀害了他奶奶,随后用了将近一个小时翻找现金、不紧不慢给自己洗个澡、这才若无其事出门找朋友玩乐……
其性未免过于残酷。
可从证人口中可以看出,他杀人后没有心理负担的外出玩乐,确实是性格凉薄、没有人性。
但是这岂不是证明他是在18岁生日前犯罪的,是未成年犯罪?
就因为半小时之差,这么个弑亲之徒就可以逃脱法律的重罚?是人命不值钱还是法律不公?
法庭外亦是如此。
在线观看直播的人正在直线上升,关于这场庭审的的议论也开始扩散。
所有人将目光投向了辨控双方,尤其是公诉人,希望他能放个大招,逆转劣势,让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而旁听席中的邱家人却紧张又期待地看着秦聿,希望他能稳住,将优势保持下去,直至最后的胜利。
秦聿的神情始终平静,似乎不论是处在劣势还有优势都不能叫他心绪波动,却叫人越发觉得他深不可测。
双方举证完毕,进入辩论阶段。
这章反复写都不满意,我太纠结了_(:з」∠)_
书中自有颜如聿
第九百三十六章 最后的博弈
这是最后的博弈。
法庭一片安静,所有人都不眨眼地看着辨控双方,被紧张的气氛感染,大气都不敢喘。
公诉人神情肃穆,肃然道:“审判长、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53条、160条、169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受S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我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就被告人邱承望故意杀人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根据S市公安局和本院的调查举证,以及刚才的法庭所做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承望因外出玩乐向其祖母索要钱财,被拒绝后残忍将其杀死,被告人对其杀人事实供认不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在主观上明知持刀砍人会导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客观上以作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违法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额的直接因果关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说到这里,公诉人顿了顿,这才继续说下去:“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在案发时仅有半小时就成年,在案发后,偷盗被害人的钱财,若无其事外出玩乐,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且无悔罪之心,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到这几点,依法判决!”
公诉人目光坚定看向审判席,结束意见发表。
邱承望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都不能破坏法律秩序,但公诉人不想就此放过邱承望,从轻判处也是有范围的,范围内有最低刑罚和最高刑罚。
秦聿听明白了公诉人的意思,抬眸看了看对方,双方的目光再一次在半空中交接,对方眸中闪现刀光。
审判长道:“请辩护人进行辩护。”
秦聿收回目光,向审判席看了一眼,开始发表辩护词:“审判长、陪审员:大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邱承望的委托,委派我担任被告人邱承望的辩护律师,今天依法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有关资料,会见被告人、走访有关群众,刚才有听取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被告人邱承望有罪,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在此之前无犯罪前科,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二、就公诉人所强调的仅有半小时成年,这的确是事实,但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也属事实。根据《刑法》规定,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被害人遇害前,被害人曾经与被告人发生矛盾,辱骂被告人及其朋友,导致被告人情绪激动,被告人是在激动的情绪下将被害人杀害,应当属于激情杀人。”
“综上所诉,被告人邱承望为激情杀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请合议庭仔细审议上述观点并采纳,依法对被告人邱承望从轻或减轻处罚。”
比起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秦聿的辩护意见简单到没有修饰,没有为了争取从轻处罚过多粉饰,但每一点都总结精准。
该承认的承认,能争取的争取,别的不多说。
审判长听完辩护意见又看了看他,随后询问公诉人:“公诉人对辩护人的意见有无异议?”
公诉人看着对面:“关于被告人还差半小时满十八周岁这一点,我方不予以否定,未满十八周岁确为法庭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是希望合议庭能注意:被告人杀人时还差半小时成年,但是他离开案发现场是在成年后半小时,这前后半小时并不会让他的心理有质的变化!他之所以符合轻判情节,是因为法律规定了十八岁为成年人!规定了十八岁为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是因为我们检方、院方、甚至辩方都遵守法律秩序!不是因为他犯下的罪行值得被从轻处罚!相反,被告人的罪行不论是法律还是道德上,都应当被严厉处罚!”
秦聿觉得这个公诉人说得没错,十八岁前后半小时,邱承望不会有质的改变,仍然是那个冷血自私的弑亲之徒。
但他是辩方律师,他要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说话:“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为成年,因为这个阶段人体的一切机能开始走向成熟。但是根据权威研究,负责自控和决策功能的前额叶皮质,要到25岁左右才会完全发育好,青少年在被激怒的情况下,对强烈情绪的调解能力相对较弱,这也是为什么青少年激情犯罪频发的原因之一。十八岁前后半小时的确不会让被告人有质的改变,因为他跟半小时后前的自己没有改变,唯一改变的是他在法律上变成了一个成年人。从法律上说,法律规定了十八周岁成年,那么十八周岁前一天、前一个小时、前一分钟就都还不是成年,任何人——在这个法庭上的任何一方,都应当遵守这一规则。”
“所以半小时没有区别。”公诉人重复。
“因为个体差异,有些人十五六岁已经比很多成年人要心智成熟,有些人二十五六岁却仍然心智不成熟,不能以个体来论十七岁最后半小时和十八岁第一秒有什么区别,所以法律规定了十八岁成年,就半个小时都不能少。”
秦聿声音冷静,“这是法律。”
双方看着彼此,锋芒毕露,互不退让。
整个法庭也一片安静。
直到审判长打破双方的僵持,“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收回目光,平静道:“没有了。”
“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秦聿也收回目光,转向审判长:“没有了。”
上一章要做点修改,涉及未成年犯罪,不公开审理,本章变成二次开庭,大致情节不变。
近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