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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部分

中国通史-第9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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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借款的经过大略如此。而既签字后,却引起一段政府和议院的冲突。原来民国时代,政府借款,当立约签字之先,总把交涉情形,报告参议院,求其同意。而此项大借款,则但于签字后,咨交议院查照。《咨文》说:“查此项借款条件,业于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由国务总理暨财政总长,赴前参议院出席报告;均经表决通过;并载明参议院议事录内;自系当然有效。相应咨明贵院查明备案可也。”而议院方面,则说:当时所表决,只是办法的大体,“所以示交涉的范围”。所以政府所提出,只有第二、第五、第六、第十四、第十七五条;其余各条,但注明“普通条件”字样,并没有条文。议员也就说普通条件,毋庸逐条表决,不曾再事追求。傥使正式议决借款合同,岂得如此?于是有主张将合同咨还政府的。而七月初,又发见政府于四月二十日,曾借奥国斯哥打军器公司款项三百五十万镑;不但合同没有交议,并且全没有令国会与闻。遂于七月初五日,提出弹劾政府案,其后这件事情,也始终没有结果。

    至于“刺宋案”,则发生于一九一三年三月二十日。农林总长宋教仁,从下野后,仍为国民党中有力的人物(民初政党的情形,见第四节)。这时候,宋教仁的议论,说:总统非举袁世凯不可,而内阁则必须由政党组织。这一天晚上,突然在沪宁车站遇刺。二十二日身死。旋捉获凶手武士英,和主使的应桂馨。政府命江苏都督程德全、民政长应德闳查究。四月二十六日,程、应电呈总统,并通电全国,宣布所获证据。则主使应桂馨的,又系国务院秘书洪述祖。于是舆论哗然,都说这件事和政府有关。就做了二次革命直接的导火线。

    先是南京政府交代后,孙文即行下野;黄兴为南京留守,不久亦呈请撤销。而长江流域,安徽都督柏文蔚,江西都督李烈钧,湖南都督谭延辏В荒喜吭蚋=ǘ级剿锏廊剩愣级匠戮济鳎枷得竦场F咴率眨盍揖诤谄鸨莆疤衷薄S谑前不铡⒑稀⒏=ā⒐愣群缶闫稹;菩擞谑娜杖肽暇怀缕涿酪嗥鸨谏虾!U纫蚜罾畲慷笫鼐沤恢H瓿杀N郎虾V圃炀郑秃>芩玖罾疃π拢ハ嚓鹘恰S忠阅咚贸逦不斩级剑霉馕愣级剑叛毙埂@畲坑谄咴露迦牒冢嗽率巳肽喜0匚奈涤诎嗽鲁跗呷粘鲎撸咚贸逵诙湃杖氚睬臁;菩擞谄咴露懦鲎撸话嗽鲁醢巳眨魏C秩肽暇叛钡骄旁鲁跻唬湃肽暇I虾7矫娴拿窬谄咴孪卵糯谓ブ圃炀郑焕0嗽鲁醵眨垂ァ5绞眨竦巢⑵怃僚谔āA霉庥诎嗽鲁跛娜牍愣6嫌诎嗽率眨=ㄓ诰旁鲁蹙湃眨∠懒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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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章 正式总统的举出和国会解散() 
《临时约法》本将制定宪法的权,付与国会。国会开会后,于七月中,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从事起草。到赣宁之役以后,就有先举总统,后定宪法的议论。九月初五日,众议院以二一三对一二六票,可决先举总统。十二日,开两院联合会。决定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的一部分的《总统选举法》起草。十月初四日,以宪法会议的名义公布。就是所谓《大总统选举法》。初六日,开大总统选举会。第一二次,袁世凯得票都最多,而都不满四分之三。第三次,就袁世凯、黎元洪两人决选。总票数七○三,袁得票五○七,以过半数当选。这一天,有许多自称公民团的人,包围议院,迫令当天将总统选出。明天,又开会选举副总统。出席的七一九人,黎元洪以六一一票当选。袁于初十日——国庆日就职。

    先是美国、巴西、秘鲁,都于四月八日——国会开幕日,承认中华民国。日本、奥斯马加、葡萄牙、荷兰,于选举正式总统的当天承认。西班牙、墨西哥、德意志、俄罗斯、意大利、法兰西、瑞典、英吉利、丹麦、比利时,都于其明日承认。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所采系总统制;《临时约法》则所采系内阁制。而任命各部长(国务员),及派遣外交专使(大使),须得参议院同意,则两法相同。正式总统选出后,宪法起草委员会,仍从事于起草。十月二十四日,袁世凯派委员八人,到会陈述意见,给起草委员会拒绝。——因会章只许国会议员旁听。明日,袁世凯通电各省都督民政长,反对《宪法草案》。其要点:

    (一)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国民党议员居多数。

    (二)《宪法草案》第一条,国务总理的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第四三条,众议院对国务员为不信任的决议时,须免其职。

    (三)第八七条,法院受理一切诉讼。(临时约法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四)第五章。国会委员会由参众两院选出四十人组织之。会议以委员三分二以上出席,三分二以上同意决之。而其规定之职权:(一)咨请开国会临时会。(一)闭会期内,国务总理出缺时,任命署理,须得委员会同意。(一)发布紧急命令及财政紧急处分,均须经委员会议决。

    (五)第一○八,一○九条。审计员由参议院选举。

    限电到五日内电复。十一月初四日,又发出第二次通电。其中要点:

    (一)第二二条:参议院以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无异造成联邦。

    (二)第二六条: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但国务员不在此限。

    (三)第四四条:参议员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

    (四)消除《约法》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之权。

    (五)第六五条:“紧急教令”,须经国会委员会议决发布。又须于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追认;国会否认时,即失效力。

    (六)第六七条:海陆军之编制,以法律定之。

    (七)第七一条:大总统依法律得宣告戒严;但国会或国会委员会认为不必要时,应即解严。

    当时各都督、民政长、镇守使、师、旅长,纷纷电京,也有主张解散国民党,撤销国民党设员的;也有主张撤销草案,解散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也有主张解散国会的。而总统又即于是日下令,说查获乱党首魁与乱党议员往来密电,饬将京师国民党本部,及各地方国民党机关解散。“自湖口……倡乱之日起,凡国会议员之隶籍国民党者,一律追缴议员证书徽章。”旋又下令,省议会也照此办理。

    民国初元政党同盟会——国民党

    统一共和党国民党

    共和建设讨论会——民主党

    统一党

    宪友会——国民协进会

    民社进步党

    国民党议员既被撤销后,国会就不足法定人数。原令虽说:“……由内务总长行令各该选举总监督暨选举监督……查取……候补当选人,如额递补。”旋又因倪嗣冲等电请,下令将“隶籍国民党之各项议员候补当选人,……一体取消”。递补一节,就无从办起。各都督民政长,呈请将残余议员遣散。总统遂据以谘询政治会议。

    政治会议,本名行政会议。系熊希龄组阁后,拟定大政方针,要想法子实行,令各省行政长官,派员来京组织的。适值国会解散,就改为政治会议。加入国务总理,各部总长,蒙藏事务局举派人员,大总统特派人员,和法官两人,于十二月十五日开会。一九一四年正月初四日,就据政治会议的呈复,停止两院议员职务。

    当国会尚未解散时,总统谘询政治会议,说:“现在两院对于增修约法事件,势难开议。昨据副总统兼领湖北都督事黎元洪等电称:‘历考中外改革初期,以时势造法律,不以法律强时势。美为共和模范,第一次《宪法》,即因束缚政府,不能有为,遂有费拉德费亚会议修改之举。……现在政治会议,已经召集,与美国往事,由各州推举之例正同。请大总统咨询各员以救国大计等语。’……国会现状,一时断难集议。……增修约法,程序究应如何?……”一九一四年正月初十日,政治会议呈请“特设造法机关”。总统又以“此种造法机关,究应如何组织?应用何种名称?其职权范围如何?及议员选派方法……如何”?再行咨询。二十六日,政治会议议决《约法会议组织条例》。即据以选举议员,于三月十八日,正式开会。

    约法会议开会后,将《临时约法》修正,名为《中华民国约法》。于五月初一日公布施行。——《临时约法》即于本约法施行日废止。其《大总统选举法》,亦经约法会议修正,于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

    约法会议所修正的《约法》,设立参政院,以“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其组织:“参政五十人至七十人,由大总统……简任。……”“院长一人,由大总统特任。副院长一人,由大总统于参政中特任。……”

    五月二十四日,参政院成立;并令其代行立法。——政治会议,即于是日停止。

    各省省议会从取消国民党籍议员后,各都督民政长,又电称:“一般舆论,佥谓地方议会,非根本解决,收效无期。与其敷衍目前,不如暂行解散。”二月初三日,令交政治会议议决。旋据呈复:“统一国家,不应有此等庞大地方会议。应即一律解散。”“将来应否组织别种议事机关,应以地方制度如何规定为断。请俟制定地方制度时,通盘筹划,折衷定制。”于三月二十八日,据以解散各省省议会。

    其地方自治:一九一四年二月间,先因甘肃、山东、山西、湖北、河南、直隶、安徽等省民政长电称,“各属自治会,良莠不齐”,准其取消。旋又下令:将各地方各级自治会停办,而“着内务部将自治制,重行厘订”。京师地方自治,本定为特别制度,这时候,也下令取消,由内务部一并厘定,汇案办理。

    《新约法》将《临时约法》的内阁制废除,改为总统制,以“大总统为行政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于是五月初一日,废国务院官制,于大总统府设改事堂,以徐世昌为国务卿。——阁员:外交孙宝琦,内务朱启钤,财政周自齐,陆军段祺瑞,海军刘冠雄,司法章宗祥,教育汤化龙,农商张謇(章宗祥兼代),交通梁敦彦。外省官制,亦大加改革。改都督为将军,民政长为巡按使。

    其司法机关:各都督民政长,亦电请分别裁撤。亦交政治会议讨论。先是司法总长章宗祥拟有设厅办法六条,亦交政治会议,并案讨论。旋据呈复:(一)各省高等审检两厅,和省城已设的地方厅,照旧设立。(二)商埠地方,应酌量繁简,分别去留。(三)初级各厅,概与废除,归并地方。(四)于各道署附设分厅。三月十五日,下令照所拟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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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章 俄蒙交涉() 
满清末年的中俄交涉,已见前篇第四章。清朝的末年,也知道边境地方的岌岌可危,颇要想法子整顿。然而既没有实力,又没有真能办事的人。要想整顿,而没有真能办事的人,于是所办的事情,不免铺张表面;或且至于骚扰地方,激起当地人民的反抗。于是又想施用高压手段。没有实力而想用高压手段,就不免色厉而内荏,格外足以招致藩属的叛离。果然,外蒙由杭达亲王做代表,和俄国人勾结,就由活佛于八月二十一日,宣布独立,把办事大臣三多,驱逐出境。九月初五日,蒙兵又攻陷呼伦贝尔。

    这时候,革命军已起,清政府如何顾得到外蒙,只好置诸不论不议之列。而俄国于十一月间,向外务部提出要求。

    (一)承认俄国从库伦到俄境的筑路权。

    (二)中蒙订约,申明:(A)中国不在蒙古驻兵,(B)殖民,(C)允许蒙人自治。

    (三)中国在蒙古改革,须得先同俄国商量。

    外务部也置诸不复。

    民国初元,扰扰攘攘,也没有人去问蒙古的信——虽然有遣使宣慰等议论。十月二十七日,俄国全权参赞廓索维慈,和库伦订立《协约》。俄国帮助蒙古,保守自治制度;编练国民军,不许中国人派兵到蒙古和殖民,而蒙古人则允许以俄人以《附约》(《俄蒙商务专条》)上的权利。那《附约》上所载的权利,重要的是:

    (一)俄人得自由居住移转;经理商工业和其他各事。

    (二)俄人通商免税。

    (三)俄国银行,得在蒙古设立分行。

    (四)俄人得在蒙古租地,——或买地,——建筑工厂、铺户、房屋、货栈和租地耕种。

    (五)俄人得在蒙古经营矿业、森林业、渔业。

    (六)设立贸易圈,以便俄人营业居住。

    (七)俄人得在蒙古设立邮政。

    (八)俄国领事,得使用蒙古台站。——私人只须偿费,亦得使用。

    (九)蒙古河流,流入俄国的,俄人在其本支流内,都可航行。

    (十)俄人得在蒙古修桥,而向桥上的行人收取费用。

    (十一)由俄国领事(或其代表),与蒙官组织会审委员会,审理俄蒙人民事上的争论。

    同时向中国、日本、英国,发出通告。中国接到此项通告后,舆论大哗,一时征蒙之论颇盛。外交总长陆征祥,从一九一二年十一月起,到一九一三年七月止,前后和俄人磋议过二十多次。七月初七日,将最后《草约》提出国会。众议院(进步党多数)通过,参议院(国民党多数)否决。赵内阁倒后,熊内阁成立。孙宝琦为外交总长,继续和俄人磋议。俄人坚持,《草约》的精神,不能改变。十一月五日(取消议员资格的明日,国会已不足法定人数),孙宝琦和俄使库朋斯齐,签定如下的条约。

    (一)俄人承认中国在外蒙古的宗主权。

    (二)中国承认外蒙古的自治权。

    (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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