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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红尘陷落-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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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的话赢得掌声四起。
  接着陈先生真诚地说:“如果我们的昨大有一些遗憾的话,今天已没有了,将来也不会有。我们又重新拥有了无怨无悔的日子。”
  我的朋友麦小姐也满腔深情地说:“没有离婚礼仪,彼此也许就有怨恨,因为找不到一个醒悟、忏悔、宽容的机会。今宵,我们难忘的时刻,因为有了昨天,才有了这个流光溢彩的今宵,有了这个流光溢彩的今宵,就会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
  互相交换了离婚戒指后,彼此举杯祝福,接下来以朋友的身份,跳了一曲《友谊地久天长》,把鸡尾酒舞会的气氛推向了最高潮。
  旁边一个陌生人情不自禁地跟我赞叹道:“这比结婚的场面还醉人埃”笔者也颇有感触:如果普天下离婚之人都能跳出“刀光剑影”的俗套,以这种文明进步的方式和和气气分手,男女之间的婚姻就不会有那么多的疑难杂症。当然,话又说回来,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其礼仪毕竟是一种形式,人类婚姻家庭的内在矛盾和烦恼,众所周知,仿佛总有一个“魔鬼的奶奶”在作祟。
  让我们先回溯一下人类两性关系发展的历史。
  最初,男女之间存在着毫无限制的性关系,接着又发展到氏族内部的男女之间不得有性关系,但所有这个氏族的男人是另一个氏族的女人的丈夫,所有这个氏族的女人是另一个氏族的男人的妻子。我们称之为群婚制或杂婚制。这是人类的第一种婚姻形式。
  第二种婚姻形式是对偶婚制,也就是说,某一对男女保持一个相对的稳定性关系时期,但并非法律的规定或约束,其稳定情况和形态类似现在的未婚同居。
  第三种婚姻形式,即一夫一妻制。
  它来源和归功于私有制的产生。由于生产力的低下,剩余的一点生活资料仅能由部落酋长据为己有,而这些新生的“富有”阶级不愿让其终生聚敛的财富让一个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野种继承,因而提出法律上的一夫一妻制的要求。
  一夫一妻制跟对偶婚制的不同,就在于婚姻关系要牢固得多,这种关系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离弃他的妻子,如中国封建社会的休妻;破坏夫妻忠诚则只是丈夫的权利。《拿破仑法典》就明确规定丈夫享有这种权利,只要他不把姘妇带到家里来。如果妻子不忠,则要受到比任何时候都更严厉的惩罚。
  这种男女明显不平等的一夫一妻制,连单身汉叔本华也在《Xing爱的形而上学》中为之辩护:“如果男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和不同的女人交合,一年中可制造百来个子女;但是,不管女人有多少情夫面首,一年间也仅能生育一个孩子(双胞胎例外),所以,男人经常需求别的女人,而女人只有老老实实地守着丈夫……所以,正确的贞操观念,在男人来说是人为的克制,女人则是自然的。不论就客观的结果,或主观的反自然现象来说,女人之通奸比之男人,更难以宽耍”叔本华的言论自然让现代女性不屑一顾,历史事实更令她们愤愤不平。著名女权主义理论家西蒙娜·波伏娃因此呐喊道:“人不是生为女人,而是变成女人的。”
  这句话一度成为当代西方妇女解放运动的旗帜。
  所谓“男人气”、“女人样”,是一种以男性为本位的文化造成|人为的扭曲分化。
  进人20世纪的一夫一妻制,变化最大的在于女性的觉醒和崛起。但任何事物的进步,都将以损害其它某一事物为代价,婚姻家庭此前的相对稳定性大为下降,便成为不容忽视的事实。
  在欧美国家,离婚率急剧增长,结婚率不断下降;伴随结婚率不断下降而来的,又是同居的快速上升,值得注意的是女性比男性更迷恋这一生活方式,她们认为这种结合比婚姻更平等,而约束少;家庭结构出现多元化,私生子家庭、单亲家庭比比皆是。
  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婚姻也正受到严峻的挑战,在我们中国,随着离婚率的迅速上涨,单亲家庭也不断增加,不过,由于再婚率明显高于欧美国家,因此单亲家庭的比率远低于发达地区;至于私生子家庭,则比较少见,原因在于中国人的思维定势很难接受此种家庭模式。
  尽管中国的婚姻家庭观念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大多数人仍然希望有一个和睦美满的三口或四口之家,但循序渐进的变化显而易见:单身一族、试婚、试离婚、合同婚姻、“七减五”家庭、反抗传统生育观的“丁克”家庭,等等,已成为时代的一道新的风景。
  在许多大城市,人们见了面不是问吃了没有,而是问离了没有,其中不无调侃的意味,却也真实地反映了一种较普遍的心态。人们对婚姻的自信心不断降低,甚至有的人还没有结婚时,就想到了离婚。
  你只能说:“不是我不明白,而是这世界变化快。”
  本世纪下半叶的中国,就经历了三次离婚浪潮的冲刷,且一次比一次迅猛。
  第一次离婚浪潮发生在共和国建立初期,在中国革命成功的大背景下,一批进城的干部纷纷跟农村的结发妻子离婚。
  同一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一种情况是,曾经相濡以沫的夫妻,但丈夫进城后感到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发生了变化,认为土生土长的原配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男人的成功靠女人的陪衬,男人的门面靠女人的装点,遂与妻子离婚。这里还包括,有的人革命成功了居功自矜,又受到城市残留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蛊惑,再加之摆脱不了小农偏安意识、循环意识的影响,认为现在理所当然该轮到自己享福了,于是抛弃农村的妻子,另觅新欢。
  另一种情况是,农村来的妻子确实适应不了城市新的生活,继续呆在丈夫身边,彼此都是一种心理上的沉重负担甚至是折磨,结果只好选择分手。
  当然,更多的人其离婚原因错综复杂,历史和现实的双重影响相互交织。由于丈夫南征北战的军旅生涯,与妻子长期分居,夫妻之间的感情自然日益淡薄隔膜,况且有许多夫妻原本就毫无感情可言,他们之所以结合,要么是战争特定条件下的产物,要么是由父母的包办所致,是童养媳、换亲、指腹为婚等婚姻陋俗的受害者。因此,这类婚姻的失败在所难免。
  而部队进城,城市女青年女学生对革命军人革命干部的好奇和景慕,为这次离婚浪潮的产生,提供了一个适当的契机。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一提,当时政府部门也多少介入了第一次离婚浪潮。据说,有些地方还发过公函,允许老干部在城里找一个志同道合的革命伴侣。
  1997年,笔者在广州采访到一个姓罗的退休女士,66岁,解放初期的归侨学生。1951年夏天的某个周末,单位通知她和其他一些未婚的女同志第二天上午到礼堂开会。会上,书记的开场白直接明了:“今天,我给大家做个红娘。有一批老干部,为新中国的诞生赴汤蹈火,立下了汗马功劳,有的老同志在兵荒马乱的年代,丢失了妻子,更多的老同志,他们的婚姻是封建包办的东西。你们都是进步学生,想必能理解他们的苦处。经过周全的考察,现在,组织上给你们分配一下。你们同意吗?”
  大多数人举手,服从“组织分配”。
  接下来,主席台上念了一串名字,一女一男,先女后男,倒也体现了对女同志的尊重。下午在妇联办公室相互见面,罗女士的对象比她大27岁,姓赵,祖籍山东,南下而来。家里有一个大他3岁的小脚女人。女大三,抱金砖。但老伴一直没有生育能力。老赵哪能不急?找到罗女士,格外珍惜。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小脚女人也同他们一起生活,既当大姐又当保姆。全家和睦,相安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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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离婚浪潮延续的时间不算太长,大约从195O年至1958年“反右”。其特点是:离婚大多由男性提出,女性十分被动,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根深蒂固,无论与丈夫有无感情,大多不愿意离异。即使被迫无奈甚至糊里糊涂地离了,她们也很少再婚,固守“从一而终”的古训。
  第一次离婚浪潮还包括社会大动荡大变革时期对其它阶层婚姻的冲击,比如,敌对阵营部分家庭的分崩离析、“三妻四妾”封建婚姻模式的解体,等等,声势其实不弱,只不过淹没在当时浩大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洪流中,有人因此称之为“静悄悄的革命”。
  与第一次离婚浪潮不同,“文革”中的第二次离婚浪潮前期,离婚大多是由女性提出,男性接受,双方都别无选择,是强权政治导致了心灵的扭曲,是一种在变态社会的政治压力下畸形的离婚现象。
  众所周知,当时的境况,一个被打成政治异类的人的妻子,极难逃避和承受各方面的压力,甚至是来自亲友的压力。有人发疯,有人自杀。“界线论”甚嚣尘上,为了自身的生存,更主要是为了子女的前途命运,离婚也就成了政治漩涡中人的一种比较明智的选择。丈夫动员恩爱的妻子与自己离异这一现象之普遍,大概可算是人类离婚史上的一大奇观。
  稍加考察,也不难发现,尽管当时的离婚案大多数是迫于政治淫威而不得不离,但不应排除少数妻子落井下石、寻找新的依靠的这样一种事实;还有一部分确实死亡了的婚姻,政治运动恰好提供了最有效的解脱的借口。
  知识青年的上山下乡及回城,带来的离婚现象,是第二次离婚浪潮后期的热点。
  当时,很多在农村结了婚生了孩子的人,由于无法把配偶及子女的户口落到城市,及其它各种各样的主客观原因,离了婚。其主要特点并不在于离婚本身,而在于遗留下来的问题之复杂:政府部门千头万绪的安置调解工作、个人恩怨斩不断理还乱的纠葛、理智和情感的冲突、重组家庭的困扰,种种种种。
  知识青年的上山下乡及回城,还带来了很多高干子女跟根正苗红的贫下中农的子女结婚离婚的悲喜剧。大部分高干千金后来都跟丈夫离了婚,但大部分纨绔子弟倒是没有离婚,因为他们在家里有绝对的权威,在外面有充分的性自由,回家是老爷,出门是公子,何乐而不为!
  这里既有许多令人为之动容的爱情婚姻故事,也有不少丑恶的现象存在。无须讳言,人性中有十分善良的一面,也有十分丑陋的一面,善与恶常常互为表里,一个人表现得善良,通常是由于他把恶的一面压抑得很深的缘故。真实的人性流露,往往受控于外因。于是道德问题,这时在婚姻问题中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如果说前两次离婚浪潮中的男女之间,总有一方没有足够的自由权利的话,那么,第三次离婚浪潮的外部环境则要宽松得多,其规模和迅猛程度远远超过前两次,其所依据的《婚姻法》也不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迄今,前后颁布了两部《婚姻法》。
  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3月1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行的;第二部《婚姻法》则是198o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两者之间,时间相差3O年。
  在离婚问题上,两者的指导思想存在较大差异,旧《婚姻法》的指导思想是:没有过错就不能离婚;新《婚姻法》的指导思想则是: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
  这也是婚姻法学界长期以来的两大流派之争。
  第三次离婚浪潮,是在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后渐渐兴起的社会潮流,也是十年动乱后思想解放、个性复苏的表现。
  不少“维持会”式的家庭,开始摇摇欲坠,人们要还婚姻本身一个说法,给自己的感情讨一回公道,同床异梦的夫妻纷纷走上法庭,寻求一个并不圆满但可能满意的解脱。
  第三次离婚浪潮在8O年代还比较平稳,起主导作用的还是人们感情的不能承受之轻或不能承受之重,所以更富人性的色彩和“正常”的意味。
  进入9O年代以来,无论其质还是其量都迥异于以往,商品经济的全方位介入,西方性开放观念及其生活方式的日久浸浮,物欲的膨胀和心灵的空虚,使越来越多的人们,推波助澜或者为浪潮裹挟,乐意或者不乐意,潇洒或者不潇洒,在婚姻“下海”中,走一回或者走几回。
  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既然一夫一妻制不是以自然条件、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我们当然应该更多地从经济方面、社会方面来看问题。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妇女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导致了离婚率的节节攀升,而且越是高收入、高知识结构层的女性离异者越多。
  女性经济上的独立使得她们对男性的人身依附关系降到有史以来的最低点,自身素质的提高,又使自信心空前高涨,对配偶的要求也有了相应的水准,对低质量的婚姻状况当然不能满意。1992年,据最高法院统计,提出离婚的70%是女性(这个包括协议离婚)。
  与此对照的是男性世界变化的缓慢,这种性格角色发展的相对停滞,使男性在婚姻失败中承担的责任不仅不再具有以往的价值,且容易让女性轻视。
  数千年来,男性的潜能在社会各方面得到充分发掘的同时,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却如同一个被宠坏了、结果永远长不大的孩子。如今面对女性群体的崛起,男性固有的心理优势正慢慢缩小甚至消解,这使他们越来越不自信,越来越相信外在的依附——比如金钱、权力和手段,等等。尤其在商品经济时代,女人在通常是男人呼风唤雨的地方也如鱼得水时、男人的失落和焦虑便是双重的了—一既在家庭,也在社会。这导致其或卑琐小气自甘沉沦,或一有机遇便名利财色样样都要,结果砸得头破血流。
  与这些男人纠葛,女人深失价值感,于是只好分道扬镳。
  导致离婚潮愈演愈烈的原因,当然不仅仅是男女之间相对变化的失衡,还在于商品社会里,无论是金钱的秘密,还是人的需要,都得到了“尽善尽美”的挖掘。如果一个人稍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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